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实现和谐教育的关键
2011-04-14宁永录史亚洲
宁永录 史亚洲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陕西 西安 710077)
近年来,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社会现实,也反映了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确实存在忽视法制建设、缺乏依法管理的问题。
1 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重行政权威,轻依法管理
受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泛行政化、官僚化现象比较普遍,学校的管理体制还没有走出“人治”的误区。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一直习惯于按照事业单位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行政本位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学校的运行管理体制。这就导致学校在许多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上往往采取行政命令、主观经验等非法制手段来解决,法律的缺位、观念的错位、权力的异位、行政的本位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
1.2 重纪律约束,轻权利保障
在传统体制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教育与受教育、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学生管理中决定了高校占绝对优势,这一点也得到专家学者的认可,如秦惠民在《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1]一文中认为:“高校与学生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有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行型法律关系。其中隶属型法律关系,即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是其主要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行性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否则,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直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这种强势的法律地位决定了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很少考虑学生的主体性权利,过分强调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1.3 重实体法律,轻程序规范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在高等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同样比较突出。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的,都比较规范。而高校内部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目前还比较混乱,制定的主体界定不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缺乏意见和建议的征求,即便有,大多也是走过场。另外,按照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处理时,缺乏告知相关程序性权利的环节。因缺乏法制精神的规范及应有的保证机制而出现相关规定之间不衔接、相互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其中“程序瑕疵”尤为普遍。由于程序瑕疵,学生的平等权、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事后的救济权都难以得到保障,“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2]就是这一问题存在的明证。
1.4 重管理效果,轻法律审查
受扩招等因素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许多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管理效果,且管理事无巨细,涉及学生从行为举止到思想活动等诸多方面,且不说有些方面是否该管,单就管理所用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符合立法精神等就值得商榷。如有些学校处理学生使用“道德败坏、有伤风化”等字眼,就是用道德评判代替了法律依据。
2 原因分析
2.1 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人治观念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其深刻。中国的人治历史比较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并不把法律看成是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只是把它看作是附属于行政的一种手段。这种倾向反映在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上,就表现为重行政、轻法度,形成了极不正常的人治状态。[3]传统的人治观念由于强大的惯性力量依然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残存并发挥作用。因此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人治观念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影响着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一些高校的学生管理者及决策者受人治观念的影响,在制定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时,从控制学生的角度出发,把主观意志掺杂其中。
2.2 师道尊严影响深远
传统教育从一开始就强调“教师”权威,所以才有了“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古训。学校教育也强调“师道尊严”,学生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服从老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这就为学校过于强调和树立学校和教师的尊严提供了社会环境基础。有的学校和教师在明知不对或违法的前提下,为捍卫自己的“颜面”也不肯对不当行为做任何改变。
2.3 传统教育观念背离法制本意
传统的教育观念也影响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的完善。传统教育价值观支配下的教育管理观是以学校为本位,以管理者为本位,以教师为本位。在这样的体制下,学生既被看成是学校管理的对象,同时也被看成是教师管理的对象。“教师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对学生来说,教师是最主要的管理者、教育者。”[3]这句话是对传统教育管理体制下学生地位的极好诠释。因此在这样的教育价值观、师生观、管理观的支配下,高校学生的主体地位难以在规章制度中得以体现,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学生的自由难以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在某些高校管理者的潜意识里,规章制度是用来约束学生的,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这些思想观念严重地背离了法制的本意和原则。
3 促进高校依法管理,实现和谐教育的途径
3.1 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实现教育和谐的重要保证。只有充分地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用法律的思维、权利的观念、包容的心态才能得到学生的理解、支持与尊重。高校学生是即将步入社会、承担未来社会责任的特殊群体,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合法利益,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处理社会关系树立良好的榜样,是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体现。
3.2 加大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
学生教育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和保障,良好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约束人,同时也可以教育人。在法治社会下,任何具有约束性的规章出台之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审查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等。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大部分规章的受众是接受教育的高校学生,规章的法律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该建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聘请专门的法律人士对每一项出台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避免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不同规章制度之间发生冲突。
3.3 建立健全学生申诉体系
近年来,高校学生诉讼学校的现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高校内部学生的申诉体制缺失、申诉途径不畅的现实。我们一直主张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和纠纷应该通过学校内部的制度和途径来解决。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主体,两者对簿公堂、剑拔弩张是对教育的嘲弄和亵渎。要通过学校内部的制度和途径解决学校与学生的纠纷就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学生申诉体系,使学生对学校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时,申诉有门、途径通畅、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高校应尝试建立类似“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等机构,由法律专家和学生管理工作者及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组成,可以对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规章制度、违纪处理原则及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如福州大学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就是处理学生违纪的校内机构。[4]这种学生处分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实现了在处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互动交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体现了对学生的尊重。同时允许其他同学参加,使学生在参与中达到受教育的效果。
[1]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J].现代大学教育,2002(1):72.
[2]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Z].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141.
[3]劳凯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宏观改革背景[C].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4]禹志明.福州大学探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N].中国青年报,2004-0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