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公信力问题
2011-04-12马春燕
马春燕
(成都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83)
近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继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来,食品安全管理受到了政府的空前关注和重视,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非常严峻。今年又暴露出了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等问题。公众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不满情绪。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严重的损害着政府公信力。
1 食品安全管理与政府公信力的相互关系
(1)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作用。政府公信力,即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度,是政府能力在公众心中的综合评价和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也是政府对公众的凝聚力和动员力的重要决定因素。政府公信力是一个政府执政的根本。如果一个政府丧失了公信力,最终将为公民所推翻。同时,政府公信力还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条件。
(2)食品安全管理与政府公信力的相互关系。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政府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之一,与政府公信力关系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①食品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绩效的高低,影响人们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认识,进而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食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过程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也会影响到政府公信力。②政府公信力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政府公信力的高低会影响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绩效。如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工作,若政府公信力高,那么对政府宣传的食品安全知识(例如食品添加剂只要合法使用都是安全的),公众能够相信并接受。反之,公众会认为政府宣传的信息可能只是为相关业者提供保护,存在虚假成分,这必然会直接影响到此项工作的实际效果。
2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公信力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损伤了政府公信力,反过来更加影响食品安全管理的绩效。
2.1 不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政策
(1)无法可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开展,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我国200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实施办法等。但目前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出台,导致无法可依。这必然会使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能力产生质疑。
(2)某些相关法律和规范不合理。首先是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这种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政出多门、政策间相互冲突;还可能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各部门互相推诿、无人监管。
(3)处罚过轻。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违法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这种程度的处罚远低于违法收益。违法者被处罚后,极可能会“重操旧业”。面对这种处罚过轻所导致的违法者屡罚屡犯的情况,公众自然会对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产生质疑,由此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
(4)部分食品安全标准滞后或标准过低。有些标准长期不变,有些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别过大,如我国乳品标准之前就曾被批评是“世界最差标准”。类似信息一旦被媒体曝光,公众可能会对整个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都产生“我国的标准是世界上最差的标准”这样的认识,长此以往,对国家标准的不满、不信任会最终成为对政府的不信任,损伤政府公信力。
不科学的政策即使执行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作为政策制定者,其政策制定能力必然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2.2 执法不严或不作为
食品安全管理政策体系虽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还是较为完善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关键在于这些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管理绩效、极大损害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就是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机构及人员不作为或执法不严。例如,2005年国家就禁止使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类、熟食及油脂类食品,但日前据央视记者调查,在北京、深圳、镇江等地一些大型超市如家乐福、北京华联等却一直使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类、熟食。各大超市的这种行为是长期且公开的,作为应当对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却为何从未发现并处理这种违法行为呢?
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不作为,一方面可能源于责任心不够,多头管理的政策设计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另一方面可能源于贪污腐败、权钱交易,为获取利益,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为其提供保护。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不履行职责、不为公众利益服务,甚至以权谋私,必将失去公众的信任。而这些人员代表的是政府,这必将极大地损伤政府公信力。
2.3 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过程的公信力不足
食品安全管理过程应当依法进行,公众对其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我国某些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未尊重公众的上述权利(如不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往往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披露后才做出解释,由此丧失了公众的信任,甚或有些信息前后矛盾,公众自然对其持批评和质疑的态度。这些都导致了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过程的公信力不足。
3 对策建议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公信力受到很大挑战,而所有的不信任都根源于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绩效(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及其过程的不满。政府公信力降低反过来又会影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那么,怎样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重塑政府公信力,使二者相互促进,并最终维护食品安全呢?
(1)提高政策制定能力,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及标准体系:①做到有法可依。针对新食品或新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尽快推出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填补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及标准体系的空白。②调整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我国可设立专门管理食品安全的部门,并实施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模式以保证食品安全。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处以高额罚款等。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第三,食品安全标准应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从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出发,结合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更新、调整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将通过执行取得好的绩效,由此公众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绩效越来越满意,政府公信力必将得到提升,并促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开展。
(2)建立严格的问责制。食品安全管理绩效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真正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该是不发生或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不能互相推脱,也不能只对违法者处罚了事,必须追究监管者的责任。尤其要注重把日常监管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建立严格的问责任,对不作为或贪腐的人员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为此,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和执法者要有司法问责。只有如此,公众才会对政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力度有信心,才能提高政府公信力,也可以由此得到好的管理绩效。
(3)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过程公开。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规范化、日常性的信息发布制度和平台,使公众第一时间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是什么、如何发生、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相关部门如何处置、结果如何等。还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信息发布一定要及时、准确、真实。若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可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以保证信息公布的真实、可信。第三方机构应由公众予以指定。透明、公开的依法行政,将赢得公众的信任,提高政府公信力。
(4)动员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难度大,而且与所有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评估、终止等过程,都应更多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会提升公众对政府民主程度的认识,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又能取得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
[1]张望,何卫星.论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增长机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5-8).
[2]潘晟.食品安全问题“拷问”政府公信力[J].上海金融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