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正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国际拓展
2011-04-13喻名峰
喻名峰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全球正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国际拓展
喻名峰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产生之时并没有考虑国际关系在内,但从那时起他就开始试图把他的理论运用于国际法领域。从1993年的《万民法》一文到1999年的《万民法》一书的努力,可以说就是这种理论扩展的结果。但是罗尔斯的《万民法》揭示出他的国际理论实际上是非常不完善的,他提出的全球范围内的正义实现仍然存在诸多的现实挑战。
全球正义;罗尔斯;正义理论;国际领域
罗尔斯一生高度关注正义这个人类历史的永恒主题,《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都是在考虑他的公平正义在某个相对封闭的立宪民主国家内如何实现的问题。在这之后,罗尔斯开始考虑他的正义理论在民族关系上跨文化、跨国家地扩展和应用。从1993年的《万民法》一文到1999年的《万民法》一书的努力,可以说就是这种理论扩展和应用的结果。本文分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国际化拓展的内在理路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国际化拓展的原因
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都在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而《万民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合宜社会的可能性。”[1](P6)然而,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罗尔斯为什么会考虑将其正义理论从国内领域扩展到国际领域?或者说,他的理论为什么会出现从国内正义到全球正义的转向呢?
笔者以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出现这种转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现实关注,另一个是其正义理论逻辑发展的必然。罗尔斯是一个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康德特点的康德式学者,但他同时又保持着对现实的高度关注。《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尤其是后者)关注现代民主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实现这个问题。《万民法》则是他将视角投向国际社会如何实现正义与自由的理论结晶。“人类历史上巨大的罪恶—非正义战争和压迫,宗教迫害与对良心自由的否认,饥饿与贫困,还不必说种族灭绝与大屠杀—它们来自于政治上的非正义,及其所具有的残酷无情。”[1](P7)而在当今世界,虽然二战后国际社会总体呈现和平的局面,但局部战争此起彼伏,从未间断过。此外,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存在也对世界和平造成严重威胁。人类社会这种令人担忧的历史与现状促使罗尔斯将考虑的主要问题从如何实现现代民主社会国内的公平正义转到如何实现全球社会的正义与自由,尤其是最基本的世界和平。
从理论角度来说,《万民法》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发展的逻辑必然走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信仰着种种合理但却相互冲突、不可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在这种理性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中,正义与稳定如何实现?在国内政治正义的建构中,罗尔斯把其早期的理想状态的正义理论改铸成一种政治哲学,通过建构一种政治正义来解决上述问题。
《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完全抛开了我们与其他社会的种种关系,对一切民族之间的正义问题存而不论”[1](P42),考虑的都是状态相对封闭的单个社会中公民之间公平正义如何实现的问题。罗尔斯在对这个问题考虑相对周全之后(主要体现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论述中),他的理论视角逻辑地必然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转向包含着诸多国家的国际社会:“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得以发展,……把正义的自由理念由国内体制扩展到人民社会。”[1](P10)《万民法》“代表了我对于……人民如何能在正义世界里和平共存这一问题思索的最后结论”[1](P2)。
二、作为全球正义的万民法
与合理正义的国内社会存在着种种合理却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相似,在人民社会中,合理人民社会当中也存在多样性。“他们在宗教与非宗教方面都具有不同的思想文化与传统。甚至两批或更多的人民都奉行自由宪政体制,他们的宪政主义理念也不免出现差异,表现为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1](P12)那么,这样的社会与社会之间应该如何相处呢?这些完备性的宗教学说、个体或联合体成员视之为完整的真理以及那些所谓的普遍的经济理论都只是合理的而不是理性的,包含了丰富的个人情感体验,具有极强的个体性特征,不可以获得有理性的公民的全体认可[2],罗尔斯给出的答案是:遵循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
1.万民法原则
万民法,即“Law of Peoples”一词源于古罗马的“ius gentium”,[3](P238-240)而罗尔斯的使用最近于“ius gentium intrase”一词,它表明各民族人民的法律中共通的东西[4](P27)。罗尔斯使用万民法一词,“系指运用于国际法与实践之原则与准则中权利与正义的一种特殊政治理念。我所用的‘人民社会’一词,意指在相互关系当中遵循万民法的理想与原则的所有人民。这些人民有自己的国内政府,该政府或者是宪政自由民主制,或者是非自由然而合宜的政府。”[1](P2)“人民社会”(Peoples)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于其根本利益的合理正义宪政民主政府;二是由穆勒所谓‘共同感情’结合起来的公民;三是道德的本性。第一方面在于制度,第二方面在于文化,第三方面则要求牢固地系于权利与正义的政治(道德)理念。”[5](P23-24)罗尔斯的人民社会类型包括“合理的自由人民”(reasonable liberal peoples),还包括“合宜的人民”(decent peoples)。这两种人民都是“组织良好的人民”(well-ordered peoples)。罗尔斯总共考虑了五种类型的国内社会。除了上述两种理想的人民之外,还有“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societies burdened by unfavorable conditions)以及“仁慈专制主义社会”(benevolent absolutisms)。在罗尔斯看来,“‘万民法’不是指所有人、所有民族法律的共同部分,而是指处理各‘人民’、各民族相互之间关系的政治—道德原则。”[6](P246)罗尔斯认为,万民法与政治正义一样,也是严格的政治理论,万民法作为政治观念,存在于政治领域当中,其原则只依据政治观念及其政治价值来体现。具体而言,罗尔斯提出的万民法原则包括下面八条[1](P40):
(1)各人民(民族)要自由独立,其自由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
罗尔斯的万民法同时秉承了西方政治启蒙思想中的两大传统,一方面强调“人权”相对于“主权”而言的所具有的逻辑先在性,由此得出“弱势国家”的概念;罗尔斯同时也背负起康德旨在通过建立起一种各民族的联盟达到世界永久和平的遗愿,从而设计出自己的“现实乌托邦”以及追求这一理想所需要的上述八条“万民法”原则。“万民法的内容和论证是从他的《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基本观念发展而来的。”[6](P246)可以说,上述八条万民法原则是罗尔斯从他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中发展出来的一种他认为能处理各民族关系的根本法。万民法相应于“公平的正义”,“公平的正义”是用来调节一个自由平等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而万民法则是用来处理国际社会中各民族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公平的正义”作为一种政治正义是自由平等社会内部各种合理但却相互冲突、不可通约的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得到它们的共同支持;与此相似,万民法是具有不同思想文化与传统的民族国家之间的“重叠共识”,能获得它们的认可与支持。当然,因为国际社会不但包括各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也包括那些满足了基本人权与法治条件的非自由平等社会。所以,用于处理情形更加复杂的万民法在程度上就比“公平的正义”要求要更低,更“底线”。“比方说,‘公平的正义’在内部社会所要求的那种平等主义的特征就要减弱。”[6](P244)
2.合作组织
社会无非是一个分工合作的体系,只有这个分工合作体系中的每个个体都做到了做该做的事情,得该得的东西,这个分工合作体系才能存在下去[7]。
“万民法”构成了人民社会(society of peoples)的基本宪章,该社会由自由人民以及非自由但却合宜的人民组成,罗尔斯将这两种社会并称为“秩序良好的社会”。不过,人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并不包括国家的国际对应物,即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world government)或“超国家”(super-state),而是一个由合作组织构成的网络,该网络关注的是安全、金融和贸易问题。这种理想的国际秩序观念反映了罗尔斯的两个康德主义的思想。其一,康德主义认为,世界政府是一个具备自身法律体系的统一的全球政治体制,这种世界政府“要么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要么是统治着一个脆弱的帝国,各地区频仍的内乱,人民获得政治自由与自主的企图,害得它四分五裂”[5](P38)。其二,罗尔斯的观点体现了康德的共和国家“和平联盟”的思想。遵循康德的思想,罗尔斯认为,自由民主以及合宜的非自由社会之间不可能相互交战,而且乐于发展成为持久而坚实的和平联盟网络。这一民主和平的假定解释了为什么自由与合宜人民组成的社会的维护与扩展应该成为自由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8]。
罗尔斯认为,实现全球正义的联盟网络必须假定存在三类合作组织:一是旨在保证国民共同体之间公平的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二是允许国民共同体从合作银行体系借贷的组织,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三是国民共同体联盟,如联合国。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处于无知之幕下的合作组织成员国都不知道任何有关自己的特殊事实,因而一致接受公正平等的合作标准。合作组织必须由投票达成一致,每个社会都要对是否联合进行彻底的讨论。而且,这些自由社会所采用的政治自由理念必须满足三个特定原则:一是互惠原则,一如所有正义自由观念必须做到的一样。二是合理原则或平等原则,社会的全体选民必须为他们认为最为合理的政治理念投票,虽然所有此类理念至少总是合理的。三是差别原则,如果一个选民认为政治理念最为合理,他就可以在此类投票当中投差别原则的票(最平均的自由理念)。然而,只要互惠准则得到满足,三个特殊原则的诸变体亦会符合政治正义[1](P46)。那么,政治自由理念的三个原则又怎样在合作组织中得以贯彻呢?(1)互惠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体现了互惠原则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必须给予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待遇。(2)平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体现了平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意即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另外,合作组织的基本表决制度即“一国一票”制也体现了平等原则。(3)差别原则。罗尔斯的国际援助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差别原则的基本精神。比如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及农业组织对贫困国家在卫生条件和粮食、农业等方面提供援助就是如此。此外,差别原则还体现在合作组织的特殊表决制度即加权投票制中。例如世界银行,除250个成员按“一国一票”原则投基本票外,还要按照各成员在世界银行所持股份多少以“一股一票”的标准增加投票。
3.国际公共理性
万俊人先生认为:“如果说,在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念系统中,‘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权利优先性理念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那么,公共理性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9](P601)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存在于国内社会和国际领域,相应地形成自由公民的公共理性和世界社会的公共理性。前者是国内社会的平等公民讨论宪政和基本正义问题时所达成的公民理性,其主题是公共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其内容由一系列政治正义理念给定。后者乃是自由平等的国民共同体讨论其彼此相互关系时所表现的“世界理性”,其主题是国民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其内容是包含自由政治理念的原则、理想和准则的万民法。这里我们着重探讨作为现实乌托邦实现条件之世界社会的公共理性。可以说,全球化导致了地球村的形成和生命共同体意愿的加强,全球问题的存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意识的发展,这一切都为世界公共理性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另外,由于国民共同体中存在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制度、语言、宗教、历史、地域和民族特征,这样导致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和强烈的民族身份意识,甚至引发了世界性冲突。我们有理由不赞同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文明的冲突”是国际冲突的基本根源的观点,但却无法否认理性多元主义事实是世界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促成世界公共理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全球范围内存在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的国民共同体怎样才能达成一种国际公共理性呢?罗尔斯认为:“只要行政首脑、立法者以及其他行政官员、公职候选人都能依据并遵循万民法的原则,并向其他公民解释他们在其从事或修正国民共同体的外交政策以及涉及到其他社会的国家事务中的理由,自由平等国民共同体的公共理性理想便得到了实现或满足。”[1](P60)具体而言,达成世界公共理性必须坚持两点:一是宽容。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应当在国际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以理解宽容的心态和友善和平的方式,来容忍、宽恕异己行为或异己观念。当然,宽容也是有原则和限度的,不能因为宽容而牺牲尊重或平等。二是对话。对话的基本目的不是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愿,而是寻求相互理解和基本共识。对话能够促进各个国家相互了解、相互认识、相互学习,对话的前提是求同存异、和而不同。
三、未竟的问题:全球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及其困境
在罗尔斯看来,他所设计的全球正义是可能实现的。合理正义的人民社会可能实现主要基于他所说的四个基本事实。第一是“理性多元的事实”。理性多元既是自由民主制度文化的正常结果,也是社会各方能够享有平等自由的最大保证。第二是“多样性之民主统一的事实”。由于宪政民主社会条件下公共理性是自由开放的,社会的各种价值观念都可以通过公共理性来加以讨论,并可能达成基本的重叠共识。第三是“公共理性的事实”。在多元民主社会中,公民们只要超越各种完备性学说,寻求公共理性,就可能达成相互理解和政治共识。第四是“自由民主和平的事实”。组织良好的自由社会不会相互进行战争。他们只介入自卫战争,或者为保卫其他自由宪政社会而战。但是笔者以为对罗尔斯所提出的全球范围内的正义实现却存在着多重重困境的挑战[10](P153-201):
第一,作为罗尔斯全球正义主体的人民(Peoples)概念含糊不清。作为一个集体概念,该概念有两个含糊之处。首先,什么样的群体才可以称得上人民,这一点不甚清楚。罗尔斯是否想把居住在一国疆域内的任何族群都看成是人民?那么,如何看待一些族人往往跨越了国界或者混杂而居的情况?这就为一国以内的人民概念的适用性制造了问题。其次,不甚明了的是我们如何为每一个得到认可的人民划清界限。该界限是由护照、文化、血统、选择来决定,还是由它们中的任何几个,抑或还有什么其他标准来决定?个人可以从属于几类人民,还是至多只能属于一个?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在试图实现“各种人民的社会”(Society of Peoples)的任何尝试里变得至关重要。在罗尔斯眼里,“各种人民的社会”是一个“现实的乌托邦”,然而,他却根本忽略了以上的这些问题。也就是说,罗尔斯的人民概念显得过于简单,忽视了一国人民在构成上巨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其利益和政治取向上的高度分化[11]。所以,罗尔斯的概念还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人民概念。
第二,全球正义的实现面临着国际政治多元和民族国家利益至上情形的严峻挑战。全球正义并不主张国家利益至上,反而强调人类社会共同体的世界社会利益。在不存在“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里,民族国家是现代国际政治关系的主体,可以说,自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国家是所有的人类联合体中的至高无上者”[12](P67)。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因而这种以追求自身国家利益为目标的国家行为往往是自利的,甚至是与全球正义相冲突的。尽管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对于调节国际冲突具有一定作用,但这种调节主要是一种伦理规制,只能在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对象面前才能实行有效制约;即使是国际法律规制,也因为缺乏坚强有力的执法机构,不可能具有国内法一样的强制约束力。这样,全球正义难以为现实的国际政治关系提供某种“绝对命令”,而只能达成原则上的共识[13]。
第三,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悬殊的现实对全球正义的挑战。尽管国际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贯彻差别原则,但并不能够因此消除国际贫富差距,全球范围内的南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14]。世界贸易组织努力保护国际贸易自由,但并不保护其他自由,甚至也不保护各个国家的平等自由。可以说,现行的世界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和保障了自由价值,却损害了全球性的经济公正。由此可见,全球正义不能完全促成国际经济公正,而只能在照顾弱国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兼容发达国家的利益需要。
第四,全球范围内的极端民族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球正义实现的冲击。首先是极端民族主义。一般说来,民族主义乃是一个民族为了自身的利益、价值、尊严、前途而形成的休戚与共的民族情感和民族价值观。民族主义强调,应当坚持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尊重民族特性,弘扬民族精神,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利益。“民族主义的兴起是当今一种世界性的现象。”[15]但是极端民族主义会对全球正义形成的巨大冲击。这是因为,全球正义具有普世性和兼容性,而极端民族主义具有对内的凝聚性和对外的排他性;全球正义主张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而极端民族主义强调民族意识和民族利益。其次是全球霸权主义。霸权主义是以强权国家自身的国家利益为旨归的特殊主义,特别是“9.11”事件以后,美国一方面继续对外输出带有普遍主义面纱,而实际标上美国烙印的自由民主价值观,另一方面以反恐为名,更加肆无忌惮的推行霸权主义的对外政策和强权政治[15]。霸权主义行径严重践踏了万民法原则,阻碍了全球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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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文 泉)
Global Justice:The International Extension of Rawls’Justice Theory
YU Ming-feng
(Law School,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Rawls did not tak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o account when he proposed his theory of justice,but since then he started trying to put his theory into international law.From the paper“The Law of Peoples”in 1993 to the text The Law of Peoplesin 1999,we can see his efforts in the extension of this theory.But the international theory Rawls revealed in hisThe Law of Peoplesis to be perfect in fact,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actical challenges to achieve the global justice he proposed.
global justice;Rawls;justice theory;international
D90-052
A
1000-2529(2011)03-0079-04
2011-01-05
喻名峰(1967-),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