爱在黄昏的财产处理
2011-04-26柯慈爱
柯慈爱
·事例·
离休干部老李,老伴多年前因病逝世,只剩下老李一人独居。随着年龄渐增,老李越发觉得孤独,心想要是有个伴陪着一起度晚年该多好。
他把自己的心事偷偷地告诉了好友。没想到,好友很是尽心。开始帮老李征寻女朋友。一个月后,在好友的撮合下,老李认识了张女士。在见面的第一天,彼此就产生好感。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李和张女士的感情与日俱增,双方都有了结婚的念头。2003年两人顶着双方儿女反对的压力,领取了结婚证书。
婚后,两人日子过的甜甜蜜蜜,恩爱无比。老李做梦都没想到自己在晚年还能遇到张女士如此贤惠又体贴的妻子,对张女士越发疼爱。可好景不长,老李突然病重卧床不起。他很担心自己走后,张女士会没人照顾。张女士因再婚其子女已和她断绝往来。所以老李想将他和前妻所有的房屋,留给张女士居住,直至百年。于是,他立下了一份遗嘱,并在该遗嘱中为张女士设立了该项居住权。但是,老李害怕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会对张女士不利。所以,特地找到笔者做法律咨询。
遗嘱的内容很简单:一、本人自愿将我拥有的本市XXX区XXXX路XX弄XXX号XX室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及我应继承XXX的遗产份额,在我百年之后由XXX、XXX共同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二、我百年之后,XXX(即张女士)对上述房屋具有居住权直至百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居住权。
该项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正是老李所担心的。换句话讲,也就是居住权是否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取得?或者说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
·说法·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在法律上,尤其在新颁布的《物权法》里明确规定居住权,然而它作为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亦得以确认和保护。
居住权的取得可以有多种方式:1.依法取得。2.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取得。3.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例如:我国婚姻法依据“照顾困难一方”的原则规定:一方在离异时他处无住房,另一方不得以离婚为由而剥夺其居住权。第二种是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该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合法有效。因为是基于立遗嘱人系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设置某种阻碍或限制是法律所允许的,应受法律保护,他人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横加干涉。例如:某立遗嘱人为答谢照顾其多年生活起居的保姆,保证年迈的保姆在立遗嘱人百年后,老有可依、有屋可居,特地以遗嘱的方式为其保姆设立居住权,防止他人在立遗嘱人百年后,将年迈的保姆驱逐出门。出于对立遗嘱人遗愿的尊重及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一般而言,以此种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和接受的。
因此,笔者认为老李以遗嘱的方式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是对自己享有的所有权进行的一项处置,是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继承人应该尊重该项居住权。更何况,张女士对该处房屋的居住权可基于她与老李的夫妻关系而取得,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使老李在遗嘱中没有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张女士的居住权也并不会因老李的过世而消灭。所以,笔者认为老李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张女士的居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能被轻易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