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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生命教育面临的难题及对策①

2011-04-12韩延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教化自由主义社群

韩延明

(临沂师范学院,山东临沂 276005)

论现代社会生命教育面临的难题及对策①

韩延明

(临沂师范学院,山东临沂 276005)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围绕着现代社会生命教育面临的难题展开了长期的论争,即生命归宿感的迷失与追寻;生命权利和良善顺序的先与后;生命教育职能的分工与合作;管理与教化的分离与融合。为此,必须消解生命原子态存在与群体身份定位的二元对立,还生命以整体性的存在;摆脱“权利生善”与“善生于群体秩序”的先后争论,回归生命价值的超然存在;从美德视角反思家庭、学校、社会三者间的生命教育职能划分;深度反思与建构生命教育中管理与教化的融合机制。

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生命教育

现代社会所具有的价值标准、行为模式,对我们而言,是一种充满规约与张力的生命范式。人,作为土地上的一种存在,生活在这个异彩纷呈的世界上,始终处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与他人共同构成世界的生命链。我们的生命需要彰显出必要的时代张力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文明渐趋攀升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充满竞争与机遇的时代。但是,现代社会所衍生出来的那些工具性、封闭性、虚无性的异化性特点,也给人的生命涂抹上了时代的阴影。鉴于此,多少年来,为了给现代人寻求一方充满爱的诗意的生命栖居之地,众哲人纷纷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细察之,这些见解与两个思想派别的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自由主义的解释与建构和社群主义的评判与悖论。以此为基础,教育界人士就如何建立能应对现代社会的生命教育进行了多方对话与探索。然而,这种对话和探索自五四运动以来仍凸显出重重矛盾。以自由主义为先导的西方现代社会生命教育能否在中国真正生根发芽,从而建立起与自身现代化历程相适应的生命哲学,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个人自由主义源于古希腊文明,后经文艺复兴运动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推动,成为西方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主导观念。伴随着工业文明而生成的各种弊端,各路学者对个体自由主义给予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批判性回应,其中,自 20世纪中叶以来所涌现的社群主义成为自由主义的劲敌。自由主义认为:个体是以原子态存在的,人与人之间应该保持独立自由的关系,不能强迫他人,即维护自己的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反对他人之间的强制或压制;个人权利具有先天赋予的特性,对于善而言具有优先性。社群主义则认为:每一个体都具有一定归属性,具有与生俱来的民族性、阶层性、文化性等因素;个体作为群体中的一员,需要遵从群体的规范和秩序;权利并不是天赋的、道德的东西,而是后天由法律和制度所赋予的;公益优于权利。这种分歧业已成为现代社会生命教育面临的久而未决的哲学难题。

一、生命归宿感的迷失与追寻

概言之,生命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人能寻求到精神上和组织上的归宿,它应该具有较大的永恒性和普遍性。自由主义从原子态的个体出发,认为人与人之间可以完全独立,社会发展是在个体间的竞争中渐趋实现的。

在个体精神归宿上,自由主义在保证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人可以自由追求。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原子态个体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存在状态会使人与人之间缺乏感情、疏于沟通、弱化交流、关系淡漠,无法在根本上获取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的归宿点,终将导致迷失自我。

在社会归宿上,自由主义经历了一个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过程,并最终建立起了其新自由主义体系。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社会就是各竞争主体相互制衡的结果,社会秩序就是相关主体达成的契约。但是,这种优胜劣汰的方式则被社群主义批判为毫无德性可言的社会秩序,无法给生活于其中的人以归宿感。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继承了原子态个体的论点,并借用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的契约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正义论体系;他承认了个体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和权力制衡失效的可能性。为此,他认为必须正视个体的“无知之幕”,遵循“自由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异补偿原则”,即民众通过民主机制,利用法定权利选举政府,政府通过上述原则来保护弱势个体的生存,消除社会的混乱状态,并建构与完善个体间的情感关系与社会和谐。应该说,这一努力从某种意义上消除了原子态个体在契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强权和弱势隐患。罗尔斯力图通过正义程序而建立起一个宪政国家,它来源于个体间的政治契约,个体对于政府的依赖更多的是靠政治权力和经济补偿而得以实施。然而,个体在“因利益而爱国”的体制中无法真正体验对国家的感情,难以构建起个体的精神家园。为了解决个体的精神归宿和现代化进程问题,西方在其历史发展中创造性地发展了宗教,由它承担起了个体精神归宿的重任,形成了“上帝的事情上帝管,凯撒的事情凯撒管”的政治与宗教分离的局面。这种分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工业化进程,但也造成了人在归宿感上的分裂,即个体无法在精神上、组织上达到有机统一和融合。

社群主义认为,个体无法摆脱某一个或几个群体,个体无法在原初状态下保证自由选择的正确性。因此,应确定一个具有德性的良好社会秩序,使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体的生命张力得到体现和充盈。但是,自由主义则认为,这一假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很容易使个体处于极权和独裁的漩涡,生命价值无法在自身和社会上找到归宿点。为了消减这一影响,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麦金尔泰等人,借用了自由主义的优势,将契约论拉入其理论范畴,主张可以通过团体契约的方式,尊重其个体的自由。这一主张让我们看到,如果这一团体契约方式具有良善的意图和结果,那么对于个体在精神上和组织上的归宿,都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这一主张又具有一定的风险:首先,我们无法保证这一契约不会产生极权和独裁;其次,如果这一群体秩序被定位于宗教,那么宗教之间的冲突如何去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生命归宿问题?对此,亨廷顿指出,所谓的文明冲突主要是两大一神教的冲突。他认为“一方面,冲突是差异的产物,特别是穆斯林的伊斯兰教观念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超越并结合了宗教和政治,而基督教则持有政教分离的观念。然而,冲突也产生于它们的相似性。它们都用二元的、非我即彼的眼光看待世界;它们都是普世主义者,声称自己是全人类都应当追随的唯一真正信仰;它们又都是负有使命感的宗教,认为其教徒有义务说服非教徒皈依这唯一的真正信仰。”①萨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从 20世纪末人类进入信息化和国际化时代开始,两大一神教的冲突逐渐从局部走向整体。文明冲突论实质上揭示了全球化时代的宗教——民族冲突,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进行的旷日持久的“反恐战争”,在不断升级。②张践:《“文明冲突论”新解——以宗教为背景的泛化民族冲突》,《中国民族报》2009年 3月 2日。

由此可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现代社会生命教育面前,显现出诸多矛盾与危机,这就使个体在寻求精神家园和组织归宿方面既困难重重,又忧心忡忡。根本原因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都各自争执于生命的一端,即生命是以原子态存在还是以群体秩序的规定存在,这实际上是把一个完整的生命实施了肢解,人为地进行了二元划分。完整的生命遭到二元肢解之后,必然无力解决两极出现的难题,最终只能导致其各持一端、相互攻讦。

二、生命权利和良善顺序的先与后

“权利优于善”,还是“善优于权利”,这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执焦点。此外,“人生归宿”解决了个体的最终皈依点问题,但在皈依的过程中,如何对待生命呢?对待生命的方式是什么呢?这便是生命权利的问题。如果前者解决的是结果问题,那么后者则属于过程问题。鉴于此,我们就需要对生命权利与良善先后顺序问题进行探讨与反思。

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权利是天赋的。那么,人有对待生命的权利自由吗?对待生命的权利有哪些呢?如果按照原子态个体来讲,那么,人是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生命的,只要这一方式不伤及他人。这里的难题是,个体能不伤及他人吗?不伤及他人就是一种善吗?对于这一问题的反思与追问,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自由主义的主张。

“权利优于善”的主张,在新自由主义者的努力下得以拯救。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所谓自由是指当个人摆脱某些强制而做 (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某事或不做某事。①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 192页。为了保证个体的权利能通往善,罗尔斯提出了良心自由和政治自由两个概念,认为良心自由居于首位,政治自由次之。其中,良心自由主要是在两种状态中发挥关键作用:一是原初状态中;二是立宪民主的社会状态中。在个体无法回避“无知之幕”的前提下,罗尔斯认为,良心自由是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可能采取的唯一原则。因为他们不能让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道德学说随心所欲地迫害和压制其它学说;或者说,他们只能采取平等自由的原则来保障自己的信仰自由。在此,新自由主义者将判断个体原初状态下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定位于良心自由。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良心自由如何能保证生命权利必然通往善?即使通过政治自由加以保障,这仍然无法使我们打消这一担忧。

社群主义认为,个体生命并不仅仅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其所在的群体,个体需要为群体承担起相应责任,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对整个群体和其他个体不负责任。因此,群体的善优于个体的权利。但社群主义的生命观为此也承担着其潜在的危机,即如何确定这种善是真善?大部分人的善能否成为少部分人的恶?群体的善能否保证每一个体的生命存在或者生命张力的彰显?

由以上论述可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权利与善的优先问题上,仍存在着众多质疑点,两者之间的顺序,仍然是一个充满困境的难题。生命遭此困境的原因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将生命的价值标准和追求与个体的权利纠合在了一起,生命价值从根本上源于超验性的存在。也就是说,生命的价值问题离不开哲学层面上的超验存在,价值问题是超验性存在的现实世界的衍生体。而权利本身并不是超验性的,所以,自由主义非但无法有效论证权利与善的必然联系,反而遭到了社群主义的强力攻击。尽管自由主义者认为它是天赋的,但权利的天赋性来自于既定的赋予主体,因而仍然无法具有绝对的超然性。就此而言,生命之善,必须脱离与权利的直接链接而回归生命的超然存在。

三、生命教育职能的分工与合作

自亚当·斯密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皆以劳动分工作为现代社会职能分化的重要标志,教育也从个体直接教育,转变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主要领域。人的受教育活动也被一分为三,个体成为三个分离状态下的组合体。从教育的职责和能力来讲,三者各自应该是不同的,而且需要相互合作才能真正完成全人教育。家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人格教育,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引导相关主体进行不同程度的社会化,使其明晰自身的角色和责任:学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知识和技能教育,同时辅之以道德教育;社会教育的主要职责,是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在潜移默化中开民智、塑民心,培养合格公民,使其承担起个体对社会的使命和责任。三者职责虽然存在诸多重叠之处,但各自的主要任务还是比较明晰的。现代社会生命教育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学校,家庭生命教育是学校生命教育的基础,社会生命教育是学校生命教育的保障。

对此,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三类组织合作的方式和程度;二是三类组织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式。在现代社会职责分工和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每一机构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三者之间就非常容易陷入被割裂的困境,以致无法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所以,我们会经常发现,三类组织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相互拆台,学校教育接纳了自己无法承担的所有教育责任;家庭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把生命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社会机构,一旦出现生命危机,家庭就要按照责任委托关系来追究学校和社会机构的责任,而学校和社会机构又往往显得很无奈,或者置之不理。此外,社会组织机构往往为了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大肆渲染不利于生命成长的不良信息,导致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外围环境日益恶化。为此,新自由主义者力图在政府层面达到协调教育的目的,即成立一个有效的教育管理或协调机构。因为,作为原子态存在的个体在融入家庭、步入学校和走向社会的时候,本身就是利益的结合体。

鉴于上述问题,许多西方教育管理者不断地从社群主义中汲取营养,将社群主义者所认同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管制结合起来,通过社会分工和社会舆论,促使家庭、学校和社会各自承担起自己不同的生命教育责任。例如,对不良影视进行封杀,强制推行主流意识形态等。为此,许多主张自由主义的人士在努力完善自由契约的同时,又对相关机构的领导者和主导者提出了德性要求,例如美国教育管理学者撒乔万尼就提出了道德领导方式。

勿庸讳言,在当前现代化社会进程中,绝对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都很难对三者间的职能划分做出明确抉择。从近期美国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道德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美德论的,这也使生命教育职能划分有了一个明晰的标识,即从超然性的生命出发,以真诚对待生命,以美德作为根基,珍惜青春、善待生命、优化人生。

四、管理与教化的分离与融合

生命教育的核心是教化。教化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感受生命、体验生命、提升生命,丰富生命的内涵和意蕴,进而塑造合格社会公民,建构良善世界。而管理的核心则是通过技术、程序、规则,将个体或群体规约到既定的行动框架内,以达到组织的目标和秩序。虽然两者在某些部分的功能上是重叠的,但教化与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中的管理应蕴涵着教化的目的和深情,但在实际上则往往陷入了规训的囹圄。生命教育的核心是教化,意味着它反对通过规训的方式,创立大量的刚性制度、强制手段、管理机构、行为守则等,进而规约生命的行为。

现代化社会是一个标准化的时代,它在经济发展、组织形式、权力结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以及艺术观念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元化的特点,而这就变成了社会规训个体的标准和工具,无论愿意与否,每个现代社会人都无法回避。深陷规训囹圄内的生命则因此而黯淡无光。这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的现实悲剧,也是社群主义无法摆脱的梦魇。所谓个体自由,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独自设想,生命彰显变成了一件非常奢望的事情。群体秩序的努力在现代社会良善面前显得有些局促和尴尬,群体性的秩序设定显然无法摆脱现代社会的危机。即便是西方人在精神上最终依靠的宗教,也无法摆脱这一现代化社会标准。韦伯在考察西方现代化进展的过程中,把新教精神视为一种特殊的生活行为方式,被称之为主体的“自律行为”,使生活本身实现最大限度的理性化,成为一种寻求拯救的简单工具和手段,这与西方中世纪追求超俗生活的天主教精神是完全不同的,而与资本主义的规范化现代管理方式是相辅相成的,其主题都是使个人行为的多样化服从组织管理的单一理性化过程。①凤凰读书网 http://book.ifeng.com/psl/sh/200812/1212_3556_918840.shtml.

总之,在现代管理技术以及由此而建构的技术管理社会面前,对生命本身而言,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显得苍白无力。如果迸发生命力量的教化活动沦为管理技术的规训之举,或者管理技术的规训之举大肆入侵教化之境,那么,生命意义则大打折扣;管理技术追求的效率并没有降低生命教化之苦,反而距生命活力和生活乐趣愈来愈远。假如生命教化沦为生命规训的悲情绝唱,那么,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都会变成了技术控制体,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也变得毫无意义。因此,能否走出管理技术与生命教化的囹圄之地,事关生命教育的存在底线。

对人生命的根本意义的理解,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存在的本质。“滚滚长江东逝水,孜孜不息万众心”,人对自身价值意义的追寻,是人对其一生的终极关怀。它超越现实的人生世界,又从人生的远景上给现实世界以观照,赋予人的一切生命活动以价值和意义。人生,是驾着生命之舟所进行的一次没有回程且不可避免的航行。在这一航程中,是精神的灯塔在导引着生命的航向,是心灵的力量在平衡着人生的双桨。失却对人生意义与生命价值的认知和追寻,失去了对快乐生活的向往和幸福人生的祈求,必然会导致人格的扭曲、心灵的残缺、道德的堕落和理想的泯灭。正如爱尔兰一句谚语所言:“我们的生活应该是舞蹈,而不是奔跑。”

由上论述可见,生命教育面临的一系列困境,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理论本身无法单独突破的。如果想突破当前面临的困境,需要首先突破以下几个难题:第一,消解生命原子态存在与群体身份定位的二元对立,还生命以整体性的存在;第二,摆脱“生命权利与良善”顺序的先后论争,还生命价值的超然性;第三,从美德视角反思家庭、学校、社会三者间的生命教育职能划分;第四,深度反思与构建生命教育中管理与教化的融合机制,从而走出以教化之名行规训之举、或以规训之举侵占教化之境的囹圄之地。

(责任编辑:陆影 luyinga1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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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1]02—0050—04

2010-12-20

韩延明 (1959-),山东肥城人,高等教育学博士,临沂师范学院院长、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 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课题“从理念到行动:道德教育视阈中的高校生命教育研究”(BEA0800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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