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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与恶的伦理思考
——现代监狱的形态与功能考

2011-04-13贾洛川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行刑罪犯监狱

贾洛川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善与恶的伦理思考
——现代监狱的形态与功能考

贾洛川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现代监狱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并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监狱形态,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的监狱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狱。现代监狱包括我国监狱有善恶之分,也就必然存在着监狱善恶矛盾,如关于罪犯待遇的善恶问题、关于监狱行刑职能和结果的善恶问题、监狱行刑重人与重物的善恶问题以及关于监狱行刑过程或具体领域的善恶问题等矛盾。解决监狱善恶矛盾,其办法主要有依法治监、监狱改革的实践、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等。通过对监狱善恶矛盾的解决,不断提升现代监狱的道德境界,使现代监狱行刑真正成为扬善祛恶的事业。

现代监狱;善恶矛盾;分析;解决

现代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矫正)罪犯的职能。对于现代监狱,近年人们从多种角度进行了多种观察和理论探讨,但从伦理的角度思考则少见。而在现实生活中,监狱由于具有国家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在行刑过程中容易形成权力扩张,造成对罪犯权利的过分伤害,这就存在着对现代监狱进行道德评价的巨大空间。同时监狱行刑不仅是一种执法行为,而且也是一种道德行为,承担着促使罪犯改恶从善的使命,因而是完全可以进行道德考量和评判的,由此,作为社会以及服刑人员以及亲属也就自然会有一种对监狱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盼,这也是我们对现代监狱善恶矛盾的一些问题提出思考的缘由。

一、现代监狱善恶内涵简析

(一)现代监狱的形态特点

现代监狱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并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监狱形态。从国际视野来看,资产阶级是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建立起自己的政权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在“平等”、“博爱”、“自由”的口号下,针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等级森严和刑罚残酷等落后和极不人道的法制状况,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法制原则,并提出了废除肉刑和流刑,禁止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自18世纪中叶以来,自由刑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一方面,这种刑罚体系的建立归根结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①。另一方面,这种刑罚体系的建立是一种历史性转折,标志着刑罚体系从野蛮、残酷向文明、轻缓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现代意义上的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开始真正产生。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初期,虽然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但是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的文明程度还是很低的,不仅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差,而且犯罪人也不实行分类,重刑犯、轻刑犯、初犯与累犯混押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狱制改良,特别是在监禁制度上先后实行了独居制和沉默制等。但这些监禁制度,都以封闭为特点,收效也不尽如人意。后来随着刑事社会学派教育刑思想的出现,主张刑罚的目的“并非对于犯罪之报复,而系着重于将来犯罪之预防。对于犯罪行为人给予矫正、治疗、教育之预防作用”③,“其最终目的,在于使犯罪人改过从善,适于社会生活,而不致沦为再犯”④。在教育刑理论指导下的监狱行刑,要求如同医生对待患者一样,矫正其反社会倾向或犯罪恶习,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在教育刑理论影响下,不定期刑制度、缓刑制度、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假释制度、累进处遇制度、学校制、自治制度等现代监狱制度应运而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对于监狱行刑的人道化给予了高度关注,先后召开了多次国际监狱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改善罪犯处遇、保障罪犯人权的文件,这些变化对于监狱行刑文明程度的提高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在提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监狱的同时,也要看到,自1917年十月革命开始,世界上出现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现代社会,也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现代监狱制度。社会主义各国在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权之后,对刑罚执行包括监狱行刑都很重视。尽管社会主义各国的监狱行刑理论和制度都有一个从摸索起步过渡到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但它们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体现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正义性与进步性相一致,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目的。总的来说,现代监狱有资本主义监狱和社会主义监狱两种对立统一的类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又存在具体多样的模式。现代监狱在多样性中包含着一定的统一性。现代监狱从本质上说是致力于惩罚与矫正(改造)相结合,重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一方面,从区别来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本质区别,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监狱两种性质的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从联系来看,由于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各国监狱行刑制度也势必相互影响、互相渗透,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狱的有效行刑方式都很快会成为别国学习和借鉴的对象。另外犯罪与矫正(改造)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在预防犯罪、矫正或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具有某些共同的规律、特点和共同探讨的课题。正由于这样共性存在,才使得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监狱相互间的借鉴和交流成为可能。至少,像法治、人道、人权、公正、民主等价值理念均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监狱行刑的最高宪章,也就使得在现代监狱框架下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监狱有了共同点,也成为我国监狱行刑应遵循的理念。本文所提到的现代监狱侧重于指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监狱。

(二)现代监狱善恶内涵

谈到现代监狱善恶内涵,需要先厘清什么是善恶。善与恶是一对古老的道德范畴,也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苏联伦理学家阿尔汉格尔斯基指出:“善与恶的辩证法是哲学伦理学知识的关键问题,善与恶是弄清哲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最一般伦理学范畴。”⑤虽然对于善恶内涵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善与恶的范畴也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它们分别是对合乎道德的现象与不合乎道德的现象概括,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在阶级社会里又有阶级性。在我们今天,社会主义赋予其特定的内涵:判断善与恶的基本依据或最终标准,归根到底,还是要看一个人或一个社会集团的言行是有利于还是有碍于社会发展。也就是说,善的行为与历史发展是一致的,逆历史发展潮流而动的言行则是恶的⑥。

如果把善恶概念引申于现代监狱,在现代社会,就监狱善恶内涵而言,所谓监狱善,就是监狱自觉追求和有效促进罪犯矫正或改造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产生的正面道德价值,监狱恶则是监狱背离或阻碍罪犯矫正或改造带来社会不和谐稳定而产生的负面道德价值。凡是自觉追求、有效促进了罪犯矫正或改造使社会和谐稳定的监狱,都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这是我们对监狱善恶内涵一般性揭示所得出的结论,也是现代监狱的善恶评价应遵循的一般价值依据。正如法国人义佐所说:“欲知其国之文明之程度,须视其国监狱制度之良窳。”⑦在现代尤其是当代,善的监狱“是一个国家真正实现高度文明的特殊而重要的标志”⑧。

二、现代监狱的善恶矛盾的分析

(一)关于罪犯待遇的善恶问题

按照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平等”是一个重要的自然法原则,也就是说它是一个道德原则,而现代社会凡是被称为良法的宪法和法律无不反映了追求平等精神的道德倾向。在现代各国,平等权是各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平等权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在保护和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三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体现在监狱行刑方面,就是指不论罪犯身份、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要平等地适用刑罚,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从实践来看,行刑的平等性主要是反对特权、反对贫富歧视。具体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待遇,可以看到,追求罪犯待遇平等,是现代监狱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理念。从我国监狱对罪犯待遇的平等性要求来看,主要有三⑨:一是受刑人在受刑过程中,无论是在劳动上、受教育上、生活条件上等待遇一律平等;二是在奖惩方面,同样的罪应受同等处罚,同样的行为应受同等处罚,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时,条件应当同等;三是罪犯在累进处遇、减刑、假释等关系切身利益的奖赏时,机会均等,不受金钱、权力、私情的影响。应该说,罪犯待遇平等问题是一个现代监狱重要的法律、政策和道德问题。总的来说,现代监狱把追求制度待遇平等的思想和实践看做是道德的、公正的、善的,而把那些不讲和反对罪犯待遇平等的言论和行为视为不道德的、不公正的、恶的。

罪犯待遇平等与否之所以成为现代监狱重要的善恶标准,这是由现代社会、现代道德、现代监狱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现代社会是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他拥有多少‘社会资源’。所谓社会资源,一般指财富、权力、威望、知识和技能四者”⑩。罪犯来到监狱服刑,虽然还享有诸多法定的权利,但与社会上一般公民比较,他们的有些权利被剥夺,自由被限制。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就十分有限,对他们的权利才需要特别的保障,才更需要对他们予以平等的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二)关于监狱行刑职能和结果的善恶问题

监狱行刑职能和结果历来为人们所关注。监狱行刑职能是监狱行刑活动应有的作用,它回答的是监狱行刑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监狱行刑职能的本身存在着向善与为恶的矛盾,而且影响着监狱行刑活动及监狱行刑活动结果的善恶性质。监狱行刑结果是监狱的职能实现,也有好坏善恶之分。

纵观中外监狱的发展历史,监狱从其产生之时起就肩负着惩罚罪犯的职能。但在古代监狱,监狱行刑的职能追求的是单纯的惩罚主义、报复主义。到了现代监狱,监狱行刑职能已不是单纯的惩罚与报复,而是惩罚性减弱,矫正(改造)性甚大。现代监狱虽然肩负着惩罚罪犯的职能,但其惩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质变,惩罚被严格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惩罚的目的也在于改造罪犯,使其早日恢复自由。另外,现代监狱学理论认为,矫正(改造)是监狱行刑的宗旨,矫正(改造)罪犯的手段可以是教育,可以是劳动,也可以是管理。如果说惩罚罪犯是监狱固有的职能,那么,矫正(改造)则是监狱的根本职能,因此,现代监狱的职能是惩罚与矫正(改造)相结合,突出(矫正)改造的根本职能。因此,在监狱行刑活动中,单纯惩罚与矫正(改造)罪犯的对立,是一对重要的善恶矛盾。如何处理好这一对矛盾,确实是现在以至将来需要不断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监狱行刑结果是监狱行刑职能的实现和表现。监狱行刑结果的好坏,直接集中地体现着监狱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是重要的善恶问题。在现代监狱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人们一方面赞扬、歌颂那些成功地把诸多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成就,另一方面批评和揭露那些违法、违反道德的不人道做法,对现代监狱行刑结果做了大量的道德评价和思考。例如被称为英国监狱改革的先驱者的约翰·霍华德在调查了国内外许多监狱的弊端后,在1777年出版的《英格兰和维斯尔监狱状况》一书中,把监狱描述为“阴沟、犯罪人的染缸、窑子、赌场和酒馆,没有一个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执行机关”(11)。为此,他建议:组织犯人劳动并付一定的报酬;提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刑罚分级执行制度;实行道德教育,促使犯人悔罪、自新;实行昼夜隔离、独居制度(12)。霍华德的这些改革建议被西方学者看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一部分,它最早在美国获得了实现。马克思曾在论及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单人监禁时指出:“把人同外界隔绝,强制他陷于深沉的灵魂孤独之中,把法律的惩罚同神学的折磨结合起来——这种做法中所运用的刑罚观念,最突出地体现在单人牢房制之中。”(13)恩格斯把单人监禁称为“恶毒的野蛮刑罚”,认定这是“对单个的人发作兽性”。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运用单人监禁对犯人造成的身心伤害进行了深刻的政治批判和道德谴责。我国现代著名的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在民国时期通过对监狱犯人的实地调查,对当时的监狱状况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认为,犯人的特点是普遍缺乏教育,教育将会是一个无犯罪社会的关键(14)。以上这些言论,从不同角度对当时监狱存在的弊端和消极效果进行了揭露和鞭挞。诸如此类的批判揭露,在现代监狱思想史上不胜枚举。这说明,监狱行刑结果的好坏善恶,是现代监狱十分关键的问题。

(三)监狱行刑重人与重物的善恶问题

这一善恶矛盾问题换一句话说就是在监狱行刑中是注重矫正(改造)人还是注重罪犯劳动的营利问题。监狱行刑中最常见的活动是罪犯的劳动活动。中外监狱史表明,罪犯劳动经历了一个缓慢发展的进化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1.以折磨残害为目的的罪犯劳动;2.以苦役为直接目的的惩罚性奴役劳动;3.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罪犯劳动;4.以矫正人为宗旨的罪犯劳动(15)。在这个进化过程中,特别是在现代监狱的背景下,主导罪犯劳动价值取向是矫正或改造。从古代监狱的报应刑主义观念发展到现代监狱的目的刑论和教育刑论,刑罚理论的进步促使了行刑观念的进步,并直接导致了罪犯劳动矫正(改造)属性的凸现。这一点,在国际社会也是达成共识的。如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监狱劳动的总原则》决议中,突出强调了监狱劳动的矫正属性,该决议第1条指出:“监狱劳动不应视作附加刑罚,而是一种有利于恢复囚犯适应能力,为其从事某种职业做准备,培养他的良好的劳动习惯,防止游手好闲和放荡不羁的措施。”(16)我国的《监狱法》,则把罪犯劳动作为教育改造罪犯整个系统的一个要素,突出了劳动对改造罪犯的价值,强化了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功能。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监狱体制的铸就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监狱行刑中,重人与重物的矛盾一直都十分突出。罪犯劳动从理论上讲是作为一种改造手段而存在的,但在行刑实践中却发生严重偏离,被异化为生产职能,把追求利润作为重点,结果导致了改造职能的弱化,极易侵犯罪犯人权,甚至引发监狱“妥协执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的公正性,也容易滋生监狱干警的执法腐败。鉴于此,我国提出了对全国监狱体制实施改革的举措,其改革目标定位于“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监狱体制改革为实现监狱职能的纯化,由重物到重人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监狱行刑重人与重物的善恶问题还将长期存在,需要监狱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们进一步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深入探讨和予以解决。

(四)关于监狱行刑过程或具体领域的善恶问题

现代监狱的善恶矛盾,也大量地存在于监狱行刑活动过程中或具体领域中,如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的关系、罪犯管理、罪犯教育等现代监狱具体领域,都存在着具体的监狱善恶问题。

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的伦理关系,历来是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关系的主要方面。在古代社会,狱吏与囚犯的伦理关系具有明显的一方对一方的压迫性和森严的等级性,罪犯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狱吏的绝对权威。狱吏可以凭借个人好恶任意折磨欺凌罪犯。而现代监狱则强调罪犯也是具有人格尊严的个体,罪犯虽然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看是监狱服刑人员,但与监狱管理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监狱管理人员应在法治的框架内,人道、公正地对待罪犯,这是现代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伦理关系的基本要求。这样,监狱管理人员是否人道、公正地对待罪犯,就成为现代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关系方面的主要的伦理矛盾。

三、现代监狱善恶矛盾的解决

(一)依法治监

解决现代监狱的善恶或伦理矛盾,法律是一种常用的举措。通过法律确立新的监狱行刑政策,推行新的监狱措施,从而消除监狱行刑中原有的不道德因素,促进监狱向着善的方向发展,这是现代监狱发展历程中解决监狱善恶矛盾的有效途径。

通过监狱立法来确认和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现代监狱善恶矛盾问题的最典型的做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广泛关注及人权国际保护的迅速发展,罪犯权利的国际保护也逐步发展起来,联合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涉及罪犯权利问题的国际公约,从而促成了罪犯权利的国际保护,也推动和督促了各国(包括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在国内法中对罪犯权利的确认和保障(17)。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工作一贯坚持人道主义政策,把罪犯当人看,维护其合法权益,罪犯权利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监狱法律制度中都有确认。特别是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确认和保障罪犯权利有了更为科学的表述,如总则中的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总之,不论各国国内法对罪犯权利确认和保护的程度和方式如何,“赋予罪犯权利主体地位”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之共识,普遍体现在各国的监狱法律之中(18)。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作为监狱伦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落实更是依赖于法制的力量。这说明,法律对体现现代监狱的伦理原则、解决监狱的伦理矛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用法律形式解决现代监狱的善恶或伦理矛盾,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至少法律可以把道德的最普遍的要求转化为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规范,从而约束社会、政府和人们的行动。其次,许多监狱伦理矛盾本身也是社会矛盾、政治矛盾,特别是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问题,监狱系统不能独立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社会权威的调节力量即法律来解决。再次,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的各种要求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表现,政治、经济对监狱的调节,往往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具体落实的。基于上述原因,法律就成为现代监狱解决监狱善恶矛盾的重要力量。

(二)监狱改革的实践

解决现代监狱的善恶矛盾,常常采用破除旧的监狱模式、确立和实践新的监狱模式的监狱改革或改良的形式来进行。这是因为,现代监狱的善恶矛盾,常常存在于监狱的具体活动中,要克服监狱活动的丑恶方面,就要深入监狱活动内部,不断改革那些不良的监狱管理做法,废弃那些过时的有害的监狱管理制度,确立和运用新的先进的监狱管理做法或制度,即通过破旧立新来解决监狱善恶矛盾,进行监狱改革或改良实践探索,是解决现代监狱善恶矛盾的重要办法之一。

为了革除监狱的丑恶方面,现代社会诸多从事监狱管理的有识之士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监狱改革方案。比如英国约翰·霍华德针对当时监狱弊端的批判以及建立新式监狱的建议。从监狱伦理的角度看,霍华德设计了一个致力于消除旧的监狱罪恶的现代监狱改革方案,以后也得到了有限度的推广。另如在现代监狱的发展史上,值得一提的是,1870年在美国辛辛那提举行的美国监狱会议。会议发出“原则宣言”,“明示排斥报应思想作为行刑的基础,并建议重入社会的理念应为监禁刑的基础;监狱的建筑应当改革,体现宽阔明亮,而且是个适合某一类型犯罪人形态的小型机构;监狱的教育内容除了工业训练外,还应有社会训练,监狱的任务应该是培养有工作意愿与工作能力的国民,而不是制造那些非常安静与固守纪律,且具有奴隶性的人”(19)。这里也可以从伦理角度看出对监狱旧的摒弃和善的推崇。再如西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鉴于通过监狱里的处遇改善实现犯罪人的重返社会化并不理想,如监狱人满为患,狱内各种犯罪分子聚集融合,容易相互感染,增加罪犯矫正和再社会化的难度,因此,现代西方国家在刑罚理论和刑罚体系的架构上有了较大的改进。如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理念有强调“轻刑化”和刑罚实施上的“个别化”倾向,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在扩大;监禁刑制度也出现了变化,为了尽量减少监禁刑带来的负面影响,西方国家也在积极采用缓刑、假释或者保安处分的方式;监禁刑的行刑过程也发生了变化,行刑社会化成为犯罪人的改造重心,为此,出现了分类制、开放式处遇制、开放式监狱、中间监狱制、周末拘禁、犯人自治制、探监制度、不定期刑等处遇制度(20)。在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刑罚以及监狱理论和实际工作者都很重视针对旧有的监狱弊端、缺陷而提出治理这些监狱丑恶和落后现象的处方。

新中国的监狱制度,是在革除旧的监狱制度的同时,在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的改造罪犯思想的指导下,从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监狱行刑经验和立足于现实实践经验的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新中国监狱工作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初创发展阶段(自新中国成立直至1980年),二是改革创新阶段(1981年至今)(21)。新中国监狱工作特别是在改革创新阶段,针对“文革”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和监狱现实存在的种种弊病,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把监狱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推行分押、分管、分教制度;重视监狱法制建设,特别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狱法》,使我国监狱行刑工作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加快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进程;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等。这种种监狱改革的实践,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监狱道德水准的提高。

在现代监狱善恶斗争中,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监狱管理部门层面,还是从监狱层面提出的监狱改革思想及其进行的改革实践,都代表着监狱中善的力量的积累和壮大,是推进监狱善恶斗争进步的积极动力。正是各种新的监狱理念对旧的监狱理念的批判,新的监狱改革措施对旧的监狱管理做法的冲击和改变,才使得善的因素不断成长,恶的因素不断消除和抑制,从而促进了监狱善恶矛盾的解决。因此,监狱的改革构成了现代监狱解决善恶矛盾的重要内部机制。

(三)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在现代监狱的善恶矛盾中有许多是和监狱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于解决现代监狱善恶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监狱发展历程中,人们一直非常重视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特别是为了约束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现代社会的有关监狱行政管理机构或监狱自身,还专门制定了有关监狱职业伦理规范,并对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法律予以规范。如《英国监狱法规汇编》第1117条规定:“监狱官员必须想方设法通过以身作则和引导的方式对囚犯施加影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执行程序》第219条规定:“监狱工作人员无论何时均须为人表率,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给囚犯以良好的印象,赢得他们的尊重。”《挪威监狱法》第6条规定:“监狱官员必须……人品端正……”《缅甸监狱监督和管理细则》第97条规定:“所有监狱官员都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我国《监狱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这些要求,对于促进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促进现代监狱善恶矛盾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为监狱管理人员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性决定他们要有职业道德或良知。监狱管理人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还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这样的职业决定了他更要讲职业道德。而监狱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提出,可以帮助监狱管理人员明确在监狱行刑中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什么行为是不道德的,有助于提高他们明辨善恶的能力。同时这些规范本身有一种约束力量,促使监狱管理人员按照职业伦理规范去活动,这样就可以减少许多不道德的行为。此外虽然监狱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外在的规范,但监狱管理人员一旦主动接受它,自觉实践它,把它转化为监狱管理人员内在的主体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就会发挥出自身的道德主体性,为监狱领域的道德完善而不懈努力。总之,监狱管理人员职业伦理规范可以对促进监狱扬善抑恶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此外,为了解决现代监狱善恶的矛盾,人们还重视了监狱伦理特别是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罪犯的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有一些监狱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针对监狱干警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罪犯道德教育的改革创新等问题开展了系列研究。监狱伦理的理论研究,为解决现代监狱善恶矛盾提供了理论的指导和价值的规范作用。也就是说,监狱伦理的理论研究,使得现代监狱善恶矛盾的解决过程有可能从感性的自发水平进入理性的自觉水平,从而大大提高这一过程的科学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现代监狱解决监狱善恶矛盾办法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上面提到的外,应该说还有其他的办法或方式。各种办法或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挥作用的独特机制,可以单独起作用,同时又相互联系和协同发挥作用,从而不断提升现代监狱的道德境界,使现代监狱行刑真正成为扬善祛恶的事业。

注释:

①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5页。

②廖斌:《监禁刑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③黄村力:《刑法总则比较研究——欧陆法比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27页。

④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湾正中书局1969年版,第11页。

⑤[苏]阿尔汉格尔斯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⑥宋惠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8—49页。

⑦转引自李甲孚:《中国监狱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绪论。

⑧刘武俊:《让监狱与阳光亲密接触》,载《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⑨参见区伶俐等:《现代监狱行刑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⑩张人杰主编:《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

(11)许久生、田越光编著:《德国监狱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12)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37页。

(14)[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196页。

(15)于爱荣等:《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263页。

(16)郭建安:《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概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17)武延平主编:《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125页。

(18)武延平主编:《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19)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台湾)1975年版,第184页。

(20)廖斌:《监禁刑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7—60页。

(21)这种阶段划分主要依据于张全仁主编:《监狱行刑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1页的提法。

责任编辑姚佐军

(E-mail:yuid@163.com)

B82

A

1007-905X(2011)02-0196-05

2010-12-01

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项目(52103)

贾洛川(1962— ),男,四川巴中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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