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药制剂委托配制风险分析及应对探讨
2011-04-1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102200梁建贞张来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102200)梁建贞 张来俊
医院中药制剂委托配制过程及监管中存在风险,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制剂质量安全。
1 风险分析
1.1 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质量责任划分不清。在双方委托加工合同中,对影响制剂质量的一些环节,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如:物料及成品检验、储存、运输,未明确由谁来负责。致使双方因推卸责任而疏于管理。此外,谁来负责原辅料的购进、检验、运输、储存等,往往取决于处方保密、利益、质量保障等的权衡。
1.2 主要物料的检验、审核不到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制剂委托加工合同,有的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辅料,而委托方基本没有相应的检验设备,不能对原辅料全项检验。而当受托方承担检验职责时,原辅料检验标准未向现行版《中国药典》[1]、《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等看齐,部分原料不能进行全检。同时,双方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格,质量体系评估不到位,未进行必要的实地考核。
1.3 受托配制未纳入企业药品GMP管理体系。受托方在制定受托品种有关生产、质量文件时未从药品GMP要求出发,如:未制定外来品种加工生产方面的规定;未考虑自有品种与受托品种间共线生产或共用设备带来的相互影响;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文件;相关记录不完整,制剂批生产记录未记录主要工艺参数,发货记录缺少批号、去向,交接记录没有完整的接收人姓名和单位全称等。同时,委托方也未积极参与到生产质量管理中去,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1.4 工艺验证工作基本空白。在制剂委托加工中,验证是最薄弱的一环。作为批量生产的医院制剂,其生产工艺应经过验证以证明其科学、合理、可行。既然要求受托方是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这就表明委托的制剂应按照药品GMP相关要求管理。从检查情况来看,制剂的批量生产常常不稳定,工艺参数被随意变化,而企业对制剂品种的工艺验证工作基本空白。随着社会的发展,看病就医的区域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流动越来越普遍,这就促使了医院制剂将面临大量使用的状态。因此,医院应该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展验证工作,提高制剂质量安全度。
1.5 包装标识管理不符合要求。委托双方在医院中药制剂上均疏忽对包装标识的管理,缺少必要的审查、复核等过程。很多医院制剂的外包装、说明书和标签上,无“本制剂只限本医疗机构使用”的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上市药品,使部分医院和人员有机可乘,致使医院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威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2 风险应对探讨
2.1 规范委托配制双方制剂质量管理责任。在现有“委托方对制剂质量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双方责任。如原辅料购进、验收、检验、过程监督、工艺文件质量标准制定以及成品检验、运输、交接、记录归档等环节应明确由谁来负责。委托方提供原料(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由受托方负责,委托方可全程监督或抽查生产过程,便于制剂质量全过程管理。
2.2 委托配制行为纳入药品GMP体系。受托方应将医院中药制剂纳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共同参与制定制剂生产质量相关管理文件,做好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控制。如实记录生产过程的数据,对制剂生产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价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产品的质量。2.3 合理引导,加强监管,规范配制行为。充分发挥政府规范引导的作用,对医院中药制剂进行整顿。
2.3.1 对现有中药制剂品种进行梳理,对于上市产品能替代的制剂逐步减少或停止配制。对于制剂质量标准过早过低的则应重新修订,提高标准,以保障安全。
2.3.2 可参考一贯的注册地管理模式,由委托方注册地所在药监部门参与或承担委托配制的许可审查。并由当前“委托方双方所属药监部门共同监管”逐步转变为“委托方注册地所在药监部门主要监管,受托方所属药监部门协助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实效。
2.3.3 加大抽验力度,将制剂单位或制剂品种抽验覆盖率纳入年度药品抽验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