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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缺席”与“在场”

2011-04-08王欢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中山510275

关键词:父权制缺席环境治理

王欢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中山 510275

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缺席”与“在场”

王欢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中山 510275

女性作为环境风险的承受者和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具有特殊的需求、作用与价值观念,表现在性别化的自然象征体系、性别化的环境问题承担与环境权益享有、性别化的环境政治与基层运动、性别化的环境科学与管理中。然而,当前的环境治理却普遍地、结构性地忽略了客观存在的性别差异,这源于她们在整个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因此,父权制是导致女性“缺席”环境治理的主要根源。应破除父权制,依照女性赋权的思路,提高女性在环境决策中的参与度,积极培育女性环境保护组织以提高女性自主,将女性/环境治理的问题与发展、反贫困等主题结合,并重视法律在确保女性“在场”中的作用。而环境法于此做了一定的努力和发挥了预期的作用。

女性;环境治理;父权制;社会性别

“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的衡量。”[1]

“……这个星球的未来在女性身上。”[2]98

“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们的充分参与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①见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第20条。

一、环境治理与性别差异

(一)环境治理探析

环境治理是指在环境保护中影响各层次权利/力运行的规则、程序与行为的总称。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环境治理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昭示以环境保护为中心各主体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传统的环境管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运用强制性权力保障的、从上到下的规制;环境治理则不仅仅包括政府“从上到下”的规制,还包括市民社会“从下到上”的参与及对各种话语的调动,以及政府、企业、市场、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

环境治理没有统一样态,各个国家、区域甚至是全球都可能发展出不同的环境治理结构。然而,理想的环境治理应当是行为互动、规则协调、程序完整的网状构造,在拥有规则秩序的同时,开放、容忍并鼓励差异与多元:环境治理的大门向任何个体或团体敞开;所有参与者都在环境治理结构中处于合理地位;参与者都能充分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管理中,政府作为集体行为者,倾向从被管理者的相同之处出发,刻意忽略差异。而环境治理却截然相反,其模式试图鼓励个体或类体发出声音,汇集共识后仍保持对个体或类体不同需求与主张的关注,并不因沟通而抹去差异。

(二)环境治理应包容性别差异

性别分立是最显著的社会差异。正如有学者所言,性别不仅仅作为一种分类存在,它还是一种等级差异,是价值、地位、等级上的差异[3]。性别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男性与女性之间权力关系的反映[4]。“这种权力关系直接体现为男性的统治和支配地位,妇女的被统治和被支配地位;男性的主体地位,妇女的客体地位。因此,性别无疑是一种社会分层机制。”[5]23这并不是个体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有人参与的结果。男性与女性的社会地位、劳动分工与生/心理特征多有不同,造就了各自在环境治理中相异的需求与作用。性别差异对环境治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环境治理应包容性别差异,创造开放的氛围,给予女性不同于公众整体的角色定位,促进男性和女性环境保护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环境治理中的性别差异

(一)性别化的自然象征体系

当将自然拟人化时,中西方文化多将自然和女性而非男性联系在一起。这来源于自然和女性都具有赋予人类生命的宇宙性能力。但是,东方文化将地球、环境、自然视为女性(多是母亲),表达了人类对自然的尊敬和敬畏之情,是对母亲和自然的双重歌颂;某些自然要素的女性化象征则来自于人类审美和观念中的女性气质刻板印象。在二元论的前提下,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机械论自然观将自然比作女性,表明了对自然和女性的共同贬抑,为对自然和女性的压迫机制正名。

这种性别化的自然象征体系——即跨文化地将女性与自然相联系——深刻地影响了人对自然的认识和关系处理。之所以这种象征体系是社会性别化的,是在于社会与文化建构在其中的力量。

(二)性别化的环境问题承担与环境权益分配

在各社会机制中,性别已经成为决定环境资源控制、取得与环境风险承担的重要变量。面临日益退化的自然环境,女性具有不同于男性的需求和处境。这主要体现为:其一,由于生理的差异,暴露于同样的环境问题时,女性较之男性更为脆弱。女性的身体特征与男性不同,她们具有明显不同于男性的身高、体重、内分泌、平均寿命、脂肪密度等水平;而且,女性在孕期、哺乳期、经期等绝对特征作用下,受环境影响更大,这导致女性因环境破坏因素罹患某些特有病症,并且在许多两性共有症中,患病风险大大高于男性[6]。例如,女婴血镉含量高于男婴,说明女性体内易于蓄积镉,这与20世纪十大公害事件日本痛痛病多发生于女性的事实相符。2006年广州惠州的镉中毒案的受害者95%为女性[7]。其二,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女性许多情况下会接触更多的污染,受生态破坏影响更为严重。譬如,女性更多参加农业劳动,接触更多农业污染;女性负担绝大多数家庭劳动,成为清洁剂等室内污染的主要受害者;女性,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女性承担家庭采水、收集燃料、采集食物的任务,日益退化的生态环境使她们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与体力[8]。其三,(社会分配机制导致的)在环境权益的享有上,女性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女性在中国土地资源分配中往往受到不公正待遇[9],近期的林权制度改革中也出现排斥女性权益的情况[10]。这影响了她们对自然资源的正当享有。

(三)性别化的环境政治与基层运动

在政治性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问题应对中,环境政治和基层运动表现出性别化的特征:女性在环境政治和基层环境保护运动中“意外地”发挥了突出作用。除蕾切尔·卡逊、芭芭拉·沃德、布伦特兰夫人等将环境保护问题带入国际政治经济舞台的杰出女性外,女性在环境保护运动,尤其是基层环境民主与正义运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近几年来,专门的女性环境保护组织涌现,成为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一股活跃的力量。环境政治和基层运动的性别化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现象,记者、社会批评家、政治家和行政管理者也对此倍加关注[11]。

(四)性别化的环境科学与管理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科学都是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种族、性别服务,有限的资源被用于实现少数人的利益和剥削、压迫弱势者。同样地,有关环境的科学也不是价值中立和性别中立的,只是理性、实验等堆砌出的科学客观性外观成为掩盖性别偏见的幕帐。因此,在男性主导、男性价值观为标准的有关环境的诸科学中,女性的作用和价值受到贬抑。对于环境、环境保护、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管理的开展等问题的界定与实施无不渗透着男性的价值与判断,女性无法真正影响作为制度层面的环境管理的科学基础。

一些公共调查显示,几乎在世界上的所有地区,女性比男性希望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而对现有的环境状况更不满意[12]。然而,作为一切劳动分工基础的社会性别把男性和女性放入不同的位置,女性被迫束于家庭生活,她们似乎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参与公共领域的决策。正是这种分工,将妇女、妇女工作及其价值与人类文化的主流标准割裂开来,认为妇女及其妇女工作与客观性、伦理道德、市民权利、权威、甚至“人类本质”,等等概念无关[13]。

通过对环境治理中的自然象征体系、环境问题承担与环境权益享有、环境政治与基层运动、环境科学与管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女性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依然被完整的复制到环境治理中。女性被排斥于环境决策之外,主体地位虚无化,缺乏必要的知识水平和机会参与环境治理,她们的特殊需求无法得以满足,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价值寻求不到认同。她们在环境治理的主流视野外默默斗争。

三、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缺席”

(一)女性的“缺席”——基于环境治理要素的分析

无可否认,女性为环境保护的推进贡献了重要力量:拉开西方乃至世界环境保护序幕的蕾切尔·卡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布伦特兰夫人;撰写斯德哥尔摩会议精神纲领《只有一个地球》的巴巴拉沃德;主张“代际公平”的伊迪丝维斯;掀起“Chipko运动”的印度喜马拉雅地区妇女;发起“绿化带运动”的肯尼亚环保活动家旺加里·马塔伊等杰出女性和更多的普通女性为环境保护做了显著的贡献。即便如此,女性往往只是作为非常态的外来力量,对环境治理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有关女性作用的内容即是在女性环境保护团体的游说下才加入的[14]。深入分析环境治理的构成要素,可以看出,女性依然处于“缺席”状态。

其一,从主体的存在来看,女性只是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女人成为环境治理的主体。最初,人类是被当作一块没有凸凹、没有色差的平板置入环境管理体系,然而,人们随即发现,即便在一体的规范下,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享有环境权利,也并不是人人承担同样的环境恶果。以往被边缘化的群体,如少数族裔提出了自身的呼声。作为类似的范畴,女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也是历史性的处于被压迫的境地,在环境保护领域亦是如此。目前为止,女性和女性问题并没有出现在环境治理体系中,她们处于主流视野之外,权利被虚化、声音被湮没、价值被压抑。换言之,当女性被贴上性属标签后,在环境治理中的存在是不被重视的。

其二,女性很难通过权利表达渠道获取关注。在目前的环境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和市场间联系较为紧密,与市民社会较为疏远。由于构成纷繁复杂,需求多样,市民社会通过衍生体即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借助媒体的力量或者自发组织非常态的环境保护运动汇集权利主张,寻求共识,以与其他环境治理者博弈。然而,在女性处于经济、社会、文化整体弱势地位的前提下,她们试图通过这些中介表达需求时,往往遭遇更大的阻力;即便她们通过自己的力量构建出权利代表体,仍会面临与男权控制下的组织结合或决裂的困境。例如,有学者研究认为,绝大多数女性环境保护组织为获取运行资金,增强影响力,往往与传统的环境保护组织联姻,在夹缝中生存[14]。

其三,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没有为女性提供有效的保障。女性依然大体上没有参与各种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养护、保护和恢复的政策制定与决策。她们在宣传和监测自然资源方面、在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在教育机构与环境管理机构等方面的作用,往往处于无关紧要的地位。女性很少被培养成具有决策能力的专业的自然资源管理人员,如土地使用规划者、农学家、海洋科学家和环境律师等。即使女性被培养为专业的自然资源管理人员,她们在全国、区域和国际各级具有决策制定能力的正规机构内的人数往往不多。女性往往不是最能影响环境品质的财政和公司机构的管理阶层的平等参与者[15]292。因此,在女性处于不平等和被压迫社会地位的前提下,仅仅给予她们抽象的环境权利,而不提供现实的制度保障和机制设计并不能改变她们在环境治理中的“缺席”状态。

总之,女性作为一种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是不存在的。首先,她们独特的存在和诉求并未得到关注。女性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享有同男性平等的环境权利。去除她们表达需求的障碍,增强她们保护环境的能动性,从而,在环境治理中,她们的主体地位缺乏现实基础,被虚无化。其次,可持续发展观是一种人类深入挖掘和利用自身智慧,以满足人的需要为价值取向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女性往往在环境保护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同时,女性怀有与男性不同的看待自然的方式,这种生态观和女性的智能潜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种力量却很少被环境治理的结构和运行认可。再次,女性并不具备与男性平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资格与权利,女性往往更少获得自然资源并更易于遭受环境破坏的影响,但是,现有的环境治理以一种不加区分态度对待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违背了正义的基本要求。最后,以男性为中心和评判标准的环境治理结构缺乏对女性视角的容忍,一些不公正的社会问题被忽视,成为理所当然,使环境治理欠缺内在批判精神,改进空间被局限。

(二)女性“缺席”环境治理的原因

1.父权制——女性缺席环境治理的根本原因

环境治理中女性的缺席归根结底还是由其在整个社会的弱势地位造成的,而这种整体的不利地位是由父权制的社会结构逐步塑造的。父权制是女性缺席环境治理的根本原因。

父权制是一种正式的社会学或人类学范畴,被用来描述以血缘关系为组织的、由年长男性管理或统治的社会。在第二次女权运动浪潮中,它成为运动与理论开展的工具,意指男性与女性间在家庭与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关系,男性处于这种降序格局的顶端,他们在个人、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处于主导与权威地位,因此,是“男性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经济特权的性别权力体系”[16]17,正如凯特·米利特所言,性别之间的统治深深扎根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中,这种统治比任一种被迫隔离的方式更牢固,比阶级的形式更无情、更一致,而且毫无疑问也更长久……父权制作为一种制度,是一个社会常数,这个常数贯穿其他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形式[17]267。因此,在许多学者看来,父权制是制度或体系,是一种强大的社会、文化和个人的组织模式,“旨在维持一种体系的一套策略”。

2.环境治理中的父权制

作为一种社会常数,结构性的父权制以各种表现形式渗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存在于家庭这一私人领域,还存在于国家等公共领域及作为中间领域的市民社会。环境治理作为政府、市场、企业、公众等力量围绕环境与生态保护产生的权力/权利相互作用并牵制的动态过程,关系诸多经济、社会与文化因素。因此,环境治理同样不能摆脱父权制的浸淫。环境治理中的父权制主要表现为:女性被排斥在环境决策之外;女性无法通过权利表达中介发出自己的声音;女性更少的享有环境权益,更多的承担环境风险,她们在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常被忽略;女性对待自然环境独特的价值观念不被重视。

然而,环境治理中父权制呈现新的特点。其一,它具有隐性的特点,它并不像女性的选举、就业及人身等权利那么直接地体现性别间的压迫,人类被抽象化为一个整体抵御环境风险,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被战略化的消除,父权制与性不平等被人类保护与改善环境的外向举动掩盖。因此,环境治理中的父权制是隐性的,不易被觉察,人们对其重要性较难形成客观认识。其二,它是无意识的。在环境治理两性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女性的依附地位并不是决策者刻意造成的,它是已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对人的思想观念塑造后的无意识后果,因而,它排斥任何对男性或女性参与者个体及作用的考察。其三,与传统的妇女人权问题不同,环境治理中的两性关系伦理性较弱,多表现为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18]35;不仅表现为女性享有环境权益和承担环境风险时所处的不利地位,还表现为对女性声音和价值的忽视。因此,在环境治理中,父权制改变了原有形态,发生变异,其新形式且更加隐蔽。

因此,父权制构造了环境治理中男性与女性不平等的地位,看似中立的治理结构忽视甚至否定了边缘化社会群体的要求和体验,尤其忽略女性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权益享有中的经历、感受与作用,掩盖了两性间的不平等,并不断制造或强化这种新平等。

四、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出席”与“在场”

(一)现实意义

1.厘清环境保护和环境下女性的地位,更好的实现性别平等

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中女性的存在状态是极少有人关注的。性别不平等并非单纯存在于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福利保障等领域,它同样可能出现在环境标准制定、环境科学研究、环境法律制定、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中。尽管没有摆脱受压迫的境地,女性在环境保护领域却具有有别于男性的价值观念:女性对与自然关系的独特思考,女性的自然关心度,女性的关爱伦理观等。这些看待人与自然、环境问题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差异不等于优劣,多样的存在更符合现实。女性的价值观念是环境治理中社会性别思考的现实基础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男性的价值观过于膨胀,女性的价值观却被贬抑。因此,环境保护领域是实现男性与女性价值观平等的绝佳场所。因此,两性间的价值平等是性别平等的新层次。

2.调动更多的环境保护力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女性具有不同于男性的价值观念。并且由于生理、劳动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影响,女性在环境保护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然而,现有的环境治理并没有认识到女性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和优势,父权制的重压导致女性被迫“缺席”。实现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在场”,可以考虑到社会性别化的环境管理责任、权利和角色的分配。最大限度地调动男性和女性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各自的性别优势和潜能,达到男女性优势互补而和谐。这也是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和谐内核一致的。同时,重视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能动作用,发现并扫除女性发挥能动性的障碍,探明女性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积极性的领域,鼓励并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女性“出席”。可以优化环境治理的结构,增强环境保护力量,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并最终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3.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提高环境治理健康度

环境法治是环境治理的核心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治尚存在不少缺陷和困境。在男权主导下的思维贬抑女性的思想理念,由此导致的对女性价值和价值观念的忽视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例如,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迟迟得不到突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父权制的影响下,传统环境法学的基础是“分离”的理论,是作为分离而自治的人来体验世界的,而女性则是从“联系”中进行思考,她们的经验是联系而非个体性。这种“联系”的、网状的思维方式无疑更有利于理解人与自然紧密的关系,理解环境法的价值选择和设定。此外,对女性经验的忽略也导致了某些立法的空白,如室内污染控制。由此,在以法律为核心的现代环境治理结构中加入女性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和思维方式,可以提高环境治理的健康度,更好的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

(二)女性“出席”环境治理的途径

1.破除父权制

总体而言,为实现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出席”与“在场”,应当破除父权制,改变男性无条件优越于女性的社会机制,重新评估男性与女性在环境权益享有、环境风险承担及环境保护中的需求、作用与价值观念,破除与环境性别等级化及无视女性地位的制度、规范,并清除环境治理中父权统治的思想基础。破除父权制是实现男性与女性在环境治理领域平等的必然途径。同时,确保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出席也是破除父权制的重要维度,二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2.具体途径

具体而言,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女性的出席与长期在场。

首先,应当让女性更多地参与环境决策。应当促进女性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使她们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提高其参与环境决策的能力;应疏通女性参与环境决策的渠道,通过对现有环境法律制度的修正,提供制度性保障,同时搭建女性参与环境决策的平台与网络,积极吸纳女性作为公众参与者影响环境政策制定;需增加女性作为常在决策者的比例,改变环境决策不平衡的性别结构。

其次,应将女性参与环境治理与发展、反贫困等议题结合。现实中,已发展出妇女与发展(Women in Development,WID)、妇女/环境与发展范式(Women,th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aradigm,WED)、社会性别/环境与发展范式(Gender,th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aradigms,GED),将女性问题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纳入同一话语体系下,寻求互利对策。应当注意的是,女性对这些环境项目的参与必须与一些相关的战略性政策出台相结合,从而确保她们能真正地、积极地参与到发展项目的全过程中(尤其是规划和决策过程),最终将增加她们获得资源、教育和家庭规划的机会[19]。

再次,应积极培育女性环境保护组织,实现女性在环境治理中的自治。女性环境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有别于传统环境保护组织的独特力量,它们在联合女性保护环境,为女性争取更多的环境权益等问题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球环境治理亦是它们开展活动的重要领域。因此,应给予女性环境保护组织充分的发展空间,促进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最后,应重视环境法律在确保女性出席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实现环境法律规范的性别化。女性参与环境治理并成为环境治理的真正主体必须借助具有普遍约束力环境法律规范方能实现。因此,应改变现有环境规范的“唯科技化”倾向,丰富环境法律规范的内容,为女性的出席与在场提供法律保障。

(三)环境法律在确保女性在环境治理中“在场”的作用

作为环境治理最重要的工具,环境法律发挥着规范、指引、预测与教育的功能。它对将女性纳入环境治理整体结构具有关键作用。近年来,环境法律规范中开始出现对女性和女性在环境治理中作用的关注。然而,这种关注只是零星与微弱的。

从国内法层次上看,加拿大环境保护部制定安大略省土壤污染治理标准时,以成年男性和成年女性不同的平均体重为准则之一,确立相应的标准[20];德国联邦环保部在承认环境问题中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特征的前提下,正在制定环境政策中“性别影响评价”的工具,以审查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项目和行政管理活动对性别平等的影响。另外,德国已经开展了辐射防护条例的性别影响评价[21]。这表明,个别国家在女性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已经做出反应,开始了有益探索。

国际环境法则相对较早关注了女性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许多国际条约和“软法”中做了规定,例如,《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0宣告:“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她们的充分参与,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总共40章的《21世纪议程》中,有33章提到了妇女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它认识到了环境的可持续性、贫困的消除与性别平等间的内在联系;《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指出“……妇女在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妇女必须充分参与制定和实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荒漠化公约》序言指出“强调许多受荒漠化和/或干旱影响区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妇女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所有各级确保女性参与荒漠化和缓解干旱方案的重要性”;《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序言中明确“应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有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等等。尽管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范围很广,却没有任何一个文件包含具有可执行性的条文。而且有些领域女性还未被纳入国际环境治理中。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2008年12月,总部位于瑞士的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在波兰波兹南市称,面对气候变化,女性比男性冒的风险更多。气候变化会影响到全球所有国家,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女性受到的影响比例更大,尽管如此,迄今为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气候的讨论仍然没有考虑性别差异[22]。这表明,即便是较开放的国际环境法,对环境保护中的女性需求和女性作用的关注也是零星的、表面的,因此是不足的。在这一点上,环境法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由此,在以法律为核心的现代环境法治结构中加入女性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和思维方式,改变环境治理中社会性别是构建的路径;推翻环境治理中社会性别等级制度;祛除男性中心结构的构成要素,扭转不平等的环境治理中性别间的权力、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格局。这不仅能够提高环境法治的健康度,还能最终促使女性“出席”环境治理并确保其一直“在场”。

[1]《马克思致路·库格曼》,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Hikka Pietila,Engendering the Global Agenda:The story of Women and the United States,Geneva:UN Non -Governmental Liaison Service,2002.

[3]张清:《性别正义——迈向宪治的社会性别》,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4]琼·斯科特:《性别:历史分析中的一个有效范畴》,载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5]李英桃:《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国际政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Robert R.M.In a greener voice:feminist theory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19 Harv.Women’s L.J.23.

[7] http://www.ce.cn/xwzx/shgj/gdxw/200611/04/t20061104_9276729.shtml,2009 年7 月13 日访问。

[8]王朝科:《性别与环境:研究环境问题发新视角》,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9]张秀林、刘承芳,《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的公平问题——对全国1199个农户和2459个村的实证调查》,载《现代经济探讨》2005年第10期。

[10]http://nc.fjii.fj.vnet.cn/survey/1647.htm,2009 年 7月16日访问。

[11]B.Agarwal,Engendering the Environment Debate:Lessons from the Indian Subcontinent,Center for the Advanced Study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Discussion Paper 8,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1991.

[12] Hill,K.,Gender,Moral Voices and 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Policy:A Case Study in Norway’s Ministry of Environment,unpublished paper,Harvard Graduate School of Design,Cambridge,Massachusetts,1982.

[13]Evelyn Fox Keller,Gender and Science,In The Great Ideas Today,Encyclopedia Britannica,1990.

[14]Charlotte Bretherton,Movement,Network,Hierarchies:A Gender Perspectiv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May 2003.

[15]《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重要文献汇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8年版。

[16]Zillah Eisenstein,Capitalist Patriarchy and the Case for Socialist Feminism,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79.

[17](美)凯特·米利特著:《性的政治》,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8]于群:《论环境法治下的女性地位》,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19]何俊:《妇女在可持续发展中赋权的动态过程》,载《林业经济》2003年第6期。

[20]http://www.ebr.gov.on.ca/ERS - WEB - External/displaynoticecontent. do? noticeId =MTA0NTcw&statusId=MTU2NjE4&language=en 2009年4月20日访问。

[21] http://www.bmu.de/gender/mainstreaming/doc/6977.php 2009年4月20日访问。

[22] http://www.cma.gov.cn/qhbh/zxdt/200812/t20081212_22680.html 2009年8月10日访问。

Wome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to Be Absent or to Be Present

WANG Huan-huan

(School of Law,SUN YAT-SEN University,Zhongshan 510275,China)

When faced with environmental risk and participating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women have special needs,roles and values compared with men.However,this gender gap is generally overlooked out of structural defects of existing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for women are historically oppressed and devaluated.Patriarchy is the primary root of women's“absence”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Consequently,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mpowering women,the paper agues that patriarchy need to be reversed,which,in specific,urges that more women should be engaged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making,women environmental NGO is ought to be nurtured to enhance women's autonomy,the synergy of women/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other theme such as development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is required,and that the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within the context needs to be emphasized.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law endeavors and plays certain anticipatory roles in ensuring women's long lasting“presence”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women;environmental governance;patriarchy;gender

王欢欢(1983-),女,安徽砀山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820007)。

2010-08-10

D912.6

A

1671-7023(2011)02-0063-07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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