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标准第1章说到标准立项
2011-04-14郭军
郭军
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 100083)
从标准第1章说到标准立项
郭军
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 100083)
标准的第1章,标题是“范围”。内容给出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和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每一个标准的“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都应有所区别。因为“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一个标准区别于其他标准的分水岭。例如: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协调统一的事物,应制订国家标准,适用于在某一行业或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事物,应制订行业或企业标准,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指范围不同,即使标准化对象和技术特征相同,主题内容也会由于粗细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两个标准的“主题内容”不同,而“适用范围”相同,这是一种正常情况。说明同一项工作涉及了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要求分别用不同的标准表达。例如:主题内容为“钻井工程设计”和“钻井工程施工”的两个标准,都适用于钻井工程领域。
如果两个标准的“主题内容”相同,而“适用范围”不同,从理论上说是有可能的。例如:两个石油化工企业都有“甲基叔丁基醚”这个产品,就都可以制订以规范“甲基叔丁基醚”为主题内容的产品标准,但这两个标准分别适用于两个不同企业。
唯一不应出现的情况是,两个标准的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均相同,这一定属于重复立项。这种现象在标准申报立项的时候经常出现。如果把关不严,有可能重复制订。标准重复制订,不仅会使标准制定成本增加,还会造成两个标准相互矛盾,给标准实施带来困难,给标准管理造成混乱。
重复立项,可能是由于标准项目提出单位对已有标准的调研不够,也可能是为方便自己的特殊需要,刻意强调自己立项的用意。
针对这种情况,对标准立项的审查应设立 “三关”,即:提出单位充分调研关、技术归口单位体系表核对关、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关。其中最重要的是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把关,采取计划协调会的方式,消除项目重复与交叉。
值得指出的是,有3种情况不适合标准立项。
(1)“标准”从理论上讲属于自愿执行的文件,本身不具备约束力。我国曾用了很大力气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清理,变强制性为推荐性。因此只适合于从技术层面对事物进行统一规范。企业标准虽然没有推荐性一说,如果需要统一规定,完全可用规章制度解决问题,不应什么都制订标准。
(2)标准项目的提出,应遵从标准体系。标准化的对象、标准结构、完成时间等应早在前期的标准体系研究时就搞清楚。完全脱开标准体系表,随时拍脑袋决定要立项的标准,结果多不是撤项就是延期。现在广泛地开展着“标准体系”研究,可一到立项,就把体系表丢开了,变成了申报单位与批准单位间关于上报立项材料的拉锯战,这是不应出现的现象。
(3)标准化人员起点要高些,要按照综合标准化的方法进行标准立项工作,眼观全局。
对于与现行标准的标准化对象相同的制订申请项目,应通过修订现行标准的方式满足需求,不必重复制订。对于与现行标准的标准化对象类似的制订申请项目,宜考虑通过整合或补充现行标准以满足使用需求的可能性,争取不必再立新的项目。只看本单位需要,懒考虑全局部署,只考虑本标准内容,疏参照已有标准,是造成标准数量繁多、内容单薄、集成度低、彼此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标准的立项应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利在见到效益。
路萍
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