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工作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11-04-13郗宏斌户瑞刚
郗宏斌,户瑞刚
(1.河北省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唐山 063000;2.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河北遵化 064200)
动物检疫工作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郗宏斌1,户瑞刚2
(1.河北省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唐山 063000;2.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河北遵化 064200)
一、存在问题
《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唯一的法律依据,而相对应的细则、行业规定等未及时出台,整个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有时出现执法时找不到法律依据等现象,客观上造成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规定,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的发生。
行政执法主体受局限性,多数不合法,其执法结果也就不合法,势必导致行政诉讼败诉,阻碍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部门所属,无独立法人资格,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定规定。尤其乡镇级更无合法执法主体资格,但都还在执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检疫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的标志和服装,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执法形象和威信。作为一个执行国家法律的机构,却没有统一制式的服装,缺少执法的严肃性,也势必制约了执法行为,影响了执法质量。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动物防疫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动物防疫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质量的好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但在动物防疫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难,处理难的问题。据报道,近年来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履遭不法分子的阻挠,甚至殴打。究其原因,一是动物防检疫工作的行政对象是屠工、屠商和牲畜贩运户,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生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工商、税务、卫生防疫人员都身着标志服装,唯独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身着便装,被群众和经营者误认为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没有执法权,不是执法者。所以,一遇到动检人员单独执法时,便会遭到违法当事人员故意发难,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等现象。
二、解决对策
要将《动物防疫法》中一些操作性不强、概念不清等盲区及一些违法行为处罚偏轻或无明确处罚规定的,作出相应的执法解释或及时进行修改,同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减少工作死角,提高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培训,提高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提高政治素质;二是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要采取层层培训、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业务考试考核、建立考核档案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使之熟练掌握检疫检验技术、检疫监督执法标准、办案程序,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组建一支高素质专职检疫队伍,确保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在选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职人员时要从严把关,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把政治思想觉悟高、原则性强、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能秉公执法、主持正义、捍卫法律严肃党性的人员、干部选拔到执法队伍中来。
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名称、性质、职责等方面应统一规范,并明确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最好实行省(市)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管理体制。同时农业部及时制定《动物检疫监督行政执法办案操作规程》、《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着装规定》和《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统一规范法律文书的样式和格式,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要求,进一步体现行业执法的严肃性。国家还应加大投入,保障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必需的办案经费,帮助基层完善实验室检疫检测设备和执法办案所必须的现场摄像取证、快速检疫检测仪器、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快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和一些操作性强的配套法规,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专业法律的可操作性,拓宽检疫监督的范畴,明确将冷库、超市、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纳入动物检疫监督范畴。借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成功的立法经验,对“违法所得”、“运输费用”等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活动中的作案工具设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封存、拍卖权,尽快解决办案难的问题。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