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1-04-13董明进李宜柏
董明进,李宜柏
(1.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安徽芜湖 241100;2.安徽省芜湖县动物疫控中心,安徽芜湖 241100)
2007年8月2日,针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猪肉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导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升,给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意见》中明确提出由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时至今日,基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已有三年多了。近日,笔者对芜湖县六郎镇能繁母猪保险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无论是投保中,还是承保或报险、查勘等实践操作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对这些实际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期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借鉴。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六郎镇于2008年9月份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操作方式主要为: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1 000/头,保险费率6%,保费为60元/头,保费的80%由各级财政承担;养殖户承担保费20%,即12元/头;存栏数在30头以上的,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养殖户可直接参保,30头以下的散户可通过镇、村组织联合参保。
2008年9月份,该镇存栏能繁母猪数为1 131头,参保母猪648头,占应保数的57.3%;2009年10月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列为该镇民生工程,存栏能繁母猪数为870头,参保母猪842头,占应保数的97.1%;2010年10月份,存栏母猪数为739头,参保母猪628头,占应保数的85.1%。2008年能繁母猪总保费38 880元,赔付金额14 000元,简单赔付率为36.01%;2009年能繁母猪总保费50 520元,赔付金额39 000元,简单赔付率为77.19%。从两年的投保、理赔情况来看,很明显,大的疫病流行时养殖户投保率要高些,政府部门重视时养殖户投保率要高些。目前该镇生猪存栏量有所增加,良种覆盖率达97%。但要想在生猪养殖业上有个大的发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还有很多事要做。
二、能繁母猪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六郎镇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必须正视的问题,其中的欠缺与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能繁母猪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就政府部门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意识不到位。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长期缺位,造成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对保险,特别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强,没有把农业保险上升至关乎民生高度来理解,以至于不能正确理解国家大力推行能繁母猪保险的深远意义,使能繁母猪保险在地方上的实际推行力度不够。
(二)就养殖户而言
1.参保意识不强。养殖户对农业保险普遍缺乏认识和了解。风险意识较低加上侥幸心理的作用,使养殖户对未来风险转嫁的偏好远远低于对已有抓得住的现钱的偏好。再加上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水平低下,养殖户年人均收入较少,使得即便国家已对保费进行80%的补贴,养殖户仍不愿参保。在高致病性和高死亡率疫病的阴影作用下,保险在一定时期相对要好些。但从长远看,如何提高养殖户的保险意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保险责任不能完全满足养殖户的实际需求。现行的能繁母猪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分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意外事故三大部分。但对养殖户的保障需求来讲,并没有解决在实际饲养环节中遇到的关键问题,从而导致养殖户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例如近几年猪的疫病越来越复杂,母猪生殖系统疾病越来越多,造成配种不成、难产等影响母猪繁殖能力的现象增多,但这些又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产品与需求的不完全匹配,是造成养殖户不愿投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只保能繁母猪不保仔猪,大多养殖户认为保险意义不大。现实中死亡率最高的往往是仔猪,母猪常因繁殖能力下降或其他因素而被淘汰,死亡率较低。能繁母猪保险只保母猪不保仔猪,养殖户不能得到明显实惠。另外只保重大疫病,不保常见病一般疾病,也制约养殖户对能繁母猪投保的积极性。
(三)就保险公司而言
1.成本投入较大。当前能繁母猪仍以粗放的分散养殖方式为主,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对象广泛分布于山区和农村。保险公司要想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扩大业务规模和影响范围,就必须相应地追加成本。同时地域的广阔性与养殖户的分散性给保险公司承保与理赔工作更是带来了一定难度。保险标的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则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查勘、定损、取证等工作;此外,保险公司为降低道德风险还会增加监督成本。
2.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管控。从开展商业保险的经验看,当保险事故特别是大规模疫病到来时,投保养殖户伺机进行投机牟利的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农村地区广大,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不可能深入了解投保标的风险状况,再加上农业生产中不确定因素非常多,造成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的管控力度大大降低。而且养殖户在投保后往往降低风险防范和出险后施救的积极性。使保险公司难以防范养殖户的道德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保险条款。从能繁母猪出险原因上看,大致可归集为自然灾害、重大疫病、一般疾病、意外事故四大类。考虑到风险特性、养殖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操作繁简程度等因素,建议将现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一分为三类,一类以保自然灾害、重大疫病为主,一类以保一般疾病、意外事故为主,另一类是仔猪保险特别条款。此种做法优点如下:一是将重大疫病保险作为基本、专项保险进行推广,有利于费率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下调,使保费更趋近于广大养殖户经济上可承受的范围。二是扩大一般疾病、意外事故的保障责任范围,进一步满足养殖户的差别需求,例如增加难产等保险责任。三是增加10 kg以下仔猪保险特别条款。使能繁母猪保险更切合实际,更能满足养殖户需求,以调动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
2.将能繁母猪保险纳入强制保险体系。将能繁母猪保险纳入国家强制保险体系,有利于提高养殖户、相关职能部门的保险意识,加大对能繁母猪保险的贯彻落实力度;使能繁母猪保险扩大参保基数,更符合大数法则,利于风险管控和保费的下调;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投保户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保险公司的监督成本和经营风险。
3.改“定值保险办法”为“市值保险办法”计算保险金额。目前在理赔中,为便于养殖户接受、追求理赔效率,不论猪龄长短,不管市场价格高低,均以定值保险办法,按保险金额1 000元予以赔偿。这样做一方面有可能侵害了养殖户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为养殖户道德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采用“市值保险办法”计算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所在年龄段的实际饲养成本,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而言,根据统计资料,确定不同年龄段的能繁母猪的平均毛重,然后综合净重率、绝对免赔率折算赔偿系数,计算出赔偿基数,当保险事故发生,则依前一日市场猪肉价格乘以赔偿基数给予赔偿,既保证养殖户能按市场价格有所收益,又防止其为获取赔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建立养殖户、政府职能部门、保险公司风险责任共担协作激励机制。协作激励机制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养殖户与保险公司损失共担,即通过设定合理的绝对免赔率实现养殖户与保险公司损失共担;二是实现对保险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激励,即对与保险公司共同加强风险管控的职能部门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及奖励,充分调动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养殖户、部门的保险意识。单纯依靠宣传手段,不如通过机制促进其角色转换,增强保险参与的积极主动性与风险意识。
5.各部门加强合作,改进承保、理赔工作环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该对参保母猪进行严格把关,核准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坚持不防疫不承保原则,把好 “入口”这一关。保险公司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条件,进一步细化、规范承保理赔工作,则有利于能繁母猪保险更好地开展。例如,为保证参保母猪均接受免疫,确定承保标的的唯一性,降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和防疫部门可采用给参保母猪逐一打上耳标的方式,严把承保关口,降低赔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