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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的出路
——对胡适政治哲学的解读

2011-04-13

关键词:约法胡适权利

康 海 军

(河南师范大学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思想自由的出路
——对胡适政治哲学的解读

康 海 军

(河南师范大学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在胡适的政治哲学思想中,思想自由是其极为关切的核心概念。鉴于传统中国思想之中根本难觅“自由”这一概念,而现代中国的产生却又必须以自由为根基,胡适就创造性地解释了自由思想。胡适从三个方面阐述思想自由,即思想自由与学术的发展、思想自由与政治理想以及与生活世界的有序建设。

思想自由;约法;秩序

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胡适的政治哲学思想有了不同以往的变化,他明确地提出了自己的自由观点。在那个“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时代,认认真真地明倡自由,实在有些不合时宜,但是任何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担负一份责任的人,或许的确都与其所处的时代有些格格不入之处。易卜生笔下的斯铎芒医生成为一个人民的公敌,却没有改变自己对真理的追求与信仰,因为真理绝非一己之私事,而是与社会国家的生死存亡紧密相联的。对于自由的论述,不论中西皆有皇皇巨著,而胡适关于自由思想的阐释却在他的时论里面得以反映。胡适在一系列的文章之中对自由作了明晰而又深入的分析,虽然相距有半个多世纪之遥,今天看来仍然是不无意义的。

一、自由思想与学术关怀

自由是一个高尚而美好的词,然而自由一词所包含的意义甚多,以至于在自由的名义之下人们一直处于一片混乱状态,“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好外表所欺骗”[1]149。胡适多次明确地发出告诫:什么是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说,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之下,自由究竟有哪几种含义?不回答这个问题,高谈自由就不会有什么积极的意义。所以,对于自由的提倡和引介,对于自由的意义的区分和判别,都应分外谨慎。胡适对于当时关于自由的论证不甚满意,因为在他看来,“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漫骂,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自由。所以,‘人民应享的自由究有几何?’这个问题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2]426。

可以说,胡适的自由思想是在其对传统思想的批评与阐释之中表现出来的。他在评价道家思想的时候曾经说,道家的人生观名义上是看重自由,但是他们一方面要追求自由,而另一方面又不争不辩,所以只好寻找他们所谓内心的自由、消极的自由,而不希望实际的、政治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是不切实际的。自以为众人皆醉我独醒,而其实自己也不过是白昼做梦而已。“他们做的梦也许是政治的理想,但他们的政治理想必不是根据事实的具体计划,只是一些白昼做梦式的乌托邦理想而已,或者,一知半解的道听途说而已”[2]413。在这一点上,胡适显然遵循了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约翰·穆勒的思想,此处的自由“不是所谓的意志的自由,不是与被不幸误解为哲学必然性相反的学说”[3]69,不是哲学的、经济学的自由,而是公民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也就是政治哲学上的自由。胡适以及多数自由主义者所言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的自由。

在胡适那里,政治自由是有着十分清晰而具体的内容的,与道家对自由形而上学式的界定不同。在胡适看来,“我们是爱自由的人,我们要我们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2]381。也就是说,政治的自由,首先就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的自由。并且在胡适那里,这种思想的自由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它与现实的实践密切相关,也就是思想革命是前提,只有思想的革命方才有中国的建设的可能。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胡适仍然没有改变其建设中国的理想和愿望,也一直坚持认为:“建设时期中最根本的需要是思想革命,没有思想革命,则一切建设皆无从谈起。而要完成思想革命,第一步即须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2]453胡适之所以这样定位建设、思想革命及思想自由的关系,与他对革命和建设的理解相关,胡适理解的革命和建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对传统的变革,革命本身也是一种建设。中国现代化过程就是对传统进行变革,进而进行建设的过程,所以欲想有所建设,必须先有思想的革命,而思想革命的前提就是思想自由。

但是,胡适对于思想自由有其独特的考虑,他将思想自由与学术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学术进步与否是衡量社会思想自由程度的标准,“无论古今中外,凡思想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不受限制的时候,学术就能进步,社会就能向上,反之则学术必要晦塞,社会必要退化”[2]456。所以,胡适认为即使在30年代的中国,在事事有待于建设的时候,也应该尽力鼓励思想之自由,而决不是对之加以压制。不但学术的进步能促进思想的自由发展,而且学术直接关系着现实实践。胡适在《爱国运动与求学》一文中说,学术不但可以救国,而且是救国的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救国之道不在于游行示威和血溅疆场,而在于图书馆和实验室。同时,在胡适看来,学术的关怀可以看作是对自由思想的一个锻炼。思想如同技术,非经过锻炼不可。如果以前的弊端在于不思想,胡适对之开出的医疗方法是思想之,“思想自由才是鼓励思想最好的办法”[4]819-824。所以,通过思想的自由发展,可以变革传统的观念,实现思想革命,进而实现社会建设的目的。

二、自由与政治理想

在胡适那里,自由的命运关乎政治的正当与否,这里的政治是指一种人们日常生活世界的存在状态。自由或者思想自由不单为政治生命提供存在之滋养,而且也为政治共同体出现危机之时提供救治之道。但是,理论与实践之间往往有着不小的距离,而就自由与政治二者而言,在胡适看来它们都属于实践的范围。

“政治是一件最复杂最繁难又最重要的技术,知与行都很重要,纸上的空谈算不得知,卤莽糊涂也算不得行”[2]406。否则,任何的良好意愿和理想的法制,最终只会带来祸国殃民的结果。因为胡适对政治的理解是从生活世界的角度而言的,亦即政治就是人们的生活方式,这是对狭隘政治的一种扬弃。所以胡适说:“政治的设施往往关系几千万人或几万万人的利害,兴一利可以造福于一县一省,生一弊可害无数人的生命财产。这是何等繁难的事。”[2]406由此胡适认为政治必须是谨慎对待之事,民生国计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同时其利弊也不是一人一时能够轻而易举就看得出的,所以政治是一个没有止境的学问。而当时中国最缺乏的就是懂得政治学问的专家,本来国家的管理者更应该是政治学问的专家,但中国的管理者却极其匮乏政治的学问,这样的管理势必导致一个危险的恶果。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是专家治国,在胡适看来管理者只有在专家的指导下,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才能实现中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也只有这样,专家的政治才会有出现的可能。

胡适所提倡的自由可以说是政治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这在胡适讨论如何争取自由的问题上得以体现。自由是实现国民对政府监督的基本要求,因为:“第一,是要想尽我们的微薄能力,以中国国民的资格,对国家社会的问题作善意的批评和积极的讨论,尽一点指导监督的天职;第二,是要借此提倡一点新风气,引起国内的学者注意国家社会的问题,大家起来做政府和政党的指导监督。”[2]382因此,胡适不想组织政党,他对于当时的中国政治现状,在表示自己的政治主张之时认为,也许人们只有善意的期望与善意的批评,因为人们期望政府做得好,故愿意时时批评它的主张、组织和实际的行为。这个批评的目的显然是希望政府自身得到改善。

正是在这种的认识之下,胡适分析了关于“党”和“政”的关系,认为当时国民党的“党”与“政”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不分明,并且在实际上不能行得通。胡适借用孙中山对“政权”与“治权”的区分,对“党”与“政”重新限定分析。“党的权限是‘政权’,政府的权限是‘治权’。治权是执行政务之权,政权是监督行政之权”[2]383。“政权”与“治权”的关系类似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会和政府的权力,国会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权力,而在中国“党权”就是“政权”,“党权”监督权的实现需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胡适通过这种理解将“党权”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以达到限制“党权”。个人权利与党权一样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个人权利本是个人应有权利之意,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个人权利应该是法律赋予的,是国家赋予个人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自由。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胡适认为自由即是权利,权利的获得也是责任的另一面。

个人的权利需要政府的赋予,但在当时中国的条件下,个人“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2]580。所以在实现革命的过程中,个人乃至一个民族革命的权利,都不是政府愿意赋予的,而是一个个人、民族通过革命争取的过程。通过革命,个人、民族实现了自身地位变革,将自身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这个革命的过程是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也没有办法实现自身的自由。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争取权利就是争取自由。但是胡适认为争取自由是应有正当的方法的。

这个方法在胡适看来,“不是匿名文字或秘密传单的自由,乃是公开的,负责任的言论著述出版的自由”[2]382。胡适反对一般的秘密传单的方式,也反对匿名文字的方式,因为在胡适看来这些争取自由的方式是不负责任的。他追求的是一种坦诚对话的争鸣,是用真名实姓发表自己良心的上要讲的话。“争自由的方法在于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2]382,这几乎是胡适一生坚持的观点。以正当的手段争取自由,在正当的法律的范围之内争取自由,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的不受损失、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和平,才能使一切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之下有所发展。

三、自由、法和生活秩序

自由不是放纵,不是没有底限。自由与法的关系是思想家们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近代社会。在胡适的政治哲学思想里面,自由与法是相辅相成的。思想的自由与法似乎成为一个康德意义上的二律背反的难题。

“法”在胡适那里没有合法性的基础。“人权的保障和法制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2]390,因为“模糊命令”不能作为法律的基础,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无私,真正的法律是具有绝对的权威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当时的现状,胡适不满地指出,在法制的社会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和军队的各级军人的行为同样不能超出法律的权限之外,同样不能随意拘禁和惩办任何公民。胡适的观点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制基础!”[2]390而近现代公民社会的最重要之点是权限的划界,所以法律必须寻找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

这样,胡适对于当时的“约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制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约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2]390胡适在这段话下面打上了重点符号,表明胡适的最大希望就是一个约法的制定。一个现代国家的出现,在很大的意义上是取决于一个合理而又完善的法律的制定。但是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胡适不同于专业政治学家的地方就是他没有执著于纯粹政治理论上的争论,而是融理论的理想于现实的情状之中,力求社会国家有朝一日能够走上康庄大道。但是,胡适的“约法”与当时约法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

胡适理论中的约法是 “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2]390。可以说,胡适在“治权”思想上走得更远,胡适说:“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2]390在胡适看来,政府的权限是最急迫需要规定的。通过法律将政府的权力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样一旦政府和管理者出现违背法律、侵犯民意的行为,就可以通过法律制裁它们,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在胡适看来,制定约法是实现法律权威的基础,这样才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因为人权的充分保障绝非临时的约法所能担负了的。

所以,胡适对于约法的期许不在于约法本身,而是在于宪法,在于思想自由。自由——思想或政治自由——不能与法律不相干系,而是相反,“如果人们认为自由是免除法律之外的自由,这种自由同样荒谬绝伦,因为所有其他的人将以此而各自成为自己的主人”[1]147。也就是说,人们将要处于无政府状态。胡适自从留学归来所经历的混乱莫过于这种无政府的状态了,所以他急切地呼吁约法乃至宪法的确立。只有有了确定的宪法,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个人权利。在胡适看来,就是在约法的同时,应该制定出宪法。对于人民参政的问题,胡适坚持认为,治理国家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专门的知识,而这种知识正是中国当时所缺乏的。对中国普通民众而言,不能因为他们不懂政治就否认其参与政治的权利,而是要引导民众参与政治,将政治作为对民众的教育。通过政治教育民众,引导民众参与政治活动。在胡适看来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针对当时的训政理论,胡适的疑问是“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2]433所以,宪法的功用必须重视。

只有在宪法的辖治之下,公民和政府才能各司其职。“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2]433。没有经受现代社会政治思想洗礼的民族,在胡适的眼里是不成熟的。胡适所说的经受现代政治洗礼,不仅仅是政权管理者需要经过现代政治的教育,同样也包括普通国民。胡适也指出了两者所受的政治教育之不同,政权管理者所受的是法治的训练,即是要在法治的规范下进行政治行为,而国民更多的是要在政治管理下接受普通公民政治教育。胡适将这些教育都作为实现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基础,在他看来没有一部宪法的保证不可能有训政。胡适的这一信念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之上的: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政;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胡适认为限制政府的权限并不是使政府软弱无力,而是不使政府过于强大,以至于公民的自由被戕灭净尽。一面帮助政府使政府有力,一面监督政府不使政府腐化。但是,胡适还是警告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通过各种方式来监护自己的权利,以便更加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因为 “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2]576。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权利,才会使秩序井然的社会出现。

四、思想自由的出路

思想自由是胡适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胡适几乎终生都在探索这一哲学理念,“宁鸣而死,不默而生”是其将自由之哲学理念贯穿于实践的具体表现。胡适将思想的自由分为不同层面去考察,以实现为社会开太平的理想,然而现实之残酷使得其理论价值得不到彰显。于是胡适的政治哲学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对思想自由有了新的思考。但这只是对思想自由考察角度的改变,他所关注的问题依然如是。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胡适一直在研求思想自由的出路,这种不懈的求索精神大概正是思想自由的一种体现。

[1]Hobbes, Leviathan.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胡适.胡适全集:第21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

[3]John Stuart Mill.Utilitarianism, Liberty,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selections from Auguste comte and positivism / edited by H. B. Acton[M]。 London : J.M. Dent & Sons Ltd., 1972.

[4] 胡适.胡适全集:第3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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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2359(2011)06-0157-04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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