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
2011-04-13李桂梅
李桂梅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论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
李桂梅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性是人的自然需要,但性的满足在人类社会却是有规定的。婚姻是对人类的性行为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它成为有规律地过性生活的最好方式。性而且与爱联系在一起,两性的身体结合和精神结合达到完美的统一,夫妻的性欢娱升华为彼此强烈的倾慕和吸引,升华为高尚的爱情,由此形成性行为的新的道德标准,性、爱情与婚姻的高度统一。
性;爱情;婚姻
一、性与婚姻
性是人的存在方式,性的需要是人的自然生理需要。罗素说过:“性和饮食一样,是人类的一种自然需要。当然,人类没有性仍然可以生存,而没有饮食则无法生存,但是从心理的角度上看,性的欲望决不亚于饮食的欲望。性的欲望越是压制就越是强烈,而满足则可使它得到暂时的缓和。”[1](P189)而在文明社会中满足性的需求最普遍最为人认可的途径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婚姻是人类迄今为止为满足自身性生活而采用的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式,是性生活美满的最佳途径。今天世界绝大多数民族仍然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
从婚姻制度的起源看,婚姻从一开始就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性行为的功能,是对人类性行为的制度安排和设计。自从人类脱离动物以来,就一直用婚姻对自己的性行为的动物性加以制约,从限制不同辈分两性关系的血缘群婚、禁止氏族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婚姻的族外婚到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无不表明社会对两性关系的调控和人类婚姻的规范化状态。这一方面有利于人种的繁衍和人类体质的强健,另一方面,也是规范性行为本身,使它不断地社会化、文明化和人道化。一夫一妻制第一次把性行为规范在夫妻关系内,使两性关系具有了排群、排类、排他性,为后代的抚育和人类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性行为已不再是简单的自然冲动和生理过程,已越来越多地渗入了社会文化和心理的内容,带有明确的动机性和目的性。
婚姻不仅规范人们的性行为,而且还是人们享受性快乐的温馨暖巢。在一夫一妻制中,夫妻性爱是十分神圣的,是夫妻感情的最高表现形式。性生活是一种最简单的但同时又是最重要的一种交流方式。当我们在享受愉悦的性生活时,我们同时在交流着大量的信息,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极为亲密的交流,它使得我们能够表达出我们心中许多根本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那种爱恋和关怀。夫妻性生活状态如何,直接影响他们的感情关系,性生活和谐、融合、男欢女悦,鸾凤和鸣,会使夫妻感情升华,产生一种特别的亲密感和信任感,形成相互之间的依恋。相反,双方在性生活中都感到不满足,得不到快乐,往往会使感情发生隔阂,产生矛盾,甚至有可能导致婚姻危机。夫妻性生活直接与婚姻联系在一起,在婚姻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传统社会对性在婚姻中的作用尤其是感情作用是严厉排斥的,丝毫不提及男女的情爱。婚姻的目的只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宙,下以继后世”,甚至在夫妻性生活时还不断祈祷:“为后也,非为色也”。追求性的感官快乐被视为“淫乐”,受到社会的压抑和贬斥,为社会所不齿。中世纪基督教就认为婚姻的存在只是为了生儿育女和避免淫乱,如果为了肉体快乐而结婚,就应受到谴责,为性快乐而结婚的人,无异于私通者。在道学家看来,婚姻中其他附加的感情越是淡漠,下一代的品种越是纯正,越是精致,越是近乎于“人”。因而已婚者为了后代也要避免对自己的妻子产生淫欲,以便孩子成为“愿望”的孩子,而不是“淫欲”的孩子。中世纪最有影响的神学家阿奎那就曾宣称,凡是没有达到传宗接代效果的任何一次性行为都是违反人性的不道德行为。在基督教看来,为了人类的繁衍,性行为是一桩不得不为之的罪恶。所有一切非生殖的性行为则是有意犯罪,需接受不同形式的惩罚。婚姻中的性只有生育功能是唯一的和至高无上的。
现代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提高,家庭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分离,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传统的传宗接代已不再是婚姻维系的主要纽带。婚姻主要是满足男女双方生理、心理多方面的需求,求得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且现代社会男女地位发生巨大的变化,男女平等的目标逐步实现,这进一步促使夫妻的物质依赖关系减弱,文化生活关系、情感依赖关系增强,婚姻中性意识觉醒,性快乐的观念也取代了性罪恶观念。加之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避孕措施的推广,促进了性与生育的分离,性的生育目的淡化,性快乐和健康功能增强,性生活在婚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它是人们爱情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稳定家庭和增进夫妻感情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正因为如此,人们敢于因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据徐安琪的调查,以性生活失调及不育作为离婚理由的,在50年代仅占1%,80年代为14%[2]。李银河与冯小双1988-1990年对于北京地区的离婚调查结果也显示,因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的占到34.4%,这个数字已与性格不合(34.6%)、婚后一方或双方有过失(35.7%)的比例不相上下[3]。这也说明人们在婚姻中追求性满足、性和谐已被视为正当,性在婚姻生活中的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男女所肯定。
但我们应该懂得,性是婚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内容,性生活是表达、保持和促进夫妻感情的一种方式,但也不是唯一的方式,更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与性的含义相比,婚姻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它是各种因素的复合体,如果过分强调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夸大性在婚姻中的唯一作用,将会使人误以为男女生理的差别是决定婚姻成立与否的关键。其实众所周知,纯粹的性满足,并不能保持持久美满的婚姻关系,也不能挽救或阻止一个失败的婚姻,单纯以肉体的关系保持的亲昵感是经受不住任何考验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决不能笼统地说性生活的失谐意味着婚姻的失败。
性在婚姻中固然占有重要位置,但性生活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对性生活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随着岁月的流逝,新婚时期那种炽烈的性爱会有所减弱,性关系对于夫妻生活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迫切性都不如以前。而且随着孩子的降生、成长,夫妻双方事业上压力的增大、赡养老人负担的加重等,使夫妻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内容,夫妻双方在欣喜与忧患、期待与失望等等体验中凝结出了一种伴侣情谊,这是比性更为宝贵的东西,它可以大大强化婚姻、巩固婚姻。尤其到了晚年,婚姻那种伴侣功能就显得更为重要。人越老,就越感受到孤独的痛苦,就越需要爱人的安抚和温存,老年夫妻亲密无间、恩爱有加、相依为命,这已进入到婚姻的一种新境界。老年时的婚姻生理功能虽不如从前那么强烈,但这种伴侣的情谊可以大大补偿老年人婚姻生理功能的缺憾。性是婚姻的自然前提,但婚姻和谐美满比单纯的性关系要复杂得多,丰富得多。
二、性与爱
现代社会人类的“性”不仅是与婚姻统一的,而且也是与“爱”统一的。“性”是“爱”的生理基础,“爱”是“性”的情感升华。正因为如此,夫妻性生活的和谐是性与爱相结合的产物,正如冯·德·魏德尔在《理想的婚姻中》所说的那样,“正常的人在夫妻之爱中,如果没有实现肉体的彻底交往,就没有身心上的幸福可言,而同样相互之间如果没有心灵上的交往,那么肉体也不会有理想的结合。”“美满性交要求双方从心灵上引起性爱,这只有靠爱情才能做到。”[4](P172)因而夫妻性生活的和谐美满首先必须以爱作为基础,以感情的融洽作为基础。只有出于爱情的性才是健康和美丽的,只有生命与灵魂的交融才产生美感,这也是人和动物在性方面的根本区别。
然而从最古老的爱情文艺作品到今天各种各样的婚姻指导手册,都在很大篇幅上强调性行为的技巧,人们普遍认为性生活是否美满,主要取决于运用了何种技巧。结果许多人盲目崇拜和迷信性技巧。其实没有任何一种性技巧是对所有人适用的,因为夫妻性生活不同于机器运转,无法为此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操作规程”。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往往需要双方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相配合,需要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才能够相互适应。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特定夫妻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性技巧会产生有益作用。但如果过于强调性的技巧就会使美的行为变成一种机械的动作,并形成疏远、孤独、人格受辱等情绪。比如心理学家鲁宾就认为,只追究技巧而不富于创造的性行为,只能使人沉溺于表面的技巧,片面夸大性的力量,而不可能使双方达到高度的结合,擅长使用性技巧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最大的持久的满足,过于相信性技巧则会导致失望,并给爱情的各个领域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因为强调性技巧削弱了性与爱的必然联系,往往既不能制造出爱情和关切之情,也使夫妻难以沟通与交流,这样性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价值。
凡是美满夫妻都知道,最高级最通用的“性技巧”实际上不是动作而是心灵,是尽可能地把对妻子的爱慕、依恋、关心等全部真情倾注和浓缩于性生活之中,使夫妻双方都能充分享受性爱的乐趣。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夫妻经常有规律地在性生活中表达出对彼此深深的爱,那么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会与日俱增。而且他们对性生活的态度每天都是全新的,不会因退化为俗套而厌倦。如果在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敌视、挖苦、讽刺和诋毁,那么他们的性生活只是一种生理上的需求和感官的刺激,即使是最大胆狂野的出轨行为也不会让他们感到满足。正如学者所说:“当两性真正相爱时,最为普遍的接触都可以将欲火点燃;握手、双肩相触、含情一瞥、爱慕的微笑,都可使他们获得比情欲冲动更多的幸福。真正的爱,要求两性在朝着相互征服、奉献出全部性欲之乐的接近中不断升华,从而使神奇的婚姻达到灵与肉的和谐统一。”[5](P99)
现代婚姻强调把人类的性与爱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两性的身体结合和精神结合达到完美的统一,让夫妻的性欢娱升华为彼此强烈的倾慕和吸引,升华为高尚的爱情,由此形成性行为的新的道德标准。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6](P75)性的自由和放纵,只能产生性混乱,它带来的不可能是婚姻的幸福,而是婚姻的不幸。因为相对于爱来说,它更多的强调了性。而事实上,人对爱的渴望比对性的渴望要强烈得多。在人类两性关系结构中,“心”的默契比之“肉”的放纵尤具恒久的价值。人们有对亲密的情感联系、被他人接受和肯定的强烈需求。夫妻相濡以沫的日子,是一种最多温情与亲情的记忆。共同走过的岁月,会成为夫妻双方生命的一部分,无法割舍。与之相比,再浪漫的艳遇也会黯然失色。艳遇虽然色彩艳丽却缺少厚重。婚姻只有把性、爱情全部融入自身,实现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才是美满的婚姻。
三、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
然而,人类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可能实现。因为爱情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精神现象,是在文明社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非如性一样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从历史发展过程看,人类首先有性,然后有婚姻,最后才产生爱情。但爱情产生以来,也常常与性和婚姻分裂、脱节。
在原始的群婚时期,原始人意识到杂乱的性关系已妨碍生产力发展并威胁原始群体生存,于是人们制定了性禁忌。性禁忌是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它通过限定某些性行为保护人们免受他们所不能觉察的危险,是人类最初的性调控和性约束形式。原始的性禁忌首先排除了同血缘不同辈分的性关系,即父母与子女的性关系,其后又排除了氏族内同辈兄弟姐妹的之间的性关系,将性关系发展到不同氏族的两群男女之间,形成族外群婚。但由于此时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外部自然界和自身自然因素的影响,性交目的是为了繁殖后代和实现自己的性本能。他们的两性关系也极不稳定,可以随意结合,随意离散,社会不会干预。虽然男女在性关系上完全平等,但爱情在那时是不可能产生的。但是乱伦禁忌使人类迈开了自身进化的关键的第一步,人类两性关系从此揖别了动物界,开始迈入文明的门槛,这为爱情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在暮宿晨归的对偶婚时期,人们寻找性交对象时开始注重外表的身体条件,像容貌、年轻、健康等因素。据记载,在永宁纳西族的母系社会中,美貌的女子通常可以结交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男阿注,而丑陋的女子则可能一生连一个男阿注都没有。在这个时期,两性关系虽然已超出了纯性交的目的,而且有了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婚姻关系均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的,男女之间不可能建立两性相悦、生死相依的牢固感情,因为性爱是在性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首先是被异性的容貌所吸引,随后扩展到好感并附有一定的精神因素在内的那种专一的爱。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是爱情产生的必备条件。但由于传统社会男子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而妇女则处于受奴役的地位,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女性处于这种境地,无法与男性进行平等的交流,很难产生爱情。传统婚姻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两性性行为仅仅以生育为目标,而不是为了双方的两情相悦,甚至用生殖否定性爱。女性在家庭中只是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她不能担当这一使命,丈夫就可以堂而皇之纳妾,理直气壮休妻。这种由父母包办、权衡利害而缔结的婚姻,就其本质来说是排斥爱情的。男女的结合不是出于个人的感情,而是为了家族。成婚不仅是为个人娶妻,更是为父母娶媳,为宗族娶妇。所谓“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礼记·婚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族或宗族,个人的感情必须服从家族的利益。两性之间真正的爱情往往被摧残与扼杀,以悲剧告终。所以恩格斯强调:“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6](P75)。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虽然开展过“女权运动”,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鼓吹“性自由”和“性革命”,把人性降到了“兽性”,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妇女的地位问题。性自由者要求彻底放纵,尽情享受人世的欢乐,强调性欲是人的本性,鼓吹性本能以追求快乐为原则,“情欲远胜于理性”。为了个人的享乐,更是把性关系的随便视为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甚至给“红灯区”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娼妓从事色情活动。只要有钱,就无所谓婚姻不婚姻。结婚的人可以把婚姻与性分开,到婚外寻求性享乐;没有结婚的人也可以用钱买到性交的权利,性已经完全商品化。性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快乐与消遣的选择,只不过是满足某种生理上的需求,是一种与爱情和婚姻无关的消费品。这种将性与爱和婚姻完全分割开来的性自由,是人类历史的一大倒退,对现代婚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与破坏,它使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大大减弱,青少年犯罪增加,性病、艾滋病迅速蔓延,社会为填补家庭责任的空缺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因而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这场性革命在80年代末期不可避免地衰落了。当年性革命者的大多数不得不承认他们反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试验未获成功,并未找到某种比一夫一妻制更为完美的两性生活方式。于是纷纷重新选择了一夫一妻制,进入传统“正统家庭”。正如当年的性革命者所说:“第一次性革命是性的泛滥。那么80-90年代的第二次性革命就是拒绝乱交,同时把注意力集中在保持激情和兴趣上,集中在维系一夫一妻制的长久关系上。”[7](P247)
社会主义社会,废除了一切奴役女性的法律和制度,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从根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女性也有了恋爱婚姻的自主权。与此同时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有了新的道德标准:性要与爱情婚姻统一,只有基于爱情的婚内性行为才是道德的,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性行为,即使是婚内的,也不符合道德要求。婚姻对性关系的规范一定要建立在爱情基础上,而爱情同时也是婚姻的基础,爱情把婚姻和性合理地组成现实的生活。今天我们很多人思想上已意识到这点,但由于现阶段爱情婚姻还受到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左右,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不可能为所有人接受,也不可能在全社会普及和实现。然而社会主义社会毕竟为真正爱情的产生和性、爱情、婚姻的统一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利的环境。当前我们既要承认婚姻的性伦理价值,又要强调婚姻的爱情基础。
尽管人类追求爱情的历程非常艰难,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人们向往的目标,是人们渴求的理想的和伦理的婚姻样式,人们始终没有放弃过对爱情的追求。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充分满足,人们思想品质、道德情操高度净化和完善,两性结合的选择会因此而更加严肃认真,纯真的爱情将真正成为性关系和婚姻的道德基础和标准,即真正实现性与爱情婚姻的统一,实现恩格斯所说的“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利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6](P81)。
人类一直在朝性、爱情、婚姻一体化的方向努力,我们每个个体也都期望获得这样的美满生活。
[1][英]罗 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2]徐安琪.我国城市婚姻的现状及其趋势[J].社会学研究,1991,(3):41-47.
[3]李银河,冯小双.对北京部分离婚者的调查[J].社会学研究,1991,(5):93-100.
[4][美]冯·德·魏德尔.理想的婚姻——性生理与性生活(杨 慧,林永川译)[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9.
[5][德]奥·科勒.女论(朱福诤译)[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美]詹姆士·克利夫德.从嬉皮到雅皮(李二仕译)[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On the Unity of Sex,Love and Marriage
LI Gui-mei
(Ethical Culture Research Center,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Sex is the natural need of human,but the satisfaction of sexual needs is regulated in the human society.Marriage is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nd design of sexual behavior of human beings and becomes the best approach to regular sexual behaviors.Sex is associated with love.With the perfect unity of physical and spiritual bonds between the two sexes,the sexual pleasure of husband and wife is sublimated into mutual admiration and attraction and into lofty love between the two parties,thus forming new moral standard for sexual behaviors and realizing the unity of sex,love and marriage.
sex;love;marriage
B82-3.1
A
1000-2529(2011)06-0021-04
2011-08-18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现代家庭伦理建构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2010JL07);湖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开放基金招标项目“当代中国家庭伦理的理论和实践探究”(08jdzb03)
李桂梅(1964-),女,湖南桂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校:文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