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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2011-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犯罪儿童农村

周 娅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518060)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周 娅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518060)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长,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农村“熟人社会”环境决定了它团伙犯罪与流窜作案的特征。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相比,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素质更低。目前侵财型犯罪居多,暴力犯罪与性犯罪日渐增多,犯罪类型逐渐有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农村社会控制力弱化导致留守儿童犯罪成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问题。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差异;留守儿童犯罪

一、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基本特征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相对落后,在时代变革的背景下,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和流动人口,加之社会不良环境影响,学校与家庭的教育、监管不到位,我国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据云南省公安厅统计,该省少管所在押少年犯中,农村青少年占80%,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已成为云南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特征。农村经济文化水平较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条件、成长环境等比城市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度、力度与城市相比也有一定差距,这导致很多农村孩子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易引发犯罪。在云南省,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地区,普遍年纪轻、文化素质低,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他们法制观念淡薄,流动性、随意性、盲目性并存,加之缺少有效的教育管理,违法乱纪现象和犯罪突出。[1]

近年来此类数据也频频出现在各大报纸资讯中。如福建省2006—2008年5月,81%的在押未成年犯来自农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02—2004年审理的16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卷宗里,涉及农村的案件占整个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8.1%,且以每年6.5%的速度递增;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2005—2007年青少年法庭的审理案共224件329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别占当年青少年刑事案件的43%、51%和67%,犯罪率居高不下。[2]

就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而言,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在某些方面具有同质性,如暴力化、低龄化、团伙化等特征,但其中两点值得关注。

其一,团伙犯罪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特点。①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曾进行项目组调查。此次调查,围绕其特点、成因等问题,就控制、交友、家庭、学校、生活、情境等主要变量进行了详细实证研究。为使样本具有尽可能大的代表性,项目组选择北京、湖北、贵州等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少管所)作为取样点,以分别反映发达、中等、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项目组于2008年11至2009年3月,分别对三地少管所的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鉴于三地少管所中的女性在押人员数量均不足3%,相应数据很难具有统计意义,故取样时排除了三地女性未成年在押人员。项目组采等距离抽样法,随机抽取了三地少管所30%的男性在押人员作为问卷发放对象,形成了总数为966人的样本,其中北京173人,湖北385人,贵州408人。调研内容也关注了共同犯罪问题。虽然问卷中没有将对象具体区分为农村籍未成年人与城市未成年人,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在此,笔者将相关数据列出:问及“作案是单独还是共同实施”?14.3%是单独实施,85.7%称还有其他人参与。问及“实施共同犯罪的人数”?2人实施为10.1%,3人实施为16.3%,4人实施为16.7%,5人实施为14.2%,6人实施为8.1%,7人实施为5.3%,8人实施为4.9%,9人实施为2.1%,10人实施为1.7%。10人以上者,比例极低。可见,结伙作案、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聚合人数大多为3至5人的小型团伙。其中“谁对团伙起支配作用”呢?8.4%称谁年龄大听谁的,10.9%称谁胆子大、下手狠听谁的,9.1%称谁经验多、主意多进过公安局听谁的,6.1%称谁有钱、常买单、讲义气、照顾大家就听谁的,48.7%称并没有具体头领,大家一哄而上。这印证了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更倾向于共同作案,却没有明确的组织划分与分工谋略,说明其智能性不强。选择共同犯罪的原因也说明了这一点。23.1%认为一个人干不了或一个人不好干,23.2%认为干的人多就不害怕,53.6%是因为平时关系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8.6%称朋友或大哥让我干,我只能干,8.5%考虑的是让别人参与进来,作案的风险或责任就小了。因为缺乏经验,单人作案有很大心理压力,而结伙共同犯罪可以带来很强的心理暗示与行为支持。在青少年案件中,被告人多以老乡、邻居、亲属关系为纽带,或是以学生身份产生的集体化环境促成犯罪聚合。因为相互了解,容易迅速达成犯罪共识,但其中多属于临时纠合的松散团伙——临时起意、一拍即合、组合过程简单,犯罪终结则自行解体。当然,结伙程度的提高和渐趋严密随着环境的发展是完全可能的,即松散团伙化向黑帮化方向演化。

其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更倾向于流窜作案。“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社会流动较少,农民犯罪多在农村地区发生。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于受到各种诱惑或某种社会仇恨而违法犯罪者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中逐渐上升,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情势。根据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统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56%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而这种趋势在近年来表现得愈发突出。农村未成年人在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流窜作案对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3]还有论者以湖北省SD市2006年、200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卷宗为资料来源,得出结论:“共31起案件,仅2件发生在村庄,其余则发生在集镇或城区,尤以店铺、网吧、娱乐消费场所为多。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不在本乡本土,而是流窜到人口较集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作案。”(笔者按:SD市总人口48万,其中农村人口36万。2006年17起案件,2007年14起案件。)[4]流窜犯罪跨地域、辐射面大,对社会治安构成了严重威胁。由于现代生活中交通便利,公路铁路的乘运十分发达,甚至出现了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方式。其强烈流动性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加大——犯罪风险小、成本低。

农村社会具有“熟人社会”的特性,主要由家族关系组成村落,空间关系接近,人际之间彼此了解,容易形成传统社会控制。大量人员外出务工,农村抵御犯罪的能力有限;而开阔的地域、复杂的地形、人口分布相对分散也有助于犯罪后的躲避。农村的社会控制力是相对较弱的。在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政权的人口管理、民间调解、治保、监督等职能被降低;熟人社会的道德、舆论等非正式监督也因人口的流动、环境的变化而削弱。未成年人由此被放任,获得了更多的犯罪机会。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征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与城市相比,呈现出一定不同之处。因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文化不发达,所以犯罪主体具有低龄、低文化素质的特点。低龄化的特点在许多司法部门的数据统计中都有证实。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比例逐年升高。事实上,农村少年在这个年纪已有不少人辍学,并无一技之长,或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或外出务工而领略生活艰辛。如果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没有获得良好的教育与引导,其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出现偏差。在没有接受更多现代教育的经历下,未成年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者寥寥无几)。文化素质很大程度影响着个人的认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乃至社会适应性程度。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某些特色。首先,其犯罪类型以侵财型居多。因为受社会转型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的影响,物欲膨胀。此类人员思想幼稚、行为简单、模仿性强,“两抢一盗”、敲诈勒索是典型的犯罪手段。农村未成年犯罪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人生观、价值观失之片面,自制力差而易受诱惑,这也体现在犯罪动机与目的上。一般作案者动机较为简单而盲目,并没有精心的谋划与明确的目标,带有很大随意性。很多人在事后回忆往往是“不知犯法,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情绪激动,没有多想”。在朋友的调唆、怂恿下,在迷茫、冲动等情境中犯了罪。这是其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也带来了大量初犯、偶犯。这类群体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不高,具备改造与复归社会的基础。

其次,暴力犯罪与性犯罪日渐增多。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为迅速,个人意识强但缺乏法律意识;盲目崇尚武力,遇事冲动不计后果,逞强好胜心切;很少考虑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随着网络的发展,规模较大、经济较为富裕的乡镇、村庄出现网吧,偏远集镇也开始出现低俗的色情、暴力影视资料与书刊,乃至录像厅、歌舞厅。类似环境的浸染,农村未成年人会难以抵御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有论者以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数据作为统计资料(其中城市未成年罪犯187人,农村未成年罪犯266人):在城乡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为主,其余类型分别只占总数的8.7%和4.1%。其中,农村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占68.8%,高于城市未成年人(57.8%),而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则城市高于农村,但农村部分的数据分别为18.8%、8.3%,仍达到相当比例。其详论称:“未成年人由于受黄色书刊、淫秽音像制品和暴力文化的熏陶,采用极端的激情性暴力方式致伤、致残、致死他人和对女性尤其是低龄少女实施强奸、轮奸或强迫其卖淫等类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亦占较大比例。”[5]

再者,犯罪类型发生变化,逐渐类似成年人犯罪。早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处于传统形态阶段。“同经济、文化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相比,还是原始的、传统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以及盗窃钱财等几类案件占绝对比重。就杀人、伤害案件而言,大多也是因为传统的民间纠纷激化的激情犯罪。从犯罪主体上看,文盲、半文盲占绝大多数。农村中与高科技相联系的智能犯罪,如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大量的经济犯罪尚未出现或数量极少。”[6]但是,近年来,关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常有提到,一些原本多由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如毒品犯罪、非法经营等,农村未成年人也开始有所涉及。这些状况的出现与当前社会经济与文化环境密切相关。

三、留守儿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之警钟

留守儿童问题,直接源于农民工问题。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2008年2月,全国妇联发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证实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平均每4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留守儿童。

抚养和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两项。目前,留守儿童一般的寄养状况,或是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监护,或是生活在亲戚、朋友家中的委托监护。有资料显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7]监护人重“抚养”而轻“教育”是很严重的问题。隔代监护,更多的是疼爱有加乃至溺爱,轻视品行培养与智力开发,监护人文化程度偏低而难以辅导、难以进行深入沟通与交流;甚至因为年事过高,反而需要“逆向监护”。委托监护,监护人忙于农活、精力不够,难有管教与辅导,会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而一般情感交流欠缺。那种寄人篱下,缺少家庭氛围和亲情呵护的生活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心理学研究显示,14岁之前是儿童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即使是单亲外出(一般是父亲外出,与母亲一道生活),父亲角色缺位,也存在类似问题。缺乏联系,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和互动;更多的是因为长期不在身边而产生负疚心理,而从物质方面满足要求,易养成某些不良习气。在家庭教育缺位、家庭情感缺失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易产生内心封闭、情感冷漠、任性、叛逆、难以主动交流的心理障碍。

教师和父母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留守儿童多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现阶段的农村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稀缺,难以有效弥补留守家庭的结构缺陷和教育缺失。“大量事实证明,良好的学校教育,既可对不良的家庭教育起到矫正作用,又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反之,学校教育不当,则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成长偏离正确的方向。在其他消极因素的影响、作用下,甚至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8]在应试教育体制下,更被关注的是升学率,而非留守学生的情感与心理健康。多数学校管理方式简单,没有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课程。

村落社区在此问题中,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性是人的基本属性,作为具有共同地域、社会交往、认同意识的乡土社区,村落构成了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传统村落中,人口结构紧密,具有多层次的亲属纽带。在熟人社会,有传统而固定的行为规则,居民之间的非正式监督作为行为规则有很强的影响力。在农村儿童正常社会化过程中,有很强的规制行为、矫正行为、乃至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以留守儿童父母为代表的青壮年劳动力的离开,改变了村落中的人际结构,削弱了社会意识与舆论的制约作用。留守儿童社会化成长过程中,其家庭功能与结构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局限,无法从传统村落里得到支持与帮扶,村落的基本生活和公共功能被改变。

留守儿童问题凸显了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中的“社会控制力弱化”问题。在犯罪学的罪因研究中,控制理论强调的正是该问题。其并非如传统犯罪学探讨“人为什么会犯罪”,而是探讨“人为什么不犯罪”;认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客观存在,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犯罪人,因此要加强社会控制,其结论是——“社会控制的松弛生成犯罪”。社会控制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当代犯罪学家赫希(Travis Hirschi)。他提出,社会联系(social bond)维系着社会,当维系程度薄弱乃至维系破裂,个人就会产生越轨行为。大多数人之所以从未犯罪,是由于有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诸如学校、家庭、教会等社会力量)将其抑制。如果一个社会中这种控制机制削弱或消失,犯罪就会不受约束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当社会联系紧密而牢固,人的本能欲求、冲动将被社会控制,从而形成正常人格,顺从社会规范。

赫希认为,社会联系作为影响和制约人类行为类型、行为特性的重要因素,由依恋(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信仰(belief)组成。“依恋”是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对他人,特别是父母、老师、朋友的情感,并由此而形成社会约束力与凝聚力。对父母怀有强烈眷恋感情者,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小。“奉献”是一个人对传统价值观的追求,权衡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则不会冒着损害自己前途的危险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反,则预示个人有从事犯罪等危险活动的潜在可能,即这种权衡可以抑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参与”强调对社会传统活动的参加,由此而减少了从事非法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将个人从潜在的犯罪诱惑中隔离。“信仰”是对传统观和社会道德的遵从与内化。任何社会群体都存在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群体中的个人都相信并遵循之。如果缺乏这种信念,很可能产生越轨乃至犯罪行为。有遵从社会规范的意识,则能抑制犯罪倾向。总之,社会联系使青少年增强了社会责任感,顺从社会规范。

社会控制理论有力地分析了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家庭结构缺失、家庭教育功能减弱、家庭凝聚力和控制力弱化、学校教育的偏差、社区功能的薄弱,促使留守儿童对家庭、学校、社会的依恋程度降低,这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的最大负面影响。加之对传统价值观念的淡漠,没有正确的行为指引,逐渐从不良行为、非法活动步入犯罪。社会应积极促进留守儿童与父母、学校的情感,对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遵从社会规范并使之内化,成为真正的社会人。

[1]公安部办公厅研究室.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04.

[2]李白蕾.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特点[N].福州日报,2008-08-16.

[3][5]陈占江.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防控——基于湖北省的实证调查[D].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9-20.

[4]尹口,尹旦萍.越轨的追逐: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析——以湖北省SD市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2).

[6]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412.

[7]留守儿童[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91 06.htm[EB/OL]2010-07-20.

[8]杜雄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作用因素的系统分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D623.8

A

1673 2391(2011)03 0015 03

20110219

周娅,女,江西南昌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研究。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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