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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出台的探讨

2011-04-12邹倩芸

时代农机 2011年5期
关键词:维新派新闻自由报刊

邹倩芸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1 近代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大众传播媒介是由传教士带到中国来的。1851年8月5日,传教士米怜在马六甲创办了第一个中文近代报刊《察世俗每月统纪传》。随后外国人陆续在南洋、港澳、上海等地创办了一批近代化的中文报刊,揭开了中国近代新闻事业发展的序幕。

由于外报的影响,先是出现“译报”,而后出现中国人自己创办的最早的一批近代化报纸。如香港的《中外新报》、《香港华字日报》等。1895年,甲午战争战败,维新派为了开启民智、启蒙思想、唤醒国人,开始创办自己的报纸宣传维新变法思想,如《中外纪闻》、《强学报》、《时务报》、《国闻报》等,掀起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国人办报的高潮。1906年,由于形势所迫,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戊戌政变后收紧的“报禁”、“言禁”的罗网再次洞开。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创办的报刊,1901年 34种,1902年46种,1903年 53种,1904年 71种,1905年85种。由此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

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出于维护自身通知利益的考量,新闻立法终于被清廷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也正是近代中国新闻事业蓬勃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

2 近代新闻自由思想的传播

(1)传教士早期办报活动的传播。鸦片战争以后,以外国传教士为主的外国政客、商人等各界人士在通商口岸积极从事办报宣传活动。不仅大量创办新闻出版物传播宗教、报道时事,同时还在这些报刊杂志上宣传西方各国已经确立的一些“新闻自由”思想。

(2)中国最早接触到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先进知识分子的传播。这些人在他们的生涯中创办中国人自己的报纸,如林则徐的“译报”《澳门新闻报》等积极传播“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思想,如洪仁玕、郑观应、王韬等。被称为“中国新闻记者之父”的王韬生平发表了大量的的政论性文章,其中有不少表达了他的新闻言论思想,如要求清廷开放报禁,要求允许内地各省省会设立新报馆。

(3)维新派活动的传播。一方面维新派积极从事报刊事业,创立《中外纪闻》、《时务报》、《强学报》等,利用自己的报刊,宣传维新派人士的主张,同时也宣传了新闻自由的思想。另一方面维新派向皇帝上书皇帝要求变法。康有为多次上书光绪皇帝建议变法事宜,其中就包括开设报馆,并视之为变法的重要内容。

(4)清政府出洋考察大臣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传播新闻自由思想的作用。1905年底、1906年初,清政府派出载泽、戴鸿慈、绍英等五大臣分两路赴日、美、德、法等国考察宪政。回国后,五大臣上书表示他们认识到集会、言论、出版自由在诸国皆是民间比得之自由。他们考察汇报的情况得到民间知识分子及统治者的重视。

3 第一次新闻立法的尝试

甲午战争惨败后,年轻的光绪皇帝在维新精神的感召下,于1898年6月11日开始变法。一是提出开办中央政府机关报,将上海《时务报》该组为官报,迁北京出版。二是公开承认各地报馆的合法地位,并准许报刊据实倡言。1898年8月9日,康有为在上书中首次提到制定报律的问题。对于这一建议,光绪帝慨然应允,在上书当日即发布上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

4 关于中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考证

自清末宪政以来,清政府先后制定了5部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分别为1906年7月的 《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7年10月的《报章应守条例》,1907年9月的《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1月的 《大清报律》和1911年的 《钦定报律》。

笔者认为,《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出版新闻的专门法律,而《大清报律》虽不是最早制定和颁布的,但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关于《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为什么不是最早的新闻法,根据1906年9月12日《申报》消息,“日前各报登载印刷件新例一则,兹据确切消息云,所拟之稿尚并非部订专章,颁行时须有变动云。”可以得知到1906年的9月12日之前各报已经刊载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出台的消息,但还未正式颁布施行。笔者认为,只有经过颁布实施,才能名至实归。所以《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只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出版新闻的专门法律,并不是实至名归的新闻法。

1908年3月14日颁布施行的《大清报律》是在全国范围施行,立法文本规范,经过正是颁布实施的,所以能称得上施实至名归的第一部新闻法。

5 清末新闻立法的当代意义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闻信息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在传播,正在改变着人民日常的行为和生活习惯,新闻信息和新闻媒介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出台 《新闻法》的理论难题――喉舌论与新闻自由的矛盾。我们新闻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是喉舌论。新闻媒体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喉舌,国家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开办新闻业务。但是,如果《新闻法》中对新闻媒体的兴办条件进行限制,就必须解决与《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条文的匹配问题。

曾经有位律师在提到南都副主编喻华峰的争议案件时说“失去言论自由就是失去一切的开始”。喻华峰已经减刑出狱,南都的这件贪污案也已渐渐被人们淡忘。如果传闻属实,喻华峰和程益中的入狱是因为在广东省领导层中被视为 “政治不正确”,是因为他们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在孙志刚案、非典事件中,坚持说出真相,因此触犯了中国官场的一些忌讳,终遭残酷报复打击。那他们就是背着莫须有的罪名在替中国的新闻事业而受罪。喻华峰已经减刑出狱,南都案也已渐渐被人们淡忘。但如果中国不加紧制定新闻法,真正做到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难保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喻华峰”。

[1]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上海:三联书店,1955.

[2]吉少甫.中国出版简史[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1.

[3]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黄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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