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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加勒比海特殊区域垃圾处置规定5月1日起生效

2011-04-14刘昭青

世界海运 2011年5期
关键词:附则垃圾处置加勒比海

泛加勒比海特殊区域垃圾处置规定5月1日起生效

在2010年3月举行的IMO海环会第60次会议上,海环委(MEPC)同意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规定的泛加勒比海地区能有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该特殊区域的垃圾排放规定开始生效实施。

MARPOL附则V定义的泛加勒比海区域系指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本区域包括其中的海湾和海区以及由以下边界组成的大西洋的一部分:在北纬30°自佛罗里达向东至西经77°30′,然后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20°与西经59°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7°20′与西经50°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沿西南方向至法属圭亚那的东部边界。

按MARPOL附则V规定,在该特殊区域内只可按以下条件处置垃圾。

a. 禁止将下述垃圾物品处置排放入海:

(i)所有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索、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和由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留物的塑料制品焚化的灰烬;

(ii)所有其他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内衬料和包装材料。

b. 海上处置食物废料应尽可能远离陆地,但在本款(c)规定除外的任何情况下,应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 n mile。

c. 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处置已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食品废物,应尽可能远离陆地,且在任何情况下应离最近陆地不少于3 n mile。这种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物应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 mm的筛网。

编译/刘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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