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床饲养肉鸡的管理*
2011-04-13冉文霏盛清凯刘玉民孙春萍尹志明王莉山东华牧天元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济南250101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济南
冉文霏 盛清凯 刘玉民 孙春萍 尹志明 王莉 (山东华牧天元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济南 250101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济南)
发酵床饲养肉鸡的管理*
冉文霏①盛清凯②刘玉民①孙春萍①尹志明①王莉①(①山东华牧天元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济南 250101 ②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济南)
发酵床养猪技术已经在全国各地推广,发酵床饲养肉鸡、肉鸭技术刚刚局部开展。肉鸡和肉猪物种、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等都不同,发酵床管理方法也不同。为了发挥发酵床养殖技术的优势,获取更大的养殖效益,肉鸡管理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 选择健康雏肉鸡
鸡苗好坏对育雏的效果影响很大,并直接影响养殖效益的高低。为提高育雏成活率,购雏时必须严把质量关,除注重品种优良外,还必须保证来自非疫区,确保种源可靠、禽种纯正和肉鸡苗健康,切不可贪图便宜购进不健康的肉鸡苗。发酵床可有效提高鸡苗成活率。
2 控制好养殖密度
发酵床养肉鸡,一般控制养殖密度与网上肉鸡养殖密度相同,冬季可适当增加,夏季应适当减少。发酵床养肉鸡密度:1~7日龄33只,8~1日龄25只,5~21日龄22只,22~28日龄16只,29~35日龄14只,36~42日龄10只,43~49日龄9只,50~56日龄8只。
3 加强垫料管理,减少应激
夏季发酵床垫料厚度应降低,从而降低垫料温度,减少热应激。可根据地区差异,夏季垫料厚度可铺垫20~40cm。冬季为了促进发酵进行,提高发酵温度,垫料厚度可铺垫30~60cm。
发酵床垫料一般只需要在每批肉鸡出栏后(或每3~4个月)补充约5%的新垫料,或者2批肉鸡出栏后补充1次(6~8个月)。这和其他发酵床技术(或菌种)每个月要补充约10%的新垫料有比较大的区别。具体补充的数量,可以依靠肉眼的观察,垫料薄了即可随时进行补充,直接补充惰性原料,如木屑或谷壳等即可,并撒少量水,表层垫料的含水量控制在25%~30%,即看起来是湿的,但用力捏也捏不出水来。这样既保证舍内不过于潮湿,又不扬尘。
冬天温度低于15℃时,垫料要干一点,不能过湿。垫料的厚度随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冬天最好多加点垫料,厚一点为好,夏天则可以减少一点垫料,以养殖舍内不臭为准。
4 再次堆积发酵
肉鸡出栏后,应根据垫料干湿情况,调整水分含量,并堆积发酵。当发酵温度上升至60℃以上保持至少3d,以确保垫料高温杀灭粪污中的病菌,保证下一批鸡苗的安全。在垫料堆积发酵过程中,可将垫料用塑料布覆盖后进行鸡舍空气喷雾消毒。消毒后打开舍窗,使毒气散发后再摊开垫料,然后进鸡。
5 疾病防治
发酵床养肉鸡可以降低患病风险,减少用药,但是并不是不用药,做好发酵床正常的免疫工作发酵床养肉鸡。同时遇到当地有疫情时,也要在空舍后对发酵床舍进行正常消毒。表面消毒,一般不影响发酵垫料内层的正常发酵,肉鸡舍消毒过后,微生态垫料的发酵会正常进行。
新进入雏肉鸡前,如果是新建大棚则进行简单消毒即可,如果是旧禽舍,对栏舍、屋顶、墙壁、笼具、食槽、拌料场所和器具、周围环境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对每一个地方喷湿彻底为止,且最好3d后再消毒1次。入雏前要有预热过程,使育雏棚舍内温度保持在32~35℃。
根据疾病情况,应及时选用不同药物进行治疗。可在饲料中或饮水中添加电解质、发酵床菌种,用于增强机体抗病力。
6 垫料维护
除了根据上面的垫料数量和含水量的维护外,主要靠闻气味来判断发酵床是否处于正常的状态。正常运转良好的垫料气味应该清香、有原料味。使用较久的垫料,会出现发酵粪便的气味,但不臭。刚开始使用的垫料还应该有曲香味,如果垫料中有氨味和轻臭味,则说明粪尿超过了垫料的消化能力,这时应注意:(1)补充垫料增加垫料厚度,特别是冬天,或气温转冷时。(2)添加菌种。将发酵菌与水按1:500倍重量比喷洒垫料,补充垫料中的有益菌。(3)翻动垫料,进入更多空气,增强发酵效果。这种做法主要是在垫料比较板结,或水份过高的情况下进行。(4)饮水。由于肉鸡主要采食颗粒料,考虑不同厂家生产的发酵菌耐制粒高温差异,可在肉鸡饮水中按1:500倍比例添加微生态制剂,在调节肉鸡肠道菌群的同时,减少臭气的排放,并且补充垫料中失活的有益菌。
鸡肉是人们肉类消费的重要来源,禽肉生产的大发展又将为食物安全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随着环境保护、动物福利、食品安全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污染环境、不能很好治理畜禽粪便、不能体现动物福利、不安全的养殖技术,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甚至淘汰,而环保、生态型的养殖技术却会日益受到欢迎和重视,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酵床养肉鸡是环保、生态型养殖模式,完全符合养禽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011–04–20)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200921901004)
S831.4
B
1007-1733(2011)06-0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