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基本类型
2011-04-11伍俊斌
伍俊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州 510053)
论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基本类型
伍俊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州 510053)
根据研究的不同取向,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可划分为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和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三种主要类型。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强调研究合法性问题主要以可观察的事实和实证材料为根据,重点关注“实际是什么”的事实问题,而较少关注价值问题。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注重逻辑推演和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应当是什么”的价值问题,而较少关注事实经验。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则强调反思和批判,尤其是对盛行于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场阈中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展开深刻反思和社会批判。
政治合法性;经验型;规范型;批判型
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源远流长,且纷繁复杂。根据研究的不同取向对政治合法性理论进行分类,可将其大致划分为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和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三种主要类型。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强调研究合法性问题主要以可观察的事实和实证材料为根据,重点关注“实际是什么”的事实问题,而较少关注价值问题;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注重逻辑推演和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应当是什么”的价值问题,而较少关注事实经验;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则强调反思和批判,尤其是对盛行于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场阈中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展开深刻反思和社会批判。下面本文将对其分别予以剖析。
一、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
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源头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对优良政体和统治方式的探索中蕴涵着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经验性研究。亚里士多德指出,政治学不仅应该思考理想的政体形式,而且应该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形式。一种政体要想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就必须使全体人民中的大多数都能树立让现存政权存在并延续下去的意愿。“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自亚里士多德之后,众多从规范意义上研究政治合法性的思想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政治合法性的现实基础问题。经验型合法性理论在神学政治观占据统治地位的中世纪存在空间十分狭小。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使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逐步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以马基雅维里为代表的思想家们重新开始以理性和经验的目光来审视现实世界和研究政治问题。马基雅维里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思辨方法,拒绝从上帝和《圣经》出发,而从人类的本性和现实社会政治斗争的经验出发来研究社会政治现象,思考政治合法性问题。在马基雅维里的视阈里,国家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能独享合法使用暴力的专利,统治者为了实现目的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因此,他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阐释是:其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夜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产物。但是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他还未能展开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真正符合新兴资产阶级政治需求意义上的理论阐释。
韦伯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位明确界定政治合法性内涵的思想家,也是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韦伯认为,在任何一种具有统治 /服从关系的政治系统中,都必然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这是政治系统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这种自愿服从基于行动者自己受某种政治合法性信念的支配,而非公共权力的强制。“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2]在韦伯的视阈里,政治合法性意味着社会公众对权威者的统治地位的普遍认可和对权威者的政治命令的普遍服从,体现着社会公众对于既定政治系统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则表现为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韦伯探讨政治合法性时将价值追问排除在外,他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统治者如何维持既定的统治秩序。统治者追求的是何种统治形式最为有效,政治合法性则是统治者维护并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关键利器。韦伯极开创性地指出,社会公众对既定政治系统的广泛认可和普遍信念的源泉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基于对统治者超凡魅力的认可、基于对世袭神圣习俗的遵循或者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和制度的服从。人类历史上稳定而持久的政治统治可以大致划分为魅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三种类型。在现代社会,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善和政治参与的增多,政治系统的稳定和持续更大程度上依赖政治规则的正当性和政治程序的合法性。因此,现代的政治合法性主要以法理型统治为基石。
韦伯之后,政治合法性理论成为学术领域的重要论题,众多的政治学者在韦伯的基础上阐发自己的政治合法性理念。帕森斯就明确指出,政治合法性始终是个经验命题,“决定政治合法性程度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3]阿尔蒙德认为,公民是否自愿遵守既定政治权威的规则体系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4]。利普塞特认为,政治合法性与人们对既定政治系统的信念密切相关。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的信仰的能力。“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5]。
以韦伯为代表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西方政治学界讨论合法性问题时的主流话语。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强调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可和对政治权威的服从,侧重政治合法性的事实根据和实证分析,强调政治合法性的现实基础和现实构建,主要运用定量分析和归纳方法对现实政治系统和政治现象展开探究。
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无论在何时代,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都必须承担起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政治秩序的基本职能,统治绩效就成为民众判断既定政治系统是否称职的重要指标。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尤其强调政府对社会及民众的驾驭和控制能力,持此种观点的思想家看到了政府行政权力在公共领域呈现扩大化的普遍趋势,并正确地指出了现代政府应当及时、适当地承担起有效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但是由于对政府驾驭和控制能力的过分倚重,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抽走了政治合法性概念应有的“价值反思”内核,从而无法使民众在公共领域中基于独立判断和理性思考对统治者的政治行为展开深入系统的反思和批判。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时常表现出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忽视政治合法性的价值维度和政治统治的价值基础。由于对政治合法性的经验性理解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所以众多侧重于从价值规范维度论证政治合法性的学者对以韦伯为代表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并阐释了侧重价值维度的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
二、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
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源头可追溯到柏拉图。面对雅典政治的衰落,柏拉图从规范的角度提出了巩固雅典政治统治的设想,并探究了政治合法性问题。柏拉图认为,“善”是城邦政治合法性的终极伦理根据。体现“善”的理念最核心的标准是“正义”,正义即每个公民各司其职,“每个人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6]。要实现“理想国”,就必须严格贯彻社会分工原则。国家正义就是三个等级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守其序。要想实现理想的国家统治,各个社会阶级必须体现自身的品质、恪守自身的美德:统治者应该拥有“正义”和“理性”的品质,且自我克制,为统治者效劳的辅助者 (军人)应该拥有“勇敢”的品质,下层自由民 (生产者)应该节制自身的“快乐和欲望”。柏拉图之后,奥古斯丁、阿奎那、博丹、格老秀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分别从各自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统治的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规范性论证。
洛克对公共权力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引入了“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理念。认为民众对公共权力的服从主要源于它能够满足自然法的基本要求,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结束自然状态,建立国家进入政治社会状态后,公共权力需要切实保护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卢梭对规范型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论证。卢梭同样认为,统治者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是缔结并遵守社会契约。他独树一帜地把“公意”理念引入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之中,公共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必须根据个体的自我反省、自我判断和实践行动的天生能力来衡量,公共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只有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个体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才能产生,持久的政治统治必须基于“公意”之上,“公意”是政治合法性的最终基础和唯一基础,对“公意”的尊重与维护是统治者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唯一路径,也是巩固和提升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唯一路径。此外,卢梭还提出了人民主权论,他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然而,其同时又赋予主权者以绝对权力。
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普遍带有浓重的客观主义色彩。在规范论者看来,统治者是否具有合法权威、公共权力是否具备政治合法性,并非取决于民众的忠诚程度或者根据它是否符合现有的权力关系,而是根据一种假设的中间标准或原则,这种原则的客观性被视为是不受现有评论界或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所支配的[7]。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试图通过强调价值规范在合法性建构中的基础作用,克服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缺陷。但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客观主义色彩及其对合法性的经验基础和实践根据的忽视,特别是对不同类型的公共权力及其政治实践的合法性基础的差异性难以作出有效的说明和论证,这些都表明了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内在缺陷。也正是这些缺陷为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与动力。
三、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
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强调反思和批判的维度,尤其是对盛行于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场阈中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展开深刻反思和社会批判。一些西方著名学者,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葛兰西、卢卡奇、阿尔都塞、法兰克福学派的开创者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和当代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等,着重从“社会批判”的视角对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反思和批判。与以韦伯为代表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不同,他们首先为政治合法性作了一个基本的理论预设,即缺少价值反思和社会批判维度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势必会成为精于政治谋划的统治集团为自身统治地位和既定政治格局进行辩护的得心应手的技术工具。
为恢复和彰显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开创的对公共权力和统治集团进行反思与批判的传统,诸多思想家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种种危机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意识形态危机)入手进行批判型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建构。葛兰西认为资产阶级以国家机器的暴力强制为后盾,确立其在文化、道德、知识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统治权,同时又借助这种文化统治权为其暴力强制提供政治合法性论证,使之成为被统治阶级同意的权力,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就必须先摧毁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统治权。他继承了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思想,试图从政治合法性的本源上彻底消解这一专属于统治阶级的政治优势。
阿尔都塞将统治阶级利用其政治优势诱导或迫使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顺从称为“意识形态的再生产”。意识形态是一种无法选择的、被强加于人的东西,民众会身不由己地陷入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任和顺从之中。民众在不可避免地成为“意识形态动物”的同时,也彻底丧失了真正的主体地位。政治合法性归根到底可以视为统治阶级向被统治阶级进行意识形态灌输和宣传的直接结果,统治阶级运用意识形态工具建立起来的政治合法性,在被统治阶级视野里就是虚假骗人、自说自话的把戏,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它能够为意识形态的灌输者提供政治统治的理论论证。
卢卡奇则从“物化”的视角分析了政治合法性的阶级实质。他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物化”过程是与“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化”过程紧密相连的。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工具理性已渗透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渗透到人的身体并最终合成了组织化的统治原则,它最终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物化”现象。它用物的关系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工人同自己的劳动、自己的产品相异化。政治合法性就是工具理性在政治价值领域内蔓延的产物,而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将会导致政治合法性所内含的反思和批判力量的急剧萎缩,一个高度物化的社会的民众是不具备深刻的政治反思和批判能力的。
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沿着葛兰西和卢卡奇所开创的研究路径进一步分析了工具理性的蔓延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并强调“批判式的反思”在政治合法性理论构建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兰克福学派的创始人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等着重从批判理性的视角,对以韦伯为代表的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展开了比较深刻的批判与反思。马尔库塞则明确地指出,“技术理性”是一种“单面性”或“肯定性”的思维方式,其盛行必然导致民众成为丧失反思和批判能力的“单向度的人”。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先验地适用于维护社会的统治制度,它排除了思维的批判性和否定性,其本质就在于维护既定统治秩序和统治格局的合理性[8]。
作为当代西方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从多个维度探究和重建了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深化和拓展了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视阈。与法兰克福学派的开创者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聚焦于从社会批判的角度展开探究政治合法性问题有所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应该通过对社会政治现实的细致观察、准确判断与深入思考,重新建构一个适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政治合法性理论。他认为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和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都存在片面性。经验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容易陷入了“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规范型政治合法性理论则易陷入了价值绝对主义和脱离经验的形而上学之中。因此,有必要建构“重建式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阈,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力图根据历史变迁和时代背景全面展开政治合法性理论的重建。
对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基本类型的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内涵,根据研究的总体取向所做的大致分类。而实际上很多思想家的政治合法性理论体系是非常复杂的,既有经验支撑,又有价值关怀,还有反思批判,很难简单地归类为纯粹的经验型、规范型或批判型。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0.
[2] [德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 [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9.
[3] [美 ]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44.
[4] [美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美 ]小 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 [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5-36.
[5] S.M.lip set.Some Social Requisitiesof Democrac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53,1959:86.
[6] 柏拉图.理想国 [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4-155.
[7] [英 ]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M].马音,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84.
[8] [美 ]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 [M].张峰,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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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1)01-0019-04
2010-10-28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方政治合法性思想分析研究”(06F02)
伍俊斌 (1978-),男,湖南新化人,副主任,副教授,哲学博士,从事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原理、政治发展与政治变革、中国政治与公民社会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