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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

2011-04-11姜雪来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自由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姜雪来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

姜雪来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世界经济的流动和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以及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严重阻碍和影响了贸易的自由发展与价值平衡,并且突出表现为公益性与私有性、自由化与保护及地域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价值失衡。因知识产权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多样的,国际社会为纠纷的有效解决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所追求的各国间的最终价值平衡,还需国际社会共同的持续努力。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价值失衡;价值平衡

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关系

贸易是各国经济繁荣的基础,也是各国提高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增长所采用的主要手段之一。现阶段,在以大量知识技术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交换对象的潮流下,贸易国是否对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及保护的程度将影响到该国的贸易利益。正因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贸易国的切身利益,所以当前大多数国家都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相挂钩。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中商品知识、技术含量增加,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取得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逐步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且随着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而带来的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一些国家不仅注意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设法利用国内法以及签订和修改国际公约和条约来迫使其他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商业交往发展的需要,在以高科技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时代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源头的21世纪第一个全球范围的经济危机的爆发产生的影响远未结束,它直接导致了世界经济大调整并引起了各国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又导致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一方面,世界经济大调整引起的各国产业结构变化,使得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随着知识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价值不断提高,必然会导致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增加。时至今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争端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国际贸易的焦点和难点。

正因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增加以及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价值突出,各国加强了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贸易国参与国际竞争、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障碍,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国在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方式之一。而此种非关税的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公平价值的实现。

二、国际贸易公益性与知识产权私有性的价值平衡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强调的是权利人的独占。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在于保护权利人的这种在一定期限内的私权的垄断占有。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交往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密切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要求最大多数的公众最终受益。因国家间的经济来往,国际贸易使公众受益的程度越来越高,范围也越来越广。但伴随着对私人占有的知识产权的侵权也越来越多。国际贸易需要发展,从而为更多的公众带来福利,私人占有的知识产权需要得到国内和国际社会的保护,从而激励更多的创新,造福人类;这二者的价值都需要实现,都需要受到尊重,需要受到平衡对待。

为了实现二者的价值平衡,国际社会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该协议明确规定了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在制定或修改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国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公益、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这些目标的确立的基本原则都是在于平衡公益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分配。正如人们通常认为,在知识产权的私有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直接冲突。《TRIPS协议》只是对国际贸易顺利进行保障规定的缩影和部分规定,它的实施是以强制性协议形式将私有权和私有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加以规定,在一程度上缓和了公益与私有之间的价值冲突。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有性被个人永久占有,使知识产权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私人与公众间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目标。我们的时代正朝向 “私有信息产品的国际化和全球公共财产的私有化”方向发展。知识产权最初的宗旨是为了给私有革新创造以酬劳,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为他们保留部分市场,力图达到创新和传播、私有和公有方面的利益平衡。然而,知识产权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水平和范围不断提高和扩大,严重破坏了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大大有碍于国际贸易中公益价值的实现。亚当·斯密在近3个世纪以前就曾发出警告说,“任何制定新法律的建议和与此相关的商贸规则都是人提出来的,这些人的利益从未真正代表公共利益,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违背公共利益的。”虽然他的看法有些绝对,但这段话体现出了私人与公共利益之间价值失衡问题的存在。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私人占有与知识产权的公益使用的矛盾冲突亟待解决。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人的独立创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激励,以更好的促进技术的革新,推动社会的生产,是对个人价值的一种肯定和提倡。但知识产权不仅仅存在个人价值,更多的是公益价值的维护,知识产权中私人价值的过度提倡可能会损害公共价值,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法实现。从价值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试图在激励功能和知识产权法的分配之间,在公共和私人价值之间确立一种精妙的平衡,以达到和谐共存。国际贸易中,频频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公益和知识产权的私人价值相冲突而产生的。因知识产权的私人占有,一些跨国企业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如药品、农产品、民用技术设备的知识产权自持,在国际贸易中盲目抬价。不仅影响上述产品的国际贸易,更使其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效应,导致国际贸易的公益性与知识产权私人占有的价值失衡。这种失衡应当加以平衡!

三、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及地域性的价值平衡

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同时也出现了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既要促进世界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别对待。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它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严格地域性。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可以通过多种不用途径解决,如:国内诉讼,国际诉讼,国际谈判,国际仲裁和调解等。

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平等主体之间的贸易者越来越注重贸易的自由化,减少和消除关税与非关税等贸易壁垒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人们不断地打破贸易壁垒,不断地提高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世界范围内协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趋势还会继续。然而,这一趋势中的一个重要情况是知识产权本身可能成为自由贸易的阻碍。有人认为如果允许主张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就会被垄断所抑制。而有的人则认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人的创造力就会因为得不到商品利益而枯竭,继而损害经济的发展。无论怎样,我们所要做的是要有效协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之发挥作用,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作用。1980年,在双边贸易的框架下,美国首先提出了在商品贸易的进程中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这项提议在《TRIPS协议》中又被进一步推广,这项协议首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进行谈判,体现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呼声。但之后,又转移到了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谈判桌上,更多的是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知识产权新的保护标准的立法实则侵害了大多数国家的主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统一,是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精神,关贸总协定是自由贸易协定,这种自由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应该是一种社会合同,而不只是为几个国家的利益服务。这种垄断的、反竞争的保护标准是与开放的、竞争的、创新的贸易自由化相违背的,同时也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全球间利益平衡机制的打破与失衡,是与全球和谐社会的创建背道而驰的。

知识产权强调的是垄断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二者之间的价值冲突,平行进口是最好的体现。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但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而地域性的特殊保护又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使得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处于一种两难的、价值取舍的境地之中。

四、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在发达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价值平衡

当今世界一体化、全球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各国的需要,是世界的大势所趋。全球绝大部分技术创新和发明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转让技术、进行直接投资和加强传统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要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同样也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便引进先进产品和技术,扩大对外出口和增强国际间贸易来往,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内国政治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国家直接或间接设立壁垒,控制国内外贸易以及竞争实现的。对于知识产权,国家政治大气候的影响很大,对待知识的立法可以造成间接的贸易壁垒。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对外国智力产品的保护程度和状况,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对外国知识产品保护方面,最终的考虑仍然是有利于本国的经济、技术、文化目标的实现。但在本国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从而会激化外国人的权利主张。在这个意义上,均衡本国利益与外国智力创造者的要求被提出来了。不同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平衡,现实中特别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当然,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调问题,这发端于这些国家之间在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发达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一内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外国涉权产品的保护程度和状况,各国保护的内容和水平上是存在差异的,即使当事国参加的是同一国际公约,这种差别依然存在。但在国际层面上,一国知识产权制度对外国涉权产品的保护显然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本国的事情。这就需要各国在日常贸易中合理对待涉权纠纷,以价值平衡为归宿解决贸易中的涉权纠纷,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要平衡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根据财产权理论,理应受到保护。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原因,经济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且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但本着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共创和谐世界的美好宿愿,依着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角度,发达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除应考虑本国利益,同时也应均衡他国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各方面存在的差异与差距,且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国际经济活动的快速增长,特别是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品有关的贸易增长,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主义思想是非常明显和强权的。发达国家的公司从发明等知识产品中获得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不同市场中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与贸易和经济增长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及差别保护对贸易扭曲的影响非常重视,它们希望通过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达到全球保护水平的协调一致。发达国家连同代表其利益的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国际法制领域积极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淡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差异性、主权性。甚至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自主地选择适合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目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态度同样也体现出这一目标。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19世纪末期即进入了国家间谈判和保护阶段。时至今日,由国际贸易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的一些国际公约、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一般是以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为基础而确立的国际保护标准,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时,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总量比发达国家少得多,给予同一保护水平可能在实质上使保护的价值天平失衡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贸易。

应当看到,当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确实存在被不断提高的趋势。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已被证明对于国际贸易的环境有严重不利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多例子说明由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而使发明创造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商业上的效用。发达国家希望采用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策略,因他们认为采用具有较高保护水准的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制度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革新、经济增长、信息交流和文化的多样性。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最理想的当然是能够充分地利用发达国家已有的知识,它们希望更多地考虑本国的现实状况,不希望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认为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将会造成贸易和技术价格的垄断,导致更加广泛的滥用竞争力。二者的价值取向呈现出了明显的对抗和冲撞。这些对抗和冲撞,反映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价值失衡。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些年来已经有了很大改善。在很大程度上,这得益于《TRIPS协议》的达成。因《TRIPS协议》是一个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国际公约,发展中国家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纷纷对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TRIPS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有效而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协议本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相互妥协的产物。从 《TRIPS协议》规定看,为了均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一些“优惠待遇”,允许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一些弹性。它是知识产权在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保护之间达成平衡的一个手段。因此这种优惠待遇的成效是有限的。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家间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且这种平衡是建立在实质不平等上的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的纠纷将会持续。

五、结语

犹如文中多次提及的《TRIPS协议》,它在文中的多次出现可能是矛盾的,但又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现阶段国际社会为解决世界贸易中各权利义务主体间价值失衡的暂时妥协。具体到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价值失衡的解决,不仅是私人或某几国的事情,它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协调。国际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国际协调形式是多样的。如:通过各国政府之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多边协商,达成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性国际标准,或取得某些知识产权的程序性国际制度;或通过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商,达成双方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从以上国际协调的形式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需要各国间共同努力,以价值平衡的立场出发,共同促进和推动一个平衡贸易的产生与发展。这个过程会是漫长而又艰难的,但又是值得努力和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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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3

A

1005-1554(2011)04-0067-04

2011-06-13

姜雪来(1984-),男,安徽宣城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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