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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空间立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2011-04-11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责任法法案航天

张 宇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韩国空间立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张 宇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随着近年来韩国空间事业的发展,韩国空间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航天产业促进法》、《空间发展促进法》和《空间责任法》相继颁布并实施,对于空间产业的进步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并有效地实现了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以为其实现空间大国的梦想做好充足准备。韩国空间法在遵循外空条约的基础上,呈现出本国特色,不仅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空间活动领域的职责,促进了相关空间管理机构的建立,还特别将《空间责任法》作为单独法案确立,有利于责任赔偿条款的具体实施。韩国空间法的规定,有许多内容和经验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

外层空间法;国内立法;韩国

相比于欧美国家,亚洲空间活动的发展起步较晚,空间立法也处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之中。随着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空间立法的需求越来越高,各国均意识到空间活动法律机制的建立对于保护空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从上个世纪 80年代开始,韩国大力加强空间产业的开发,并在本世纪加快了前进的步伐。与此同时,韩国提高对空间立法的重视,对于空间产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到目前为止,韩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关于空间活动的立法:《航天产业促进法》、《空间发展促进法》和《空间责任法》,逐渐构筑起现有的国内空间法律政策体系。尽管这一体系仍处在不断完善之中,但其特点和作用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韩国空间立法发展的背景

韩国空间立法的发展与其空间技术的进步紧密结合、互为动力。尽管直到 1987年韩国才真正开始参与空间竞赛,而此时几个主要空间大国已在此领域有了较大的成就,但其空间立法却几乎同时起步。为了加快航天产业的发展速度,1987年 12月,韩国通过了《航天产业促进法》,表明其大力发展空间技术和产业的决心。韩国国家议会和新政府希望以《航天产业促进法》作为开启新时代的基础,通过支持和发展航天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有益动力,并促进航天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为了加快跻身空间大国的步伐,随着在本国宇航中心发射国产卫星技术的进步,韩国也开始寻求制定促进空间发展的基本法案,从而为成为空间大国铺平道路。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有关卫星的综合性法律,政府不得不采用分散于不同法案中的多种条文。为了能够实现自主发射卫星的宏伟目标,韩国需要一部基本空间法对空间发展产生有序而又有效的推动作用。2005年,在初步发射计划出台的同时,韩国通过了《空间发展促进法》。《空间发展促进法》的目的在于系统地推动空间活动的发展以及空间物体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从而加强国家安全防护,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正如 1989年颁布的《航天产业促进法》为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一样,经过两次修订后的《空间发展促进法》也成为促进韩国空间发展的里程碑。

20世纪末韩国进入空间商业化时代,私人空间活动也逐步展开,空间科技开发能力不断增强。随着空间事业的发展,空间技术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日益凸显,同时由于空间开发的投资额巨大,也使这项事业面临巨大的风险,韩国政府清楚地认识到加强这一领域的立法建设,提高基本空间开发项目并有计划地实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空间发展促进法》第 14条的基础上,2007年 12月,韩国又颁布了《空间责任法》,并于 2008年 2月开始实施。韩国希望通过规定空间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责任限度来保护受害方,并尽可能消除由于大量赔偿所引起的空间活动损失。

二、韩国空间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航天产业促进法》

1987年颁布后,韩国政府对《航天产业促进法》进行了 13次修订,增加了 22个条款。该法案规定,政府有责任制订发展计划和方针、提出战略规划,谋求资金培养专家,并对这些专家给予资金支持,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合作关系获取丰富的国外资源,建立产业基础并加速其发展,对空间产业进行质量监督并提供便利服务,同时还提出了成立和组织韩国航天产业发展政策委员会的要求。

《航天产业促进法》体现的是韩国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即大力发展航天产业,法案更多的是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工作提供法律基础,没有涉及空间活动具体操作过程的法律问题。这一方案的实施对于促进韩国航天产业的开放性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支持。在《航天产业促进法》的推动下,韩国航天产业有了一系列的发展,韩国高等科学技术研究院(KA IST)先后研制并发射“我们的星系列”。1994年 11月,韩国又提出了另一个目标——发射“阿里郎系列多用途卫星”,用于观测韩国半岛及边缘海峡,并对空间环境实施多种监测。在首次提出发展空间技术后不到 10年,韩国就于 1996年 4月提出了初步的空间基本发展计划,希望在本国的发射中心使用自行研制的装置发射国产卫星。2002年 11月 28日,韩国宣布成功开发了三级液体燃料火箭(KSR-III)。三级液体燃料火箭的显著成就在于其研制技术和零部件完全利用韩国本土资源实现,不存在任何国外援助。2002年 8月,韩国开始研制首枚国产卫星发射器“罗老 1号”(KSLV-1),与此同时,“罗老”宇航中心也进入了建设阶段。

2.《空间发展促进法》

《空间发展促进法》共 29条,涉及处理空间发展和空间物体有效使用与管理的基本法案。法案中提出了建立两个机构:国家空间发展委员会和空间发射事故调查委员会,对于政府责任、制定促进空间开发的计划、建立空间开发研究所、管理国内及国际空间物体登记、操作空间活动许可的发放与管理、处理空间事故赔偿、第三方责任险、利用空间信息并支持民用空间开发项目、宇航员营救、空间物体返还等方面分别进行了法律规定。

该法案首先明确了政府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空间发展基本计划,以满足空间发展政策,并符合外空条约规定。教育科技部 (M EST)每五年制定一个基本计划,并由国家空间委员会进行研究和评估。要求建立专家机构“空间发展学会”,该机构隶属于韩国教育科技部,负责执行空间开发项目。该机构根据基本计划执行空间开发项目,包括空间整合开发、卫星发射和空间物体的控制,并处理其他由总统命令开展的空间开发项目的相关事务。

依据《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法案对于空间物体在国内和国外的登记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基本与其他国家保持一致。法案第 10条对发射许可做了相关规定。如果使用韩国政府或个人所有的发射装置进行空间物体发射,无论其发射地点或设备是在韩国境内或管辖权范围内,还是在境外,都需要得到教育科技部的许可。任何需要获得发射许可的人,都要向教育科技部提交发射计划、安全分析报告、装置操作计划以及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法案中还进一步制定了相关条例,用于空间物体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诸如卫星信息等空间开发成果的实际应用。根据《空间发展促进法》,教育科技部部长可以组建机构来负责促进空间活动中获取的卫星信息的分配和使用,并为加速这些信息的分配和使用提供财政支持。此外,教育科技部还要具有作为空间项目协调员的广泛权力和义务。当涉及与发射和处理事故等相关安全问题时,教育科技部部长可以向其他政府部门寻求帮助[1]。

《空间发展促进法》中还规定了韩国政府在事故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即对宇航员提供必要援助,并将其送回发射国、登记国或负责该空间物体发射的国际组织。如果外国空间物体坠入或紧急迫降在韩国领土,韩国政府也应将该空间物体返还给发射国、登记国或负责该空间物体发射的国际组织。《空间发展促进法》中还提出开展政府与个人和私营机构的统一行动,在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上为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为了有效实施法案,《空间发展促进法》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一些与登记、改变事实报告、空间事故调查等相关的轻微违法行为,法案采用了非刑法处置,规定了多种罚金条款[2]。

3.《空间责任法》

韩国《空间责任法》主要内容有 8条,另附有 2个附属条款。不同于其他国家,韩国《空间责任法》附属于《空间发展促进法》,但作为单独立法存在,有助于绝对责任原则的确立,以《责任公约》第 2条的规定作为基本宗旨。由于空间相关事故中可能产生数额巨大的损失,发射者亦很难从巨额投资中获取利润,因此,根据《责任公约》第 2条的绝对赔偿原则,韩国《空间责任法》第 4条做出相同的规定:“一旦空间损害发生,发射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空间责任法》中也规定了责任限度,如果由于外空中发生的武装冲突、敌对活动、内战或叛乱等引起了空间损害,只有在发射方故意作出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责任。这一条规定似乎更显合理,因为如果将绝对责任原则应用于如此极端的不可抗力情况,就显得过于苛刻了。

《空间责任法》还规定了韩国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韩国政府向外国支付了空间损害赔偿,根据《责任公约》,他可以向发射方索取赔偿”。根据国际惯例,《空间责任法》声明“法案的实施可以对自然人、法人、组织和国家政府之间的行为起到预防和限制作用”。《空间责任法》明确指出了《产品责任法》并不适用于空间物体损害。

对发射方支付的赔偿金,法案规定最高限额为 2 000亿韩元。《空间责任法》中提到的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最低额度是由教育科技部下令设置的,并根据空间物体的特点、技术难度、发射场周围环境以及国内外保险市场等因素综合得出。2 000亿韩元的限额大概相当于 2亿美元,有可能不足以偿付保险额度,因此法案进一步规定:“当赔偿额度超过保险额度时,根据法案宗旨,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发射方给予资金支持。”但政府进行这种资金支持的限额需要通过国会决议。

依照《责任公约》第 10条,《空间责任法》中还提出:“如果受害方或其法人代表在发现损害及其责任方之日起 1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要求,那么该法案规定的索赔权将失效。”此外,还进一步指出:“根据法案规定,自空间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 3年,索赔权将不被执行。”如果受害方或其法人代表没有发现损害及其责任方,在受伤之日起 3年内,受害方或其法人代表均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三、韩国空间立法发展的启示

1.通过国家立法保证空间产业发展的计划性

通过韩国《航天产业促进法》和《空间发展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韩国政府已将空间产业的发展政策纳入依法管理的体系当中,极大推动了政府在该领域的积极作用,并形成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机制。本国空间活动的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管理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案中均有所体现。特别是在法案中规定政府定期制定并实施空间发展计划,按步骤有规律地实施空间开发活动,是运用法律手段调节行政职能的有效运用。这样一来,原来由行政命令操纵的产业政策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空间活动开展的计划性和行政工作的效率性都获得了保证,并得到有效的监督。

2.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提供空间活动运行的组织基础

航天活动系统庞大、涉及范围广泛,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发展步伐,韩国《航天产业促进法》和《空间发展促进法》分别提出了组织机构的建立,并对各机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分别在行政管理、科技开发、监管等方面提供了组织机构的保证。由总统亲自指挥,形成两极互助体系,一方面以教育科技部为龙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下设空间发展研究会负责产业开发、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以及空间事故调查委员会,这一体系的核心在于硬件建设与开发;另一方面建立国家空间委员会,并设立具体分会执行具体事务,包括推动计划制定和实施、筹措经费、监督管理、国际合作等一系列“软环境”建设。双条轨道并行且互补的运作模式为空间产业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机构保障。

3.相对完整的空间法律体系有效配合

空间立法需要一个相对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目前韩国已基本形成了这一体系的框架建设。特别是将《空间责任法》作为单独立法,对基本法案的实施提供了有效补充。同时,考虑到空间事故可能造成的大规模损害,规定了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国会的法律程序给予资金支持的条款,将政府的能动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具有很大进步性。当然,任何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随着韩国空间事业的逐步扩大,目前的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更新和扩充,各主管部门的职权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只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开展国内空间活动,并有效履行国际责任。

[1] 李相冕.韩国国家空间法的现状与近期发展[M]//赵海峰.空间法评论:第 4卷.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

[2] Doo Hwan Kim.Essays for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Air and Space Law[M].Krea Studies Information Co.Ltd,2008.

D416

A

1007-4937(2011)02-0141-03

2011-01-05

张宇 (198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从事国际法研究。

〔责任编辑:杨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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