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行总”儿童特赈活动刍议
2011-04-13王春龙
王 春 龙
(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抗战胜利后“行总”儿童特赈活动刍议
王 春 龙
(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八年抗战,成千上万的儿童沦为难童,亟待救助。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帮助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儿童特赈活动。为使活动顺利进行,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儿童特赈活动的工作对象、原则、目标与方式等重要政策。这项活动主要从对失依儿童的收容、开展儿童福利工作及儿童供食运动等三个不同方面进行。这一活动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数量不等的儿童教养院、育幼院、收容所和服务站等机构,使数十万难童得到救助。但是,也存在着受到救助的难童在应该救助的儿童中所占比例过低及地区分布不均等问题。
抗战;“行总”;儿童;特赈;刍议
特赈是抗战胜利后善后救济事业的四个方面之一,也是蒋廷黻署长及其领导的“行总”(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的简称)比较重视的救济活动。它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范畴。“行总”在“联总”(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简称)的帮助下,先后向全国640家难童收容站、1410家儿童福利机构和1570家孤老伤残救济院等特赈机构提供了9万余吨的各类食品以及大批衣服、被褥、医药用品,使数以千万计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和孤老伤残者得到了特赈救济,帮助他们渡过了暂时的难关。本论文拟就“行总”针对儿童开展的特赈问题做一初步研究。
一、抗战胜利后儿童特赈活动开展的必要性
八年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使中华民族失去了数以千万计的鲜活生命。其中不乏年幼的少年儿童和年迈的老人。除此之外,大部分则为青壮年。他们有的因参加国共两党的抗日军队而战死疆场,有的作为“良民”在家乡被日军攻占时而惨遭杀戮,有的被日军掳去充作劳工而活活累死。这样,年幼的儿童失去父母的依靠,成为无人抚养的孤儿,生活完全没有着落,疏于教育,乏有关爱,身体、心灵均备受摧残,年迈体弱、因伤致残的由于失去子女的关心而常年颠沛流离,显得孤独无助。
有鉴于此,“行总”署长蒋廷黻首先向全社会提出:“我们应该办理老弱残废的救济。”[1]继而,他又对行将开展的特赈的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儿童因战事致与家庭离散者”与残废者和老弱者被列为三种必须予以特殊赈济的对象。蒋廷黻及其领导的“行总”认为,“对此类特殊者”,应该“举办特赈,予以特殊之待遇,使能各遂其生,皆有所养”,“盖以此类人民,非得有组织之救济,必难安身立命,其需要实最迫切”[2]464-465。
虽然蒋廷黻及其领导的“行总”计划将难童、残废者和老弱者三种人确定为特赈的主要对象,但是由于这三种人人数十分庞大,“行总”从“联总”处获得的用于特赈的救济物资数量有限,时间又较短,加上其他种种困难,“行总”在开展特赈活动时,必然有所侧重,不宜均匀分摊,否则,难收理想效果。那么,哪一种人应该成为特赈的重点呢?蒋廷黻对此做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他认为,应该将难童确定为特赈的最主要对象:“在这种救济之内,最要紧的是无家可归而又无人照顾的儿童。这种儿童,将来在收复区内究竟有多少,此刻不能预计。我们必须尽我们的力量去帮助他们。”[1]也就是说,在蒋廷黻及其领导的“行总”看来,对于那些年迈的老人和残疾人应当给予临时收容和适当救济,但是更应该重视对儿童的救济。他又告诫人们,对难童的救济绝非易事,它也是“行总”开展的特赈活动的难点所在。他说:“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救济是不容易的。”[1]对儿童的救助,既要体现在物质生活方面,还要体现在对儿童的教育方面。对儿童的教育,既要重视普通的“国民教育或职业教育”,也要重视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3]。因为儿童在收容所或救济院长大者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心理。一方面,等到他们离开院所踏进社会的时候,他们常感觉社会的寡情而要回到院所。另一方面,社会常发现这种儿童不守规矩,不懂世情,不负责任[1]。对于儿童的这些心理问题,蒋廷黻认为应该“由国家作父母,以教养此种可怜幼童”[3]。计划从多个方面入手,甚至“预备请中外专家共同努力,设法改良”,他认为,只要多管齐下,方法得当,对儿童心理的改良是能够成功的[1]。
二、儿童特赈活动开展的重要政策
为了使“行总”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分署在开展儿童特赈活动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总”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就一些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法规包括《善后救济总署赈恤业务原则》《善后救济总署儿童救济工作大纲》《善后救济总署各分署办理失依难童临时收容及安置计划纲要》《善后救济总署难民临时收容所儿童福利工作应行注意事项》《善后救济总署各分署举办儿童寄养办法》《善后救济总署儿童供食计划纲要》等。
为了使有限的特赈援助物资充分发挥作用,赈济更多的难童,“行总”决定对于开展特赈活动的场所及设施采取两种方式获得:一是自办,“行总”及其各分署利用“联总”提供的设备、现款等在全国各地开办场所,添置设施,使之符合开展特赈所必需的条件。二是利用中国原有的社会福利设施。这两种方式要以后者为主。“行总”署长蒋廷黻在其签署的《善后救济总署赈恤业务原则》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本署及所属各分署以不另设机构办理为原则”,尽量利用原有社会慈善机构或设施。另外自办类似机构,只能是在过去没有,而现在又非有不可,必须兴办的情况下才能创办[4],以便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但是,那些中国原有的社会福利设施由于大多年代久远,并且普遍经历了战火的摧残,不同程度地被破坏,欲使其在“行总”开展的特赈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作用,必须进行不同程度的恢复。因此,“行总”又规定,“各收复区或其他灾区原有公私立老弱残废等救济机构,因战事摧残,计划恢复,经其申请资助时,当地分署或其他机构,应予物资或经济之补助”,并且“其办理著有成绩者,得供给物资与人才或订约合作”[4]。
关于工作目标,“行总”规定:通过对儿童“施以各种救济,期能协助政府实现四善原则——善生、善养、善教、善保,培育健全生活,优良国民,以增进民族活力,奠定建国基础”[5]130。关于实施原则,“行总”规定:第一,不管是收复区的儿童,还是非收复区的儿童,只要他们“因战事影响而需要救济者”,均应作为特赈的对象而受到“行总”的救济;第二,根据儿童的体力与兴趣等实际情况,“订定富有教育意义之劳动服务与劳作训练各项设计,以便分派十二岁至十六岁之难童加入活动”;第三,除非因为特殊事故,例如父母神经失常、患有必须隔离的传染病以及他们行为不良等,不得使儿童“脱离其家庭生活,以维持其家庭之完美为原则”[5]130-131。关于工作对象,“行总”规定:接受儿童救济的年龄范围为胎儿至十六岁儿童;符合特赈条件的儿童共有10类,分别是流浪儿童、失依儿童、无住所之儿童(有父母亲友而无居住处所者)、营养不良之儿童、残疾儿童、赤贫儿童、贫苦孕妇、疾病儿童、贫苦之解组家庭儿童与非婚生儿童等[5]131。关于推进方式,该大纲规定:“为推进儿童救济工作,得组织各种委员会,并运用已有之儿童福利机构协助进行。”对儿童的救济工作,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儿童的临时收容与安置、发放寒衣与食物、供应特殊营养以及其他有关儿童福利工作等[5]131-132。
“行总”还规定,各分署在开展儿童特赈运动时应该将普通食品中适合儿童食用的大米、面粉、罐头水果、肉类和蔬菜等以及特种食品牛奶、黄油、白糖等的大部或全部用于儿童特赈运动的开展以满足儿童生长发育的需要[6]。
由上可见,“行总”为了有效推进儿童特赈活动,颁布了一套法律法规,就儿童特赈活动场地与设施的充分利用、工作目标、实施原则、工作对象以及活动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总”在全国各分署推动儿童特赈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儿童特赈工作人员的训练
对儿童的特赈救济,相对其他救济种类,有其特殊的地方,因为它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儿童。对他们进行救济,既要有力量,有热情,还要有一定的医疗卫生知识,尤其是心理护理、儿童教育知识。而这些专门的知识又是当时“行总”及其各分署开展特赈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十分欠缺的。为了使儿童特赈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行总”看来,人才培养,不可或缺,势所必然。
因此,“行总”特会同“联总”驻华办事处、各分署所在地区的省市社会处等机构,于1946年夏,相继在各地举办儿童特赈工作人员讲习班。培训对象为“行总”及其分署招募的、当时在各地慈幼救济机构服务的工作人员。每一期讲习班的学习期限大约为两个月。担任讲习班授课任务的老师基本上是“行总”及其各分署从各地著名大学及科研院所聘请而来的知名专家、教授。培训的主要课程有:新的社会学理论、儿童特赈工作的意义及要求、医疗卫生常识与教育知识等。他们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做到“学”“习”并重,另外还有一定的业务讨论活动。不仅如此,讲习班举办期间,“行总”还请求“联总”派来了一批外籍专家来为他们巡回授课。例如,美籍专司社会福利工作的专家甘蒲应邀来到中国,在各地巡回为他们讲授了名为“儿童福利及机关管理”的课程,受到了好评。
通过为期两个月的讲习班的培训,他们既学习了许多宝贵的新理论知识,又获得了亲自动手操作的机会,增长了实际操作的技能,为特赈活动在全国相关地区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
四、儿童特赈活动的概况
各分署根据“行总”颁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相继从多个方面开展了以儿童为救济对象的特赈活动。
(一)对失依儿童的收容
1946年秋,“行总”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以解决流浪儿童生活为目标、以收容为主要形式的失依儿童的救济运动。
对失依儿童的收容,基本上是按照如下手续来进行的。
首先,“行总”指示各分署发动所属工作队在当地尽力展开对失依儿童的收救。在此过程中,各分署还函请该分署所辖地区的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及警务部门协助工作队开展工作,要求它们将了解的有关失依儿童的信息及时告知工作队,以便工作队对他们进行及时的救助和收容,特别是要求当地警务部门注意了解那些夜深人静之际仍然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失依儿童,一发现有类似情况,便尽快通知工作队,使工作队对他们进行救助、收容,当然,警务部门也可直接将他们送达最近的各分署设立的收容机构。
其次,为保险起见,工作队在发现有失依儿童需要收容时,一般请当地为人正直、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人予以证明,确属失依儿童的正式编入收容机构,若该儿童尚有父母和家庭者,便迅速将其送回父母身边。
再次,确属失依儿童的,在正式列编收容机构后,收容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他们填具表格,开具收容证明书,对他们进行一些体格上的检查,为他们洗澡、理发,最后给他们统一编号、编组,以便统一管理。
负责收容失依儿童的机构,既有地方原有救济福利机关设置的收容机构,也有“行总”各分署自行设立的收容机构。凡参与收容失依儿童的地方原有救济福利机关设置的收容机构,蒋廷黻要求“行总”各分署依据其实际情况及需要,对它们给予一定的救济物资的帮助,或现款的补助。为保证收容的工作质量,维护被收容者的权益,蒋廷黻及“行总”要求它们的工作必须符合“行总”的相关规定,“行总”及其分署还常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它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由各分署自行设立的收容所,蒋廷黻则要求它们在添置设备和提供生活必需品时应该尽量适应儿童的成长需要。
儿童在收容所期间,除了向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满足他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外,各收容所还积极考虑他们的教育问题。对于那些已经到了上学年龄的儿童,各收容所则按照他们的年龄大小和智力高低,就近联系当地小学接受教育;针对那些一时还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儿童,则由各收容所临时编班,让他们在所内接受教育。不仅如此,为了培养儿童的职业意识和兴趣,奠定职业基础,各收容所还酌情设立了一些劳动和手工工场,指导他们学习简单的劳动技能和手工工艺。对于少部分有一定文艺天赋和爱好的儿童,则安排他们进入习艺所学习,他们的日常活动都是以集体活动的方式进行,例如,集体游戏、体操、远足野餐和表演戏剧等,其目的是促进他们活泼进取与团结合作的品质。
(二)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
抗战期间,许多儿童为了躲避战乱,常常随父母逃离家园,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因而,他们本来已是非常糟糕的身心健康此时更是雪上加霜。鉴于这种情况,“行总”决定对于中国境内的这些贫困家庭的儿童实施特赈救济活动,举办儿童福利工作,根据儿童的家庭及个人的情况,在保持其家庭生活完整的前提下,改善儿童的衣食住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条件,并辅之以医药、卫生、教育与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为推进这项工作,“行总”向各地下拨了大量营养食物、衣服被褥、医药用品等救济物资。各地则分别设置了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机构——儿童福利站及其性质十分类似的教养站、游憩站、服务站、义务学校等。它们开办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行总”各分署自办,二是“行总”在各地以委托或代办的形式开办。这些机构的任务就是向符合条件的儿童发放营养食品、衣物和药品,进行生活指导,从事家庭访问等。基本上,福利站等儿童福利机构每天都会为当地附近的贫困儿童服务。在人数较多的地方,“行总”各分署还招募一些年龄较大的中学生参加此项工作,他们在各分署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及外籍专家的指导与协助下开展工作。根据当地儿童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每一个儿童福利机构又都有其工作重心。
(三)儿童供食运动的发动
1945年8月,各分署根据“行总”的统一部署,迅速开始了儿童供食运动。这项活动的受惠对象是那些既没有被收容所收容也没有得到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救济的贫困儿童。
运动开展的过程中,“行总”要求各分署积极与全国社会福利机构、民间团体、当地政府以及学校当局等方面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这项运动。给儿童供食采取集体供食和个别供食两种方式进行。集体供食要求各分署自行设站或委托有关机构、学校办理,或与有关机构合办。儿童供食站一般设立于贫苦儿童比较集中的地点,便于给尽可能多的儿童供食。一般要求儿童到供食站直接领用,但是两岁以下的婴儿、孕产妇、生病儿童等可以由其家庭派人到站按周代领营养品。个别供食是针对那些家庭所在地十分偏僻,儿童人口不多,不宜设立儿童供食站的地方的儿童而开办的业务,由“行总”各分署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上门送发。为了确保公正和准确,在向儿童供食前,“行总”各分署均要派遣工作人员对受惠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其方法主要有家庭走访、个案调查和调阅地方政府、社会福利机构等组织的统计数目等,摸清儿童的真实经济状况及总人数。
根据施放的食品和开展的业务的不同,儿童供食站分为营养站、牛奶站、奶粉配给站、供饮站、供应站、施奶站、学校儿童营养品补助站等。
此外,“行总”还在全国一些地方开办托儿所,为劳动妇女特别是参加工振的劳动妇女的婴幼儿予以免费养育。“行总”还在医药保健方面对儿童进行了特赈。各分署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创办了巡回医疗卫生队,为贫苦儿童服务,并为各小学学生办理防疫及治疗,以期与儿童收容、儿童供食等活动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五、“行总”儿童特赈活动的成效
在1945年至1947年“行总”在中国开展善后救济活动期间,“行总”把儿童特赈工作作为其特赈活动的重点。“行总”还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儿童特赈的三种方式:对失依儿童的收容、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以及儿童供食运动的举办等。
对于收容儿童的工作,各个分署都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在15个分署中共有13个分署开展了此项工作。它们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都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取得了较大成效。各分署设立收容儿童的机构共有640个,其种类较多,有工读工厂、习艺所、孤儿院、教养院、工读学校、保育所等,可谓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收容的儿童共计19040名。在各分署中,鲁青分署设立的单位最多,为500个,其次为安徽分署,有104个;安徽分署收容的儿童最多,共达7942人,其次为广西分署,有2964人[2]466-467。
失依儿童在收容所等救济机构中度过的时光毕竟是短暂的。在经过了短期的收容后,这些儿童便被重新进行安置。安置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父母仍然在世的或有直系亲属的,“行总”各分署则协助他们返回家乡寻找父母或亲属;父母均不在人世的,或难以找到亲属的,则由各分署再将他们转移至另外适当的机构或者再设立教养机构予以养育,甚至寻找到适合收养的家庭予以寄养。倘若他们的年龄已达14岁,分署尽力为他们介绍就业使他们逐渐走上正常人的发展道路。
儿童福利机构的举办,也收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并开展相应的儿童福利工作的分署共有6个,占“行总”分署总数的40%,它们分别是冀热平津、上海、苏宁、安徽、浙江和福建办事处等。儿童福利机构的名称也各不一样,有贫童义务学校、夏令儿童游憩站、儿童福利站和贫苦儿童服务站等。其工作的侧重点也有区别。在6个分署中,设立福利机构单位最多的是冀热平津分署,单位数为702个,其次为安徽分署,单位数是616个,总计1410个。救济的儿童,安徽分署最多,为41940人,其次为冀热平津分署,达34950人,总计为96254人[2]468。但是,这项活动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超过半数的分署基本上没有开展这项工作。
儿童供食运动是“行总”在儿童特赈活动过程中开展时间最长的工作,开展的范围也非常广。据统计,全国15个分署全部开展了儿童供食运动。它们所设立的机构共计超过3万个,种类也多种多样,包括牛奶站、难童供应站、营养站、儿童衣服食品分发站、营养豆场和儿童营养品供应站等,其中以牛奶站最多,这与“联总”援助了中国许多牛奶及奶制品密切相关。设立单位最多的分署为湖南分署,达2.82万个。受益儿童总计达到7176913人,其中仍然以湖南分署所辖地区的儿童受益最大,超过220万人的儿童得到了营养品的救济[2]470。儿童供食运动是蒋廷黻领导的“行总”开展的针对儿童的特赈活动中参加分署最多、设立单位最多、受益儿童最多的一项具体工作。
总之,蒋廷黻及其领导的“行总”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儿童的特赈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总”在其业务报告中不无自豪地总结道:在开展对儿童的收容后,“露宿街头之失依儿童,已告绝迹”[2]466。这显然有夸大其词之嫌。但不少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儿童得以渡过暂时的难关,幸存下来,却是不争的事实。“行总”开展的儿童福利工作,一方面使贫困的儿童得到了救济,促进了他们身心的健康发育;另一方面,还使他们家庭的生活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而广泛开展的儿童供食运动则使更多的儿童及其家庭受益,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得到特赈的儿童只占需要救助的难童的少数。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需要救助的难童数量太大,另一方面,国民政府出于内战的需要,常把“联总”提供给中国救济难童的救济物资予以扣留,甚至直接“征为军用”[7]。儿童特赈活动还存在着活动范围不均衡的问题:有的活动几乎所有的分署都开展了,例如儿童供食运动等;有的活动开展的分署不到分署总数的一半,例如儿童福利机构的举办等。从开展的时间上看,有的活动历时近两年,有的则不到半年。
[1]蒋廷黻.善后救济总署之性质与任务[J].东方杂志,1945(40).
[2]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业务总报告[R].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3]五月十一日署长在善后救济问题讨论会演讲词记录[G]//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赈恤厅.怎样办理赈恤.1946年铅印本:50.
[4]善后救济总署赈恤业务原则[G]//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善救准则,1946年铅印本:76.
[5]善后救济总署儿童救济工作大纲[G]//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善救准则,1946年铅印本:130.
[6]善后救济总署儿童供食计划纲要[G]//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善救准则,1946年铅印本:148—151.
[7]赵庆寺.合作与冲突: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对华物资禁运述评[J].安徽史学,2010(2).
[责任编辑孙景峰]
OnActionofParticularRelieftoChildrenDevelopedbyCNRRAafterAnti-JapaneseWar
WANG Chun-long
(Nanchang University,Nangchang 330031,China)
Lots of children changed difficult children,and need to help,during 8 years for Anti-Japanese War.In the help of UNRRA,CNRRA had developed particular relief to children in the parts of China.In order to smoothly develop the action,CNRRA issued a series of laws to rule some policies for work object,principle,aim and ways,etc.The action had being taken on mainly through three facets such as taking in children without relying on, developing children welfare projects and supplying foods to children,etc. Developing this action,had obtained some achieves,building different quality organ for difficult children over country such as coach-room,upbringing-room, collecting post and service-station,rescuing hundreds of thousand difficult children.But,there were some questions for example difficult children being rescued too few and districts worse-distributed,etc.
Anti-Japanese war;CNRRA;children;particular relief;comment
K265.9
A
1000-2359(2011)02-0218-05
王春龙(1967-),男,湖南邵阳人,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现代史研究。
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