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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息传播的功能与误区

2011-04-13丁世洁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制犯罪受众

丁世洁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10000)

法制信息传播的功能与误区

丁世洁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10000)

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整个世界信息传播事业飞速发展,中国也迅速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具有生活、交流、教育和经济功能,尤以后两者的作用更为突出。当前,在我国各种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的经济功能与教育功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协调,过分强调经济功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教育功能。任何一种传播行为,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传播效果①。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断改变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实现传播者追求的最佳传播效果,但对广大受众的教育功能却受到一定限制。

一、法制信息传播的误区

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历来是法制信息传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是随着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无论是为了追求巨大的新闻价值,还是出于媒体自身的责任意识,事实上我国的法制信息传播对于犯罪的传播越来越多,尤其是个案传播。但是案例的传播缺乏系统性,只提出了问题,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类的信息传播太少。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这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是具有极高新闻价值的一个报道方向。在新闻媒体中不难见到深刻的案例报道,这些报道往往是催人泪下,并且含有发人深省的做人道理。可喜的是,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吸取了以往犯罪报道中的经验,对于这类信息的传播,为避免模仿,传播者吸取了以往的教训,不侧重于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法和经过,而是注重犯罪分子自身的反省,对受众起到了一定的暗示和警示作用,这无疑起到了正面宣传教育的作用,在潜移默化中能够引导青少年走上健康的道路。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并非所有的信息传播都是尽善尽美的,其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在法制信息传播过程中侵害了青少年的人权,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法制信息传播,过多渲染细节无意中透露了隐私

如在电视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让青少年直面摄像机镜头,事后也未对其做任何保护性的技术处理。青少年中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身心与成年人相比本身就很脆弱,新闻媒体如此不顾及未成年人的感受,只会让他们不讲面子和尊严。守法人是讲究自尊的,过多地用犯罪信息刺激存在问题的青少年,会使他们不知道什么叫自尊。监狱中的累犯很多就是这样形成的。他们大多是从害羞到不知羞耻,经历了这样反反复复的渐变过程,从此以后破罐子破摔,以致于走上犯罪的道路。

上海大学孙俊教授讲过这样一个例子:宁波一家工厂一女职工,每月工资900元,女工每月给妹妹(正在上大学)寄500元,自己交了保险就所剩无几。有一天她生病了,吃饭钱也没有了,就拿了别人的方便面,结果被厂里查出来严肃处理后,厂里发现该女工确实有特殊情况,就照顾了她一些钱。厂里为了表明对农民工的关怀,在厂里的宣传栏中报道此事,全厂工人议论纷纷,女工受不了这种名誉上的侵害就悄悄离开了工厂。(上海电视台《百家讲坛》2010年10月)

这一例子本来是传播该工厂体现人文关怀的信息,但却忽视了尊重人权问题。

新闻媒体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出现了两种不健康的倾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代得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这样做,不仅不利于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也对他们的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二)为追求新闻价值,吸引受众眼球,忽略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电视台报纸及新闻类杂志等新闻媒体,为了增加节目收视率或者报刊发行量,都在积极增加一些暗访式新闻报道。不过,暗访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偷拍,类似这样的偷拍行为并不都是揭发违法犯罪的,也可能因此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记者到游戏厅暗访,看到许多未成年人围着游戏机、赌博机正玩得起劲,抑或是通过暗访,拍摄了大量未成年人正在吸烟的镜头;另有一些关于少女被强迫卖淫的案例,各地公安局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记者跟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整个过程用摄像机都详细记录下来,后又将这些案例录像几乎不做任何处理地在法治新闻节目中播放出去。不可否认,这样的电视新闻节目确实大大增加了节目的收视率,但是否想到:这样的报道会给一个孩子带来多大的伤害?任何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法律条文中都有关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内容,但实际工作中为了法制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往往会忽视对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三)为提高收视率或发行量,案例选择不平衡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媒体受众急需各类法律知识。如人们要投资就需要了解股市的法律,要买房子就需要了解有关买卖房子的法律知识,要进行保险的赔付就要了解保险法律知识等。电视台、报纸或网络媒体,本应及时宣传各类法律知识,解释法律知识,规范受众的行为。但媒体行业从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以后,电视台信息传播收视率高低的问题、报纸发行量多少的问题等,都直接影响着媒体的经济收入及生存与发展。所以报纸上离奇案例的报道,电视中刑事案件的大量传播,都是为了吸引读者和受众的眼球,这些情况虽然从某种意义上不足为奇,但必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案例传播的不平衡,有时会造成受众对某个方面的恐慌。

各种媒体对刑事案件不同程度的传播,尤其是电视传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处理不当,就会给青少年造成模仿犯罪的极坏影响。许多电视台都传播过劫持人质案件,如河北一名18岁的青年就从中模仿过劫持人质案,她将一个7岁小女孩儿抱走,要求给8万元赎金。女孩觉得这样做,轻而易举就赚得了钱。

犯罪学家研究认为,犯罪一般有这样一些类别:法盲犯罪、激情犯罪、遗传犯罪、模仿犯罪。笔者对上海某监狱进行了调查,法盲犯罪、激情犯罪、模仿犯罪三种犯罪占84%。

现在的新闻媒体,除了新闻中心外,都是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存,要不断通过发布吸引人们眼球的新闻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同时,新闻媒体也理应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应当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正气,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的民主、和谐,不能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社会责任于不顾。青少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未来与希望;实现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法制建设的目标,法律信息传播是实现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基础和途径,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预防各类犯罪,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制信息传播者应该做也是必须做到的②。

二、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

了解了我国大众传播媒介在过去传播中的误区,我们深深地感受到法制信息传播内容和形式选择的重要性,今后的传播工作中,在普及法律知识、预防犯罪问题上,传播什么信息,为什么传播,按照什么样的语体(是文学语体还是应用文语体)传播,选择什么样的传播形式和内容传播,是单纯地讲故事,还是要进一步深度报道,在什么时间传播,是否要增加传播密度等,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③。

(一)技术上不断更新,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已经很成熟,但是我们现在所接触到的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新闻报道的形式还是以报纸、电视为主。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壮大,新闻媒体应该开阔视野,充分利用网络这个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新式媒体,将青少年的犯罪信息与预防信息更为迅速地传播出去。青少年很多的时间是在接触电脑和手机,而不是报纸和电视这样的传统媒介,将这类报道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制信息用这类新媒体发布,可以使最大数量的人们看到、了解到,对于这个较为亲近和熟悉的渠道所发布的信息受众更容易产生信赖感,因而也更容易接受。

(二)改变法制节目播出的时间,增加播出密度

现在法制信息传播节目很多,有关注青少年成长的,有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也有关注民事纠纷问题的,等等,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并且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报道。如上海台的《案件聚焦》、《检察风云》等。也有不以法律形式命名的节目,如《新老娘舅》、《幸福魔方》等,虽然不是以法律名字命名的,但也有大量司法协调的内容,因为家庭纠纷大部分与经济和赡养老人有关,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法制信息传播的功能。但是就电视媒体来说,这类节目的播出时间和播出密度还有待调整。因为平时大家都在上班,晚上回来很累,有时就没有时间看,如能将节目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如一周在周日时连续重放一个月的节目,会对受众有系统的知识教育效果。

首先在制作节目时,要有一个播出地图的概念(修辞学上的语境问题):考虑该内容受众人群有哪些,是做给家长看的,还是做给青少年看的,抑或是大众口味的。这些必须要了解清楚。因为每个人群有每个人群的作息习惯和关注重点,必须根据受众的收视习惯来给栏目定位,选择节目内容。

其次在法制节目传播时间段内,还要考虑到受众是否会审美疲劳而产生厌倦,或者是否需要多次重复来加深印象,这些都要根据受众人群的特点来决定。因此,传播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

(三)法制信息传播要体现人文关怀

在节目播出中,不管是对违法者的案例报道,还是对犯罪者的信息报道都要考虑人文关怀问题。如上海在拆迁中,遇到了许许多多问题,人们祖祖辈辈住惯了市中心,生活方便,一下子搬到了离市区30多公里的地方很难接受。有的工作队强行拆迁,发生了违法行为,这些新闻报道引起一片哗然。电视台后续报道中,将市人大常委会邀请高级律师的听证会(人大常委会邀请高级律师制定了地方法规:根据不同地段给以不同的补贴,提前走的奖励,按时走的表彰,不按时走的罚款,触犯法规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过人性化的信息详细而适时地报道之后,拆迁工作进展十分顺利。

法制信息传播中体现人文关怀,不仅要有法律法规作保证,也要有良好的法律手段和工作方法。在法律工作中最难做的是执行工作。打官司取证难,法院判决后,执行问题也是极其困难的工作,尤其是经济案件的执行更难。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了一桩经济案件,原案是:甲方欠了乙方64万元人民币,法院判决后,甲方整整赖账三年不还账,甲方理由是没有钱,但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他家有105平方米的房子。法院考虑到甲方虽没有钱还债,但也需要居住房子,对其劝说后,将三室一厅的房子进行了拍卖,又帮助甲方买了小房子,将剩余的钱还了账,使执行三年的棘手案子得以了结。这类法律信息的传播,从语言的表达到结构的安排十分严谨,受众有一目了然的感觉,同时也体现了人文关怀。

“人之初,性本善。”人生下来本来是善良的,由于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变化,信息的熏染,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会出现各种不健康的因素。受到环境影响就会出现情绪波动,产生各类心理问题,甚至是犯罪。前面我们讨论过,青少年犯罪的频率是比较高的。所以媒体关于青少年问题的报道,频率也是比较高的,但大多呈现为负面报道。

法制信息传播中用词用语、表情一旦出现偏差,就会造成青少年的心理压力。如关于青少年卖淫嫖娼类的报道,就要规避侮辱人格类的词语运用问题。尽管对定罪定性问题要准确报道,但也要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问题,传播语言“要适应题旨情景为第一义”,要把握其适度性。多用温暖的语言,以表达对青少年的关怀。普及法律知识、报道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新闻时要注意引导,要体现人文关怀,负面报道中要更多地强调其积极因素,用正面的方式来表述负面的内容,达到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同时也要相应增加正面的信息内容,让青少年树立自信心,培养青少年的民族英雄主义。信息传播要严格把关,避免暴力、血腥镜头的出现,从源头上避免青少年模仿或感官受到强烈的刺激而导致各类犯罪行为的产生。

(四)用文学形式传播法律信息,寓教于乐教育受众

在青浦监狱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一些是通过电视电影模仿犯罪的。为了避免类似报道的再次产生,给青少年造成严重伤害,媒体要严格按照从业管理规定,选择适合青少年的题材报道;不断提高新闻记者的法制意识,把握好报道分寸;建立严格的节目审查制度,限制暴力、血腥镜头的多次出现。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自身的传媒优势,展现对青少年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加强对青少年的媒介信息接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鉴别能力。

法制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文字传播的,也有影像传播的,有声音传播的,也有画面传播的,更有图文并茂传播的。法制信息报道中,描述青少年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越来越丰富,其中普遍表现为电影、电视剧、讲座、书籍以及小品等。

电影、电视剧,本身就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艺术表现形式,相对于法制信息传播,它可以进行虚构、夸张以达到加强表现力和吸引受众的目的。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正因为它的尺度较宽,可运用的艺术手法丰富,所以更容易对青少年产生某些不良影响,这是许多人对此类电影、电视剧诟病颇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篮球日记》就曾被质疑莱昂纳多在片中的枪击镜头成为现实中不少青少年的模仿对象。或许导演在拍摄这类影片的时候是希望通过这些直接易懂的画面让我们认识到一些道理,但是如果手段运用不恰当,过于注重故事的叙述和感官刺激,则会误导青少年,效果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青少年犯罪。

因此对于影视作品选取此种题材要谨慎,要尽量达到艺术和法律信息传播的有机结合,追求法制信息传播价值的平衡性。犯罪行为描述要适度,法律知识的传播要深刻,并能引人入胜。同时在引进或者播放这类影片的时候,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较为暴力、阴暗的影片可以采取删改的方式,或者可以参考美国设立电影分级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受众,尤其是青少年不被这些过于暴力的形象所诱惑而予以模仿。上海电视台播出的内蒙古电视剧《胡杨女人》,就传播了大量的法律信息,其中一牧民,名叫巴特尔的偷了斯琴家的名叫“白鹿原”的骆驼,斯琴明知是巴特尔偷的,不去拨打110报警,却采用了以德报怨的形式,教育了巴特尔,巴特尔深受感动,不仅悄悄地归还了斯琴家的“白鹿原”,而且买了斯琴家的奶牛场的股份,正式来到斯琴的奶牛场工作。这种利用文学体裁,借助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德报怨的方式,以情动人影像说法的模式,起到了生动的法律教育作用,值得借鉴。

(五)法制信息传播语言表达要准确

法律信息传播是教育人们如何规范执法、守法的,可在网络世界中有许多传播者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传播一些侵犯人权或玷污法律程序的信息。如宋祖德侵犯著名导演谢晋名誉权一案,震惊全国的仇子明被追捕案件等都不程度地违反了有关法律。公安人员在网上发布信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畏罪潜逃,公安人员去家中抓捕未见。家人说:上班后没有回来,不知去向……”这里传达了这样一条信息,公安机关没有按照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办事,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告知单位和家属,仇子明“出逃”家人和单位并不知道。在文学语言叙述中,可以顺序、补叙、倒叙、插叙、夹叙夹议,法律信息的叙述方式不仅要体现其层级性,而且还要考虑其时效性,如果语言叙述不能体现其程序性,在法律意义上,信息传播就不准确不完整,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及公安机关的形象。法制信息传播一定要做到用语准确,意思表达完整。

注释:

①魏永征主编:《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全国省市以上电视台法制信息节目调查研究”相关研究成果。

③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法制信息节目制作研究”相关研究成果。

2011-02-15

丁世洁(1956— ),女,河南唐河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mail:yui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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