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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04-11姜裕富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9期
关键词:农民农村专业

姜裕富

(衢州市委党校,浙江 衢州 324002)

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姜裕富

(衢州市委党校,浙江 衢州 324002)

从国家、精英和公众之间的社会资源不同配置方式来看,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经历了乡绅管理制、人民公社制到村民自治的演变。乡村社会结构中自发生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兼具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双重属性,其职能也实现了从经济职能到兼顾社会管理职能的拓展,成为嵌入农村社会管理格局中的重要一极。要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必须从国家、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建设农村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机制。

农村社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

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社会管理便被明确为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之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概念。科学的社会管理,应该是社会多元力量、多元主体来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即社会管理代表是公权力的政府、私权利的个体、社会权利的组织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过程。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村民参与、承接协同社会管理的组织,科学的农村社会管理,不能忽视蓬勃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与乡村社会组织

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是指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即各级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格局,主要内容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社会资源在国家、精英和民众之间的不同配置,就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力量结构;不同的社会力量间的互动,就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组织模式和社会组织演进机制。[1](p9)所以,乡村社会组织的变迁可以是理解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变迁的一个视角。

1.传统社会中的乡绅管理制度。

中国由于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即使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拥有庞大的官僚集团和体系,但是也难于直接渗透到乡村,而不得不依靠士绅地主和宗族制度来实施乡村管理。国家权力愈来愈分散于社会,由此形成两个极端:一方面是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形成中央的绝对统治;一方面是实际统治社会的权力高度分散于各个村落共同体,形成了“县官治县,乡绅治乡”权力格局。[2]中国社会形成了“官僚中国”与“乡土社会”两套社会管理机制。

乡土社会的乡绅管理模式依赖于一套精致的机制,这套机制的特征表现在:第一,存在一个乡村的精英阶层,即乡绅阶层。在传统社会里,能够成为乡村精英的族长、乡绅,尤其是乡绅阶层,在经济上,拥有大量土地;在社会地位上,是家族的领袖,也是乡村社会的文化领袖,掌握乡村社会的文化教育;在政治上,乡绅的功名由政府封授,具有半官僚的性质。[3]正是因为乡绅阶层在乡村社会的绝对优势地位和其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历届政权统治者总是想方设法将其纳入自己的管理层,将其培养为自己在乡村的代理人。第二,乡绅阶层的权力并非是国家的正式权力,但乡绅权力的行使需要得到国家正式权力的支撑。费孝通先生认为皇权出于资源条件的约束以及维持自身统治的需要,采取“无为政治”之下而“让渡”于乡绅的社会管理权。[4](p76-77)第三,儒家文化是维系礼治秩序的力量。乡土社会的法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所维持的规则,而是一些存在于乡民生活中的、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内容的习惯,乡土社会秩序被称为礼治秩序。第四,国家对资源的垄断和经济的管制。[5]2000多年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分配社会财富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国家从各个层面控制经济资源进行财富分配,从而占据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主导地位。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政权的领导者面临着选择何种发展战略和管理体制组织经济建设的紧迫问题。对外“求强”、对内“求富”成为新生政权的两大目标。发展重工业成为两大目标的集合点。为了保障工业化目标,刚刚经历了土改的农村,迅速走向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组织变迁。因为中国革命胜利是以打倒地主、资本家等旧式“社会统治者”为目标的,革命胜利后,不可能再以“国家——民间统治精英(中间联系纽带)——民众”这样的三层结构为基础重建政治与社会。凭借支部建在生产队上的建党原则,国家权力实现了对乡村的权力渗透,中国的社会结构只剩下国家——民众两个阶层,社会组织已无生存的空间。

这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管理体制,无疑适合中国特定的历史阶段。它使新中国在最短时间内摆脱了一穷二白的面貌,为实现富裕、强大的目标奠定了物质、社会基础。人民公社的首要功能是使农民前所未有的国家化了。[2]首先国家通过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集中在集体组织内,加强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第二,将分散的农民改造为公社社员,强化了对集体的依赖,弱化了对家族和地方的认同。第三,在人民公社内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强化命令——服从的权力运行模式。第四,人民公社是一个职能庞大的组织体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事项无所不含。通过人民公社体制,国家政权对农村的渗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民个人被紧紧地捆绑在国家机器中。

3.改革开放以来的村民自治制度。

人民公社的这种强控制模式,虽然将乡土社会纳入了国家行政机制,造成国家与社会高度同质化,最终国家社会治理能力严重弱化以及社会自治能力极端不足,各种弊端导致了人民公社制的解体。国家权力退出乡村社会,一度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始发于广西宜州市的自治性的村民委员会得到了国家权力的认可,村民自治制度成为替代的农村社会管理制度。

现行的县乡“压力型体制”,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制度文本设置的意图并未实现,“乡政村治”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面临着困境。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从封闭向开放,从静止到流动,从血缘、地缘关系到业缘关系的转型,新的利益阶层分化了农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在“国家—民众”之间的社会精英阶层不断成熟,在乡村政治领域却无多大的发展空间。如何吸纳新兴的精英阶层是考验农村社会管理实效性的依据之一。

二、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长期以来,作为农村社会结构非常重要的一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严格的国家社团管理制度而游离于政府管理之外。由于农民特有的行为逻辑,这些活跃于田间地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性组织,更是一个社会性组织,在农村的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由人为推动逐步走向自发形成,再到政府引导、自主发展的过程。农民为了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叫法五花八门,性质多种多样。凡称为各类协会的合作组织原则上是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社团法人”的身份,凡称为各类合作社或农产品运输队的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身份,也有一些是在县级农业、民政、科协、供销社及乡镇政府进行备案。2007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如果仅仅从经济功能视角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那就忽视了其社会功能的一面。从组织生成的动机上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确是一个经济组织,参与的成员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但我们必须看到,它是我国农民自下而上的一个互助团体,经济合作组织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格局的特征,往往呈现出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而非“团队格局”。基于乡土社会的血缘、地缘基础之上形成的 “熟人关系”,经济社会事务并没有明显的划分,而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通过经济关系,将熟人利益连结在一起,强化了熟人关系;通过熟人关系,使经济行为更为顺畅、高效,使经济关系更为巩固。乡村社会里的经济行为,不能仅仅以价格来交换,在经济交换、经济合作中,也许对人情关系的考量远远超过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农民专业合作正是基于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组合而成,熟人社会的行为规则弥补了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往,又强化了熟人社会的行为规则。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始的经济功能之外,比其他市场经济组织具有更浓厚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兼具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的农村社会组织。

2.案例:莲花镇的东丰粮油专业合作社。

莲花镇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东北部,交通便利,是个传统的农业大镇。全镇23个行政村,总人口3.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万人。全镇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0001户,耕地面积3.1万亩。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截至2010年底,全镇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79家,涵盖了全镇“十二品”种植养殖业。其中近半数为粮油专业合作社,还有数十家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

2008年5月,东丰粮油专业合作社由东湖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杨红卫带头组建,由东湖村221户农户组成,共有水田815亩、柑橘36亩、油菜280亩。到2010年,由原东丰粮油专业合作社吸收山丰村、石岗山村的其他农户组成新的东丰粮油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376户,土地面积共计1870亩,其中经流转入社土地面积共计320亩,全年提供国家商品粮总计1350000公斤。合作社专门制定由社员大会通过的章程,管理到位,运营规范,是集种子、栽培、土肥、植保、农机为一体的综合性的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

东丰粮油专业合作社已经从初期松散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模式,开始走向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根据社员的不同情况,分别为社员的田地提供:1.流转托管。即常年全托管田地模式,将常年外出务工和无劳力户田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每年给予每亩250斤粮食的补偿,种植过程均由合作社负责。2.全程代理。即对入社农户早稻种植实行全程管理服务模式,实行“五代理、十统一”服务。“五代理”即合作社代耕、代育、代管、代收、代订单。“十统一”即由合作社负责统一机耕、统一品种、统一农资采购、统一测土配方、统一育秧、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机收、统一订单、统一保险,社员向合作社交纳一定的有偿服务费用。3.部分托管。即农户按季托管模式,早稻种植流转于合作社,晚稻由合作社提供秧苗和大田细化,其他流程社员自负。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管理功能逻辑展开。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社会是其职能之一,社会管理的有效实现,可以减少或避免政府对强制手段的使用,社会管理在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的延伸。如果说政府是通过提供社会服务来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把个人、社会组织与国家的意志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恰好契合政府社会管理的运作逻辑。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具备作用发挥的空间,它是按照组织农民——权益保障——培育公共精神——社会秩序形成的逻辑展开的。

一是分散的农民被组织化。分田到户以后,农村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劳动组织,东湖畈包括三个村的376户,就是376个劳动单位。每逢耕作季节,劳力、水源等浪费严重,各户耕作品种、时间、技术差异极大,严重影响了耕作效益。尤其是公共设施的提供与维护不足,无法满足耕作的需要。成立专业合作社以后,分散的农户再次成为一个有效的经济组织,仅2009年,原东丰粮油合作社就增产954.8吨。许多村民表示,在共同劳动过程中,重新找到集体的感觉,享受到劳动的乐趣,分散的社会再次成为生活的共同体。

二是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平台。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类政权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中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足以为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足以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专业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后,降低经营成本,增加与国家政权沟通的机会。东丰粮油社的社员在合作社的帮助下,每亩得到260元的惠农补贴,未加入者仅得70元的补贴。

三是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精神在合作、谈判、妥协等行为中习得。东丰粮油社是以会员制形式建立民主管理模式,使农民合作组织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公共组织,使分散的个体再次组织起来,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增强了合作意识,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意图。

四是促成了自发秩序的形成。我国农村传统社会的秩序是自发形成的,国家试图通过合作化运动形成新的秩序,结果失败了。农民专业合作关系再次通过村民自愿组织行为,在互助中促成了乡村社会秩序。东丰粮油社通过“村社联动”制度,解决了土地流转中的难题,解决了农村公共设施提供与维护不足的问题,在合作社事务管理中提升了民主意识,从追求经济利益而实现了社会秩序。

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格局

农村社会管理格局需要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其双重属性而在农村社会中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能否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是农村社会管理成败的关键。

1.改变政府社会管理观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长期以来形成的秩序情结,社会管理的政府负责往往被片面理解为政府控制。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和意识落后,传统“官本位”、“权力本位”、“政府本位”的思想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政府习惯于对社会进行控制式管理,习惯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放权不够或不到位,导致政府社会管理部门权力高度集中。导致社会自主管理能力不高,缺乏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大力培育合作社之类的农村社会组织,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是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格局的前提。

2.加强村民的合作意识,培育村民的公民精神。

要培育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识,首先要考虑到社会转型的现实,既要重视传统因素的作用,又要重视利益的引导。其次,合作意识和公民精神只能在公共行为中产生。农民组织是一种共同体,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状态,合作社必须建设为所有成员的公共领域,才能吸引社员参与,必须完善合作社“共享、共建”机制。再次,政府适当的、有效的干预有助于提高农民合作能力,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但政府过多的、不当的干预也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强力控制和农民合作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应该给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组织较大的发展空间,训练、提高村民的合作能力。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发挥合作社的社会管理效应。

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本位,即人的聚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其行为主体是入社的社员。[6]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到乡土社会的伦理环境、行为规则,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因追逐经济或社会效益,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广合作社制度。在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中,重视普通社员的参与,在合作管理中让每一位社员得到民主训练。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实现村庄治理转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效应。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认识到政府主动放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社会管理是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经济组织,必须让合作社产生经济效益,才能吸纳更多的村民参与,才能使社员意识到实现社会管理对经济效益的重要性,才能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

[1]朱新山.乡村社会结构变动与组织重构[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2]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J].贵州社会科学,2007,(11).

[3]汪小红.乡村精英格局演变的启示[J].中国社会导刊,2006,(6〈上〉).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袁绪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3,(10).

[6]井世洁.乡土中国社会生态中的合作社组织——从《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研究》谈起[J].中国图书评论, 2007,(7).

F32

A

1003-8477(2011)09-0050-03

姜裕富(1969—),男,浙江衢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2010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村新型组织互补性合作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0CGML08YB

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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