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合璧,收蓄创新——感受香港特区《图书馆规例》
2011-04-12郑州师范学院图书馆
郑州师范学院图书馆
〔河南省郑州市 450044〕 安向前*
我国香港特区是我们近距离感受中西方文化碰撞和融合的观演台。回归后的香港不断加强与内地的沟通与合作,已经成为祖国和谐融合的一部分。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是中西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吸纳者和传播者,与内地公共图书馆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服务办法。作为其管理与服务的领航和制约,香港特区《图书馆规例》(以下简称《规例》)有着同样独特的魅力,吸引着我们去认识它、感受它。经历回归和十多年发展环境的巨大变化,香港特区有关部门与时俱进,适时对《规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之更能适应公共图书馆管理和服务环境的改变。笔者拟对《规例》进行简要述评,并与内地图书馆规则进行比较。他山之石,引以为鉴。
一、了解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
(一)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组织架构
香港特区实行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该体制形成于香港的长期政治实践。回归十多年以来的实践也证明,这种政治体制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政治架构[1]。香港特区政府架构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以行政长官以及行政会议成员为首,由公务员组成的行政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以及执行工作;二是负责监督政府、通过法例及政府预算的立法会;三是根据法例而独立进行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越权滥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司法机构[2]。特区行政长官统领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政务司下辖民政事务局等9个管理局,民政事务局设有民政事务总署,民政事务总署下设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等3个部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下设图书馆及发展科,图书馆及发展管理科下设图书馆委员会。
(二)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概况
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图书馆委员会下设总馆。总馆以下按规模分为1个中央图书馆、5个主要图书馆、28个分区图书馆、32个小型图书馆和10个流动图书馆。这些图书馆之间没有相互隶属关系,由总馆统一管理。总馆负责制定全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各馆文献的采编和分配,负责各馆人事和经费的调配,以及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和大型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但不插
上述各种图书馆通过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共同为香港特区的居民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读者可以通过一种读者证利用各馆的读者服务和馆藏。各图书馆共有馆藏1200万册,包括外借馆藏和参考馆藏。香港中央图书馆是香港特区最大的公共图书馆,拥有最丰富的馆藏,其中参考馆藏达3万多册[4]。
二、《规例》特点解析
(一)清晰科学的编制体例
首先,《规例》在条款内容划分上,不刻意追求目次的级别大小排列,而是根据条款内容的先后顺序,自然划分为几个部分,保证整体的连贯性和有序性。例如,在《规例》第4条“图书馆的划分”后面,自然地列出第II部“借阅图书馆及参考图书馆”;同样,第I部“导言”也是出现在已废除的条款之后,表面看目次级别不整,这样恰能反映内容的连贯性,形式为内容服务。其次,《规例》的术语解释就近分布在相应的内容部分。不像很多规章制度集中放在文末的做法,看似凌乱,实则是比较人性化的处理,便于查找和对照阅读。再次,《规例》条款的表述有明显英国惯用表达法的延续。例如,第10条未满18岁的人申请图书证的条件表述:“(1)如(a)根据第7条……发出图书证;或(b)根据……作为该名申请人的担保人。”几种不同情况出现时,根据行文需要,在保证内容连贯清楚的前提下分设下级条目,这是英美等西方国家法规表述的常用方法。这样做的好处是,前后连贯,避免因条款表述重复引起阅读人的无意识混淆。
(二)管理者的特别权责
因为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实行的是内地公共图书馆界同仁非常羡慕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所以其管理延续了行政长官责任制的模式,《规例》赋予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和公共图书馆总馆长很大的权力和责任。署长掌管着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金的厘定、藏件借阅数目和交还图书馆藏件的程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总馆长的权责则更为突出和明显,细读《规例》,诸多条款都有对总馆长权责的表述,很多条款赋予了总馆长特别处置权。诸如:借书证的管理与申请的受理和处置、普通图书证的申请、内置晶片身份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份证的申请、申请人未满18岁时担保人的指定等,都由总馆长判断处理;总馆长还有权取消或暂时吊销图书证,或禁止使用图书馆适用身份证;图书馆藏件遭受损坏时的赔偿处理,藏件是否损坏、损坏程度及赔偿金额等的判定都由总馆长掌握。
(三)先进而严谨的图书证管理
首先是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图书证的智能化。除了普通图书证(这种借书证可以在香港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使用),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在本地居民中大力推行将内置晶片身份证用作图书馆图书证,除了未满11岁的儿童凭其出生证明书的影印件办理普通图书证之外[5],其他当地居民都可以办理这种内置晶片的智能图书证(已满11岁而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可以存放一笔按金,或提供一名18岁或以上在香港特区居住而又愿意作为该申请人的担保人来办理)。这样,从理论上讲,11岁以上的香港特区居民都是公共图书馆的现实读者或潜在读者。其次是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图书证办理程序的细致和严谨。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的图书证办理申请表,无论是普通图书证申请表,还是将内置晶片身份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份证的申请表,其表格的设计都很精美与细致,所设的填写项目多达10余项,丝毫不亚于以严谨细致著称的银行业表格。再次是设立“担保人”制度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在可以申请图书证的人员中,具有香港特区居住证的人是主要的服务对象,但还有“图书馆长酌情决定的任何其他人”[5]。这部分人和未满18岁的香港特区居民是需要提供担保人的服务对象。这就为扩大读者范围提供了更人性化的变通举措,很值得借鉴。
(四)收费项目规定明确,部分收费较高
一方面,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的收费项目是明确的。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实行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制度。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无论是基本建设经费,还是其他经费,都很充裕。这使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不必像部分收入偏低的内地公共图书馆那样,遮遮掩掩地以各种名义和项目创收,以达到为工作人员增收的目的。而且,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让他们没必要也不太可能中饱私囊。相反,他们能光明正大地替政府从容收取《规例》规定的相关费用。另一方面,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有些收费项目比较高。例如,向借阅超期读者收取的相关费用就比较高。就成人图书馆而言,在图书馆藏件仍未交还图书馆期间,每天或不足一天$1.50,就成人图书馆的任何图书馆藏件而言,不得超过$130;就儿童图书馆而言,在图书馆藏件仍未交还图书馆期间,每天或不足一天$0.50,就儿童图书馆的任何图书馆藏件而言,不得超过$25[5]。相比之下,内地很多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超期收费额度就低了许多,每天每件收取人民币0.10元~0.80元不等,且总额以所借文献市值额度为限。
(五)表述之文化差异
由于文化体制、历史传统和南北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一些相同或相似意义的称谓在《规制》的表述方面与内地存在着一些差异,这是正常的文化现象,也正是不同文化的魅力所在。例如,内地图书馆界对馆藏资源多以“文献”、“资料”进行表述,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则称之为“藏件”;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将读者存放自带物品的地方称作“衣帽间”,内地则多称之为“存包处”或“物品存放处”;《规例》所称的“按金”,在内地则称为“押金”。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不再一一赘述。
三、结束语:他山之玉,引以为鉴
应当承认,内地公共图书馆与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各方面的差距还很大。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不仅是我们近距离了解西方文化的窗口,更是我们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高水平服务质量的好地方。改革之初,制度先行,内地公共图书馆界要改革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就需要先从思想理念和制度建设抓起。《规例》就是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的一个宝典。由于经济基础、文化体制和管理机制等的不同,照搬《规例》是不可能的。如果能结合本地区、本馆的实际情况,对《规例》中合适、科学与先进的做法,加以吸收创新,真正为本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制度支持,也就达到了学习《规例》的目的了。
[1]程洁.香港宪制发展与行政主导体制[J].法学,2009,(1):45~56.
[2]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香港学习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考察报告[EB/OL].(2009-08-13)[2010-10-23].http://net.zhuhai.gov.cn/xxfw/zzjg/srmzf/sfzhggj/fgxx/tzgg/200 908/t20090813-84860.htm.
[3]刘淑芬.香港中央图书馆的最新发展[J].公共图书馆,2009,25(4):59~60.
[4]吴建华,莫少强.学习借鉴香港公共图书馆经验 努力建设广东省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J].图书馆论坛,2009,29(3):43~46.
[5]香港律政司.图书馆规例[EB/OL].(2009-08-13)[2010-10-25].http://www.legislation-pdf.nsf/CurAllChinDco/672337C649593738482575EE00406A35OpenDocument.gov.hk/b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