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 律咨询台

2011-04-13李文成

兽医导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规划法民法通则

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怎么办?

读者王德文:今年初,我家邻居的家中被盗,丢失了电视机和被褥等物品。他们报案以后,公安人员也向我们进行了询问和调查,这本来是正常的事情,但他们家就到处散布说,他家的东西是我们偷的,使我们的名誉受到损害。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05条,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名誉权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如果完全属实的话,那么你家邻居的做法就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给你们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可以通过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向他们讲清以上法律规定,要求他们停止侵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处理。

这样的违章建筑应如何处理?

读者刘生服:我们县城要建环城路,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克服了许多困难,拆迁了原先的住房。但是就在我依法拆迁以后,又有一个人在我原来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新房,严重影响环城路的交通安全。对此,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我也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但至今无人解决。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43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全部属实的话,那么该个体户违章建房和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处理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将此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当地监察部门举报,要求他们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自来水管漏水造成损失应该向谁索赔?

读者杨保国:最近,我家迁进了新住宅楼,一天上班以后,家中的自来水管突然漏水,淹了我家和楼下住户的物品,经检查是属于安装质量的问题,我们找安装公司要求赔偿,可安装公司说,他们是把工程承包给个人干的,让我们去找承包人,我们找到承包人,承包人又说这属于管道的质量问题,他们也没办法。请问,现在我们应当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安装公司以工程已承包为理由推托责任,而让你们去找承包工人的作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如果他们拒不赔偿,受害人可以以安装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中的规定,如果自来水管漏水确实是因管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那么安装公司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管道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法院可以与受害住户的诉讼一并审理。

猜你喜欢

赔偿损失规划法民法通则
序列二次规划法在抽油机优化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民法总则》十大变化解读
农业供给侧改革下的南京旅游型乡村“四态”规划法分析
民间借贷合同之无效及处理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
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研究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框架建构
自主车辆路径规划算法
《民法通则》名称的历史考察与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