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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分权之法理分析

2011-04-12杨素祯

关键词:处分权处分法律法规

杨素祯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高校处分权之法理分析

杨素祯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高校对学生拥有绝对的管理权,有些不合法,有些合法不合理。目前,高校处分权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对高校处分权这一权威提出挑战。那么,高校处分权这一概念是什么,高校有无自设处分规则的权力,高校到底拥有多大的处分权,高校处分权的性质是什么,如何保证高校处分权的方式和程序的规范,理清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处分权;特别行政权力;自主管理权;正当程序原则

一、高校处分权的概念界定

长期以来在高校处分权的界定上存在争议,性质也不明确,具体实施中经常出现有法难依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这两条规定明确了高校处分权的对象是违规、违纪的学生,处分权实施的主体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以及处分的五种类型。对这两条法律有两种解释。第一,上述违规违纪指的是违反高校内部制定的规定和章程,那么针对这种行为实施的处分权就属于高校内部制裁的措施,在效力上不具有强制性;第二,这种违规违纪指的是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此高校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给予违规学生法律制裁,具有国家强制性。

本文将高校处分权定义为:高校为了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给予其法律制裁的权力。

二、高校处分权的性质

高校处分权究竟是“纪律处分”还是“行政处罚”,对此问题一直模糊不清,致使高校处分权游移于“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之间,在具体实施中境况尴尬。

笔者认为高校处分权在实质上应是一种特别的行政权力,属于公权范畴。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上来看,《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认定高校与学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这又不是普通民事关系,因为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同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高校与学生之间主体上明显不平等,高校处分权对学生有强制性和单方意向性,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处分,处于被动地位。此外,高校处分权属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范畴,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实施内部管理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高校处分权不必严格遵循“法不授权则禁止”的原则。由此可见,高校处分权是一种特别的行政权力。

三、高校处分权的实施现状

(一)高校处分权权限较大 从高校处分权的来源来看,它属于高校自主管理权,而高校自主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实施内部管理的自由裁量权。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但校方更多地夸大了这种自由裁量权,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涉及了学生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只要学生出现违背这些条文的情况,学校就对其实施制裁。遵守正当合理的校规校纪无可厚非,但有的学校规章制度只考虑到校方的利益,没有为学生着想,是校方单方面的强制性意向的表现。学生要在学校学习就得无条件接受学校制定的“规矩”。例如,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只能居住四人间,每年交纳定额的公寓费,这是硬性规定,学生只能交费或选择不住,却不能选择六人间或八人间。这并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人承受能力,即便有个别实在困难的学生可以不住四人间,但这种申请程序的繁冗足可以让每个同学望而却步。

此外,由《规定》还可看出学校有权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处分直接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有的高校却能“轻而易举”就剥夺了学生这一权利。例如,就考试作弊这一问题而言,个别高校规定“考生在考试中作弊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这一规定明显没有考虑到作弊情节轻重的问题,只要是作弊就要被开除学籍,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酌情考虑减轻对情节较轻同学改错的处分,势必会引起这些同学的反抗和不满,使校方与学生的关系激化。因此,高校的处分权具有绝对权威,这也是高校自主管理权被运用的极致体现,近几年因此出现了一些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

(二)实施处分程序不规范,自由度较高 在高校处分权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实施程序缺乏规范性,高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高校片面扩大了法律赋予的自主管理权,这在一些民办私立学校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学校甚至只有校长一人当家作主,对学生的决定也不经过法定程序,而是校长一个人或几个主要领导人经过商议就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决定都是从校方利益出发,没有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如1999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案例中,田永同学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但校方却没有正式给田永发放退学通知决定,田永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正常就读两年,并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然而在毕业的时候校方却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永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件,最终学校败诉。在此案件中,高校败诉的原因在于学校没有将对学生做出的决定以合法的程序通知学生,也没有给学生申辩的机会,更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高校自行对学生做出了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表现如下:第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性质不清,难于操作,如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必须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而且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具体这些代表各占多大比例,《规定》没有做出明确指示,给学校留了空间,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产生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第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出台滞后。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不同步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又一个表现,影响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容易出现有法难依的局面。第三,教育法律法规更新较慢。一部教育法规可能会沿用20年甚至25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1981年颁布实施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用过去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在人们的活动,明显跟不上现实的变化,会出现很多难于解决的问题。

(四)司法监督缺失 司法监督引入高校管理的争议很大,有的人认为这会严重干扰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但高校处分权尤其是涉及到对学生人身权、受教育权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的处分时必须有司法监督,更重要的就是监督法院下达判决之后的执行问题,切实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执行到位。2003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增城分教点英语系2000级学生郑文滔被令退学,状告学校胜诉后仍被退学。法院受理此案的原因主要是高校处分权已干涉到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在学生胜诉之后,学院又以总院的名义重新为其颁发了退学通知,理由是“我们已执行了法院的判决,撤销增城分教点的处分,但我们认定的事实证明郑文滔殴打了老师,就有权对他勒令退学”,而法院则认为“这个程序是可行的”。在此案中,法院对学校第二次做出的退学处理是认可的,让人感觉只要学校认定让谁退学就会找各种理由让其退学,法院对此无能为力。这表明我国司法监督的不到位。

四、如何保证高校处分权的正当行使

(一)权力合法 保证高校实施的处分权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高校对违反宪法规定的学生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高校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学生行为实施处分;第三,高校对违反正当合理的高校内部管理条例的学生行为给予处分。此外,高校必须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实施处分,不得以院、系名义对学生做出处分。

(二)教育为主,处分为辅 高校是教书育人的殿堂,教育才是学校的主要任务,高校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能教育的要教育,可处分不可处分的应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可轻可重的应从轻处分,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学校不能眼睁睁看着学生犯错而不制止,等着学生犯了错再给其处分。高校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学生、教师形成良好和谐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状告学校的案件越来越多,只能从侧面说明我国高等教育的失败和退化。

(三)正当程序原则 在高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权时,一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是美国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所追求的公正价值对我国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建设有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根据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在对学生实施处分的具体操作中,首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不能妄下定论;其次,在取证充分之后,认定事实并告知学生(以文件的形式正式下达给学生处分决定);第三,明确告知学生处分法律依据;第四,听取学生意见,允许学生申辩、抗辩,并为学生指出申诉和法律救济的途径。

(四)完善司法监督 司法介入高校管理是必然的,符合现代法制社会发展的要求,否则就无法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但司法审查与高校自治的界限到底如何界定,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只能干涉涉及高校对学生做出的影响学生受教育、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对其他一般的奖励和处分则应交由高校自主裁定。学生也不得对奖励、评价等提出申诉或复议。这只能属于高校内部管理的范畴,司法不得干涉。

(五)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促使高校管理法制化。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高校要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使学生申诉制度化、法律化,高校处分权与学生申诉权互相制衡,无申诉就无权利。《规定》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学生的申诉权,切实保证学生申诉权的有效行使。

(六)建立家长参与的监督机制 建立家长监督机制,选举家长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确定家长代表的资格,明确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人数,明确其权利和职责(监督高校对学生是否做出正当合理的处理)。鉴于家长时间和精力有限可以实行成员轮换制,轮流执行其监督权利,监督委员会可对学校处分的不合理程序或行为提出质疑,也可针对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不作为行为提出质问。这样更能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利,充分实现高校、家庭、社会三方面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1]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Z].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实施.

[2]陈晓娟.高校处分权之法律依据与运用[J].人民论坛,2010(7):108-109.

[3]王 彦,李莎莎.高校学生处分若干问题探讨[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8):89-92.

[4]张艳红.论高校处分权保障与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之协调[J].河南社会科学,2009(4):192-194.

[5]孙渝蓓,廖振权.论高校处分权监督的制度完善[J].教育研究,2007(4):308-311.

〔编辑 赵晓洁〕

Legal Analysisof Disposition R ightsof Universities

YANG Su-zhe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Universities have the absolute right tomanage college students.Some right is legal,some is illegal,some is

legitimatebut unreasonable.Currently,legal disputes causing by the university disposition increase.This challenges the university

disposition.There are some unreasonable for improvement.What’s on earth the conceptof the university disposition?Do universities own the right to dispose?How much right do the universities have to dispose?What’s the nature of universities disposition?How do the universities ensure the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These issues are not clear,finding out the answers have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oth in theory an in reality.

disposition rights;special administrative rights;autonomous rights;principle of due procedure

D922.16

A

1674-0882(2011)06-0010-03

2011-08-27

杨素祯(1981-),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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