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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宪法思想探析

2011-04-12韩亚光

关键词:工人阶级资产阶级恩格斯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865)

马克思恩格斯宪法思想探析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865)

马克思恩格斯从地位、本质、类型的结合上阐述了宪法的定义;从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宪法与革命的关系;立足资本主义时代,指明了未来社会主义国家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家、发展政治文明的远景。

马克思恩格斯;宪法;工人阶级革命;宪法精神

马克思恩格斯宪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分为三大部分,或者说,可以从三大角度进行研究。

一、宪法的地位、本质、类型

什么是宪法?这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地位、本质、类型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宪法时,曾许多次明确使用“根本法”这个用语。例如,1859年马克思在《德国的动荡局势》一文中指出:“1831年的黑森宪法,抛开它所规定的选举办法,即由各旧有等级 (贵族、城市居民、农民)选举代表的方法不谈,可以认为是欧洲曾经宣布过的一部最自由主义的根本法。”[1]597又如恩格斯在《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中说:“政府被迫……取消了宪法和选举法,并且把全权授予由大选产生的制宪议会来起草新的根本法。”[2]65-66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然决定和制约着整个法律体系和国家生活状况,这既可以是正面的又可以是负面的。写于 1848年的马克思主义文章《市民自卫团法案》指出:“普鲁士的立法者以其特有的嗅觉发现:每一项新的宪法规定都为新的刑法、新的章程、新的惩罚措施、新的监视、新的挑剔和新的官僚制度提供绝妙的借口。”[3]这就是一个反面的例证。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

1844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写的第一部著作《神圣家族》中指出:“立宪主义根本就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和旧的特权国家之间的矛盾。”[4]147-148后来,马克思继续发挥和发展了这个思想。1847年 12月 31日,马克思在布鲁塞尔德意志工人协会举办的新年晚会上“强调了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比利时自由派的使命,正确评价了国家的自由主义宪法的良好作用,宪法允许自由争论、结社权利和为整个欧洲的利益撒播人道主义的种子”[5]477。1850年,马克思在《1848年至 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指出:“宪法的基础是普选权。”[6]109“制宪议会是宪法之母,而宪法又是总统之母。总统举行政变就会取消宪法,因而也就会消灭自己的共和主义的法律基础。”[6]60恩格斯在自己的著作中,也曾反复表达同样的观点。1844年,恩格斯所著《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一文明确提到了包括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并且认为它们“应该列入宪法的范围”[7]695。1847年,恩格斯在《普鲁士宪法》一文中指出:“尽管普鲁士宪法本身是不足道的,但是,它给普鲁士以及整个德国开辟了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它给运动打下了基础,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的实行,甚至很难预料这个运动将如何结束。它是 1789年在普鲁士的重演。所以,即便是只有资产阶级直接关心现在已开始的革命运动,那末这个运动对人民的利益也远不是没有关系的。”[8]40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重要论述,清晰而确定地告诉我们:真正的宪法与专制制度相对立,与民主政治相联结,是确认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强大武器。

最后,马克思主义全面而科学地划分出宪法的类型。

宪法的本质在于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是否具有这一本质自然成为识别真假宪法的试金石。由此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有独裁性宪法、代议制宪法之分。

在独裁性宪法中,最典型的是“钦定宪法”。1849年,马克思指出:“‘天赋国王’正好是钦定宪法的基础。”“任何一个世袭的天赋国王,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人……国家政权掌握在天赋国王手中,就等于国家政权掌握在残存的旧社会手中,就等于国家政权掌握在其利益同资产阶级利益极端敌对的封建等级手中。”[9]227“钦定宪法”有时又被马克思称为“钦赐宪章”[10]368。有一种宪法与“钦定宪法”有所不同,它具有民主的外衣和形式,但在实质上与“钦定宪法”相比没有什么两样。1845年,恩格斯在《最近发生的莱比锡大屠杀——德国工人运动》中说:“萨克森人现在一定会知道,他们也像其他一切德国人一样处在军阀统治之下;他们一定会知道,尽管他们有宪法……但是在他们这个小国家中实际存在的不过是军法而已。”[4]628这就是说,这里的宪法其实也是独裁性宪法。

与独裁性宪法相反的,是代议制宪法。马克思认为,代议制国家包括“立宪的代议制国家,民主的代议制国家”[5]238。相应的,代议制宪法就包括了立宪的代议制宪法、民主的代议制宪法。在立宪的代议制国家中,还保留了国王和贵族。根据国王和贵族的实际地位和状况,立宪的代议制宪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某些立宪的代议制国家中,国王和贵族没有什么实际政治权力,只是一个形式和招牌。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英国“宪法中的所谓君主和贵族的成分之所以能够存在下来,无非因为资产阶级乐于留着它们摆摆样子;这两种成分在今天本来也只是摆摆样子罢了”[4]517。在另外一些立宪的代议制国家中,国王和贵族还有一定或相当的政治权力,但是并不能独自享有全部政治权力。1846年 2月,恩格斯指出:“情况的变化迫使政府想出了一种新的、德国特有的制度。贵族想执掌政权,但是太软弱无力;资产阶级既没有这个愿望,又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执掌政权。但是两者凑在一起,就有足够的力量迫使政府做某些让步。于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君主政体就成了统治的形式。在某些邦里,宪法在表面上使贵族和资产阶级得到了保障;在其余各邦却存在着官僚政府,也就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君主政体,这种君主政体好像是通过优良的行政机关来关心资产阶级的利益似的,但是这种行政机关是由贵族领导的,而贵族则尽量使这个机关的活动避开社会的耳目。结果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行政官吏的阶级;他们掌握着大权,他们和其他一切阶级处于对立的地位。这就是野蛮的资产阶级统治形式。”[4]649-650与立宪的代议制国家不同,民主的代议制国家不但具备共和的形式,而且拥有民主的内容。根据国家领导阶级的不同,民主的代议制宪法可以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法具有独裁性宪法与代议制宪法两大类型。其中,独裁性宪法包括“钦定宪法”以及与之类似的一些宪法,代议制宪法包括立宪的代议制宪法、民主的代议制宪法,而民主的代议制宪法又存在着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之分。1843年,马克思说:“在路易十八时代,宪法是国王的恩赐(钦赐宪章),在路易·菲力浦时代,国王是宪法的恩赐 (钦赐王权)。一般说来,我们可以发现,主语变为谓语,谓语变为主语,被决定者代替决定者,这些变化总是促成新的一次革命,而且不单是由革命者发动的。国王创立法律(旧君主制),法律创立国王 (新君主制)。宪法的情况也是如此。”[10]3681849年,马克思进一步强调:“谁不想要钦定宪法,谁就是想要共和国——不单是一般的共和国,而且是红色共和国!”[9]225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比较集中地指出了宪法的主要类型,说明了宪法的演变过程。

二、合法与合理、宪法与革命

宪法的本质在于民主政治,在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宪法实际上又分为各种类型,总是同一定的阶级统治相联系,那么,就必然存在着一个合法与合理的问题。所谓合法,一般来说,就是机关、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符合国家所制定法律的规定和内容,尤其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内容。所谓合理,可以从两个角度界定,就是机关、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或者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理念,符合社会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合理也好,一般意义上的合法也好,都与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处于发展和变化之中。合理与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有时一致,有时不完全一致,有时完全不一致。也就是说,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东西不一定合理。通常来说,当一部宪法以及由它所决定和支配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合理的时候,人们应该遵守和维护而不应违背和破坏这部宪法和这个法律体系,对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应该暂时忍受和等待,但是要尽可能快地通过正常渠道予以修改和完善,使宪法和法律体系更加合理。当然,个别特殊情况除外。这里以美国宪法为例做一说明。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巩固了独立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本主义制度,这构成宪法的基调和主流;同时,这部宪法也使奴隶制度在它已经存在的各州合法化,但这在宪法中居于次要地位。无论从社会发展规律,还是从公平正义原则来说,当时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都要比奴隶制度合理得多。所以,当时美国宪法的主体内容是积极进步的。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以前,全面贯彻落实这部宪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当南部各蓄奴州为推广奴隶制度进行叛乱时,如果再机械地按照宪法来维护奴隶制度就不合时宜了,因为这已经不再是次要问题、局部问题,而是关乎联邦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全局问题。1862年 8月 4日,马克思在《评美国局势》中指出:“迄今为止,我们所看的只是内战的第一幕,即根据宪法进行的战争。第二幕,即以革命方式进行的战争,就要开始了。”[11]558同年 10月7日,马克思在《北美事件》一文中进一步强调,9月 22日林肯关于废除奴隶制度的宣言“撕毁了旧的美国宪法”[11]586。当然,这只是极为特殊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一部宪法以及由它所决定和支配的法律体系总体上不合理的时候,或者说这部宪法和这个法律体系已经腐朽和反动,越来越成为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桎梏的时候,才能采取非常手段。这就说明:在合法(一般意义上的合法)与合理的关系问题上,合理有时要服从和服务于合法,但从根本上和长远来讲,合法要服从和服务于合理。如果一个国家大量、普遍、经常地出现合法与合理相互脱节、矛盾的现象,人民群众不能忍受和等待了,这时社会革命就会应运而生。正是基于这些复杂情况,马克思拓展了“合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赋予其新的意义。1842年,马克思说:“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应当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具有法律形式,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7]71-72这就是说,合理是最高意义上的合法。这样,就将合法与合理彻底统一起来了,从而为革命特别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

综观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出现的宪法(“钦定宪法”除外),无论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是在革命的基础上产生的。恩格斯说,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是“这个斗争的成果”[12]。资本主义宪法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或胜利后制定和实行的,社会主义宪法则是在变革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或胜利后制定和实行的。在宪法问题上,资本主义宪法是先行者。资本主义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形态: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存在着剥削和压迫,它们同属阶级社会;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存在着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它们同属现代文明社会。资本主义的这种特殊性必然要在资本主义宪法上体现出来,从而决定了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相互关系的双重性。

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分别维护着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恩格斯说:“现代社会主义,就其内容来说,首先是对统治于现代社会中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和统治于生产中的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13]205关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对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过生动的说明。他们指出:“资产阶级不仅锻造了置自身于死地的武器;同时它还造就了将运用这武器来反对它自己的人——现代的工人,即无产者。”[8]472这两个阶级的对立是“敌对”,是“直接对立”[8]466。各国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都存在着这样的对立;当然,对立的程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会有所不同或有很大不同,但是这种对立始终存在。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分别同相互对立着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成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相互区别和斗争的根源。

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都确认了人权、民主、自由、平等这样的原则和理念。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虽然是相互对立的阶级,但是也有一致的地方,这种一致性可以追溯到并最鲜明地表现在资产阶级统治确立以前两个阶级的关系之中。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新时代的产儿,它们在自己的社会活动中都力求清除旧时代遗留下来的渣滓。的确,它们彼此之间应当进行严重的斗争,但是只有在它们是单独地对立的时候,这一斗争才能进行到底。只有把旧的废物从船上抛到水里,‘船才能投入战斗’。”[14]85从资产阶级角度说,在反对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如果不同时把武器交给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就不能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不能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针对着行会制度写上贸易和工业自由;针对着官僚制度的监督写上自由和自治。如果坚决彻底,资产阶级就应当要求直接的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废除反对居民中各个阶级的一切特别法令。然而这也就是无产阶级应当向资产阶级要求的一切”[14]85。从工人阶级角度说,“共产主义者不能指望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权以前就和资产阶级进行决战,那末共产主义者为了本身的利益就得帮助资产阶级尽快地取得统治权”[8]374。总的来说,“在腐朽的旧社会的残余同资产阶级之间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不论何处,迟早都会出现斗争双方向无产阶级寻求支持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工人阶级自己开始进行活动的时候。衰亡的社会的封建和官僚代表号召工人同他们一起向工人的唯一敌人资本家吸血鬼进攻;而资产者向工人指出,他们共同代表着新的社会时代,因此在对待衰亡的旧社会形式的关系上,他们的利益无论如何是一致的”[14]76。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是完全正确的。1861年至 1865年美国的南北战争,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864年 11月,马克思在致美国总统林肯的信中说:“自从巨大的搏斗在美国一展开,欧洲的工人就本能地感觉到他们阶级的命运是同星条旗连在一起的。”[14]20“美国反对奴隶制的战争将开创工人阶级取胜的新纪元。”[14]21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确立,使资产阶级与专制制度的斗争成为历史,资本主义宪法确认了人权、民主、自由、平等这些内容。在这种条件下,虽然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成为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但是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宪法形成了某种程度或相当程度的一致性。恩格斯说,无产阶级“不能要求资产阶级不再成为资产阶级,但是它毫无疑问能够要求资产阶级彻底实行自己的原则。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也就得到为取得彻底胜利所必需的武器。它借助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可以为自己争得普选权,而借助直接的普选权并与……鼓动手段相结合,就可以争得其余的一切。”[14]85他还说:“在实行民主宪法的美国,共产主义者必须支持愿意用这个宪法去反对资产阶级、并利用它来为无产阶级谋利益的政党,即主张全国土地改革的政党。”[8]374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全盘否定资本主义宪法,甚至连“人权”这样的词语都不敢说。经历长期的曲折以后,我们终于形成了新的认识。2004年,我国宪法写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15]这样的规定。温家宝指出:“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16]其中,必然存在很多社会主义因素,或者说必然存在很多有利于社会主义酝酿、产生和发展的因素。这是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相互联系和渗透的地方。

以上这种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和形成了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个矛盾运动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宪法中那些与社会主义宪法相区别和斗争的内容不断缩小与衰弱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宪法中那些与社会主义宪法相联系和渗透的内容不断扩大与增强的过程。换句话说,这个矛盾运动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宪法的个性存在范围逐步缩小、实现程度日益衰退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共性存在范围逐步扩大、实现程度日益深化的过程。当然,这是从总的趋势来讲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和运行轨迹则是曲折的,甚至是反复的。但是,曲折和反复改变不了总趋势,总趋势是确定无疑的。当这个矛盾运动完结之日,就是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的矛盾解决之时,就是资本主义宪法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宪法之时。

那么,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个矛盾运动表现为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运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一系列矛盾运动)是如何展开和深入发展的呢?这其中已经解决了什么历史任务,又有哪些悬而未决的时代课题呢?

既然资本主义宪法具有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面,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资产阶级就必然采取各种措施对付无产阶级,以确保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表现得尤为突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有过全面而深刻的说明。首先,资产阶级在舆论上美化资本主义宪法,麻醉工人阶级,使他们满足已有的权利和自由,减轻以至放弃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情况早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时就开始了。1847年,恩格斯说,在德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共产主义者“应当提防不要跟着资产阶级自欺欺人,不要去听他们那一套娓娓动听的说什么资产阶级的胜利会给无产阶级带来良好结果的花言巧语”[8]374。在资产阶级专政确立以后,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宣传同样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学会鉴别和分析。其次,资本主义宪法在条款上往往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许多限制。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指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2]135。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使工人阶级不能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和自由。最后,资本主义国家的若干实际做法与宪法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南辕北辙。1850年,马克思在《1848年至 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废止普选权,——这就是秩序党的最后一言,资产阶级专政的最后一言。”[6]109他还指出:“把资产阶级统治视为普选权的结论和结果,视为人民主权意志绝对的表现,——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意思。但是,当这个普选权,这个人民主权意志的内容已不再是归结为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宪法还会有什么意思呢?难道资产阶级的直接责任不正是要把选举加以调整,使其倾向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吗?”[6]1091859年,马克思在《英国的贿选活动》中援引有关人士的话说:“英国下院的真正宪法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达——贿赂。”[1]5861879年,恩格斯在《德国反社会党人非常法——俄国的状况》中指出:“德国工人体会到了,当无产阶级竟对宪法自由信以为真并用来反对资本主义的统治的时候,宪法自由有什么价值。如果对这一点还有某些幻想,那末俾斯麦这位朋友粗暴地把这种幻想打破了。我所以把俾斯麦称为朋友,是因为从来还没有人像他那样给德国社会主义运动帮了那么大的忙。俾斯麦通过建立极端严密、不堪忍受的军国主义统治……迫使德国无产阶级走上革命的道路。”[13]170-171当工人阶级的革命行动危及资产阶级统治,而资产阶级可以采用武力时,会毫不犹豫地采用流血的手段来加以镇压。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早期,资产阶级总是尽可能采取种种手段来制约工人阶级行使自由和权利,以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这种情况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是不能说已经完全消失。

面对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必须进行斗争。这些斗争包括经济斗争、政治斗争、文化斗争等诸多方面和层次,其中以武装斗争和革命为最高形式。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随后,“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8]489。需要说明的是,无产阶级的解放与其他劳动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自主的运动。”[8]477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带领和团结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向一切剥削和压迫现象进行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人对人的剥削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而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抗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8]488笔者以为,一般来说,人对人的剥削的消灭,有利于民族对民族的剥削的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抗的消失,有利于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的消失。但是,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并不必然意味着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而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抗一消失,并不必然意味着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这已经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所证明。尽管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促使“民族对民族的剥削”的消灭与“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的消失,这个方向还是正确的,需要为之不懈探索和努力奋斗。社会主义宪法是在消灭剥削制度的过程之中或以后产生的,它必须卓有成效地保障人的权利(其中也包括那些不完全是剥削者的人所要享受的、与其劳动成分相对应的合理权利),并千方百计地促进民族平等。

无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和发展,有一个途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进行过深入思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8]504这就是说,他们当时认为暴力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唯一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这种“唯一论”逐步起了变化。1872年 9月 8日,马克思在阿姆斯特丹群众大会上发表演说时指出:“工人总有一天必须夺取政权,以便建立一个新的劳动组织;他们如果不愿意像轻视和摒弃政治的早期基督徒那样,永远失去自己在尘世的天国,就应该推翻维护旧制度的旧政治。”[17]179但是,马克思强调:“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17]1791891年 6月,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进一步指出,“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可能和平地长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18]。这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究竟是暴力形式还是和平发展,要依据每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况而定。马克思和恩格斯逝世以后,资本主义逐步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是通过暴力革命建立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几十年中,资本主义世界几乎没有出现多少无产阶级暴力革命;不过,一些工人阶级政党通过议会选举参与了执政。试看将来,工人阶级革命将如何发展,还有待实践作出回答。

无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和发展,还有一个时间问题。其实,这与前面提到的途径问题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地方。1846年 2月,恩格斯指出:“德国人是一个从事理论的民族,但是缺少实践,因此他们把英法两国资产阶级的谬论当做神圣的真理。德国的资产阶级都满足于能够安安静静地经营自己的规模不大的私人事业。在他们争得了宪法的地方,他们就吹嘘自己的自由,但是却很少过问国家大事;在没有宪法的地方,他们则觉得轻松愉快,因为他们可以摆脱选举代表和阅读代表们的长篇大论的麻烦。工人阶级缺少使英法两国工人从酣睡中苏醒过来的那种强大的杠杆,就是说,缺少发达的工业和以发达的工业为前提的资产阶级的统治。所以工人还没有什么动静。”[4]649这就是说,德国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发生有待时日,这个革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很难设想,在一个小农经济汪洋大海、人口素质极度低下的国家,能够在一个早上就产生成熟的社会主义。后来,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的薄弱链条上可以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突破,并真的搞成了十月革命,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苏联的影响、带动和支持下,世界上产生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创造了许多辉煌和胜利,但是大部分在 20世纪 80年代末 90年代初归于失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国家在进入社会主义时生产力基础比较薄弱或者非常薄弱,在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这种状况又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或者说虽然有了巨大改变,但是不够彻底、健康,苏联就长期存在着国民经济各部门极不协调的现象。与生产力状况和水平相适应,这些国家封建残余比较多,人们的公民意识缺乏,宪法的最高权威丧失。苏联曾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发达的一个,但是斯大林严重破坏民主和法制,这样的事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苏联灭亡时,苏联宪法根本就起不到保护国家的作用。历史和现实、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封建主义发展得越完备,社会主义的发生就越困难;资本主义发展得越充分,社会主义的胜利就越容易。这个结论在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权威问题上也是完全适用的。

总起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虽然在哲学上承认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矛盾双方存在着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离不开统一,统一也离不开对立,但是在认识和处理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往往存在着三个类型的错误倾向:一是只说区别、斗争 (哲学意义上的“斗争”),不讲联系、统一;二是坚持“唯暴力革命论”,否认和平长入;三是急于求成、拔苗助长,而不是尊重规律、循序渐进。谁要是有三个类型中的前一种表现,好像就是积极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的;谁要是有三个类型中的正面表现,似乎就是消极的、反革命的、修正主义的。这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曾达到猖獗和泛滥的地步,时至今日流毒尚存。这些错误倾向和消极影响,在宪法问题上也表现出来了。这是需要我们深入反思和引以为戒的。但是,我们仍然坚信: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到那时,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的矛盾就解决了。

三、弘扬宪法精神,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需要从本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出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已经明确地使用了“宪法精神”、“法治国家”、“政治文明”这样的概念,其意义是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

宪法精神,有初级形态和高级形态之分。初级形态的宪法精神,是指宪法的有关内容和条款,其性质可能是正面、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消极的。高级形态的宪法精神,是指对科学与真理的热爱和崇尚,对民主与自由的珍视和践行,对公平与正义的向往和追求,以及对坚持和贯穿这些理念与原则之宪法的遵守和维护,它们体现在国家机构和执政党派的政策、方针和活动之中,体现在非执政党派、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和行为之中,体现在公民的思想、言论和行动之中,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和各个方面。高级形态的宪法精神,其性质只能是唯一的即正面的、积极的。这样的宪法精神,是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安宁幸福。在宪法精神中,高级形态与正面性质的初级形态相贯通,前者是后者的拓展和升华,因而前者的境界更宽广;高级形态与负面性质的初级形态相对立,前者的发展和壮大有赖于对后者的抵制和克服。对于两种形态的宪法精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都曾涉及。马克思写于 1851年的《1848年 11月 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一文中有这样几句话:“一切原有的军法都原封未动。士兵犯罪不受民间法庭审判。下面的条款可以说明这个宪法的精神。”[6]587马克思写于 1851年 12月至 1852年 3月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指出:“当波拿巴撕毁宪法时,他的行动是合乎议会精神的,而当他解散议会时,他的行动又是合乎宪法精神的。”[2]197马克思在这两篇著作中提到的这两个“宪法 (的)精神”,是初级形态的宪法精神。1855年,马克思在《不列颠宪法》一文中说:“不列颠宪法在一切受到战争考验的地方都全部破产了,而在国内,英国历史上最具有宪法精神的联合内阁也垮台了。”[19]1860年 4月 8日,恩格斯在致马克思的信中指出:“莱茵的工业有巨大的发展,宪法精神已经浸透了市民。虽然旧的酵母还相当多,但自 1848年以来毕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20]45这两个地方所说的“宪法精神”,则属于高级形态的宪法精神。高级形态的宪法精神,只有在民主国家,才有可能获得普及。我们需要弘扬的宪法精神,既包括初级形态的宪法精神 (当然是正面、积极的而非负面、消极的),又包括高级形态的宪法精神,但主要是高级形态的宪法精神。

弘扬宪法精神,必须落实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上来。早在 1844年,恩格斯所著《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一文中就出现了“‘法治国’的观点”[7]703这样的提法。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正式使用了“法治国家”这个术语。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个术语是在分析旧社会的过程中提出的,有时甚至是以反语的面貌出现的,但是它的真正内涵和本来意义则蕴藏其中或者清晰可见。例如,1861年 1月 18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说:“一切流亡者——也就是 1848—1849年革命的所有参加者——实际上被排除在大赦之外。对那些‘可能要被我们的民事法庭判罪’和‘被准许自由返回’(似乎不是任何人都有‘合法’权利在任何时候返回)的流亡者,答应由司法部‘按规定’为之提出‘赦免申请’。事实上这种诺言得不到任何保障。选择这种无聊的形式,似乎是因为普鲁士是一个‘法治国家’,国王按照宪法不能中止任何审讯。对一个正如《普鲁士司法报》(柏林)所承认的那样已经有十年不存在任何法律的国家来说,这是极愚蠢的滑稽剧。此外,要知道缺席判决是可以立即被撤销和废除的。当施梯伯、格莱夫、戈德海姆跟西蒙斯、曼托伊费尔等人一样仍然逍遥法外的时候,这种卖弄‘法律’的做法,是特别值得注意的。”[20]145马克思的意思很明显,他是说普鲁士根本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顾名思义,应该是这样的国家:在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中要反对专制、发扬民主;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遵循法律和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依法治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21]225。我们需要切实重视宪法的地位,大力提升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支柱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相互贯通的。大约在 1844年 11月,马克思写下一个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这个草稿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5]238这个术语。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有发展政治文明的任务。这两种政治文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马克思的草稿在谈到“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时说:“一切因素都具有双重形式,有市民的因素,也有国家的因素。”[5]238他强调要“为消灭 [Auf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5]238,也就是说,要为废除剥削阶级的国家和当时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斗争。这就需要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代之以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的草稿还提到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个人自由和公共权力,自由、平等和统一,人民主权,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司法权力,民族和人民。对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和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为此,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充分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核心地位;必须使公民权利的内容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发展和世界的变化而实现自我完善和扬弃;必须使公民权利的落实获得日益扩大和强化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条件;必须使行政机关和执政党派正确对待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严格区分“代表人民”与“代替人民”,明确规定“代表人民”的范围和程度,始终自觉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不断增强宪法最高权威,逐步实现司法彻底独立,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效的制度保障。这些内容,或者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或者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我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服从和服务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个终极目标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8]491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在工人阶级政党。政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近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明确提到了“政党”[5]238。马克思主义重视政党的积极作用,尤其重视工人阶级政党的积极作用。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这件事,不断地因工人们自相竞争而受到破坏。但是,这种组织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发生,并且每一次都显得更加强大,更为坚固,更有威力了”[8]475。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的思想非常丰富,其中有三个论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它们分别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进步性的论点,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多样性的论点,关于共产党先进性的论点。恩格斯说:“资产阶级政权一旦建立起来,特殊的独立的民主运动马上就会开始。在反对专制制度和贵族的斗争中,占首要地位的是资产阶级,而人民、民主主义政党只能起从属的作用。但是,从资产阶级建立了自己的统治并成为新专制制度和新贵族的体现者而和人民相对抗的时候起,民主主义政党将作为一个唯一的进步政党而出现;从这时起,斗争就简单化了,成为两种力量的斗争……法国和英国各民主主义政党的情况完全证实了这点。”[8]40-41恩格斯的这些话说到了工人阶级政党的进步性,这种进步性是相对于资产阶级及其政党来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说:“共产党人并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一个特殊政党。”“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特别重视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着整个运动的利益。”“所以,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世界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鼓舞大家前进的一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更善于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8]479这些论述,提到了工人阶级政党的多样性和共产党的先进性,这是就工人阶级政党范围内来讲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工人阶级政党多样性,与前面恩格斯所说民主主义政党是“唯一的进步政党”并不矛盾;这个“唯一”是与工人阶级性质结合在一起的,意思是说只有工人阶级政党是进步政党,而工人阶级政党不只一个。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多样性的论点和关于共产党先进性的论点是辩证统一的,体现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结合。其中,关于共产党先进性的论点,适用于工人阶级政党范围内,更适用于共产党与资产阶级政党的比较中。这样,关于工人阶级政党进步性的论点,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多样性的论点,关于共产党先进性的论点,就形成了一种严密的逻辑关系。对于所有这些论点,我们需要系统学习、完整领会、全面落实,切忌任何形式的片面思想、孤立做法和静止倾向。但是,斯大林曾认为:“没有几个阶级的地方,就不会有几个政党,因为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22]94他指出:“几个党,也就是政党自由,只有在有利益敌对而不可调和的对抗阶级的社会里,譬如说,在有资本家和工人、有地主和农民、有富农和贫农等等的社会里,才会存在。可是,在苏联已经没有资本家、地主、富农等等阶级了。在苏联只有两个阶级,即工人和农民,这两个阶级的利益不仅不彼此敌对,相反地,是互相友爱的。所以,在苏联也就没有几个政党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这些政党自由的基础。在苏联只有一个党可以存在,这就是勇敢和彻底保护工农利益的共产党。”[22]117-118斯大林认为共产党是先进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要存在,这是正确的;但是强调一个阶级只能有一个党、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有一个党,这个观点就存在问题了,起码有三个“不符合”。首先,斯大林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具体来说,就是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多样性的论点。其次,斯大林的观点不符合他自己的逻辑。1936年,在斯大林领导下苏联制定和实行了新宪法。斯大林认为资本主义宪法是虚伪的,而他主持制定的“苏联宪法是世界上唯一彻底民主的宪法”[22]118。强调“彻底民主”,并且是“唯一彻底民主”,却只允许共产党一个政党存在,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自圆其说。最后,斯大林的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包括不符合资本主义世界的客观实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世界的客观实际。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按照斯大林的观点,应该只有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但是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是资产阶级政党。现在的中国台湾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但是它存在多个政党。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它是以苏联为榜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但是除了共产党以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毛泽东认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1956年,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23]苏联共产党长期否认和拒绝政党的多样性,逐步形成了僵化保守、腐败变质的局面,不但丧失了先进性,而且连进步性也没有了。物极必反,一个极端可以发展到另一个极端。苏联共产党最后完全背离马克思主义,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落得个亡党亡国的可悲又可耻的下场。斯大林关于一个阶级只能有一个党、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有一个党的观点,对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产生了和产生着负面影响。在经历了严重曲折以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在许多国家,包括以前曾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来又和平演变的一些国家,现有的共产主义政党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和研究,它可能对未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现在,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我们都更加深切地感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多样性论点和关于共产党先进性论点的无比正确和极端重要。共产党作为具有先进性的政党,也要有平衡、有制约、有监督,这样才能防止僵化、腐败、灭亡。所以,共产党理应处理好多个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胡锦涛说:“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1]225共产党需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在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起到先锋和表率作用。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在社会主义经过充分发展以后,各种条件都具备了,阶级、政党、国家、民族才能归于消亡,这时宪法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也会随之消失。当然,这种消亡和消失是自然而然的过程,而非人为强制的结果。那时,马克思主义指明的人类最高理想——共产主义,就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5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277.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7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0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5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7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460-461.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6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44.

[16] 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N].人民日报,2007-03-17(1).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73.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108.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0卷:上册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1]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22] 斯大林文集:1934—1952年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3] 毛泽东文集:第 7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5.

A811

A

1007-8444(2011)02-0146-10

2010-09-20

韩亚光 (1972-),男,天津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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