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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思考

2011-04-08钟花

关键词:定案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

钟花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海南海口 571127)

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思考

钟花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海南海口 571127)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防止违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人权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规定,但仍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缺乏统一的立法体例、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够全面、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不够详细、没有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等问题,应该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完善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法治环境的变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提上日程。从2003年开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就开始启动,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连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点议题之一[1],而确立和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存在不足的基础上,对该规则的立法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现状透视:我国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现行规定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证据规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国家机关的侦查行为,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确保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随着世界人权保障运动的开展,这项证据规则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认可,并且规定在国际公约中,成为刑事司法的基本证据规则。

我国宪法对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①,但未明确规定要排除非法证据。我国立法机关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该法第43条作了严禁非法取证的规定②,但是对非法证据能否排除、如何排除却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和定案的依据③,然而由于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内容较为简单笼统,也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因此这些规定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防止非法取证的作用。

随着杜培伍、胥敬祥、佘祥林、赵树海等人的冤假错案近年不断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这一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如“重实体、轻程序”传统习惯的不良影响、有罪推定观念的束缚、侦查人员素质水平的限制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没有真正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同时还涉及到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并且规定了六类证据不能作为死刑案定案的证据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第24条、第28条。。这两个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就,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标志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确立。

二、理性分析:我国现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存在的不足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是我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和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定对比起来,我国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没有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促使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公民都有进入刑事程序成为被追诉对象的可能,因此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证据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之中。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但是没有规定侦查人员采用侵犯公民这些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

在立法体例上,发达国家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该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一项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证据规则,违背了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行的程序法定原则,也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不符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9条。。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全面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即衍生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仅仅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大部分条款适用于非法言词证据,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的排除仅规定了原则性条款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也没有涉及衍生证据的效力问题。

(四)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不够详细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程序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上述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欠缺,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4条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被告人可以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但是没有规定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甚至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都应当进行调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调查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因此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也应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在法庭辩论阶段组织对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法庭辩论程序的主旨不符。第14条仅对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涉及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问题,导致实务部门无法操作。

(五)没有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

国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与其他证据规则相配套,也有现实的保障措施。而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其他配套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建立防止非法证据产生的预防性机制、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和权利损害的救济制度等。

三、对策设计:完善我国现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有所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初步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还存在诸多欠缺,无法顺应司法体制变革的趋势和满足人权保障的需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则进行完善:

(一)在宪法中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取证行为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而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涉入刑事诉讼而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应该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侵害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有罪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从宪法的高度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真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应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和衍生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

1.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将非法言词证据界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全面反映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方式,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具体的规定,规定侦查人员以殴打、非法拘禁、威胁、引诱、欺骗、肉体和精神折磨等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规定超期羁押期间和违反讯问程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仅仅对非法物证、书证排除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物证、书证以及其他非法实物证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获取的实物证据以及未经合法授权而实施的搜查、扣押、窃听等行为获取的实物证据,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宪法基本权利的,不得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通过一般的违法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行为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如果没有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由法官根据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决定是否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而获得的实物证据,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应该由侦查人员予以补正,原则上不予以排除[3]。

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衍生证据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搜集到的证据(即衍生证据)的效力问题,应该将这一问题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之中,由于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发点是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应该根据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决定衍生证据的效力问题。如果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且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则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搜集到的证据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仅仅违反侦查程序,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搜集到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应该将这些程序性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之中,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排除程序进行完善:

1.明确规定法院对被告人履行权利告知义务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对自己的这项权利享有知悉权。因此,应该规定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如果侦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对此进行调查。

2.明确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提出非法证据调查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甚至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以提出非法证据调查申请,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非常有利,但是与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不符,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等工作应该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因此,应该明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该在法庭辩论开始前,向法庭提出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申请。

3.设立独立的非法证据听证程序 独立的非法证据听证程序有利于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排除,防止非法证据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裁判。对于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时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官应该在案件开庭前举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对于被告人在案件开庭之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官应该暂停案件的庭审程序,另外举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4]。

(四)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一项孤立的证据规则,要保证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发挥其防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取证、保障公民人权的作用,还应当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主要包括:

1.实行侦押分离制度 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由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且执行严格的收押人员身体检查制度,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羁押人员应该及时对被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这样有利于实现羁押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互相监督,预防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2.确立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或者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应该通过立法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其聘请的律师或者第三人在场,或者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措施,对侦查人员的审讯行为进行监督,这也是预防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3.确立强制侦查行为审批制度 为了防止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收集实物证据,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确立强制侦查行为审批制度,规定公安机关行使扣押、搜查、检查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非经检察机关批准,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不得行使。

4.建立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 通过立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足以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应该建立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惩戒制度来制裁非法取证行为,从而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取证,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

5.建立对非法取证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侵害到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应该按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对其进行赔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因非法证据排除无法认定的,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总之,我国虽然初步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现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并完善该项证据规则,将保障人权、防范错案的理念落到实处,真正发挥该项规则在制止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1]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N].法制日报,2007-10-14(2).

[2]六种证据禁用于死刑案定案[N].新京报,2010-05-31(1).

[3]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63-364.

[4]徐清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J].法制资讯,2011(2):32-43.

Reconsideration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clusive Rule of Illegal-obtained Criminal Evidence in China

ZHONG Hua

(Departm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Hainan College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Haikou 571127,China)

The exclusive rule of illegal-obtained criminal evide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eventing illegal evidence collection behaviors and safeguarding civil rights.Chinese constitution,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prescribed the regulations to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obtained criminal evidence.However,the legislation system for illegal evidence elimination still lacks unification;the exclusionary provision against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is not comprehensive enough;the exclusion procedure against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specific enough;and the supporting system for eliminating illegal evidence has not yet set up.All of the above should be perfected in legislation.

criminal procedure;illegal-obtained evidence;exclusive rule;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DF 713

A

1004-1710(2011)04-0089-04

2011-03-05

钟花(1972-),女,海南屯昌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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