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养殖话渔药(5) 渔药选用原则
2011-04-08沅江市琼湖路109号信箱413100柳富荣
沅江市琼湖路109号信箱(413100) 柳富荣
(续第4期)
1.合法性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选用渔药,坚持从取得生产许可证、有批准文号、有生产执行标准的企业选购药品。严禁使用下列渔药:①禁止使用原料药;②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③禁止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渔药;④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⑤禁止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使用;⑥禁止使用人畜、人渔共用药;⑦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⑧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渔(兽)药。
2.有效性 首先要看某种药物对某种环境状况的改善程度或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如:施用养殖环境改良剂,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用抗生素药物与消毒剂,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施用驱虫药物,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测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为有效。为确保有效性,应选用“三效”(高效、快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水产专用渔药和中草药,提倡使用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3.安全性 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其疗效,又要注意其不良反应。渔药选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多是直接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和涂擦法外,大部分情况下是间接地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泼洒到养殖水域中进行药浴。因此,选择渔药时应考虑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用法用量。
5.经济性 要分析用药后,养殖动物病害能否治愈;治愈后,养殖动物生长的快慢、产品品质、销售价格等,确定用药的经济性。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