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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帽儿山阿什河源头第一漂河道案评析

2011-04-15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1年4期
关键词:水法阿什水政

□ 张 巍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30日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按举报线索,发现尚志市帽儿山阿什河富民桥的上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建水池闸门及修建沿河护坡。水政监察人员当场进行了照相、录像等调查取证工作,并下达了《约谈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通知书》。其负责人王某于2010年10月12日到水政监察局进行情况说明,其修建水池闸门及修建沿河护坡地的行为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手续也未被批准。查清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相继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未拆除,随之下达了《强制拆除通知书》,实施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负担,并处贰万元罚款。

二、几点启示

(一)坚持依法办案

尚志市帽儿山阿什河源头第一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建水池闸门及修建沿河护坡,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客观地说,其虽以个体经营漂流营业为目的,但其修建的水池闸门蓄水除用于漂流之外,还有调节阿什河上游富民桥段的河水流量作用,可以丰水期蓄水,枯水期放水。另外,其修建沿河护坡,有明显的保护堤防及水土保持的作用。但因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池闸门及修建沿河护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然也不能只看其客观上有益于防止水土流失作用,就听之任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

(二)准确适用法律

尚志市帽儿山阿什河源头第一漂河道案在适用《水法》第65条第二款时,执法人员存在一定的分歧,一方认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即可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罚款处罚;另一方认为应按照《水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进行,只有进行到强拆步骤时,才能实施罚款处罚。

《水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经执法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消除对法条理解上存在的偏差,认为《水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递进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应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下达《限期补办手续通知书》;违法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并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恢复原状。

对于适用《水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如果违法当事人补办了审批手续,就不用再实施罚款处罚了。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实施;只有这样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去实施,才能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

(三)健全执法体系

几年来,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担负了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应更好地发挥试点队伍的示范作用,强劲推动市区、县(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水政监察执法体系,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易发区域,建立基层执法巡查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水政监察执法网络体系,努力创新行政区域水政监察与流域水政监察相结合的执法方式,从而达到了管理方式从以往的事后处理向事前监督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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