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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价值

2011-04-08邹国正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古典理性法治

邹国正

(四川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价值

邹国正

(四川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古典自然法思想以人性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基础建构了法律调整的原则和要素,强调法典法的作用,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古典自然法思想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所传达的理性思维方式可以促进中华民族理性思维成长,为法治文明的实现创造必要的前提。

古典自然法思想;法治文化;法治原则;法治要素;理性思维

“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的确,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特别是在西方),作为一种深入人心的信念与理性准则,自然法见证着人类在求证“斯芬克斯之谜”的历程中对永恒、不朽、神圣、和谐的向往和对秩序、规则及其客观依据的沉思。自然法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可以这样说:没有自然法思想就没有西方社会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也不会有今天我们所不懈追求的法治文化。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中国不可能脱离世界而存在,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的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文化当中的积极成果,将其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自然法思想所折射出的伟大法治理念和理性思考无疑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自然法思想浩如烟海,博大精深。下面笔者探讨的是其中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对于中国当代的价值。

一 历史追溯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四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经过众多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终于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基础。其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对法治的阐释,影响更为深远。古典自然法的思想理念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以人性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基础的法治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家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传统,但由于时代的不同,其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古典自然法思想从人性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建立了较发达的法治理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认为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

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是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而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十分关注对自由的重要性的论证,比只探讨自由意义的理论上升了一个高度,后人称他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的色彩。洛克在论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时,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们不能丧失它;第二,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限制。孟德斯鸠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认为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卢梭在论述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及发展后,强调用法律帮助人们实现自由。他认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既然是公意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自由,在这里不存在强制问题。卢梭进一步强调,只有建立民主共和国才能实现法治。

(二)建构了法律调整的原则和要素

古典自然法思想对法律调整的原则作了有益的探讨,其中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国家必须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洛克强调必须制定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只能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不能靠临时性命令去行使专断的权力。第二,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洛克认为,有法律而不执行,那就等于无法。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有法律而不执行,就会变成无政府状态,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并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第四,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洛克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社会中的一切事情。因此,法律的执行者,对那些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制定为止。

古典自然法思想不仅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而且探讨了法治的各种要素。在这方面的贡献以孟德斯鸠最为关键,他的脍炙人口的百科全书式的名著《论法的精神》,细致地分析了这些要素,特别是独树一帜地提出了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尽管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中不乏有益之处。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都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

(三)强调法典法的作用,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建立

古代自然法思想只承认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的正义性,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即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古典自然法学家克服了这些局限,他们认为人类完全有能力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为此他们批驳了习惯法优越与成文法的理论,提出编纂成文法典,制定成文法律的主张。由于理论上的充分准备,在18世纪中叶各国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法国、奥地利、德国等先后纷纷颁布了法典。法典化运动实现了法律的系统化,发挥了法律的整体性作用。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成为法典化的先导,1804年《拿破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就是这场运动带来的杰作,成为后世各国制定民法典的蓝本。这些贡献所产生的效果难以估量,大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二 现实思考

从中国的传统法文化上看,到底存不存在自然法观念是一个长期讨论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其实对于存不存在的讨论有些无聊。因为一切思想和理论如不转化为现实的制度构建并充分溶入到国家和民族的思维当中都是没有太大价值的,也不会成为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都知道,一个法治社会的标志大体上包含五个方面:(1)法律民主化;(2)实行良法之治;(3)法律是国王;(4)公权力受制约;(5)私权利有保障。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上看,这几个方面无论从思想上还是从制度上都严重缺失。这就不能不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古典自然法思想中所包含的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精妙的形式设计正是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它山之石。

(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法价值取向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

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即法律是国王。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法治的标志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可见,良法之治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是自然法思想的一贯主张。没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即使得到最高认同和遵守,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甚至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导致了自然法的复兴就很能说明问题。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没有基本的价值取向为引导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社会的实现将是一句空话。那么,什么才是正确的价值取向呢?古典自然法思想很好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即法律是对人性的尊重,对平等的确认和对自由的保障。中国传统法文化认为法律价值在于统治。新中国成立前,法律只不过是历代统治阶级维系其统治的有力工具而已。当今,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法治化进程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但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因素还很多,主要有以下表现:(1)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使得自由与平等观念出现真空、个体利益残缺、思维模式错位。(2)由于长期封建制度的负面影响,使得司法具有一定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行政化的特点明显。(3)学习前苏联法律理念和模式使得对个人权利较为漠视,私法观念缺失,重实体轻程序等。要解决以上的问题,必须从理念上寻找根源,古典自然法思想所倡导的人文主义、自由与平等观念,个体权利的保护,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等主张无疑对当代中国的法治走向有着深刻的启示作用。不具备道德性的法律不是良法,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古典自然法思想所释放的理性光芒和人文关怀奠定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础,也是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此外,古典自然法思想所倡导的法价值取向还可以促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帮助其树立起对法律价值的追求。

要想进行好法治建设,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正义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缺少这方面功能。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平等正义观念不仅能启发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也促使人们树立起权利的意识和平等自由的观念。而公民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对平等正义的追求与信仰,必将促使良好法治秩序的生成。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倡导的法治原则和要素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一定要克服两种不良趋向。一种是全盘西化的思想,一切按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模式来搞,不用过多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突出代表孟德斯鸠早在200多年前就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都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所以要批驳第一种错误倾向从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中就可以寻找到答案。那种全盘西化的,脱离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因素来构建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是行不通的。第二种错误趋向是闭门造车的思想。认为西方法律理念从根本上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只能适用于西方,在中国不可能实现。上文已经指出,在全球一体化趋势明显的今天,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不可能脱离世界而存在,必须积极地吸取一切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包括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有益因素,才能图新求变,与时俱进。古典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正式性和权威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执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等等,这些法治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均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也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普遍规律。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所传达的理性思维方式可以促进中华民族理性思维成长,为法治文明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思维前提

法治是一种文化,和某个地区和民族的思维方式有极大的关系。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西方是以现代科学的理性精神作为他们主要的思维基础,它是沿着教育的途径,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引发公众对理性的自觉性,从而确认科学中普遍盛行的经验的校准性,数量的精确性、实验的判决性和理性的权威性,以科学的原则为社会的生活原则,并依此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准则。在这个过程中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的这种理性思维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理性精神正是自然法思想的基石!以这样一种理性的思维为基础西方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摆脱出来,实现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化。而中国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伦理思维为主的灵性思维方式,是一种偏重情感的思维方式。它是沿着传统的途径,以伦理关系的方式,自我的道德意识进行自律。它主要依据传统的权威性,宗族的依赖性,标准的模糊性和情感的主导性来调节人际关系的。尽管中西方传统思维方式的差异巨大,但法治的内涵是无国界的,这就意味着法治的精神实质也应该是一致的。正如公丕祥先生所说:在不同社会,人们对法治的价值内核之理解是有差异的,但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是相通的。笔者认为没有理性思维支撑的社会要实现法治是很困难的。因为法不仅意味着政治社会的治理方式,而且更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方式和生存价值取向。我国当代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市场经济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多方面利益冲突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妥善解决和调和这样一些利益冲突。在这样的利益冲突中,法是一套最具权威性的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和关怀的精神属性,又具有政治社会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的应用属性。古典自然法思想汲取了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以及神学主义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其根本特征是理性主义。其理性主义的关怀充分融入到了对法价值的追求,对法治原则的确立之中。古典自然法思想所传达的理性精神和思维方式无疑对我国当代的法治文明建设乃至于民族精神的重塑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1][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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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2219(2011)03-0136-03

2010-10-30

邹国正(1976-),男,四川自贡人,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院长助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检察理论与实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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