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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1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2011-04-12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11期
关键词:功能主治处方药说明书

2011年2月监测到我市主要媒体共发布药品广告19631条,其中电视媒体发布19109条,平面媒体发布522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判定,严重违规药品广告89条,涉及药品品种39个,均为平面媒体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1年第2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5月3日

附件 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1年第2期)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我局对本市辖区内27个电视频道和32份报纸类媒体2011年2月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告:

一、共监测到“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广告219条,均为平面媒体发布。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任意夸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部分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二、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品种20个,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45条。

三、违规广告涉及药品39个,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其中标示名称为“天赐康黑加仑油软胶囊”、“补肺丸”等4种药品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

(一)标示名称为“天赐康黑加仑油软胶囊”,标示邮购地址为“中国老年报”的药品

其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祛脂消痰。用于高脂血症属痰凝血瘀证,症见胸闷,胸部刺痛,头晕头重或见肢体沉重、麻木、纳呆,舌胖或有齿痕或有瘀斑瘀点,脉沉涩或弦滑。广告中宣称“长期服用能延缓衰老、防止脑萎缩、痴呆、提高记忆力”;“具有双向调节作用,对低血压还有一定的升压效果”;“既没有毒副作用,又和其他任何药没有反应”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非医学药学专业媒体发布广告,且在广告中对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说明书范围,含有对药品安全性保证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标示名称为“补肺丸”的药品

其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为补肺益气,止咳平喘。用于肺气不足,气短喘咳,咳声低弱,干咳痰粘,咽干舌燥。广告中宣称能“治疗老慢支、哮喘、肺气肿、肺纤维化等顽固性老肺病”;“10多年的老咳喘患者服用该药不咳不喘,呼吸顺畅”;“按疗程治疗巩固不再复发”。该药品在广告中对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说明书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标示名称为“尪痹复康系列”的药品

其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为补肾祛寒,化湿祛风,活血通络,强筋壮骨。用于尪痹肾虚寒盛症。症见:关节肿痛,喜暖怕凉,晨僵,腰膝酸软,倦怠乏力,形寒肢冷以及类风湿性关节炎见于上述症状者。广告中宣称“强脊炎、骨坏死、类风湿患者终于有了摆脱关节变形和修复受损骨质的专用国药”;“大多患者类风湿因子三个月转阴”;“实现了口服药对股骨头坏死、强脊炎、髋关节受损、手腕关节变形的修复”。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非医学药学专业媒体发布广告,该药品在广告中对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说明书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标示名称为“益气聪明丸”,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63647”,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为“君碧莎制药”的药品

其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为益气升阳,聪耳明目。用于耳聋耳鸣,视物昏花。广告中标示广告批准文号为“陕药广审(文)第2010040138号”,广告中宣称“耳聋耳鸣,千年秘方,一用就灵”;“三联康复疗法,巧除耳病,清耳毒、开耳窍、修神经”;“服用1~2个疗程,清耳毒,止耳鸣,听力回升;服用3个疗程,开耳窍,修复耳神经,听觉功能明显恢复;服用4~5个疗程,耳毒肃清,耳窍经脉畅通,耳神经修复、再生,让你换个新耳朵”。该药品在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且使用了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的误解,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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