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视域下的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
2011-04-13郑剑
郑 剑
(华中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社会资本视域下的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
郑 剑
(华中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社会资本是资本的一个新形态,是资本社会化的结果,它具有更大的包含性和解释力。近年,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演化为一种理论分析范式,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域来审视我国目前频繁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是一个可行的路径。突发性群体事件背后有着深层的、复杂的原因,厘清其中的原因,是预防、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逻辑前提。杜绝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积聚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社会资本;突发性群体事件;善治
近年,我国的突发性群体事件①频频发生,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危害着我国的公共安全,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域来审视我国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特点以及寻找防范、化解这类事件的路径都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一、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
从20世纪70年代起,继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后,一个新的资本形态——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开始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社会资本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适应性,因而,社会资本理论成了学者们审视和考量许多现象的理论范式。
(一)社会资本
由于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社会资本,因而,产生了许多的社会资本规定性,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社会资本的定义。于是,对于社会资本的本质含义就见仁见智。但是,这种研究状况并不损害社会资本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和价值性。
审视国内外有关学者对社会资本的界定和阐释,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特征说。美国著名社会哲学家普特南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给社会资本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1]
社会资源说。此类的代表人物是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和林南。
皮埃尔·布迪厄把社会资本定义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2]。林南(Lin Nan)认为:“社会资本作为在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可以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被获取的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机构中的资源。”[3]
另外,还有网络说、能力说和文化说等。
总览以上学者对社会资本的界定,我们认为,他们对社会资本理论的探索做出了积极的、可贵的尝试,但是,我们只能说,他们只是片面的深刻,并没有抓住社会资本理论的内核和本质。只有审视社会资本所有主体的特性,从主体性的范式来考量社会资本,我们才能全面、深刻地把握社会资本的本质属性。我们赞同欧阳康教授所主张的社会资本主体性说。他认为:“对于人的理解涉及到人和人的因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人的进化,作为社会的人、公民的人、个体的人,他们的角色、责任和权利;人的需求,包括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物质生产与文化精神生活;人的责任与自由、义务与幸福,个人兴趣与群体、社会、国家利益的关系。这多种因素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由此可以创造出一种新的共同体——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4]
从主体性哲学的研究范式来审视社会资本,我们认为:社会资本是确保主体良性发展、促进其社会化的资源总和。这些资源既有显性的,也有潜在隐性的,既有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这些资源体现为行为主体的特性和能力。
(二)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
尽管学界对于社会资本的定义和内涵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社会资本维度的划分却是一致的。学界普遍认为社会资本可以分为三个维度,即宏观维度的社会资本、中观维度的社会资本和微观维度的社会资本。
根据社会资本主体的结构和存在方式的不同,我们一般把我国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称)的社会资本划归为中观维度的社会资本。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是我国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于我们国家的性质,为此,我国社会资本的状况决定了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的特点。
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我国政权的性质、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政府的治理理念以及政府的管理机制、政府的品格、政府形象和政府的综合行为能力。我国政府主体具有鲜明的功能属性。我国政府是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具体实践者,是我国人民权利的维护者,是党和国家连接公众的桥梁与纽带。
在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中,我国政务人员(我国政府一般工作者和领导干部的统称)的个人社会资本又构成了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主要部分,我国政务人员的个人社会资本主要由个人的总体素养、人格特征、境界、理想信念和综合能力组成。
我国政府作为一个统一的行为主体在国家的治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效能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存量,其效能表现为我国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作用力和生产力。从理论上来说,从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状况就可以折射出该国政府社会资本的丰盈程度,同理,从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出现的状况方面,就可以测评出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存量及其发挥效能的程度。
二、我国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近年,随着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进展,由于我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加深,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矛盾不断激化,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地凸显出来了,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5]。
由于我国政府没有及时疏导、化解一些矛盾纠纷,又由于我国部分政务人员没有规范执政、善意执政,工作作风武断,政府与民众的信息交流不畅,甚至有不法分子借机制造谣言,蛊惑群众,以致事态不断恶化、升级,各种类型的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近两年先后发生的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河北定州、甘肃陇南等多起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就是明显的例子。这些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目前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如下特点:出现的频率高、爆发的不确定性,危害严重、规模大、组织化强,参与者行为的极端性、矛盾纠纷存在的潜在性。
深入分析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原因,是防范和化解它们的逻辑前提。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产生都有着多元的、复杂的社会、政治、文化原因,有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背后还具有国际背景因素、民族宗教信仰问题以及国际恐怖组织的阴影。
我们说我国绝大多数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性质属于我国人民内部的矛盾,其产生的诱因是:我国法律规范体制不健全;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社会预警、社会防范机制不完善;政府的管理效率不高;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不畅,公众参政、议政的水平不高;政府基层组织贫弱涣散,凝聚力、作用力、公信力低;部分政务人员综合素养低,作风漂浮、贪污腐化、工作方式粗暴。
尽管各种诱因导致了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但是如此多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出现,也确实反映出了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薄弱。
三、实现我国社会善治
尽管所有的突发性群体事件都得到了平息和化解,但是,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影响是严重的,危害是惨痛的。当我们痛定思痛的时候,我们要寻找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背后的根源,以便找到预防、化解、根除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途径和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预防和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办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预警机制和政府应急处置机制。我们知道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复杂的原因和背景,具有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的不确定性和存在的潜伏性,因而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社会预警机制,政府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补救举措,这不是理想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方法。我们认为要完全预防、化解和消除突发性群体事件,就必须采用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来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是必要的,当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时候,我国政府要采用妥善的方法来处置这类事件。但是,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来消除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苗头,因而我们更要培育消除突发性群体事件滋生的土壤、气候和环境。
面对如此频繁和严重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我国政府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我们认为我国政府社会资本存量少及其作用力不强是造成如此多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积聚
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源与能力,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中具有极大的作用和价值,为此我们要积聚我们政府社会资本的存量,以便增强我国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和作用力。
1.积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社会资本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政府最大的一笔社会资本。社会主义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好的社会制度,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动力源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要凭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使我国人民都过上殷实、富有的幸福生活。
社会主义的本质告诉我们,不仅仅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且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增强我国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此,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社会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我国特别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大力扶植落后地区脱贫致富,重点关照弱势群体,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化解我国潜在的社会风险,使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以便使我们每个公民都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和恩泽。
积聚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的社会资本,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体决定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宗旨和目标,“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既要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也要化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实施惠民政策,打造民心工程,以便增强我国人民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积聚我国政府的认同社会资本。
2.积聚我国政府管理机制的社会资本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是我国政府的根本利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决定我国政府管理机制的根据和基础。自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后,就形成了高效、快捷、统一的管理机制。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管理机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某些缺失和漏洞,为此,我们要逐渐加以完善。根据目前我国部分基层政府组织涣散、无力,不能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战斗堡垒作用的事实,我们要建立、健全政府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作用。
针对我国民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及时反映的状况,我国政府要建立高效的信访机构,以便及时了解民众的心声,化解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隔阂。如果公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受阻,淤积的矛盾纠纷很容易激化,甚至会酿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为此,我们要建立高效、快捷的国家管理机制,建立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政府政务公开的程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解决我国政府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下,政府权力条块分割,政令不通,甚至是下级政府部门对抗上级政府部门的反常情况。
3.积累政务人员个人的社会资本
在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政府管理机制顺利运行的过程中,我国政务人员发挥着主导作用,因而,政务人员的个人社会资本的存量具有关键性的决定作用。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绝大多数政务人员都能秉公执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但是也有部分政务人员的社会资本存量很少,综合素质较低,执行能力差。他们的行为严重地败坏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公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从而使我国政府的威信、权威逐渐丧失,损耗了我国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这种状况严重地危害着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积聚及其效能的实现,为此,我们首先要整顿我国政务人员的队伍,严格落实我国干部人事任用制度,公正、公开地选拔政务人员,以便从源头上为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积聚奠定主体基础。同时,要加大对政务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机制。
我们还要提高政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使他们树立牢固的“幸福观”[6]和价值观。正如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定崇高理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尽心尽力干好工作。
要完善政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政务人员的整体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政务人员高尚的道德意志、严谨踏实的作风、廉洁勤政的品格、良好的行为习惯,以便积累政务人员的个人社会资本,提高政务人员的影响力、感召力和作用力。
4.积聚我国政府的规范社会资本
我们已经进入了政治规范化、执政法制化的时代,任何个人和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里发挥作用,政府的权力以及政务人员的行为都不能跨越出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中说“法比天大”,就表示法律规范是规约我国一切行为主体的依据。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一些旧的规范制度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实践的发展了,而新的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而就出现了“制度的断裂和失效”[7]。规范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使我国规范社会资本的总存量少、效能低,这样就损耗了我国政府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还可能直接导致政务人员执政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执政偏差,以致损害公众的利益,挫伤民众的感情。
因而规范制度的确立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意义,有了健全的规范和制度,我国的政务人员才能依法行政、规范执政,我国公民才能有序参政。鉴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积聚我国的规范社会资本,从而不断提高我国规范制度的执行力。
良好的社会规范的实施,高效的国家管理机制的运转,都需要监督、奖惩机制来保证,为此,我们要完善我国政府的奖惩制度,积累我国政府权威性的社会资本,增加其权威性、公信力,树立我国政府公正、廉洁、高效、威严的政府形象。因此,要对于那些素质低下、玩忽职守、渎职的政务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和处罚,给予优秀的政务人员及时的、充分的表扬与奖励。
(二)实现我国社会善治的途径
社会善治是当代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我国政府所追求的社会治理状态。俞可平认为,所谓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8]。这种治理模式就是把来自政府由上而下的管理与民众由下而上的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政府和民众良性互动,彼此信任与维护,以致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积聚起大量的社会资本,同时这种社会资本又为社会善治的进一步进展提供动力。
1.营造良好的参政环境
实现社会善治,首先要鼓励、激发公众的参政热情。参政本身就意味着公民对政府的认同和拥护。为此,我国政府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公众参政环境,以便使他们能够顺畅、顺心地参政、议政。
我国政府首先要营造一个让公众能够监督、安全监督和有效监督的参政机制,并直觉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和检查,这样才能确保政府权力的有效运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9]。
同时,为了加强公众参政、议政的规范性和效能,我国政府可以有步骤、适时地扩大公民的自治权,以便公众依法建立专业性的群众自治组织和区域性的自治组织。
2.构建我国的诚信社会
完善公众与政府互动、沟通机制,是构建诚信社会,实现我国社会善治的主要内容。
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参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参政的程度不断地加深。为了适应这种需求,我国政府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提高政务公开的程度,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在公众知情的基础上,在彼此信任的状态中,公众才能与政府有效沟通、良性互动、构建诚信。
同时,要扩大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信访制度和听证制度,扩大民调的深度与广度,使每个公民都愿意表达并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观点。我们认为,在保持常规沟通机制和渠道的基础上,我们要凭借现代科技发展的有利条件,继续探索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随着互联网知识的普及和使用的大众化,“网络问政”逐渐成为公民与政府互动、交流的方式,通过论坛留言、微博等其他渠道,公众能够高效、快捷、廉价、安全地和政府进行沟通和联系。
同时,我们也认为,为了确保公众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效能,公众也要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学习、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人民是我国政府的力量之源,政府是我国人民权利的保障之基,两者血肉相连、鱼水不分。我国政府的社会资本是润滑剂,也是动力资源,因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创造力和生产力。社会的稳定和谐又是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基础,是积累我国政府社会资本的保证,只要我国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相互信任、彼此建构得到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能顺利进行,我国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就会明显减少,以至逐渐消失。
注释:
①突发性群体事件就是在根本政治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因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问题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是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在一起,试图借此向政治机构和决策者提出要求来满足他们的利益”。
[1][美]罗伯特.D.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欧阳康.在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人与文化的良性健康互动——越南人学研究一瞥[J].哲学研究,2004,(10):35—42.
[5]靳江好,高小平,荣华.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7):71—75.
[6]黄明哲.领导干部如何树立正确的幸福观[N].学习时报,2010-08-15.
[7]倪明胜.制度有尊严,社会才有良序[N].北京日报,2010-08-02.
[8]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1—15.
[9]张玉胜.创造人民监督政府良好条件[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09-13.
C91
A
1007-905X(2011)03-0096-04
2011-01-30
郑剑(1969— ),男,山东微山人,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认识论、社会资本论。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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