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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4-14

上海计量测试 2011年4期
关键词:热量表型式供热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计测院、本市各热量表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1〕30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切实履行质监部门在供热计量改革中的相关职能,全面做好计量监管工作,现就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热量表制造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

目前上海市共有热量表生产企业3家,其中外资企业1家,民营企业2家,产品均销往外地。在2010年我局开展的热量表生产企业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检验设备未及时送检、工艺文件过于简单等问题。

2011年我局将继续开展热量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热量表生产企业落实其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热量表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各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专家和注册地区、县质量技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企业基本生产管理情况;

2.相关管理制度如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批量生产的产品型式是否同型式批准合格时一致;

4.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热量表生产必备条件要求。

各热量表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7月29日前向我局计量处递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yltian@shzj.gov.cn。8月初,我局将组织对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在检查后1个月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对无证、超范围生产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开展对热量表经销环节和使用环节的计量监督检查

由于上海地处长江中下游,热量表使用不多,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2010年检查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区域特点,对一些集中供热小区等开展调查摸底,了解热量表的强制检定情况,未经首次检定的热量表,不得安装和使用,要坚决查处在用(已安装)热量表未经首次检定的违法行为。

同时,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对热量表经销企业、修理企业及热量表进口环节的计量监管,对销售无证或者不合格热量表的、无修理许可证且无生产单位书面授权从事热量表修理的,以及未按规定申请进口热量表型式批准和进口检定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利用修理之便破坏热量表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在用(已安装)热量表的监督检查,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书面总结和供热计量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2)报送我局计量处,电子版发送至yltian@shzj.gov.cn。

三、开展热量表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

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布实施新的热量表型式评价大纲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我局将对热量表生产企业开展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各类技术人员的培训,帮助企业使产品尽快达到新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我局将进一步严格热量表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相关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每年都要开展对热量表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对产品质量负全责。发现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热量表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自查报告(略)

2.2011年供热计量监督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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