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市民社会”伦理嬗变的三种形态
2011-04-13汪怀君汝绪华
汪怀君,汝绪华
(中国石油大学 人文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
试析“市民社会”伦理嬗变的三种形态
汪怀君,汝绪华
(中国石油大学 人文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
“市民社会”概念发生着伦理嬗变,呈现为三种形态,即文明意义上的、经济意义上的与文化意义上的。从古希腊到近代形成了一脉相承的古典市民社会的文明形态概念;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它与古典市民社会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异,是与政治社会相剥离的经济形态;市民社会并不单纯是一个社会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它还是一个由自愿交往的社团和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生活领域,这种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概念代表了当代西方社会新思想的变化,它是由葛兰西、哈贝马斯等思想家突显出来的。
市民社会;伦理嬗变;文明形态;经济形态;文化形态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意义上,家庭的解体就是市民社会的出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从现代性意义上讲的,是与政治社会相剥离的经济形态概念。其实,市民社会的最早含义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文明社会。而在当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它还是一个由自愿交往的社团和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市民社会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流变的过程:从文明形态到经济形态,从经济形态再到文化形态,这一过程揭示了文化价值、伦理道德在人类社会交往中越来越占据重要位置。
一、“市民社会”的文明形态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最早含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这一概念后经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市民社会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市民社会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有着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作为一种道德集体,其目的在于公平和正义,通过道德纽带把人联系起来,过着一种符合伦理要求的生活。
在近代,启蒙思想家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含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借助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概念提出了关于国家和社会起源的“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人类最初处于前国家社会的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中,然而,自然社会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诸多弊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自愿签订契约,将部分或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以获得保障。这样自然社会就过渡到了市民社会,在这里,市民社会实质上是同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状态,它和政治社会是同一含义。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如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与财富,订立契约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3]。受卢梭影响至深的康德,以(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公设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的过渡,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力的状态,市民状态可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因而,市民社会是一种法律的联合体,它是“通过公共法律来保障我的和你的所有的社会”。可见在康德那里,市民社会仍然被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
总之,古代市民社会的概念描述的是人们的城市生活或城邦生活,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标志。市民社会是与野蛮状态相剥离而出现的文明形态。人们认为,人在家庭、村落、部落等社会共同体中从事狭隘的交往活动,过的只是野蛮人也会有的低级的生活,只有作为城邦与政治共同体中的一员参与公共交往生活,过的才是一种道德的、最美好的生活。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和社会的动物,政治生活是人的最理性、最智慧的生活。近代市民社会的概念是政治社会或国家的含义,是资本主义启蒙运动的旗帜与市民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虽然启蒙思想家用“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和社会的起源是缺乏根据的,甚至是荒谬的,但它却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那就是用以说明国家必须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人们在共和国中的交往活动是为了实现生来就具有的自由平等的个人权利。市民社会是先于并外在于国家而存在的,而国家只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是社会的工具。从古希腊到近代形成了一脉相承的古典市民社会的文明形态概念,虽然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已经蕴涵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但颠覆传统并确立现代市民社会的概念是由黑格尔来完成的,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剥离的经济形态。
二、“市民社会”的经济形态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它与古典市民社会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异,差异的关键点在于市民社会究竟是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存在,还是与国家相统一的存在。正如查尔斯·泰勒所指出的,现代社会理论中的市民社会“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4]。可见,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发生了传统向现代的跨越,市民社会不再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它是外在于国家而独立存在的社会领域。按照黑格尔绝对精神自我演进的逻辑,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伦理生活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家庭解体之后所形成的诸个人、诸家庭便构成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5]197,在市民社会中,家庭所具有的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丧失掉了,伦理的同一性为特殊性和差别性所代替。伦理的形式普遍性成为满足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的手段。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及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领域[5]174。具体说来,市民社会由三个环节构成:“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突出特征,首先,“市民”之所以能够结合为联合体是因为他们既各自独立又相互依赖,其中有两条原则在发挥作用。其一,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特殊的个体,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以自身为目的,即“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5]197。其二,市民社会的成员个体之间在本质上具有相关性,为了满足自我需要与自身目的,他们必须相互作为“中介”进行合作,即“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中介的形式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原则”[5]197。其次,“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黑格尔是以劳动为核心来把握“需要的体系”的。个人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劳动来实现的,也就是说需要以劳动为中介:“人通过流汗和劳动而获得满足需要的手段。”[5]209劳动创造出社会的财富,但是劳动的分工以及资本与技能的差别等因素造成了社会财富分享的不平等:“分享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财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这种差异在特殊性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他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5]211这种不平等使得个人分属于不同的等级,等级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将人们联系起来,使个人的权利、功绩、尊严在相互之间得到承认。
上述个人之间相互为中介手段以及以劳动为中介的“需要的体系”是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关键。王新生指出,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与理论之所以称为现代的,就在于它揭示了现代社会的本质[6]。他认为,黑格尔已经明确说明了“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5]197。那么究竟是什么使现代世界成为市民社会的呢?黑格尔接着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5]197黑格尔所规定的市民社会并不是存在于一切历史时期的任何社会,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正是市场经济社会才以黑格尔所描述的方式把人与人联系起来,而这恰恰是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真正含义,也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以及它和传统社会的根本区别。使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根本点,就在于黑格尔引入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市场经济观。现代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社会为其本质规定,它作为“需要的体系”,是一个表现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实在体系。这种经济形式是一种生产商品、交换商品的体系。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剥离的经济形态概念。
如果说在家庭的原始伦理实体中,成员间以伦理性的爱相互关怀,那么在市民社会中,这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互爱关系则为利益关系所取代。人们不再以家庭自然伦理精神的普遍性为交往的目的,而是以特殊需要、私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5]309。市民社会作为独立个人的利益联合体,它本来只是外在于人的工具性存在,然而,人们倾向于将其作为自身的唯一本质。这样,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变成市场交换关系、契约关系之时,在交往中人们只会将他人当作获得利益的手段加以利用,反过来,还造成了自身伦理精神的异化。市民社会对追逐个人私利的认同与它所张扬的特殊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统一“不是伦理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5]201。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原则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然而,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任其独立发展而不加以引导与限制,就必然会导致道德沦丧与社会交往秩序的混乱。
这样,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抽象、一个片面的环节,就必须被否定并过渡到国家,国家将使市民社会摆脱外在必然性的限制。黑格尔把国家当作“伦理理念的现实”[5]253,当作“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5]253,认为“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伦理性”[5]254。国家扬弃了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以普遍物为最终目的。在国家中,人与人之间不再以单个人本身的利益为结合的目的,结合本身就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人们进行着精神与理性的交往活动,在相互之间获得了自在自为的自由。
黑格尔之所以用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的伦理生活的不足,是因为他已经深刻洞察到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认识到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在市民社会中必然会出现异化的现象。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单纯的市场交换关系只是达到了独立个人间自主交往关系外在的必然性,在其中,“任性的”个人意志之间的联合是一种把他人当作手段的外在联合。这种联合必然导致人的本质和伦理精神的异化。单纯的市场交换关系与社会伦理关怀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紧张和冲突,不克服这种紧张和冲突,人类的社会交往关系就无法获致伦理的普遍性。因此,只有在市民社会所代表的伦理精神被超越之后,才能达到自在自为的社会意识,才能使人过真正人的生活。黑格尔这一观念,不但是对斯密等近代思想家们对“无形之手”的迷信的批判,也是极富远见的“预言”。它“预言”了马克思从经济关系出发,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出发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可能性,也“预言”了当代西方思想家从文化批判的维度寻求超越市场交换关系,从而追寻人的完满性的努力的必然性[7]。
三、“市民社会”的文化形态
黑格尔深刻洞悉了市民社会理论中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认为市民社会是争夺个人私利的战场,它存在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这是市民社会本身的力量所不能克服的,因此,黑格尔认为,只有依靠最完善的王权国家才能解决。黑格尔确实看到了支配市民社会的市场交换体系的伦理缺陷,但是他将市民社会完全等同于市场交换体系,这种认识是狭隘的,因为,市民社会并不单纯是一个社会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它还是一个由自愿交往的社团和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市民社会通过理性的话语论辩实现其文化批判的功能,它不但能够克服市场交换关系所带来的异化,而且为国家制度与政策的合法性提供理性根据。这种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概念代表了当代西方社会新思想的变化,它是由葛兰西、哈贝马斯等思想家突显出来的。
当然,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自身也发生了一个变化过程,即前期市民社会概念是包含经济领域在内的,而后期他主张将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哈贝马斯前期市民社会概念是指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主领域。它由两个领域所构成,一是私人领域,即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公共领域,它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证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8]29。公共领域实质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李佃来指出,哈贝马斯所言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以私人领域的充分发展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必须以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的自主化,即不受政治权威的干涉为前提条件。但文化生活的公共领域又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体,它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参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通过讨论、辩论与批判与之相抗衡,以此防止资产阶级私人经济地位受到政治权力的任意干预。同时,市民社会之公共领域的搭建,还为资产阶级政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和依据。资本主义的法律的制定、民主的建制以及议会活动,都必须在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机制下,通过公共讨论、公众舆论的方式,来获得广泛的认可或合法性支持[9]。
可见,这一时期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之私人领域的界定,渊源于黑格尔与青年马克思经济意义上的近代市民社会传统,他说:“我在论述国家和经济转变时所依循的理论框架,是由黑格尔的法哲学初步勾勒出来的,并得到青年马克思的加工。”[8]29因此,市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的、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私人领域。他对市民社会之公共领域的界定,来源于葛兰西文化意义上的当代市民社会传统。市民社会被看作是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等的各种民间组织的总和,它属于政治国家执行自己意志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实施“文化领导权”,以文化的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力量统合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
哈贝马斯后期市民社会概念与前期不同,他力图将私人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完全剔除出去,将市民社会建构为一个既独立于政治系统又独立于经济系统的社会文化系统。他说:“‘市民社会’这个词同时拥有了一个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那个‘资产阶级社会’不同的含义——黑格尔说到底把后者从概念上理解为‘需要的体系’,也就是说社会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之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10]以上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描述为非政府、非经济的自愿联合体,意在指明,市民社会是一个以语言为媒介的日常交往的文化领域,这也正是生活世界的本质内涵,因此,市民社会实质上就是生活世界的现实形态。这样,政治与经济相结合构成了制度系统,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构成了生活世界,社会结构就被设定为“系统—生活世界”的双层架构。
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正遭受着商业化原则和技术化政治的侵害,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这也表现为以权力和金钱为媒介的制度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这不但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陷入冲突状态,而且使得遭到损害的社会文化系统无法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供动力与源泉,必然导致动因危机与合法化危机。只有非政治化、非商业化的文化公共领域得以重建,以及在以协调互动为机制、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中,生活世界得以再生产的情况下,国家统治才能有不竭的合法性资源,才能使人们重新发现生活的价值与意义。也就是说,“保障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力量已经主要不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是建立在人们的文化交往基础上的文化创生与抵制能力”[9]。哈贝马强调将社会文化系统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控制和影响下解放出来,发挥其在社会再生产中作用和功能,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仅仅依靠社会文化系统的力量就可克服,过分夸大了文化的社会功能,体现了其改良主义的思想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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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鹿]
AnalyzingThreeStatesEthicTransmutationofCivilSociety
WANG Huai-jun,et al
(Chinese Petroleum University,Dongying 257061,China)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is changing ethically, which shows three states, including civilized, economical and cultural ones. First state is classical Civil Society, which is derived from ancient Greece to modern times. Second one, modern concept, is Civil Society of Hegel, which is economical state, peeled off from political society, and differs from first state intrinsically. Civil Society not only has intrinsic stipulation of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is areas of society, culture and life. The third state is better highlighted by thinkers, such as Gramsci, Habermas, etc, and is representative of change of new thought in western society in modern times.
Civil Society;ethic transmutation;civilized state;economical state;cultural state
B82-052
A
1000-2359(2011)02-0022-05
汪怀君(1978—),女,山东临清人,哲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伦理研究;汝绪华(1976—),男,山东济南人,法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资助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儒道释伦理精神与当代社会和谐交往”(09CX04089B)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