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基于网上记实的思考
2011-04-13谢俊贵
谢俊贵 ,叶 宏
(1.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
——基于网上记实的思考
谢俊贵1,2,叶 宏2
(1.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志愿行动是相对于规制行动而言的一种行动类型。按照帕森斯的“行动的自由意志理论”,所有的行动都有一个规范尺度。因此,无论规制行动还是志愿行动,都不能没有规范。但是,志愿行动是一种与规制行动不同的行动类型,对于志愿行动,应该根据其特征来作出与规制行动有所不同的适度规范。不过,在灾害救助的特殊情境下,志愿行动也必须遵循紧急状态下的某些特定规范。
志愿行动;规制行动;社会行动;社会规范;灾害救助;网上记实
一、前 言
2008年以来,我国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受到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在汶川地震救灾中,进入灾区的志愿者达100多万人次。这百万志愿者及其志愿行动为地震灾区的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做出了重大贡献[1]。在2010年的玉树地震应急救助中,人们的志愿行动热情也不减当年。正如一位网友在“华声论坛”BBS 发文所言:“如果说,2008 年‘5·12’汶川地震,开启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中国青年志愿者精神,那么,玉树地震中的志愿者,就是对这种精神的最新诠释和传递。怀揣一颗志愿的心,如擎着信仰的旗帜,重要的是,迅速迈出行动的一步。为弱小的孤儿、为痛苦的母亲,为灾难中,为日常生活中,为远方,为身边,为所有生存着挣扎着的人们,投射人性的光辉。”[2]
但据近年来网上有关资料显示,志愿行动热情的广泛激发客观上也带来一定麻烦,对于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的规范不足,更导出了相应问题的频出繁现。在玉树震灾救助中人们突然发现,鉴于震灾地区的特殊情况,官方媒体一再发出提示信息,灾区救灾通道狭窄,建议志愿者勿贸然前往,不便接受国外救援等。这表明,汶川地震以来,官方对灾害应急救助的决策更趋科学合理,更切合客观实际。同时,官方更希望增强志愿行动的引导和规范,以免造成灾害应急管理的被动与混乱。鉴于此,本文拟对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是否存在失范、是否需要规范、怎样进行规范的问题进行一项基于社会学志愿行动理论的研究,目的是为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设想。
本研究在资料搜集方面采取网上记实法。共选取了网上6个记述灾害救助志愿行动存在一定失范的案例作为分析依据。限于篇幅,在此只作简要提示并提供网络连接。(1)灾民躲避不及的心理救助者。反映汶川地震救灾中心理救援的无序和混乱不仅造成心理援助资源的浪费,也给灾民心理造成不良反应[3]。(2)遭遇车祸丧生的不幸志愿者。记述2010年4月17日,来自四川邛崃的志愿者杨代宏在架车运送矿泉水前往玉树灾区途中因车祸不幸去世[4]。(3)无奈退出火线的勇敢志愿者。即志愿者张华杰到玉树救灾,虽满腔热情,但因身体不适而退下火线,决定返回[5]。(4)深感多方受制的热心志愿者。反映叶剑在做志愿者的过程中因家人、朋友和有关单位不理解、欠支持,志愿工作难以为继[6]。(5)续签合同遭拒的外企志愿者。即汶川地震期间,一外国公司上海公司员工因开展志愿服务使用了公司会议室而成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7]。(6)令人无法理解的虚假志愿者。玉树地震救灾期间,武汉一化名小威的16岁学生,谎称他在玉树做志愿者被困雪山7小时,结果惊动很多个人和机构为之操心费力[8]。
本研究以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行动的自由意志理论”作为基本理论视角,认为所有的行动都有一个规范尺度。以此为基础,初步构建“行动二分理论”,提出人的社会行动可分为规制行动和志愿行动。规制行动乃体制内行动,也即由官方或官办组织发起的行动。现代社会中大量行动都属于规制行动。志愿行动则是体制外行动,也即由公民个人自愿实施的行动。这种行动在现代社会中深受重视。对这两种不同行动的规范,其目标取向、方式方法、侧重内容都应有不同。为此,本文在对志愿行动规范的探索上采取了与规制行动规范略显差别的思路。这种差别化思路的理论依据在于,规制行动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志愿性行动规范应是一种引导性规范。不过,在灾害救助的特殊情境下,即使是志愿行动,也不可忽视某些强制性规范的运用。
二、志愿行动规范的理论支持
从网上案例来看,人们在记述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的问题时,都或显或隐地捎带着一个社会学课题,即这些志愿行动问题都体现出志愿行动的某些失范。从实践层面的呼声来看,志愿行动确实需要规范。但志愿行动作为社会成员个人的自愿行动,对其进行规范在理论上有否依据,却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为此,笔者以社会行动理论和灾害管理理论为基础寻求对志愿行动规范的理论支持。
1.志愿行动规范:帕森斯行动理论的阐释
从原初性意义的角度讲,志愿行动就是自愿行动,是一种基于“自由意志”的个人行动。作为一种个人行动,也就是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社会行动分析中所界说的那种有意义的“单位行动”(unit action)。志愿行动是否意味着可以没有规范或不需什么规范呢?显然,从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来看,答案毋庸置疑是否定的。帕森斯通过对“行动的自由意志理论”的系统建构所作出的回答是:所有的行动都有一个规范尺度,“正如不会有位置不移动的运动一样,也没有不遵从社会规范的行为”[9](P44)。
帕森斯以社会行动分析中有意义的最小单位“单位行动”为例,分析了行动的规范问题,建立了一个社会行动的结构模式。他明确指出,一个“行动”逻辑包括如下几点:(1)行动者:是指作为行动主体的人;(2)目的:行动者所要达到的未来目标;(3)情景:是指目标实现的环境因素,包括行动的条件和行动的手段两个方面,其中前者是行动者不能控制的,难以改变的,而后者是可以控制的;(4)元素间的关系形式:即在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时,有着一种“规范约束”,它涉及到思想、观念、行为取向等[10](P30)。
基于上述分析,帕森斯还对这一行动理论作了如下推论:第一,行动是一个实践过程,时间范畴是最基本的;第二,行动存在着错误的可能性,因为行动者对目标的确定,手段的选择是随机的;第三,在特殊意义上,相对于行动者而言,行动是主观的;第四,行动的情景尽管涉及到自然环境、生物有机体等方面,但其具体内容不是行动理论所要研究的[11](P143)。帕森斯的这些推论,进一步对行动规范问题的认识加以了强化,这对于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来说,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2.志愿行动规范:动员或劝阻选择的依据
按照帕森斯的说法,志愿行动同样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因而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志愿行动也有一个动员或劝阻的问题。对于具体的志愿行动来说,政府或灾区到底是要动员还是劝阻,自然需要作出一种合理选择。而选择动员还是劝阻,则须对多因素加以考虑,像志愿行动主体、志愿行动目标、志愿行动情景等都是一些重要依据。例如,志愿行动的情景(条件与手段)就会影响政府或灾区的选择。在玉树震灾救助中,由于受当地地理、气候、文化等情景因素的影响,灾区选择了适当劝阻的方式。
志愿行动的动员或劝阻决非只受情景因素的影响,志愿行动的主体状况、目标设定等,才是影响对志愿行动采取动员还是劝阻的根本因素。尽管重大灾害的救助活动都需要志愿行动,但动员或接受何种主体的志愿行动,劝阻或拒绝何种主体的志愿行动,那是很有讲究的事情。一般来讲,政府或灾区对于不具备某种必要能力的志愿行动,或目标设定不当的志愿行动,抑或可能带来次生危机的志愿行动,必然要作出劝阻甚至拒绝的选择,而对于有利于灾害救助的志愿行动,自然会采取动员或接受的选择。
作出对志愿行动动员或劝阻的选择并非根据情感上的好恶或拍脑袋的过程就能进行,它需要一种依据。这种依据除了对情景因素的考虑外,关键要有一套规范。这套规范不是别的,它是一套志愿行动的规范,也即对志愿行动主体的规范。符合这套规范的志愿行动就可能被政府或灾区接受,甚或还会采取动员的方式给予鼓励和激发;反之,政府或灾区就会劝阻或拒绝接受这种志愿行动。如此而论,志愿行动的规范,或者志愿行动是否遵循一定的规范,便成为政府或灾区动员或劝阻某种志愿行动的依据。
3.志愿行动规范:情感向理智转化的导引
在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感性行动,情感在这种行动的激发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汶川地震灾害中,百万志愿者从四面八方赶来,投入抗震救灾行动,这本是一件好事,但盲动却不可避免。不少志愿者到达灾区后只知道是来救灾的,并不具体知道他要干什么,能干什么,到什么地方去干,怎样去干。“大多数志愿者的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不明确”[12](P1471),窝工现象严重;还有的志愿者只是凭着满腔热情,闹出为伤员“每日送餐高达6次”的笑话[13](P983),这不免增添了灾区的无序和混乱。
鉴于上述情况,有学者注意到灾害救助中我国志愿者的情感化现象。毋庸置疑,作为具有慈善特征的志愿行动带有一定情感化因素乃无可厚非,它是引发众人志愿行动的一种有效的和合理的机制。但是,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的情感化却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造成志愿行动的低效率甚至带来某些不必要的损失。前述“遭遇车祸丧生的不幸志愿者”,如果不是凭情感用事,而是理智地对待志愿行动,作出某种理性的选择,估计就不会“壮志未酬身先卒”了。为此,有效实现志愿行动从情感化转向理智化很有必要。
要实现志愿行动从情感化向理智化的转化,关键得有一套志愿行动的规范。以社会心理学看,在社会处于失范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行为取向的规导,也缺乏科学认知的标准,所以人的行动往往通过其情感来支配。如果社会有了某种规范,即使再感性化、情感化的人也可能通过规范的规导,逐步使情感化行动转化为理智化行动。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志愿行动规范是志愿行动从情感转向理智的导引,要减轻志愿行动的情感化程度,增强志愿行动的理智化程度,志愿行动规范乃不可或缺。
4.志愿行动规范:多米诺链锁效应的阻抗
在人员伤亡事故中,有学者发现了一条重要定律——多米诺定律。多米诺定律也叫做多米诺效应或骨牌理论(Domino Theory),它是由美国机械工程师海因里奇(Heinrich)通过对大量事故的考察于1936年提出的一种关于人员意外伤害的理论或事故发生的致因理论,这种理论较为直观易懂,其大概的意思是: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源于一连串互为因果的事件所致,其过程类似于所谓骨牌效应,第一张骨牌倒下会推倒第二张,第二张骨牌倒下会推倒第三张,接之可能形成连续危机和次生危机。
海因里奇同时认为,从因果顺序来看,伤亡事故的5因素是:社会环境和管理欠缺(设A1)促成人为的过失(设A2),由此造成不安全动作或机械、物质危害(设A3);后者促成意外事件,包括未遂事故(设A4)和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事件(设A5)。5因素的连锁反应构成了事故(设A0)。伤害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上述因素的作用。在意外事件及伤害发生前,一切工作应以减少环境内机械的危害及人为不安全动作为原则。防止事故的关键是移除因果顺序中的某个环节,尤其是消除事件A3,使系列中断,伤害不再发生。
由多米诺定律可知,在灾害状态下,志愿行动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作用:一是可能成为及时移除某一骨牌从而消除某一危机因素的行动,这种志愿行动应该说是最为有益的志愿行动。二是可能成为一张插入灾害事件发生过程中的新牌,这张新牌不仅对消除危机因素没有多大的作用,反而可能在多米诺效应的作用下应声倒下,成为造成连续危机和次生危机的媒介。正因为如此,在灾害救助中,必须对志愿行动进行规范,切实避免盲动的、妄动的、非理智的志愿行动,以实现对多米诺连锁效应的成功阻抗。
5.志愿行动规范:社会普遍性理解的标识
志愿行动的社会理解是指社会各界对志愿行动的意义、作用、价值等的领悟和认同。有研究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志愿行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理解程度总体上在不断提高,总体上受到各界的充分肯定。但从当前的某些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志愿行动的社会理解仍然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和有待提升的变量。君不见,有的企业对员工的志愿行动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并给予了令人难以接受的处分;某些个人甚至对志愿行动犯猜疑,泼污水。这表明,对于志愿行动,在我国仍然没有达到社会普遍理解的程度。
要实现志愿行动的社会普遍理解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许并非三年两载所能完成。西方国家对志愿行动的社会普遍理解同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过去主要是学雷锋做好事,规模化志愿行动的起步较晚。从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算起,我国社会学意义上的青年志愿行动才算正式起步,而后才逐步推广到其他社会群体。总体来看,我国近20年志愿行动的发展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比较西方来说仍属嫩芽初露,要想得到社会普遍理解还需待时日。
要实现志愿行动的社会普遍理解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志愿行动规范。没有志愿行动的规范或没有规范的志愿行动,要使社会对其形成一种普遍理解很有难度。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志愿者以自觉的公民身份亮相,但同时也留下了冲动与盲目的遗憾”,大量志愿者车辆的到来“给灾区造成了交通堵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救灾工作”[14](P232),这使志愿行动不免给人以一种“多余”的印象。因此,志愿行动要求得社会普遍理解,关键在于志愿行动的规范。志愿行动规范是求得社会普遍理解的标识。
三、志愿行动规范的策略思考
经上述分析可知,无论从社会行动理论、灾害管理理论的理论层面来看还是从社会实际需要、社会各界呼声的实践层面来看,志愿行动都需要规范。但志愿行动到底应在何种程度上加以规范,尤其是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需要何种程度的规范,这是需要进一步深化讨论的问题。在此,笔者先对通常情况下的志愿行动的规范问题加以一般性讨论,然后就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的规范策略和规范视点问题提出具体思路。
1.通常情况下的志愿行动规范问题
为了具体厘清志愿行动的规范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进行一定的拓展性理解和可能的创新。笔者的基本做法是:将社会行动划分为两大类型,即规制行动和志愿行动。笔者认为,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虽然对社会行动进行了某些方面的分类考察,但由于其理论的宏大性和抽象性,他却没来得及对规制行动和志愿行动进行必要的区分。其实,考察社会行动的规范问题,作出这种规制行动和志愿行动的区分才是有分析深度的,也更具社会学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当今社会中,已确实形成了规制行动和志愿行动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行动。
规制行动是一种体制内行动,就是政府或正式组织发起和规定的行动,这种行动在今天的社会中也戏称“规定动作”。规制行动的特点是:(1)它是由政府或正式组织发起的行动;(2)它是由政府或正式组织明确规定的行动;(3)它是由政府或正式组织严格规范的行动;(4)它是所有社会行动中规范层次最高的社会行动。规制行动的规范主要包括法令、规章、制度、政策等,这些规范都是具有强制性或一定的强制性的规范。除了规范本身的强制性之外,规制行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即规制行动是否得到落实,或落实是否有效,通常会有或会由相应的督查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志愿行动不同,它是一种体制外行动,是由公民自愿实施的行动,是一种典型的“自选动作”。尽管帕森斯认为所有行动都应规范,志愿行动自然也要规范,但志愿行动却不是规制行动,它与规制行动有所不同。亚历山大指出,行动“不能像帕森斯想象的那样理解为高度规范化和机械化的过程”[15](P144)。这一观点虽不能覆盖所有规制行动,但用在志愿行动上是最适合不过的。志愿行动对于行动者来说是“自选动作”,高度规范化只会扼制这种行动,而扼制这种行动并不是我们讨论志愿行动规范的目的,也不是当今社会的需要。所以,志愿行动理当是一种既有规范又有自由的行动。
2.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策略
“灾害是一个社会性事件,其实体内容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与人身的伤亡”[16](P18-19)。大凡灾害都有破坏性,尤其是巨灾,如南方冰雪灾害、汶川地震灾害、玉树地震灾害等,其破坏性更大。为了挽救生命、保护财富,政府必须组织开展救灾行动。救灾行动是一种特殊行动,它反应迅速,动员有力,行动果断,要求严格。按照官方的说法,“救灾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性的、半军事化的紧急行为”[17]。在紧急情况下,救灾还可能升级为与军事化级别相同的行动,或本身就是军事化行动。灾害救助属于救灾的重要范畴,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自然不能各行其是,必须遵循一定规范。
然而,从前述案例可知,我国灾害情境下的志愿行动仍处比较严重的失范状态。其原因是:第一,我国习惯运用政府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灾[18](P2),社会化应对机制长期缺乏,以致志愿者的热情激发起来后,一时难以拿出可行的志愿行动规范——这就是缺乏规范;第二,我国志愿行动发展时间较短,学术研究浅层化,理论指导不力,以致人们误以为志愿行动无需规范——即对规范认识不足;第三,我国有的志愿者在灾害情境下往往显得感性有余,理性不足,即使有所规范也被其忽视或违反——这就是有规范不遵循。为此,在当前情况下,切实强调志愿行动的规范性,显得很有必要。
客观地讲,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应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一是社会行动本身的角度。志愿行动也是一种社会行动,作为社会行动,它应遵循帕森斯所讲的行动的普遍性规范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法律的,也可以是道德的和民俗的,它是任何行动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二是社会行动情景的角度。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其行动的情景是灾害救助的特殊情景。灾害救助情景下的行动属于紧急行动或应急行动范畴,本身具有“半军事化”的性质。无论是谁,只要进入到这种情景,就得遵循这种情景下的特殊规范要求。这种特殊规范要求,对包括志愿行动在内的所有行动都是很严格的。
3.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规范视点
要对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加以规范,主要应从哪些方面着眼呢?这是很有必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根据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因素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应是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规范的主要视点:
(1)志愿行动主体规范。志愿行动主体规范所要规范的是什么样的人或组织可以充当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主体。由于灾害救助情景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年老体弱者肯定不能充当临场志愿行动的主体;缺乏基本的救灾技能、缺乏基本的救助知识的人也不能充当临场志愿行动的主体;不适应特殊地理气候环境的人、可能引发次生危机的人更不能充当临场志愿行动的主体。这些都在汶川地震或玉树地震灾害救助中得到了充分证实。
(2)志愿行动目的规范。志愿行动目的规范所要规范的是志愿行动主体开展志愿行动的目的。在汶川地震灾害救助中,绝大多数的志愿者都是抱着真正的志愿性救助目的而来的,但也有部分志愿者或是目的不明,或是另有目的。例如,有个别的志愿者把来汶川作为看热闹的机会,有个别的志愿者带来的是商业性目的,还有的志愿者则是利用时机进行情报工作。这些情况虽是少数,但都是对志愿行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充分加以考虑的。
(3)志愿行动手段规范。在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手段规范也很重要。志愿行动手段是实现志愿行动目的的途径、方式、技术和方法,它也有个规范问题,比如为灾区募捐,目的虽好,但如果使用非正当手段就要受到制裁;为灾民提供心理救助,用意不错,但如果专业技术不到家,像案例(1)中那样对某一灾民“轮番轰炸”,或者虽然无意但却在揭人伤疤和痛处,就会招来反感,加重心理问题。所以,必须规范志愿行动的手段。
(4)志愿行动时空规范。媒体通常提到“某志愿组织第一时间到达受灾最严重地区”。其实,这种宣传有时是不负责任的。志愿行动的实施有个时空问题。不同类型的志愿组织有不同的业务专长,不同业务专长的志愿组织有不同的救助任务,不同的救助任务则应在不同的时空中执行。这是常识,也是科学。如果志愿者无序地涌入某一灾区,只可能平添乱象,甚至造成次生危机和连锁性危机。为此,志愿行动的时空规范也必不可少。
(5)志愿行动关系规范。上述四个主要视点基本上涵盖了志愿行动规范的主要内容,但还不够。志愿行动规范还应包括志愿行动关系规范。志愿行动关系涉及多个方面,如志愿行动与规制行动之间的关系;志愿行动者或志愿行动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与大众媒体的关系、与受灾社区的关系、与救助对象的关系,与捐资机构的关系,还有不同志愿行动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也需要规范。否则,志愿行动并不容易得到社会理解。
四、结 论
通过上述分析,在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志愿行动应是一种有规范的行动,灾害救助中的志愿行动更是一种需要切实规范的行动。灾害无情,不仅危害受灾地区的人,也可能危及灾害中的救助者,包括其中的志愿者。志愿行动本来是一件好事,但若缺乏必要的规范,它则可能改变方向,成为次生危机和连锁危机来源。
(2)志愿行动规范不仅应成为对志愿行动中行动者的规范,而且应成为灾害救助中志愿行动的倡导者、组织者、协调者和管理者的行动规范。它应是志愿行动动员或劝阻选择的依据,志愿行动情感化向理智化转化的导引,次生危机和连锁危机的阻抗,社会对志愿行动普遍理解的标识。
(3)在对志愿行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强调志愿行动主体规范、志愿行动目的规范、志愿行动手段规范、志愿行动时空规范等。当然,志愿行动规范决不能被看作是对志愿行动单纯的限制,而应该被看作是更好地发挥志愿行动作用并与规制行动共生共荣、有效衔接、相得益彰的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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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of Voluntary Actions in the Disaster Relief---Reflection Based on the Network Records
XIE Jun-gui1,2,YE Hong2
(1.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 510006,China;2.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Voluntary Actions is a type of action as compared with regulation action.Every action has a regulating limitation according to Parsons’the 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Thus,both voluntary actions and regulation actions need to be regulated.However,voluntary action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compliance with its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which is a little different from regulation work.Moreover,under the special circumstances of disaster relief,voluntary actions have to follow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of the emergency.
voluntary action;regulation action;social action;social regulation;disaster relief;network records
C919
A
1000-2529(2011)06-0088-05
2011-06-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灾变危机管理的社会协同问题研究”(08BSH011)
谢俊贵(1958-),男,湖南醴陵人,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叶 宏(1969-),女,湖南浏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文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