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放弃勘查区块须汇交地质资料
2011-04-10
化工矿产地质 2011年4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明确探矿权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时,应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通知》要求,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由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予以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