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及词汇研究价值
2011-04-13黑维强
黑维强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
论古代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及词汇研究价值
黑维强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
契约文书是应用性文体之一,西汉以后历代都有流传,现今所见多属中古、近现代汉语时期。从文献学角度看,具有历史悠久、数量庞大、分布区域广、语言有“同时性”、口语化强等特点;从语言学角度观察,也很有特色,是汉语词汇史研究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领域。
契约文书;文献特点;词汇价值
契约文书也称为契约,是人们在具体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及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证明某种关系的原始文字协议或文字认定。契约不仅出现在人们的交往经济关系中,如买卖、抵押、借贷、租佃、雇佣、家产分析,也可以出现在非经济交往关系中,如收养、婚约、放妻、放僮、遗书、民间结社条规、社约等。它的内容十分丰富。契约文书所载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个案事实,同时也直接反映了历代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可以补充正史、典章、史志和其他文献的缺漏,因此具有史学、法学、经济学、文献学、社会学、民俗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价值。
现今契约文书保存下来的主体从汉语史的角度来看,它主要是在中古、近现代汉语时期,由此决定契约文书最具词汇研究价值的时代也就在此期间。换句话说,契约文书的词汇研究,主要是对中古汉语到近现代汉语词汇的研究。
契约文书作为一类文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契约的使用在我国历史悠久,历代相沿,延续至今。契约是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产物,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发展,逐渐由习惯方式向法律形式转化。据张传玺先生考证,契约可以追溯到非常久远的时代,大约在原始社会末期它就出现了,有文字可考的是在西周中期[1]7。《周礼》记载了“傅别”、“质剂”两种书面契约①《周礼·天官·小宰》:“四曰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傅着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孙诒让正义:“傅别则为手书大字,中字而别其札,使各执其半字……傅别札字半别。”又:“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郑玄注:“傅别,中别手书也。”“傅”就是把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就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当发生纠纷时,负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而且有专门的官员“司约”、“司盟”负责收藏诸侯与民间的盟约与约契。《荀子·君道》:“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今天有实物可见、时代最早的契约文书是周王三年《裘卫典田契约》。秦汉以后,历代契约文书都有发现。今天能见到最早的契约原件在西汉中期,共两件,其中一件是《西汉本始元年(前73年)陈长子卖官绔券》。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实物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在秦汉时期,田房契约已初具规模,契约已经包含立约时间、立约者的姓名、立约标的、价格和偿付价款期限、担保等契约必备的基本要素。例如居延汉简中的《受奴卖田契》:“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东汉以后,大致是在魏晋后期,纸张应用到契约文书的书写中,纸契应用开始普及,逐渐取代从前的青铜、竹木,纸张成为契约文书的承载介质。东晋王朝创立契税之制,官府在已纳税的契约文书上钤盖大印,一般将这种契约文书称之为“红契”。红契是完备的法律文件,为合法契约。民间自行协议未钤官府大印,被称之为“白契”,“隐不告官,谓之白契”。《隋书
·食货志》中对契约的普遍使用有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脾、马牛、田宅,有文券”。“凡货卖”,“有文券”,就说明了这一现象的使用状况。隋唐时出现了便于人们模仿的契约“样文”,这种作法使各地契约格式大致有了统一的可能,而且在唐代,契约已初步上升到法律层面,契约的签署成为交易的必经环节,杜佑《通典·食货·田制》曰:“凡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碟。”到了北宋时期,正式建立了印契制度、税契制度,随着印刷术的发展,在太平兴国年间,官府开始统一印制契约文本,又进一步使信用关系在文字、样式上加以规范化,于是人们将官府印制的文本称“官契”,民间自行书写的契约俗称“草契”。宋代以后,为了防止经手税契的官僚胥吏贪污中饱,规定将税契的收据粘连契约之后,所谓契尾之制。元朝时期,中书省户部统一印发契本,宏观上进行管理。清代从乾隆到光绪年间契约关系进一步发展,尤其是田契在格式和内容更为分明和详细。
第二,数量庞大。契约文书在我国的藏量是非常大的,仅仅明清时期,杨国桢先生推测说,“保守地估计,也当在1000万以上”[2]3。就徽州契约文书的数量来说,周绍良认为“恐怕不下于20余万件”[3]8,刘伯山已发现的徽州文书的数量实际是达到35万件[3]。据有关报道,贵州锦屏文书有10万或34万余件(内含契约之外文书),目前已征集进到档案馆保存的有6万余件①前者数据见刘守华《锦屏:契约文书的发现》(《寻根》2006年3期);后者数据见谭洪沛《数十万贵州清代林业契约文书将有新家》(《中国林业》2010年3期)。刘文说,目前县档案馆共保存契约原件13666+1576份,复印件59份。现锦屏县档案馆已征集了2万多件,黎平县档案馆征集了1万多件,三穗、剑河和天柱的档案馆也分别征集到了数千件契约文书。截止2008年底,以上5县档案馆征集到的契约文书共计4.1约万份。三穗县收集进馆1.2万多份。天柱县档案馆征集到馆1.2万余份(《黔东南日报》2011年4月13日)。;浙江松阳县石仓村收藏文书8千多件;田涛个人收藏5千余件。现在整理出版的契约文书有(按先后时间):清代佚名《安徽歙县地契汇编》(清顺治—康熙间),傅衣凌《明代徽州庄仆文约辑存》(《文物》1960年2期),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几部书收录近200件,杨国桢《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1-3期),吴天颖、冉光荣《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收录785件,熊敬笃《民国地契档案史料:民国元年至民国二十七年》(四川省新都县档案局、档案馆,1985年),熊敬笃《清代地契档案史料:嘉庆至宣统》(四川省新都县档案局、档案馆,1986年)收录196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990年)1647(950+697)件,杨国桢等《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收录906件,王钰欣、周绍良《徽州千年契约文书》(40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收录3200余件(宋元明1800余件),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档案馆《清河州契文汇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收录588件,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书收录民国以前契约文书就1402件,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收录300余件,刘宗一《北京房地产契证图集》(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1996年),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收录1794件,蔡育天等《上海道契》(3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2005年)收录10659号,上海市档案馆编《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介绍有1436件,谭棣华、冼剑民《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暨大出版社,2000年)收录近500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书类目》(黄山书社,2000年)记录有14137件(册),田涛等《田藏契约文书粹编1408-1969》(中华书局,2001年)收录950件,陈支平《台湾文献汇刊·菽庄收藏契约文书》(九洲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台湾文献汇刊·台湾民间契约文书》(九洲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刘伯山《徽州文书》(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包含了契约之外的文书)收录4000多份,陈娟英、张仲淳《厦门典藏契约文书》(福建美术出版社,2006年)收录1117件,刘海岩《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收录637件,宋美云《天津商民房地契与民事调判案例选编(1686—1949)》(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陈支平《福建民间文书》(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收录近3千件,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3辑,3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前 2辑收录 1万余件(包含其他文书),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收录664件,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收录700余件,黄山学院《中国徽州文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收入4500件,孙兆霞等《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收录了438件,张介人《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收录340件,曹树基等《石仓契约》(第1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收录8千余件。台湾及海外出版的有:岸里大社出版编辑委员会《“国立”台湾大学藏岸里大社文书》(国立台湾大学,1998年)收录1091件,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台湾总督府抄录档案契约文书》(第1-2辑,35册,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2007年),张炎宪等《台湾平埔族文献资料选集》(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田野研究室,1993年),陈秋坤、蔡承维《大岗山地区古契约文书汇编》(中央研究院,2006年);日本东洋文库明史研究室编《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金—清)》(东京东洋文库,1975年),唐立等《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1-2003年)收录600多份,京都大学法学部《中国清代民国公私文书》收录300来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学文献中心,1983、1986年)收录2574件,蔡志祥《许舒博士所藏商业及土地契约文书:乾泰隆文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学文献中心,1995年)。有的契约文书是散见于其他书籍之中,如《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的契约文书。如此丰富的资料,是为难得资料。
第三,契约文书分布区域广阔,遍及全国各地,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从上面一节的文献整理介绍中可以看到,目前整理出版契约文书的地区是甘肃、安徽、贵州、广东、广西、浙江、四川、福建、北京、天津、上海、台湾,以及山东、内蒙古、山西、新疆、宁夏等地,没有整理公布的地区应该还很多。因为契约关系的建立不论是在古代还是现在,它是人们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各个地区都会发生的,我们不时就能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上看到某地又发现了契约文书的各种报道。例如在网络上搜索,就有这方面的很多信息:江苏省兴化市修建了地契博物馆,收藏了一定数量的契约文书,河北秦皇岛、保定、景县、山东青州、湖北孝昌、山西古县等地个人收藏或发现了不少契约文书,等等。笔者手头也收集到了五代时期的一件和清代的几件。因此,完全可以相信,现在没有整理公布的其他地区都会有数量不等的契约文书存在,只是没有披露出来而已。契约文书都是当事者双方之间使用,持有者仅仅是发生契约关系的当事者,一般是一式两份或一份,不需要抄录刊刻进行广泛传播,与其他传世文献为多数人传阅的群体性特点形成鲜明的区别与对比,今天民间书写的契约,仍然如此。至于现在对过去契约文书的整理出版,那是另外一回事,是这个时代研究的需要,一些族谱中抄录契约是对家族历史发展的说明。契约具有的地域性还体现在行业上,如贵州苗族的森林契约、四川自贡的盐业契约,它们是典型的地域性与行业性的统一。
第四,契约文书的语言具有“同时”性(太田辰夫语)特点。“同时”性是与“后时”性相对而言的。所谓“同时”性,是谓现在所见到的历史文献的书写时间就是文书中说到的那个历史上的具体时间,对于契约文书来说,就是历史上某种契约关系确定的那一天。今天所见契约文书除了极少数的是后人抄录、刊刻外,一般都是原物件,所言事实具体详细,有立契的具体时间,具体人物,具体事件,是当时产生过约束作用或法律效力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它们“都是历史上发生的具体事物的真实记录,都是真实可信的。否则,就必然引发诉讼。”[3]8从文献时代性质上说,契约文书属于“同时”性材料,作为语言研究资料,弥足珍贵。
第五,契约文书在语言表达上具有口语性的特点。契约文书是实用性文献之一,使用者的主体是民间百姓,就语言的使用状况看,属于地方性的俗文献。唐代颜元孙在《干禄字书序》中说:“所谓俗者,例皆浅近,唯籍帐文案,券契药方,非涉雅言,用亦无爽 ,倘能改革 ,善不可加。”[5]2049“非涉雅言”就是“所谓俗者”,也就是具有口语性、通俗性特点。契约文书是“所谓俗者”的代表性文献之一。从时代较早又数量较为丰富的敦煌吐鲁番的契约文书看,与当时的其他文献比较,口语性突出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中古、近代汉语时代的其他契约文书,无不如此。
陈寅恪先生在《陈垣敦煌劫余录序》中指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6]236对于语言研究来说,当今学术研究的新材料,陆续公布的数量庞大的各地契约文书都是新材料,同样有很高的语言研究价值,特别是词汇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刘坚等先生对敦煌契约文书的语言研究价值曾说:“契约文书之类除了作为经济史的研究资料之外,对于语言研究也是很有用的。这类材料虽然不是纯用白话写成,但写的人文化程度一般不高,常常露出白话的痕迹,而且这些文书往往有年代可考,所以对于我们的研究工作还不失为有用的材料。”[7]6-7刘先生的这番话是将敦变文与契约文书比较后而说的,单就词汇价值而言,敦煌契约文书也是非常有用的材料。就词汇角度看,西汉以后的历代契约文书研究价值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历代契约文书词汇使用现象进行专题研究,可以为汉语词汇史专题研究提供一个新角度。到目前为止,以特定文体的历代文献进行词汇的历时研究方法和成果还极为少见,因此,这样的汉语词汇史专题研究是有意义的探索与实践。契约是一种特定的应用文体,功能古今一致,内容相同或类似,行文格式变化不大,时代跨越两千多年,历代都有流传,涉及范围较小,以此作为汉语词汇演变史研究的一个对象和观察现象的一个窗口,便于分析问题,把握脉络。例如土地等买卖契约文书大多是按这样的基本内容、行文顺序进行表达的:立契的卖主和买主的姓名,土地的来源或性质,出卖原因、态度(自愿),所卖土地的地名、面积及坐落界线,议定时价,交付土地、款项方式,卖主申明交易无任何纠葛,违约处罚约定,其他附带说明,信誉凭证表明,立契时间,立契人、见证、担保、书写人姓名及签字画押。有的契约还附有相关材料等等。这样相同、相关意思的表达,随着古今汉语的演变,在用词上自然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古代用“任者”,后世用“保人、担保”,这是必然的规律。我们充分利用这样的条件对其中词汇构成成分的更替变化,词语的演变发展,以及部分程式化用语的沿革进行考察,既可以探索因时代发展形成的差异性,也可以说明因时代发展却具有的一致性,既可以探究因地域性特点儿出现的方言差异,还可以分析受共同语影响而显现的统一性。
第二,数量丰富的历代契约文书,可以为词汇研究提供所需要的充足材料。契约文书的内容也很丰富,沙知先生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将敦煌契约文书分为买卖类、便贷类、雇佣类、租佃质典类、凭约类、分书放书遗书类、性质不明类。张传玺先生在《中国历代契约文书会编考释》中分为买卖、典当、租佃、借贷、雇佣、取予、赠送、赔偿、阄书、立嗣、放妻、放良、遗嘱等,买卖类的文书又可分为红契、白契、官版契、草契、活卖契、找契、绝卖契、市券、文牒、问帐、公据、税给、补税契、契尾、推单、税票等。丰富的资料、丰富的内容能够满足研究的需要。例如,粗检文献资料,地契文书中表明界线用词先后使用了二十多个 :比、至、极、止、诣、抵、齐、临、上、凭 ,分畔、分垣、比分、田角、四比、四角、四畔、四维、四至、四限、肆在、四域、四址、八至、六至,等等;买卖见证人、担保人词语曾经使用了三十余个:旁人、时人、时见、时约者、时知、临旁、临知、时任知、知券、时旁人、知见人、见交钱人、见交易人、中人、中、作中人、中见人、见人、见中、同见人、同人、中间人、中证、中证人、中见、见证、在场人、在见人、见立契人、凭中、凭中人、遇见人、证人、任者、任知者、任中人、任保、保人、保正、中保人、居间等;商量义的用词有:平章、商议、评议、面议、议定等。再如固定用语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两和立契 ,画指为记”、“人心无信、恐人无信、恐口无凭、恐口难信、恐口难凭”、“异语东西、言三语四、二三言说、异言争执、异言生端、藉端异说”等等。这些词语,能使研究中有充分的材料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契约文书“同时”性可为语言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提供前提条件。“同时”性即意味着没有因抄写刊刻时所出现的诸多文字问题,更能够避免后世产生的语言成分掺入,所以是不走样的纯净语料。说魏晋时代的契约文书,就表明它的词汇绝对是魏晋时代的;说宋元时代的契约文书,那么它就不可能混入明清时代出现的词语。不走样的纯净语料也就保证了所研究的语言材料是当时语言真实性的体现。
第四,契约文书具有的地域性,可为古今方言词汇研究提供有效途径。契约文书用词的口语性特点同时还蕴含着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口语词既有通语中的词语,又有方言中的词语,那么,口语中的地域性词语就是方言词。契约文书是具有这一性质的文献,它可以为古代文献中方言词语的考释和现代方言词语的溯源提供最大的可能和有力的依据。对于古代文献中方言词语的鉴定是一难题,除了专门的语言文献的说明与记载外,最有可能考订为方言词语的是各个时代记录当地发生事情的地方性文献,而契约文书是最具地方性特征的文献之一,因此在古代文献词语的考释,特别是方言词的考订中发挥独特的价值。如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租赁义的“夏”可以确定在当时就是一个方言词。例如,《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趟显曹夏田券》:“延昌廿八年戊申岁四月廿九日,赵显曹从范阿六边[夏]常田壹亩半,交与夏价银钱九文。”“交与夏价银钱九文”,就是交给租金银钱九文。《高昌重光四年(623)孟阿养夏菜园券》:“重光四年癸未岁正月十八日,孟阿养从赵主法嵩边夏武成(城)渠菜垣(园)卅步,要迳(经)伍年。”“法嵩边夏武成(城)渠菜垣(园)卅步”,即在法嵩那里租了武城渠菜园卅步。《唐傅阿欢夏田契》:“夏田人范酉隆”,就是租田人范酉隆。“夏”当读为“假”,《汉书·高帝纪上》“发兵距之阳夏”,颜师古注引郑氏曰“夏,音假借之假。”《集韵》又读“举下切”,见母马韵上声。《释名·释天》:“夏,假也,宽假万物,使生长也。”此“夏”是宽假,宽容的意思,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夏”与此义相关,但是“夏”在吐鲁番地区演变成了一个方言词。包括敦煌契约文书在内的其他各地租赁契约文书中均未出现过“夏”的这一意义,以此可以确定它是一个南北朝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使用的方言词。浙江南部石仓清朝契约文书中有个“二比”一词,指形成契约关系的双方,有的文书又说成“二家”、“两家”。“二家”、“两家”是通行词,而“二比”是方言词,传世文献中不见。广东土地契约中有“入头”一词,又言“入首”、“入受”、“入手”,就是接手、着手的意思。“入手”是个通行词,元代便已经出现,例如纪君祥《赵氏孤儿·楔子》:“俺二人文武不和,常有伤害赵盾之心,争奈不能入手。”“入头”等是方言词。例如宁波契约文书中关于田地命名的词语有“更田、更地、更山、更民山、科生更田、天田、地田、坑田、垦田、溪内田、泉田、新担田、新祖田”,这些词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和田地交易地区的地貌特征密切相关,在传世文献中几乎难觅踪迹。[8]
历代契约文书的研究,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主要集中于历史、经济、社会、法律等层面上,有契约本体的研究,如契约的起源、发展演变、范围特点、格式内容等,也有契约与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如契约与历史、契约与法律、契约与社会、契约与经济、契约与政治、契约与民俗等,这方面的著作如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章有义的《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张传玺的《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张德义、郝毅生《中国历代土地契证》等,而对记录契约内容的语言文字从历时角度进行整体研究的则极少,目前仅见储小旵博士的数篇宋元徽州契约文书的单篇论文,专门性的词汇演变历史研究尚属空白。因此,从历时的角度进行词汇现象发展演变的研究,是很好的课题,值得我们去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1]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导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周绍良.徽州文书类目·代序[M].合肥:黄山书社,2000.
[4] 刘伯山.徽州文书 ·前言[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5] (清)董浩,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7] 刘坚,等.近代汉语虚词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2.
[8] 孙善根,黄韵梅.清代浙东经济研究的基础力作——《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评介[N].宁波日报,2008-09-22.
Document Characteristicsand Value of Lexical Study of the Ancien t Contract Documen ts
HEIWei-qiang(School of H um anities,Shannxi N orm al University,Xi’an 710062,China)
Contract document is one of the p ractical w riting genres,and went dow n to later generations since the Western Han dynasty,now most of the p ractical w ritings found may belong to the middle and contemporary Chines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cument,w ith a long history and huge quantity,this type of w riting genre sp reads far and w ide,and linguistically,its language is featured by spontaneity and colloquial style,w hich is the area worth studying in the Chinese lexical history.
contract document;characteristics of the document;lexical value
H131
A
1674-2273(2011)05-0006-05
2011-07-23
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
黑维强(1962-),男,陕西绥德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近代汉语、现代汉语方言学。
(责任编辑 何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