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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的有效性

2011-04-14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上海计量测试 2011年5期
关键词:醉酒酒精驾驶员

/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0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大,驾驶机动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逐年增多,其中酒后或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占了很大一部分,且多为恶性事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有车族的口头语,但酒驾现象还是屡禁不绝。针对此现象,公安部门在2010年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酒后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做出了比以前更加严格的处罚。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 / 100 mL,小于80 mg/100 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 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交警部门在测试酒驾行为的时候,一般都是先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测,对于不服检测结果或者不愿意测量呼出气体的驾驶员则带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检验。医疗机构的检验科会出具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交警部门依据报告判定驾驶员是属于未饮酒、酒后或是醉酒。

但是未取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现从几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性进行探讨。

1 问题讨论

1)医疗机构的检验科是否完全按照GB19522-2004的标准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是否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目前并没有明确的验证程序和规定。纯粹的医学上检验方法可能同对车辆驾驶员血液中含酒精的检验方法并不一致,从而可能导致检验结果的不真实。比如:法规规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但在医疗机构检验过程中,这些规定是否有效执行似乎存在疑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检验所用的气相色谱仪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此大多数医疗机构的检验设备并未溯源到国家基准。这样从硬件上很难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医疗机构的检验报告是为了给临床医生提供诊断病情的依据,或者了解病情的程度,仅仅是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并不能用于对外的一种证明作用。医疗机构并没有对外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的资质,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对外并不能作为交警部门执法的依据。

另外,还存在医疗机构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来规定从抽血到出报告的流程的保密性,用来保证其出具数据的公正、公平性,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来规定对于有异议的检验结果的处置等问题。

2 结束语

类似的还有公务员体检等,这些医学检验的报告性质已经超出医学上的诊断用的性质,已经不仅仅是为了提供诊断用的数据,而是用于对社会证明的作用,也已经成为一种法律文件。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查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才能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建议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应该到有能力、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才能取得公正、公平、科学、可靠的检验报告,从而保证对驾驶员未饮酒、酒后还是醉酒进行有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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