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宪法的存在形态
2011-04-13高军东
高 军 东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论我国古代宪法的存在形态
高 军 东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古代存在宪法,这是不争的事实。古代宪法存在着观念宪法、物化宪法以及现实宪法三种形态。观念形态的宪法存在着图腾禁忌、自然灾害和神异自然现象的微观心理以及儒家教义等典型代表。在宪法的物化形态中,法律、典籍以及器物等为其典型代表。宪法现实形态的典型代表为仪式、遵循先训及话语体系等。权力是我国古代宪法的主线,是理解和阐释古代宪法的核心。
古代宪法;观念宪法;物化宪法;现实宪法
研究中国的古代宪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给宪法下一个能解释古代、近代和现代宪法的精致定义,而且更要研究古代宪法以怎样的方式存在以及各自存在形态在现实社会中的版本。研究古代宪法存在形态的首要原因在于它是构建中国话语下的宪法理论的需要。长期以来,学术界通常运用西方语境下的宪法指标,试图解析我国的宪法现象以及构建我国宪法的理论体系。这种做法人为地淹没了中国宪法现象的本土特点,隔断了宪法现象在中国发展的前后相继性。因此,许多学者开始大力提倡建构中国话语的宪法体系。另一个原因是我国的古代宪法学术研究的体系化诉求。古代宪法的研究不仅是对概念的认识以及对特点的把握的需要,还在于对其存在形态以及具体的现实典型表现的研究。所以,研究古代宪法的存在形态是一个重大的课题,需要不断地推进与完善。本文以国家权力为基点,以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和现实宪法[1]的宪法三分法为标准,试图对这一体系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观念形态的古代宪法
观念宪法,顾名思义,是以思想意识形式存在着的有关宪法的原理、原则及其应当具有的内容和精神的宪法的理想状态,是人们基于对宪法价值的向往和对宪政实践的总结而抽象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想宪法图像,它由一系列的范畴、假设和原理来构成,实际上具有宪法模型的性质[1]。
观念形态的宪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体现的内容以及外部表现是有差异的。中国古代所存在的观念宪法,与当下我国所存在的观念形态的宪法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存在较大区别的。由于篇幅的有限,本文不对其区别予以探讨,而只是从实证主义出发,阐述古代观念宪法的典型代表形式。
(一)图腾禁忌
图腾禁忌作为古代中国一种较为普遍的文化现象,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乃至对政治生活有着不能忽视的作用。当时的人们在自然力面前软弱无力,对自然规律的无知,认识自然的困难,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关于自然和人本身的错误观念等,促使了对现实世界的虚幻反映——图腾禁忌的出现。在与自然力作斗争的过程中,经验与阅历丰富的长者所提供的意见有助于人们与自然力作斗争,尽管人们在自然力面前感到软弱无力。所以在当时的人看来,其力量与超自然力至少相等。图腾禁忌的形式能够反映社会生活,就是因为人们认为传说中的“老年人—祖先”拥有这种力量,认为具有神奇特性的这些祖先能够影响自然力,从而有了图腾祖先的文化现象[2]。
随着社会的发展,图腾也开始出现多元化。在氏族社会,图腾禁忌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在政治生活开始从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以后,图腾禁忌的功能也开始发生变化。它不再仅仅是联结氏族成员的信仰体系,也成为权力的象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图腾禁忌反映了一种支配力量。氏族首领可以有意识抑或无意识地利用图腾禁忌来支配其内部成员,或者以此凝聚民意共同抵御外族入侵。另一方面,图腾禁忌也是氏族成员约束权力的一种机制。图腾禁忌是普通成员的禁区,也是部落首领的禁区。部落首领一旦行使其权力违背了图腾禁忌,则会引起其权力合法性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图腾禁忌既是对成员的控制,也是对权力的限制。这种限制来源于成员对首领的认可程度,以及首领内心对权力的自我约束。更为重要的是,图腾禁忌构建了一种特有的社会秩序。因此,图腾禁忌能从观念的形态运行以及约束权力,同时建构一种秩序,它无疑是古代宪法观念形态的典型代表。
(二)自然灾害和神异自然现象的微观心理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天人合一”的观念对中国古代以及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封建帝王被称为“天子”,是受上天派遣来统治民众的亦人亦神的结合体,代表的是上天的意志。而自然灾害或者神异的自然现象则是上天对封建帝王进行人间统治善恶态度的晴雨表,一旦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奇异的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一方面封建帝王开始反思统治行为,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在微观的政治心理层面会或多或少对现有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质疑。纵观我国封建王朝的更替历史,可以发现王朝的没落往往与严重的自然灾害息息相关。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自然灾害和神异的自然现象被古代的政治文化指称为“天谴”,即上天不满当局封建帝王的统治,或者说封建帝王的统治无视民众的疾苦,忽视民意基础而施行的专横暴政引起了上天的不满。正是这种原因,使民众从观念层面否认或者质疑封建统治的合法性,使得其统治面临民意的困境,所以,农民揭竿而起发动起义推翻当下的封建王朝。这种微妙的政治心理成为封建王朝灭亡的内驱力,因此被历代的君主所重视。在出现自然灾害或者神异的自然现象后,他们往往采取积极的作为、祭奠仪式以及对权力的自我约束来维护其正当性基础。在这重意义上说,因自然灾害或者神异的自然现象所形成的微观政治心理必然成为古代观念宪法的重要类型之一。
(三)儒家教义
董仲舒以后,儒学开始作为官方哲学的意识形态出现,它通过教育、选举等社会制度的推行,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逐步开始了长达2000多年的思想统治。
儒家教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一方面是达致圣贤的重要参照系,以儒家教义作为修身养性的指导标尺,另一方面(从权力规制角度)则是统治者对统治权力的自我约束以及民众以儒家教义来评价统治权力而形成的潜在的外部制约。儒家学说强调“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仁者爱人”的前提就是自我限制权力,然后才能将“仁”推衍向其他的人;“克己复礼为仁”,从字面意思就能看出“克己”,即克制自己,“复礼”意在恢复周礼建构秩序。从统治者的角度说就是克制自己的权力,爱护他人。因此,儒家教义理应成为古代观念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物化形态的古代宪法
物化形态的宪法是我国古代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握古代宪法的存在形态必然离不开对它的关注。物化形态的古代宪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
中国古代并不尚法,法家思想也一直是作为一种体制统治手段而被统治者根据个人的喜好来选择使用的。然而,实际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毕竟法律的优点是比其他调整利益的手段来得更加便捷、更加规范。因此,实质上,法家思想一直并没有消失殆尽,甚至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
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没有明显的部门划分。刑民不分,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法律层级不分,因此很多重要的法律难以被察觉其重要性,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某些法律并不比另外的某些法律特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显现另外一种状态。例如在实践中有的法律起着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作用,或者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等收支。这些法律在近现代宪法学理论上看,固然不是很完整的宪法渊源,但是就其作用而言,不能忽视,从实质意义的宪法理论来看,起着宪法的作用,具有宪法的价值。因此,某些诸如此类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就是宪法。
(二)典籍
典籍,在我国古代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因为它是儒学大家的思想精华,更是因为在我国,由于儒家的独特地位,其经典作家的作品、论述一直是统治者发号施令的源泉,重者有国家大政方针的确定,轻者有普通刑民案件的审判,都可以通过儒家典籍的微言大义来找到依据。这些典籍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的指导思想的地位,不仅仅统治者将其奉为经典,就是普通百姓也经常利用这些典籍来督促自己做人、处事,读书人更是熟读四书五经,通晓古今儒家要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这些典籍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正如我们在上面已经谈到的,这些经典作为观念宪法的形态是存在的,那么作为概念宪法的物质载体,其本身也可以作为古代宪法的物化形态。
(三)器物
从符号学的意义来理解,宪法其实就是一种符号,代表着所有具有这一类性质的事物。宪法作为一种秩序,除了对现存秩序的文字化抽象和规定,还存在着其他的客观存在的形式表达。本文试从“鼎”和“尚方宝剑”两种典型器物分析两者是如何代表古代宪法的。
鼎,是我国古代极其普遍的一种器皿,其功用呈现出多元化。在政治社会中,最为典型的事件就是“铸九鼎”。《春秋左传》谈到了九鼎铸造的情况:夏朝初年,朝廷划天下为九州,州设州牧。夏令九州牧贡献青铜,铸造九鼎。事先派人把各州的名山大川、形胜之地、奇异之物画成图册,然后派精选出来的著名工匠,将这些画仿刻于九鼎之身,以一鼎象征一州。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此,九州成为中国的代名词,“定鼎”,成为全国政权建立的代名词了。公元前606年,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在整饬内政、兴修水利、厉行改革、国富兵强的形势之下,兴兵攻击陆浑之戎,逼近雒邑的郊外,周定王被迫派人为他举行慰劳欢迎之礼,庄王“问鼎小大轻重”,表明了他有灭周的野心。从此,后人将争夺政权,称为“问鼎”。从宪法的视角来看,九鼎象征九州,反映了天下的统一和王权的高度集中,代表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质言之,由于鼎代表着权力,才有了问鼎的历史典故。
尚方宝剑,是我国明代以后才真正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封建帝王赋权与剑,使其不再是一种实在的物,实质上成为一种权力的授予和权力行使的资格要件。在明代,明太祖对官吏的贪赃枉法深恶痛绝,所以在开国之初就将御史台和军政部门并列。后又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使监察御史兼有监察各地官吏的职责。御史出行带有专印,以示其代表朝廷的权力;并由皇帝赏赐以尚方宝剑,表示“如朕亲临”。尚方宝剑,此时不再是客观意义上的物,而代表的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它是一种宪法符号,体现着宪法的旨趣。
三、现实运作的古代宪法
现实宪法指应当由宪法来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在现实的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机制和效果,如果我们不对“宪法”作过于狭隘的理解,而是从普遍的意义上将其理解为客观存在的公共权力运作状态及在公共权力运行中如何协调或处理政府同个人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可以说自政治共同体产生以来现实的宪法就实际地存在着[1]。研究古代宪法的现实存在形态,是我们全面把握古代宪法的基础。
(一)仪式
仪式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古老和常见的行为,它贯穿在国家生活和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很大意义上,人的政治属性都是和仪式联系在一起的[3]167。汉语词典一般解释仪式为“典礼的秩序形式”,即对“仪”和“式”做了分别的解释。在古汉语中,“仪”具有威仪、法度、适宜等意义,“式”有典范、使用和尊敬等意义,两者的结合则赋予了仪式以庄重和威仪。
在我国古代社会,仪式是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统治者称帝之时都会举行祭天的仪式,目的在于宣告其政权的合法性,揭示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对于朝觐,在特定场合的服装、用具以及行为举止都做出了限定。不同品级的官员其服饰及佩戴物也不相同,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也都有具体的差异。质言之,其反映的就是不同的权力等级,以及处在相应等级的职权抑或特权。仪式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实质象征着王权与相权以及相权之间的权力划分。“以下犯上”是绝不允许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仪式所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一系列的规则,还是对权力的划分在日常生活中的另一种表现,是封建统治者培养臣民认同现存权力划分状态的手段。因此,研究古代宪法我们不能忽视对仪式的研究,离开对仪式的关注就难以把握古代宪法在现实中的运作。
(二)遵循先训
遵循先训是遵循家训在国家层面的延伸,其意指后世封建帝王遵循先王的遗训抑或先王的教诲,并依照执行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古代的中国依托宗法制建构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等级有别的秩序。在这样的一种秩序中,实行的是一种指令式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当时社会的特殊心理状态——对权威的膜拜和尊崇。遵循先训就成为当时政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圣祖训”是我国封建帝王必须接受的一种权力约束,否则难以承受“孝”义之责。纵观历代的封建帝王的成长,可以发现对于皇太子错误行径进行教育的手段之一就是背诵祖训,或者面对先王的灵位思过。即位的天子亦经常以先王的说教警醒自己,并以此教化臣民。“圣祖训”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后世对先王遗训的遵从,其实质功能在于有效地约束权力,无论从潜在的观念形态还是外显的客观世界。基于这种认识,用现代话语来说遵循先训就是使政治社会的运行符合惯例或者先例,因此能够反映出宪法的现实形态。
(三)话语体系
话语体系的政治意义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被人所熟知,“话语具有压倒其他一切权力手段的特殊优势”[4]。话语理论的兴起不仅将语言引入政治分析的舞台中心,而且建构起一种以其为核心的政治权力模式[3]169。在此意义上,“一种话语就是一种调控权力之流的规则系统”[5]。话语体系具有双重的功能:一是话语体系具有潜在的影响、组织和操控政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权力;一是话语体系在发展中形成了对既有政治权力或者政治统治的颠覆力量,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对政治权力的抵抗和消解[3]171。
在中国古代存在两种话语体系:官方话语体系和民间话语体系。官方话语体系是以封建帝王为核心而构建的话语体系,人们习惯指称君主“口含天宪”。从一个层面讲,所谓“口含天宪”并不是说封建帝王口述的所有内容就是宪法,而是说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封建帝王可以通过(事实上亦是如此)言语实际进行权力分配与操控权力运行。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封建帝王是所处社会的最高权力象征,他所提供的权力产品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其他政治权力运作和市民社会生活的行动指南,因而“口含天宪”亦说明了官方话语体系的根本法性质。民间的话语体系,是与官方话语体系相对而言的一种体系,其与官方话语具有对立性的一面,也有统一性的一面。两者之间相互博弈——权力的制约与反制约,形成了动态的权力系统。而分配与协调国家权力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宪法也具有根本法性质,这两点契合了古代宪法的特征,不是反映在制度中,而是体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此,话语体系是古代宪法现实运作形态的典型代表。
对我国古代宪法存在形态的具体描述,虽然并不能完全还原古代宪法的全貌,但是可以在总体上,体系化地感知古代宪法存在形态的典型表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经过对古代宪法存在形态的抽象,无论是观念形态还是物化形态,抑或是现实形态的宪法,都是以实现权力为皈依的。权力是我国古代宪法的主线,是理解和阐释古代宪法的核心。
[1]王广辉.宪法形态论[J].社会科学动态,1999(11).
[2]E.海通.图腾崇拜[M].何星亮,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16-219.
[3]王海洲.合法性的争夺——政治记忆的多重刻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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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景峰]
D921
A
1000-2359(2011)02-0120-04
高军东(1976—),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201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