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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的婚礼仪式、婚姻形态及观念

2011-04-08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左传婚礼

王 晖

(西北师范大学 文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左传》中的婚礼仪式、婚姻形态及观念

王 晖

(西北师范大学 文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左传》中关于婚礼及婚姻关系的记载是研究当时上层社会婚姻形式与文化的重要史料。该文以婚礼进行的过程为序研究春秋时期婚礼举行的各项礼仪,并以书中记载的特殊婚姻形态为依据分析了当时人们的婚姻观念。

左传;婚礼;婚姻

《左传》中关于婚姻的记载共130余处,从中可以窥见春秋时期人们举行婚礼的各种仪式、特殊的婚姻形态以及当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中国古代社会对婚姻尤为重视,而春秋时期则正是这种稳定的婚姻形式开始形成的阶段。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将婚姻的内涵概括为三个部分,即:“盖婚姻本作‘昏姻’或‘昏因’,为义有三:其一,婚姻指嫁娶仪式而言。其一,指夫妻之称谓而言。其一,以婚姻指姻亲之关系而言。”[1]P3本文将首先从婚姻内涵的第一方面入手,分析《左传》中记载的春秋时上层贵族的婚礼仪式。

一 《左传》中婚礼仪式

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意义深远,所以婚姻向来被视为十分严肃的重大事件。春秋时期的婚姻形式在各方面已经趋于固定,男女双方需通过婚礼的举行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并保证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所以《左传》在叙述中对婚礼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包括婚前准备、迎娶礼仪、婚后礼仪等均有所记载。

(一)婚前礼仪

婚前礼仪中包括占卜、筮,求妇、妻之、纳诸、与之,纳幣、纳采(委禽)等。有以下各条为证:1.卜、筮。如:

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皇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世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庄公二十二年)

婚前占卜在当时的婚俗礼仪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人们通过占卜来确定男女双方在家族血统以及婚后命运方面是否合适,它是人们择偶成功的一项重要保证。

2.求妇、妻之、纳诸、与之。婚前占卜过后,男女双方便正式开始进行聘娶前的准备,春秋时期的男女嫁娶特别重视“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云:“娶妻如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中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这种受父母和媒人支配而确定的婚姻形式是使婚姻稳固化的重要因素。《左传》中关于婚前聘娶方式的记载有以下几种:有父母出面确定婚姻契约关系的,如: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桓公六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僖公十七年)

有诸侯之间相互赠婚或诸侯为大夫赐婚的,如:

狄人归季隗于晋而请其二子。文公妻赵衰,生原同、屏括、搂婴。(僖公二十四年)

由以上各条记载可以看出,《左传》中所记载的春秋时期贵族的婚姻具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并非简单的“修二姓之好”,而是诸侯、大夫为了与异姓国建立更亲密的关系以利于政治力量的加强而采取的政治手段。与异姓国通婚,即形成所谓“甥舅之国,各诸侯国之间以婚姻关系为纽带来缔结友好同盟,诸侯以婚姻关系来笼络大夫,所以不论是求婚还是许配都是一种政治行为,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很少能够得到体现。

3.纳币。男女双方确定了聘娶关系之后,还要进行一项必不可少的礼仪,即纳币:

襄仲如齐纳币,礼也。(文公二年)

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成公八年)

宣子遂如齐纳币。(昭公二年)

杨伯峻《左传注》于隐公七年注曰:“据《仪礼·士昏礼》,古代结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见于《春秋》及三传者,唯纳币。纳币即纳征。纳币之后,婚姻即订。”[2]P55纳币的礼仪是原始社会盛行的买卖婚姻的遗迹,也就是将女子视为货品,而以其他财物换取她们为妻妾。《仪礼·士昏礼》中记载:“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春秋时期的婚礼中,人们在礼法上不会将女子的价值与玄纁束帛、俪皮等具体财物的价值做相等的衡量,而只是其作为一种男方对女方表示确定嫁娶关系的承诺。

(二)迎娶礼仪

《左传》中关于迎娶礼仪的记载有以下两种,即逆和送。《仪礼》中记载的六礼中有一项亲迎,《左传》中记载的“逆女”大致与此相似。《左传》中关于“逆女”的记载共有32次记载,试举以下几例:

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劫归于京师,实惠后。(庄公十八年)

冬,齐侯来逆共姬。(庄公十一年)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宣公五年)

由上可见,春秋时期上层社会进行迎娶时的礼仪是依当事人的地位身份不同而不同的,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天子娶亲从不亲迎,而使其卿士代为迎娶。诸侯婚礼的迎娶有两种情况,由卿大夫代为迎娶,或由诸侯亲自迎娶,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大夫代为迎娶,诸侯亲迎时大都情况比较特殊,如齐桓公亲逆共姬是因为共姬为周王室之女,亲迎以显示其地位的尊贵。而卿大夫迎娶则无一例外地行亲迎之礼。

与迎娶一样,《左传》中对女方送亲的礼仪也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左传·桓公三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例如:

齐侯送姜氏于欢,非礼也。(桓公三年)

齐陈无宇送女,致少姜。(昭公二年)

晋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昭公五年)

从以上各条的记载来看,各诸侯国送亲的都为卿大夫,并且有大夫随之聘问。只有齐侯亲送女儿文姜,被视为不合礼仪,因为齐侯作为诸侯王送女与鲁国派来迎亲的公子翚地位不相称,所以他亲自送女出嫁的行为为当时的礼制所批驳。

(三)婚后礼仪

在婚礼结束后,举行婚礼的两国之间还要举行两项礼仪,即致女和反马。

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桓公三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成公九年)

求昏而荐女,君亲送之,上卿及上大夫致之。(昭公五年)

所谓“致女”指迎娶之后,女方派人至男家行聘问之礼。杜预于《左传》桓公三年注曰:“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随加聘问,存谦敬,序殷勤也。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故《传》以致夫人释之。”杨伯峻先生完全采用了杜预的说法。

《左传》有关于“反马”的婚仪的记载。《左传》宣公五年:“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冬,来,反马也。”春秋经传中录“反马”仅见此一次。所谓“反马”之礼指男方(或以为大夫以上)亲往或使人(或以婚后三月为限)把女方送嫁之车所系之马送还给女方,以示白头偕老永无出妻之事。

二 《左传》中的婚姻形态

春秋时期是奴隶社会走向衰落,并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的时期,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在时代的影响下都发生着变化,当时的婚姻制度也处在转型过渡时期,表现地极为混乱。具体来说,当时的婚姻形态中存在原始婚俗的遗留痕迹,如“烝报”、继室等,同时又逐渐向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婚制进行过渡并最终确定。《左传》偏重于对乱世史实的记述,比较真实直观地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婚姻形态的特点,是我们认识和考察这一时期婚制演变发展的原始材料,以下以《左传》原文中记载的婚俗内容为材料,分析春秋时期婚姻形态的特殊性。

(一)原始婚姻形态中残余的陋习

春秋时期的许多婚俗都具有原始性,例如《左传》有许多关于记“烝”、“报”的记载。例如:

初,卫宣公 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桓公十六年)

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 于宣姜,不可,强之。(闵公二年)

所谓的“烝”指的是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为妻,而“报”则指旁系长辈宗亲的配偶通婚。以后世人的眼光来看,这种“烝”、“报”的婚俗完全是一种淫乱行为,总体上对这种婚俗持批判态度。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中,同一氏族中的男女可以自由通婚,称为群婚制或原始杂婚,《左传》中记载的“烝”、“报”婚制正是这种原始婚姻形态的残留表现,在当时并没有被社会完全否定。《左传》中对这种婚姻形态进行记载时,语气也并不像记录“私”、“通”这样的非正当男女关系是那样激烈,有时婚姻当事人甚至被逼迫实行这一婚俗,例如卫宣公因继嗣的需要被齐人强迫烝于庶母宣姜。而因“烝报”关系而出生的子女也没有遭到人们的歧视,依然享有应有的权利,例如卫宣公烝于夷姜所生的急子,依然被视为公子。由此可见,“烝报”在春秋时期似乎是一种正常的配偶方式,并不存在后人所说的“上淫”等道德败坏的问题,只是这种异辈之间通婚的方式,必然造成家庭内部亲属结构混乱,所以被必然时代所淘汰。

(二)夫权的强化

春秋时期的社会发展,使家庭的经济完全掌握在男方家族手中,妇女的地位日益低下,贵族阶层的家庭结构一般为稳定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形态的确立本身就说明了父权的强大与稳固。春秋时期婚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继嗣,使得父系世系得以发展和延续,一夫多妻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保证有子嗣,《左传》中记载了许多关于贵族“无子”而再娶的事例,如卫庄公娶庄姜无子,又娶于陈等等。这种强大的父权在《左传》中记载的具体婚姻形态中也有所体现,最明显的莫过于婚姻中的继室与离婚,这两种行为都以男性的意志为主导。

继室是指男子在妻子去世之后续娶他人。《左传》中明确记载的“继室”有三次: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元年)

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襄公二十三年)

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昭公三年)

由以上各例也可以看出男子继室有一大特点,那就是续娶的女子任从原配夫人的国家中挑选,与原配夫人有一定的血缘关系,这符合当时以政治联盟为目的婚姻关系,选择同国女子继室可以永葆两国的甥舅关系。

父权的强大相对体现在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日益低下,具体表现在女子随可能遭到遗弃,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女子是男子的战利品、附属品,所以通常情况下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子只能被动服从。女子被休弃,被称为绝、大归、出等等。文公十二年记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绝也。书叔姬,言非女也。”文公十八年记载:“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仲为不道,杀适立庶。市人皆哭,鲁人谓之哀姜。”[2]P632宣公十六年:“秋,郯伯姬来归,出也。”成公四年记载:“杞伯来朝,归叔姬故也。”五年:“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八年:“冬,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这几位女子贵为国君之女,最终也未能避免被休弃的命运。除了齐国哀姜是储君风波而被休之外,《左传》中并没有记载另外两名女子被休弃的原因,但从她们被休几年甚至几个月就郁郁而终的结局来看,被休回娘家对她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最终酿成了悲剧。可见父权的强大对当时的婚姻形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女性在婚姻中有时掌主动权

春秋时期父权发展强大,在婚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使当时的女子一旦嫁为人妻之后基本就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但另一方面,我们从《左传》对史实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到,在当时的婚姻关系中,仍保留了大量的上古之时女性婚姻自由散漫之旧俗,即当时的女子有时尚能自主婚配:

夏六月,季姬及 子遇于防。使 子来朝。(僖公十四年)

王将嫁季 ,季 辞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以妻钟建,以为乐尹。(定公五年)

以上各条中记载的女主人公都掌握了选择自己的婚姻主动权,季姬、季羋等表现了当时贵族女子大胆泼辣的一面,同时也表现出当时上层婚姻中保留的上古婚姻习俗及母系氏族遗风。

由以上各例可见,当时的一些贵族女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从属关系,但也有少部分占据了一些主动地位,这是社会转型导致的矛盾现象。春秋时期,有一部分女性在社会过渡期中,把握了选择婚姻权利,这在中国的封建宗法制社会中可谓独树一帜,是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在之后的封建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种自由的婚恋方式也越来越罕见,即使有些许个例,也一定会为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所不齿。

三 《左传》中的婚姻观念

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变动的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新旧交替的变化之中,在婚姻生活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这一时期无论男女在婚姻观念上都体现出自由、粗放、宽容的态度,较多地表现出上古社会原始开放的社会风气,在婚姻关系和男女关系中,乱伦,淫乱等情况非常普遍,《左传》中对贵族婚姻形态的记载就体现出了这种观念。但同时随着封建宗法制度的逐步建立与父权的不断强化,整个社会对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有了更多的限制与要求,所以部分妇女已经产生了贞节观念。

春秋史官对于婚外性行为的记载是带有明显的否定态度的,《左传》中对这种不正常的婚姻关系有过许多记载,原因是这种关系往往是导致国家内部甚至国家之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如晋赵婴由于通奸而被放逐,并明确地指出通奸是一种淫行,这种淫行是应当受到惩罚的。与此有关的事件在《左传》中随处可见,如:通、事、私事、淫、私等等,明确的记载有20余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在《左传》中屡有记载,并且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关系在当时的社会中受到别人的批评,说明人们对这种关系虽然持否定观点但还是有所宽容;还有一种可能,即《左传》中记载的淫乱关系都是在贵族阶层发生的,春秋史官虽然“不虚美,不隐恶”,但在记录这种与礼制道德不符的事件时,也还是有所保留。无论如何,从《左传》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当时的社会风气还是比较自由开放的,这说明当时的礼制与道德规范还不是特别严苛,所以人们的婚姻观念还比较原始粗放。

虽然整个社会风气开放自由,但随着宗法制度的逐步建立,在当时的社会风俗之中,一些在后代封建社会里被用来束缚妇女的封建道德观念也己经开始出现。如:

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焉,未言。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庄公十四年)

息妫这里所说的一段话,就是贞节观念的典型代表,是后世“一女不适二夫”的早期代表。其实所谓的贞节观念并不是只针对女性所提出的,而是夫妇二人在婚姻生活中应当相互承担的一项义务,但中国古代社会却将贞节观当作妇女的专属,而对男子没有任何要求,这一点从春秋时期就已经初步表现出来。

《左传》用片段取景式的手法为后世展现了春秋时期上层社会的婚礼仪式,并记载了当时社会中的特殊婚姻形态以及观念。从举行婚礼的诸多仪式方面,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人们对婚姻的重视程度,不论他们出于政治联姻抑或是繁衍后代的目的结为夫妇,婚姻都被认为是一件神圣的仪式。这一时期的婚姻仍保留着一定程度的原始婚姻形态。在道德体制还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人们的婚姻观念仍然不甚规范,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尺度较大,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正处在由原始向封建的转型过程中,因此产生了许多特殊的婚姻形式和观念,这是特殊历史时期导致的必然结果。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2.

[2]杨伯峻.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I206

A

1673-2219(2011)07-0052-03

2011-04-19

王晖(1987-),女,甘肃金昌人,西北师范大学2009级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两汉文学。

(责任编校:王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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