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心理
2011-04-13田栋
田 栋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心理
田 栋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结构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多,危害也较大。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心理原因,是找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重要方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心理原因
(一)共同的反社会心理
这种心理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错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悖于社会主流观念,在社会生活中遭遇否定和排斥等挫折,如升学无望、恋爱失败、下岗待岗,感到“失落”,认为被社会抛弃,逐渐产生抵触社会的情绪。社会心理学中的“挫折—侵犯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和普遍的反应,犯罪的原因就是挫折增大。
2.参与犯罪组织的活动以后,受群体内部反社会意识的影响,经过暗示与模仿进一步深化,在从众心理作用下与社会更加对立。“社会学家埃德文·萨瑟兰(E.Sutherland)提出了‘随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犯罪多是在诸如家庭、邻里或同辈群体这些亲密的初级群体中和他人互动之后习得的行为。”[1]其成员在这些群体中通过和其他成员的交往,逐渐接受了犯罪组织中的价值观,并认为犯罪行为比一般循规蹈矩的行为更为可取。
3.多数犯罪组织的成员受到过法律的制裁,回归社会后,或对社会的教育和挽救存在错误认识,或经历了不公正待遇,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标签理论认为,“倘若一个人的初级越轨被发现,社会就会给他一个‘越轨者’的标签,以对越轨者的身份来期望和对待他”[1]。
(二)能够满足其对物质和社会地位的追求
首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人员往往以物质性的满足为最主要的目的。人是有一定理性的,他从事任何一种冒险性行为都必然有巨大的收益回报在其中。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从事特殊的犯罪活动,经常可获得巨大的物质满足。
其次,对于组织成员而言,从事此类犯罪还可以得到社会性需要的巨大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他们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操纵某些行业领域,呼风唤雨,而其成员从中会产生从事其他犯罪不会带来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力量感。其中的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会有一种权力欲望得到巨大满足的体验。他们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
(三)责任扩散心理
一个人在独自实施犯罪行为时,会有极大的心理压力,担心事发后独自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产生一种否定性的情感体验。“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由于犯罪人存在‘法不责众’的责任扩散心理,认为‘天塌下来大家扛’,降低了个人在犯罪前后承受的心理压力,罪责感会减少,实施犯罪时愈加无所顾忌,自我意识受到影响和抑制,甚至出现‘去个性化’现象,手段残忍,肆无忌惮,胆大妄为。”[2]
(四)社会控制手段的弱化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经济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又伴随着新旧体制、观念的剧烈冲突。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不良的社会风气和行业风气也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生存空间。每当社会控制力度减弱,出现混乱、无序状态,某些人的行为无法无天却无任何阻碍时,就会有更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出现。而在这之中,许多本来没有犯罪意向的人为了求得自身的安全也会因此从众,趋向于求助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心理特点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的成员普遍有反社会心理,但由于所处地位、掌握权力、任务分配的不同,不同角色仍会有不同的心理特点。
(一)首要成员的心理特点
首要成员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俗称“黑社会的老大”。他们积累了一定的与公安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验,具有常人不具备的凶狠狡诈等人格特征,能够在团伙中树立很高的威信并成为凝聚力的核心。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成员通过智力和体力上的优势和胆大妄为的亡命心理,在犯罪组织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具备拉拢、管理和协调下属的能力,善于通过恩威并施,笼络控制成员为其效劳;他们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消极世界观和人生观,坚持顽固的反社会态度,主观恶性难于改变,表现出狡诈阴险、胆大妄为的人格特征,在认识能力和水平上表现出不一致性,即高能力和低水平的矛盾[3]。他们中的多数具有合法身份,利用正当的经济活动掩护其犯罪行为。也有一些人组织犯罪集团为其政治利益服务。在暴力型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常常直接参与策划、组织[4]。
(二)骨干成员的心理特点
骨干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中坚力量,在组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助纣为虐是其突出的心理特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骨干成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些劣迹斑斑的‘两劳’释放人员,他们凶残成性、冲锋陷阵、亡命成狂,渐渐得到头目的赏识,成为其决策、命令的忠实执行者;另一类是在智商、技能(如武功、枪法等)方面有一定特长的人员,被威逼引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利欲熏心、死心塌地为其头目充当军师、保镖。这些骨干成员大多具有人格的双重性,心理非常阴暗。一方面在头目面前,他们卑躬屈膝,不遗余力地表现其忠心、才能;另一方面,他们依仗头目的势力,对手下滥施淫威,满足其权势的欲望。这些骨干成员,大多罪孽深重,且被幕后操纵的头目推向前台,抛头露面,公开执行违法犯罪活动,会使其产生既骄横跋扈又心虚恐惧、既狂妄逞凶又胆战心惊的心理现象。还有一些骨干成员表面上对其头目阿谀奉承,暗地里深藏野心,养精蓄锐,一旦时机成熟,就会或拉出人马另立山头,或废除原来的‘老大’,自己取而代之。这种尔虞我诈、自相残杀的窝里斗是一直存在的。”[5]
(三)一般成员的心理特点
一般成员在组织中的人数较多,但作用较小,处于盲目和被动的地位。他们阅历浅薄,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并非完全出于本意,有时只是出于从众心理以及强烈的服从和模仿意识,归属需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易于冲动,爱表现自己,容易受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
四、结语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最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它和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三大犯罪灾难,被联合国称为“全球性的瘟疫”。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后,黑社会性质犯罪以较强的势头和较快的速度恶性膨胀、愈演愈烈,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稳定,影响了人民的生活。但仅靠“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其蔓延势头,必须利用对其形成原因和成员心理特点的研究来采取相应的对策,从根本上铲除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土壤,预防和减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形成。
[1]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2]刘琪.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王俊平.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若干疑难问题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45—48.
[4]刘青.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心理特点分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1,(3):37—39.
[5]周华蕾.重庆扫黑[J].中国新闻周刊,2009,(31):54—57.
2011-03-11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