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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理想照进现实: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初探

2011-04-11黎志慧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学学院法律

黎志慧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广东 中山 528402)

让理想照进现实: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初探

黎志慧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广东 中山 528402)

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存在不可弥补的缺憾。独立学院要扬长避短,进行错位竞争,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致力于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现场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沟通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应用能力。

法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独立学院

如何把法学理论和现实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如何在法学理论教学中贯彻实践的技巧?如何给琐碎庸俗的法律实践注入公平正义的灵魂?如何避免法学课堂充满“中听不中用”的理论灌输,面对现实却苍白无力,最终学生慨叹“百无一用是书生”?如何避免法律人成为一个庸俗法律匠人,仅仅把法律作为一个谋生的工具,从而使往日的道德理想失落,最终“读书总为稻粱谋”?这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法学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常常思考的问题。对于独立学院而言,这些问题显得尤为迫切。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兴起,以及它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确实如同一阵及时的春雨,一缕沁人的春风,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切入点。

瑜不掩瑕: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缺憾

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的灌输,从教材到教材,从理论到理论,往往缺乏现实的生活感。对于一个刚刚走出中学校门的青年人来说,他们缺乏对生活的理解。而法律往往是高度浓缩了的生活,是极其抽象化的生活的精确表达,年轻人却由于生活阅历的缺乏而不能够很好地理解法律。同时,由于没有相关的生活背景知识,学生们往往对法律的学习显得非常被动和表层化。

即便是实践教学环节,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也有不少值得检讨的问题。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往往包括演讲和辩论、案例教学法的课堂运用、法律咨询、邀请司法实务人员开讲座和进行交流、参观看守所和监狱、旁听法庭庭审。应当承认,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实践教育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促进了中国法学教育的进步,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们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可弥补的缺憾。法律诊所教育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法律实践教学形式,它恰恰能够弥补以往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缺憾。

首先,演讲和辩论往往带有表演性,更多训练的是学生法律以外的语言技巧。虽然这种技巧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不可或缺,然而它毕竟不是一种专业能力的训练。我们往往看到不少巧舌如簧的辩论队员,在面对真实的法律案例时束手无策,哑口无言。

其次,案例教学法虽然可以在课堂上大面积运用,但是它仍然不同于法律诊所教育。因为案例教学法里的案例,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概括和加工,更多的带有人工改造的“痕迹”,它的语言是高度概括和浓缩的,不是天然的“原生态”下的现实生活本身。

最后,无论是法律咨询,还是邀请司法实务人员进行交流、参观看守所和监狱、旁听法庭庭审,都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常态化、制度化。法律咨询虽然有助于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但是却往往停留在语言的解答,并不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它本质上是一种“浅层法律援助”,这种法律帮助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法律咨询并不能够深入地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理论解决现实生活难题的能力。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公证员等司法实务人员到高校来进行交流,无疑有助于学生从侧面了解司法机关的实务和真实情况,然而,他们毕竟不是高等教育体制内的成员,他们也不能持久地常态化地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过多的交流。因此,长期以来,法学教学长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两张皮”现象。

他山之石: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重点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往往定位于培养高素质的宽口径法学精英,他们往往理论性较强,具备进一步进行理论研究的能力。然而,独立学院的学生的高考成绩往往与重点大学有一定差距,他们在自我管理能力方面往往有差距。在学习的自觉性,在抽象的理论思考和研究能力上,多数的独立学院学生赶不上国内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我们要扬长避短,进行错位竞争,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我们要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诊所教育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点。

法律诊所教育,是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计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性教学方式。[1]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高校来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内设式诊所教育”。法律诊所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服务。另一种是“外置式的诊所教育”。学生在法学院以外的机构由非教师指导进行法律服务。不管是内设式诊所教育,还是外置式的诊所教育,都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 “现场感”。这是以往任何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无法做到的。学生在诊所里接触到的都是活生生的案例,他们无法预测事情的结果,或者说,他们的努力付出是最终事实结果形成因素的一部分,他们是对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力量,这样会让他们产生强烈的责任感。他们无法先入为主地知道案件的发展,这种好奇心会驱动他们去探索事情发展的可能性。由于所有的经历对于他们来说,都往往是第一次,这对一个还在校的大学生来说,会对他们法律素养的形成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诊所式教学也使得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加,他们会以超出课堂百倍的注意力来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2]

其次,法律诊所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沟通能力。法律诊所教育往往意味着一个小的团队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处理中,这无形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的责任感,这对于独立学院的大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在法律诊所里,小组成员之间需要对案件进行评估,需要分工,需要找资料,寻找证人和证据,为出庭做准备。同时,在法律诊所里,他们需要面对不可预测的当事人,需要良好的反应和沟通能力,较佳的口才表达能力,较好的理解和倾听能力。他们必须学会倾听,学会忍耐,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的法律实践综合能力得以升华。

最后,法律诊所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的应用能力。过去的法律实践教学都无法十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动手能力。法律诊所教育却是能够把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和深度。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实践的所谓法律理论人才,会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也同样很难想象,一个缺乏理论素养的所谓法律匠人,会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理论和实践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法律诊所教育,既让理论有了用武之地,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和理解;也让实践得到理论的指引,使学生受到的不仅仅是现实的教育,他们会认识到,在赤裸裸的现实背后,有更为深邃的理论内涵。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课堂对案件的剖析上,教师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情进行梳理;在课后的庭审前准备环节,他们需要为学生的出庭进行点拨,出谋划策;在庭审后的评估上,他们需要对学生最后的表现和综合效果进行有效和准确的评价。这些无疑对学生综合运用理论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提升产生重要作用。

每一个新生事物的成长,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必须看到,目前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也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然而,我们绝不应因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否定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促进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健康成长,为法律诊所的发展扫清制度性的障碍,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法律实践人才培养的有识之士的当务之急。

[1]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5).

[2]喻红粉.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推广运用[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G420

A

1005-1554(2011)04-0097-02

2011-09-13

黎志慧(1979-),男,广东湛江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法学教育。

本文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ZL-GC2009JXT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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