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3)
2011-04-09解玉环
湖南农业 2011年10期
问:哪些情形下必须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①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③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④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