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成制教育金融推广价值的可行性研究
——兼与窦尔翔商榷
2011-04-13鲁守博
周 昭,鲁守博
(1.北京化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93;2.山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 淄博 255012)
对分成制教育金融推广价值的可行性研究
——兼与窦尔翔商榷
周 昭1,鲁守博2
(1.北京化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93;2.山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 淄博 255012)
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上学难、上不起学已经成为一个被人普遍关注而又未能有效解决的棘手问题。分成制教育金融是在综合分析家庭、社会以及国家财政能力相对有限,国家教育助学贷款也存在一定不足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新思路,是要解决教育融资问题的一种新理念。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基本原理就是将风险与收益结合起来,实施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以较好地解决激励问题。将分成制引入教育金融制度并将研究重点放在需求方是窦尔祥的创新性探索,但是,把分成制作为一种成熟的经营形式用来解决困难学生的筹资问题,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推广普及难度较大。
分成制;教育金融;推广价值;窦尔翔;星探公司
一、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基本理论概述
作为一个创新性概念,“教育金融”一词最早由乔春华提出。他认为,教育金融包括“建立教育银行,发行教育债券,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教育信托,发放教育贷款等”[1]。在这里,教育金融是与教育财政相对应的概念,并且教育金融的定义比较宽泛,既指国家对高校的资金投入方式,也包括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资金来源方式。国外目前还没有人对“教育金融理论”进行研究。相近的研究有美国学者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 S.Becker)及爱德华·丹尼森(Edward F. Denison)等人在20世纪60年代共同研究并逐步形成的教育经济学,它阐述了教育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关联性,认为人力资本是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的收益比物力资本带来的收益还要大。经济要发展就要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又因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源泉是教育,所以也要重视教育投资。但是在舒尔茨等人那里,假定教育“资金的可得性”作为前提条件已经被解决了。所以教育金融与教育经济学研究重点是不同的,在“本质上它是对人力资本理论前提假设的阐释”[2],即教育金融就是要研究这个前提条件怎样被解决的,要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寻找资金来源所作的一种尝试。
与前述研究观点不同,窦尔翔对教育金融有新的解释。他认为教育金融专指“基于教育需求方的市场化融资问题”,主要包括债性融资和股性融资两种情况。但在这里教育金融主要指“股权类融资模式”[3],股权类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模式借助于风险共享机制可以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股性融资的原理来源于分成制。回顾现有文献发现,“目前几乎没有人将分成制引入教育金融制度,但先前的研究为分成制教育金融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因此,基于分成制的教育需求方的金融制度是“三大方面的创新性结合”[4]。将分成制引入教育金融制度并将研究重点放在需求方是窦尔翔的创新性探索,除他以外国内外目前少有人对此进行研究,分成制教育金融在现实中大多被人们忽视。分成制教育金融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模式。分成制除以租佃制的形式广泛存在于农业,还有分成制税收、“明星-经纪人”的盈利分成模式等,在美国的加油站、零售店及美容院等行业领域也普遍存在。20世纪90年代后,英国政府为了解决沉重的财政负担,实施“先上学,后交费”和“按收入比例还贷”的政策,它在还款期限和数额上具有分成的思想,其实质是一种分成制盈利模式,把助学贷款与分成制联系起来,把投融资双方的风险与收益连接起来,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这些分成制模式的运用为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成功经验。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基本原理就是将风险与收益结合起来,实施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以较好地解决激励问题。
但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上学难、上不起学已经成为一个被人普遍关注而又未能有效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好,实施科教兴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就很难实现。教育金融是在综合分析家庭、社会以及国家财政能力相对有限,国家教育助学贷款也存在一定不足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新思路,是要解决教育融资问题的一种新理念。按照窦尔翔等人的观点,所谓教育金融是专指“基于教育需求方的教育资金融资问题,并不包括教育提供方的资金筹集问题”[2],因为有关学校单位的资金筹集渠道及方式,可归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融资范畴,有许多传统的成熟形式可以借鉴和利用。他进一步指出,教育需求方融资又可分为交易类筹资和转移类筹资两种方式。转移类筹资包括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社会力量资助和家庭成员转移等主要形式,这类转移多具无偿性特征,这三种转移形式在解决当前社会上的困难学生上学方面均具有较大局限性。交易类筹资又有债性融资和股性融资两种主要形式。债性融资就是传统的借钱还债方式,股性融资进一步细分为家庭股性融资和社会股性融资两种具体形态。家庭股性融资是由每个家庭承担学生学习的一切费用,学生学业有成后再回报家庭,家庭类似于一个合伙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对象就是培养学生,实行风险自担与收益自享。在中国,家庭股性融资是解决目前教育资金的常规方式,但这一方式在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遇到了极大困难。当家庭股性融资不能有效解决受教育者的资金筹集问题时,是否可以依靠社会股性融资渠道呢?按照窦尔翔等人的观点,用社会股性融资的方式是可以解决部分学生上不起学这一难题的。窦尔翔等在其多篇文章中反复论证了分成制的星探公司人才培养模式的原理及其优点,以此证明它对教育金融融资方式的借鉴价值。各类“星探公司”对艺人、球星进行投资、培养、包装并使其成才成名,由于星探公司为此承担了投资风险,付出了巨大努力,因此它要求以分成将来艺人、球星的巨额收益为条件,收回投资而获益。把这样一种模式运用于对学生培养就形成了分成制教育金融。在这里,社会股性融资与分成制教育金融是指同一个意思。窦尔翔在其文章中指出,分成制教育金融是所有融资手段中能最有效地解决目前教育融资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不可否认,分成制中的租佃制或股份制都是成功的企业经营形式,但是这种企业经营模式运用于受教育者的投资培养能否成功呢?我们知道,运动员、艺人明星的潜在品质,企业家的能力这类东西基本是一种天赋,像矿藏一样其分布是不均匀的,与先天性有关,是自然垄断,不完全与教育培训有关,或者说教育培训只是其成功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全部。教育经历与个人能力也并不必然相等,个人能力与将来的收入多少也不是绝对相当,还有一部分机遇存在。还需要说明的是分成制教育投资机构是以全部学生作为投资对象还是选择部分学生来投资,其结果也不完全一样。窦尔翔在文章中还指出,“教育金融不仅仅是融资问题,还包括投资与理财”[2]。对投资方而言,是投资与理财问题,投资的目的是收益最大化,所以其投资必然是有选择的投资。但对筹资方的学生来说,其目的是“投资与理才”,或“投资与成才”的关系。这样双方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是投资盈利与投资理才的关系,所以,这对分成制教育金融的价值提出了疑问。进一步看,被选中的那部分学生是否愿意接受这一培养模式?如果他接受,他将来一定会成功吗?假如不成功的话他怎样协调与投资人的利益关系?分成制教育金融怎样扬长避短,它自身具有哪些优势?
二、分成制教育金融理论的优劣分析
窦尔翔等从多方面分析阐述了分成制教育金融的优势所在。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分成制教育金融能较好实现成本-收益-风险的对称
分成制教育金融由于具有类似股份合作的性质,投融资双方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相互激励,相互约束,所以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它与债性合约相比有明显优势。新型教育金融制度对教育需求者具有“责利分担机制”[2]的功能。而债性合约是固定收益类合约,主要风险由投资方完全承担,若投资失利或失败则由投资方承担责任,成功时投资方收益也因事前确定而不能增加,所以其激励约束机制较差,风险与收益并不对称,即“债性教育金融制度下的成本-收益-风险的非均衡性依然存在,债性教育金融的效率不能突破自身的局限”[5]。其实窦尔翔提出的股性金融具有激励约束机制的观点,仅是一种传统的产权理论观点。传统产权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的占有权,由此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地提高企业的效益”[6],即产权关系越明晰,产权人越有动力去关心其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某人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越大,他越有动力去关心投入和产出,这就是传统产权论的观点。但超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绩效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联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只有竞争才能改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原因是竞争会造成优胜劣汰的结局。产权论只是阐明了收益激励机制对提高企业绩效的作用,而超产权论则进一步证明激励约束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促使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郎,通过对实践的观察与理论分析都证实了这一结论。所以,分成制教育金融在没有引入竞争因素的前提下,其积极作用到底如何是值得思考的。
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怎样引入竞争机制?一是实行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竞争,要有较多的投融资主体,便于形成竞争格局;二是实行对投资对象的中途淘汰制,这种压力有利于融资方进取努力,追求卓越;三是允许被投资对象对投资者有一定自主的选择权,迫使投资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样有助于形成双方互动格局,使投融资双方的效应函数趋于一致。
(二)股性金融对债权类融资具有“捆绑效应”和 “增信效应”的功能
窦尔翔认为,股性合约是对债性合约缺点的克服和补充,“债性合约的劣势显而易见”[2];在同时存在股性合约与债性合约的条件下,股性合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强于债性合约,股性合约对债性合约具有增信效应和捆绑效应[2],因为股性合约的投资者会更有动力选择投资对象。他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助学贷款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学生贷款拖欠情况严重,盈利性小,流动性差,违约率高,制度运行成本高等顽疾依然难以去除”,因为“这种固定收益类工具具有其天然的效率缺陷”[5],所以,债性合约对银行没有较大的激励约束效果,对学生的贷款追缴机制、惩罚机制都不健全。李文利认为,“学生贷款单笔数额较普通贷款小,笔数多,操作成本大,若发生坏账,收贷成本却很高”[7]。于是窦尔翔结论性写道:“分成制契约则是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制度效率将会有飞跃性提高。”[6]其实,窦尔翔只是看到了问题的局部,并不全面。从一般意义上来看,由于股东是剩余索取者,它们承担着边际上的风险,因此最有积极性作出最好的相关决策,其他参与者如债券持有者由于是固定收益索取者,因而缺乏激励。但是当企业处于破产的边缘时,股东的收益已经固定为零,缺乏适当的激励,这时债权人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要为新的决策承担风险,因而也最有积极性作出好的决策”[8]。这说明债性金融在有些情况下比股性金融的约束更强。在现实中,股性金融中也出现了代理人不尽职的现象,股东长时期没有分红收益所得的现象,股东无法有效约束代理人及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分成制教育金融投资方的每个工作人员是否能充分尽职尽责,会不会与投资对象形成合谋损害风险投资基金的共同利益,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也说明股性金融的有效作用存在一定变数,并非完美无缺,它与债性金融并非相互对立,二者之间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有互为增信的关系,但并非单向的增信关系。
(三)分成制教育金融有利于供资方成为教育专家,改革传统教育制度,提高教育效率
窦尔翔认为,分成制教育金融的价值不仅可以解决教育需求方的资金瓶颈问题,而且“具有促进教育制度改革的作用”。因为这种共分机制使供资方有动力去为受资方提供增值服务,“使供资方逐渐专业化,成为具有专业特长的教育专家”[9]。因为分成制教育金融投资方专注人才选拔、培养、投资,阅人无数,经验丰富,会逐渐成为懂教育规律的“投资理才专家”、教育专家,使传统教育问题迎刃而解。再者由于供资方与学生目标的相对一致性,供资方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学生提供专业选择、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使受教育者得到最大程度满意,最终实现双方各自目标,实现目标最大化。当然双方目标的基本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冲突。投资者的出发点是追求投资收益,而受教育者则有一个学习的兴趣及偏好问题,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谁服从谁的利益?再者,投资方相对来讲是一个强势集团,投资方会不会以霸王条款的手段迫使投资对象接受不利条件?出现这种状况谁替投资对象说话?若出现这种情况还会提高整体教育效率吗?
(四)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具有后继增值服务功能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实施会使教育决策机构化、科学化,避免传统决策的偶然性、盲目性。此外,增值性还表现在“后续跟踪环节”[2]方面,即学生与学校及企业的谈判能力提升问题,学生就业后的继续教育问题、各种能力提升问题、工作转换问题,都有投资方的参与和帮助。
当然,窦尔翔在《分成制教育金融投资基金:机制及效应》一文中也谈到了单纯的分成制教育金融的不足。“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设计主要强调的是单个投资者对单个教育需求方的投资,这类投资也存在制度上的美中不足”[10],如资金规模小、投资风险大、无法正确识别投资对象、专业知识有限等。但通过引入投资基金这种创新性工具,构建分成制教育金融投资基金,会克服分成制教育金融这一制度的缺陷。从理论上讲,投资基金的理财优势我们无可怀疑,但是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对分成制教育金融普及性的看法
由上分析可见,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与其他融资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有更多的可行性和优越性,能有效解决许多学生上学难、上不起学这一棘手难题,是在“为获得教育资金寻找一条新的通道,让教育的客观权利与贫富脱钩,不让任何一个有潜力的人失去教育机会”[2]。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出发点是把所有家庭困难的学生作为服务对象的,这样看来,它应该对全部需要教育融资的人是适用的。但是从窦尔翔一系列文章的分析过程及结论方面看,它与命题的出发点相矛盾,这里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一)星探公司模式是否可以推广运用在教育领域
各类成功艺人和运动明星所具有的特种潜质就像自然界中的矿藏,是天生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从事“造星”的经纪公司对“星”的选拔培养一般开始于这些人的志向已定或者某种内在潜质已被发现之后,在这一过程中,投资经纪公司更有主动性,占据主动权,它选拔培养对象的前提条件是受选者将来能给自己带来可观收益,而较少受其他因素影响。一个没有这类天赋而渴望成功的人,不管他愿望怎样强烈,家庭何等困难,都不会被星探公司看好,并被星探经纪公司青睐。星探公司培养的是社会上一些特殊类型的人才,是万里挑一的佼佼者,这是它成功的条件,若大范围、批量化培养投资对象,则失败的概率将会大幅度增加。窦尔翔在《分成制需求方教育金融制度的理论渊源》一文中也提到,分成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只是在一些特殊人才培养方面得到运用,“这些特殊人才包括杂技人才、体育人才和影艺人才等。这些人才的成功一方面需要特殊的训练方法,另一方面需要巨大的训练费用”[4]。这些投资经纪人出资和管理技术,而那些艺人、球星以自己的人力资本入伙,形成风险利益共担体。因此,分成制是一个成功的解决方案。
当把分成制的星探培养模式运用于解决受教育者的融资困难时,有些难题要克服。如投资对象是否都符合经纪公司的选拔要求,这些人从什么时间开始接受这种模式的培养,他们今后的职业选择怎么办等,都会直接影响到经纪公司的投资回报问题,显然在教育领域实施分成制培养模式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远比各类成功艺人、球星的分成制运作过程不知要复杂多少倍。即使通过经纪公司能解决某些人的上述全部问题,但能否大量解决所有人的这类问题也是有疑问的。仅考虑解决问题的成本支出就可能非常巨大。所以,分成制的星探模式在教育金融领域的运用不具备推广性。
(二)用创业投资基金的原理分析这一问题也存在异议
“分成制教育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有一定的相似性。一个是私募性;二是都采取了基金机制”[2]。在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一般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进行市场前景分析,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判断,了解项目处于哪一发展阶段,人们对新产品、新事物认可接受的难易快慢,相关产品或行业的近似性或替代程度怎样,等等,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严谨的技术和战略分析,基本可以了解其可行性,大致可以掌握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把握性大小。用此类方式投资培养学生是否可行呢?投资风险项目是对物的投资,而投资人才培养是对人的投资,每一个人的智力、体质、性别、想法和寿命等都有差别,甚至是千差万别,并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想法和做法也不一样。星探经纪公司或者教育风险投资基金要想把握成功,就必须对每一个人进行详细的分析、归类、筛选,可谓费时费力。当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符合选拔条件,这就出现了优胜劣汰的现象,一些需要得到帮助的人会得不到必要的帮助。要做好上述一系列相关工作,需要教育金融投资机构做大、做强、做专,而一些中小型教育金融投资机构是否有能力提供这类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很值得思考。
进一步来看,规范化的投资基金面对无数的、千差万别的单个融资方,会有成本的考虑,有选择范围的考虑。我们知道,现实中的大银行一般倾向对大企业融资,歧视中小企业的融资,原因就是出于对贷款成本的考虑。笔者认为,即使有了基金这种投资机构,也很难较好解决融资方的资金需求问题。另外,投资基金对受教育者的道德风险控制也是一个需要克服的难题。窦尔翔假定分成制教育金融投资风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都能得到控制,但实际上事情并不这么简单,这个假设是不完备的,尤其是道德风险很难控制。传统产权论认为,资产被私人拥有后,资产拥有者就会产生一种对资产关切的激励,但是“在道德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产生反向选择爱护自己资产的行为”[6]。所以,资产论的应用前提只能是:不存在道德风险产生的条件。因此,假定分成制教育金融中的道德风险能得以控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在信用环境缺失、惩罚机制不得力的背景下,要控制道德风险发生难度很大。既然分成制教育金融道德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则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实际作用就极为有限。所以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实施和其他融资形式一样均有局限性,推广普及难度较大。
(三)窦尔翔等提出解决问题的初衷与解决问题的措施及结论自相矛盾
为了解决不少学生交不起学费、上不起学的难题,窦尔翔提出以分成制教育金融这种模式来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它应该是一种广泛有效的形式,若仅适合于特例,则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但是窦尔翔等在《创新金融机制,提升教育效率》这篇文章中又提出这样一些减小投资风险的策略:一是尽力选择有很大潜力的学生作为培养对象。这实际上就偏离了对全部需要融资的学生给予帮助的宗旨,那些需要融资上学但天赋一般的学生很难被选中;二是提出选择成才周期短的学生,如硕士、博士等,这样一来就使其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说到底这是一种只适合少数人需要的投资模式,适合经济困难的部分好学生,大多数学生难以受益。窦尔翔在《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模拟实证研究》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为了促成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实施,要选择投资期限比较短、风险比较低、收入增长率比较高的工商管理硕士作为投资对象进行研究。“选择这类投资对象,投资人的风险相对降到了最低,有利于分成制制度的实施”[11]。他在《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模拟实证研究》的结尾中总结道,分成制的基础是融资者的未来收入,如何预测收入的大小、如何确定并能确认作为双方分配利益基础的收入成为一个难点。收入的多样化,收入的极不稳定性,收入申报制度的缺乏,收入易于在家庭成员中负债人与非负债人之间的转移,都可能造成分成制教育金融模式实施的障碍。所以,“从普通意义上说,该研究仅仅是分成制能否实施的一个模拟性实证研究,在实践中普及尚需要征信机制健全、回收机制健全以及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11]。由此可见,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总体看来,是只适合少数人才成长的培养模式,在当前它还不具备广泛运用的价值,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理论研究。
总之,分成制作为一种成熟的经营形式用来解决困难学生的筹资问题,存在较大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投资对象的复杂性。一种金融工具不能实现标准化运作,也就很难得到广泛发展,而局部适用,就陷入精英之圈,分成制教育金融目前就是这样一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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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迪尔]
G40-054
A
1000-2359(2011)06-0089-05
周昭(1963-),女,山东菏泽人,北京化工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主要从事财务理论与税收研究;鲁守博(1964-),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企业融资研究。
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