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司法力量保障依法行政
2011-04-14□张斌刘琳
□ 张 斌 刘 琳
借助司法力量保障依法行政
□ 张 斌 刘 琳
水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水事活动的监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自身权力设定及外部执法环境等原因,常常会遇到一些阻力和障碍,使其难以顺利地完成执法工作,实现处罚与教育违法者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借助司法力量来保证依法行政。在此,笔者结合水事执法的实际,就水政监察和水事执法过程中借助司法力量保障依法行政的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机关及司法力量的涵义
(一)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指的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具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司法局)等。本文所指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司法机关。
(二)司法力量
司法机关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所运用的一切司法手段统称为司法力量。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就是司法力量的体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都是司法力量的具体表现形式。归根结底,司法力量是一种强制力量,是一种保障力量,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
二、水事执法借助司法力量的原因
水事执法活动要借助司法力量,一方面有水事执法机关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外部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助司法力量是补充行政执法权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基于水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哈尔滨市水政监察机关还有权采取以下几项强制措施:(一)清除阻碍行洪障碍物;(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三)暂扣采砂设备;(四)清除水库违章建筑物;(五)拆除河道内行洪阻水障碍物;(六)封停取水设施;(七)暂扣违法洗车设备;(八)暂扣凿井或者维修水井施工机具。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能侧重于“管理”而非“处罚”,所以导致其自身权力缺乏强制性。在处理水事违法行为时,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权限相对有限,且这种有限的处罚往往难见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发挥司法力量对行政执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全面、立体、深入地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展开,从而弥补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权上的局限,保障依法行政。
(二)借助司法力量是保障水事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水行政执法是在实现国家水事活动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水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行为,这种执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也有义务配合执法机关完成执法工作。但事实上,在一些水事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总会有意地为我们的执法工作制造障碍,设置阻力,对抗执法。比如说,在对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强拆的过程中,有些违法当事人拒绝配合执法甚至以暴力、辱骂相威胁,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单纯依靠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威慑违法当事人,出于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和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需要,借助司法力量即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勤务联动,联合执法来提升执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强化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为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借助司法力量是保证处罚结果产生实效的需要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惩戒手段,通过行政处罚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罚结果体现了对违法当事人行为的否定,如果对违法当事人做出了处罚但却不执行,那么,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功能便无从实现,所以处罚结果是否产生实效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处罚结果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总结。事实上,不是所有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能顺利实现,举个例子来说明,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有些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做出了罚款的处罚,但当事人却拒绝执行,为了使处罚结果产生实效,就要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行为,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执行行政处罚,借以保证处罚结果产生实效,从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四)借助司法力量是有效打击水事违法犯罪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对危害后果比较轻微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而主要通过行政制裁的方式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有些情况下,水事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这就需要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公安机关要介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进行审判,司法力量的介入有利于遏制打击水事违法犯罪,为水事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借助司法力量的益处
(一)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行政效率是国家机关在管理社会行为过程中所投入的行政资源与所取得成果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期望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着行政机关的工作水平与工作能力。试想,如果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势必会助长其他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滋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为违法行为的多样性、违法当事人的自利性及行政机关处罚权力的局限性,所以单纯依靠行政机关执法有时很难实现行政效率,只有借助司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效率,保证行政机关高效执法。
(二)有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例一:为配合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以水定城 以水兴城”、“一江居中两岸繁荣”、“打造万顷松江湿地 百里生态长廊”的发展战略,我们决定对苟岛、何家沟入江口至一水源、何家滩、阳明滩、金河湾湿地公园等近百处滩涂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但因为其中涉及到多方利益,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将会有人暴力抗法,于是我们先后联合了市公安局防暴支队、治安支队,执法当日防暴支队、治安支队的执法人员对企图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予以制止和训诫,在公安机关的鼎力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多次强拆任务。实例二:2010年4月,基于某路桥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四万元的水行政处罚,但在处罚决定书下达期满3个月后,该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了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行政处罚合法有效,于是下达裁定要求该公司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下,该公司最终缴纳了四万元的罚款,同时追缴了四万元的滞纳金。上述两个实例充分说明,借助司法力量可以为行政执法工作添威助力,并能有效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增强普法宣传力度
近年来,作为水政执法机关,始终坚持边执法边普法的工作原则,应该说每次执法活动同时也是一次普法活动,司法力量的介入一方面震慑了违法当事人,使他们认识到违法要付出代价,从而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不再从事违法活动;另一方面也使违法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识到法治的力量,增强了他们的法治意识,使法治理念得以弘扬,从而达到了广而告之的普法目的。
(四)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自身的进步
一方面通过整合利用各种法治资源,借助司法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更好地推动了行政执法工作自身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司法力量的介入,也起到了对执法工作监督的作用,使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实施处罚时正确把握好自由裁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作为水行政执法机关我们要努力维护和谐的水事环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借助司法力量是有效遏制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有益探索和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水事执法进步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未来司法力量将会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更积极更重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