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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2011-04-08杨翠兰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陈亮

杨翠兰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25100)

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杨翠兰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25100)

南宋时期,商品经济日渐繁荣,但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始终尖锐。在此背景下,陈亮反对程朱理学的空疏、狂妄,追求民生和抗金复国的实功实效,形成了自己极具特色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政治上,主张改革“祖宗家法”,建立起适合当时形势需要的各项制度,以实现宋室的中兴;经济上,主张农商并重、藏富于民,以发展封建经济,实现民富国强;法制建设上,肯定法律对治国的重要性,强调法令贵在宽简,主张慎罚恤刑,以此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封建统治。

陈亮;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实功实效

陈亮(1143-1194),南宋著名思想家。他原名汝能,后改名亮,又一度改名同,字同甫(一作同父),婺州永康(今浙江永康市)人,故其学说被称为“永康学派”;又因死后葬于家侧龙窟马铺山下,故世称龙川先生。

陈亮生当南宋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之时,当时以朱熹为首的道学家脱离实际,大谈特谈所谓的“性命”、“义理”之学,致使思想学术日益空疏。与之相反,陈亮则顺应时势的发展,“主张以利统义,高唱功利主义”[1](P458),“力陈除弊兴利,改革法度”[1](P591),从而形成了自己极具特色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为南宋的理论界注入了一股清新活泼的空气。

一 注重实效的政治法律思想

陈亮一生关心国事,矢志中兴,反对苟安和投降,由此出发提出了反对道学家空谈“性命”、“义理”,主张义利、王霸同出一源;注重民生和抗金大业;强调变通祖宗“家法”等一系列注重实效的政治法律主张。

(一)主张义利、王霸同出一源

陈亮的义利观是在与朱熹的论战中形成的。众所周知,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存天理、灭人欲”便是这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在朱熹看来,“天理”与“义”相联,“人欲”与“利”相联,“天理”、“人欲”相对立,“为义”、“求利”如水火。他还把历史分为“三代以上”和“三代以下”两个部分,认为三代以上“天理流行”,是“王道”伸张的时代;三代以下“人欲横流”,是“霸道”盛行的时代。他曾在陈亮刚刚摆脱第一次牢狱之灾后去信陈亮,奉劝其“绌出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2](P359)。陈亮认为朱熹此话完全误解了他的本意,于是回信予以反驳,论战序幕由此拉开。

综合陈亮写给朱熹的回信《又甲辰秋书》及其他论述所表达的思想,陈亮的王霸、义利观如下①关于陈亮的王霸、义利观,自朱熹以后的八百余年中,学界一般认为是“义利双行,王霸并用”说。为澄清这个历史的误解,邓广铭先生撰有《朱陈论辩中陈亮王霸义利观的确解》一文,见《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第530-543页。类似观点还可参见:刘宏章、董平《陈亮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05-209页;叶世昌、马涛《陈亮主张“义利双行”说质疑》,《中国哲学》1997年第4期;杨渭生等《两宋文化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77-580页。:

第一,“天理”、“人欲”并非截然对立。陈亮认为,所谓“天理”本来就存在于“古今王霸之迹”当中。就人类而言,人的物质欲望即所谓“人欲”,是人的天性所决定,满足了人们的天性,也就顺遂了人们的“天命”,也就实现了最大的“天理”,故义与利是统一的;就整个社会而言,“仁者天下之公理,财者天下之大命”[2](P160),财富与仁义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片面追求财富固然不对,而一味空谈仁义也是行不通的。由此出发,陈亮认为三代与汉唐之治只是在于天理程度上的差异,三代的圣人也追求富贵,心地并不“净洁”;而汉、唐君主同样是“以道治天下”,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化,“其间不无渗漏”而已,他们的本领“洪大开廓,故能以其国与天地并立,而人物赖以生息”,因而正是天理的实现。历史是在不断前进,三代以下决不是什么“有眼皆盲”的黑暗时代。[2](P340)

第二,区分王霸、义利的标准不是动机而是实际的功效。陈亮力主将道德与事功统一起来。他认为,汉唐之立国,虽非出于公心,而在于“急于天位”、追求功利的实现,然其结果则表现为人民利益的实际谋求,故其“国祚之久长,斯民之爱戴,曾不减于夏商”[2](P32)。他还认为,王道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贫弱,更不意味着它必须建立在这种贫弱的基础之上,即使圣人都不避讳功利二字,“《论语》一书,无非下学之事也”[2](P108);孟子之王道更是“本之农桑,而鸡豚狗彘之微,材木鱼鳖之用,往往无所不及,至于言经界、谷禄,其事为尤详”[2](P167),是“一个典型的理想的功利主义者”[3](P25)。既然孔孟之说并不排斥事功,那么是谁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呢?陈亮认为,正是当世的道学家们,他们“为士者耻言文章行义而曰尽心知性,居官者耻言政事书判而曰学道爱人”[2](P271),一味空谈义理,排斥事功,结果只能是祸国殃民。

(二)注重民生与抗金

陈亮论证王霸义利关系,反对性理空论,目的在于倡行事功,阐明其“治天下贵乎实”[2](P168)的主张,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笔者以为,陈亮之所谓“实”主要是指民生和抗金两个方面的内容。

陈亮一直关注民生。他认为实现仁义道德离不开搞好国计民生、关心民间疾苦;而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利益,是人获得生存的必要前提,若完全灭去人欲,人就无法生存,仁义道德也就失去了得以建立的基础。因而,他主张建立一种维护民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诚于斯时制民之产,使主客有相依之道,贫富有相收之法,疾病有常医,死葬有常度,室庐器用有常制,吉凶嫁娶有常时,士农工商有常人,山川鬼神有常祀,道释土木之工有常禁,游手末作之夫有常役……”[2](P165)。他认为,道德的功能在于将人们的物欲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在于引导人们把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君主则应该根据人们的物质好恶制定条规,并依此行赏罚。所以,评判政治的标准即君主施政的结果,就要看它对民众的幸福所产生的效果,只有把满足民众的幸福当做政治的最高准则的统治者才符合理想的君道。谋求民生之实际利益即为根本之道义。由此出发,他猛烈抨击理学家们尽心言性的空谈完全是脱离实际的空洞、虚妄之言。无疑,陈亮的功利之学其实是儒家民本传统与国家治道相结合的深化。

抗金,则是南宋当时最大的实际,故陈亮为之奔走呼号、奋斗终生。他早年撰写《酌古论》的目的,就是“考古人用兵成败之迹”[4](P12929),“使得失较然,可以观,可以法,可以戒,大则兴王,小则临敌,皆可以酌乎此也”[2](P50);在《中兴论》中,他向孝宗皇帝提出了“批亢捣虚,形格势禁”[2](P25)的“中兴”、“恢复”方案;隆兴和议后,“天下忻然,幸得苏息,独亮持不可”[4](P12929),他多次上书孝宗,指出“一日之苟安,数百年之大患也”[2](P2),提出了“江南之不必忧,和议之不必守,虏人之不足畏,而书生之论不足凭”[2](P16)的著名论断,还亲自至京口、建业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建议诏命太子为抚军大将军出镇金陵,并重建城池,积极推动抗金恢复大业。为了坚定孝宗皇帝的抗金信念,他力斥和谈,奉劝道学家们学习孔子的真精神,牢记君父之大仇,“当进陛下以有为,决不沮陛下以苟安也”[2](P3)。他还主张改革军制,即以兵农合一之制取代现行的募兵制,使“智愚各得其所,上下各安其业,无事皆良农,有事皆精兵”[2](P163),既可节省巨额军费,又能提高军队战斗力。尽管由于投降派把持当时朝政,陈亮满腔抱负无处得以施展,但其百折不挠的爱国热忱必将永存。

(三)强调变通祖宗“家法”

陈亮认为,要实现民生及抗金恢复大业,当务之急就是必须变通祖宗“家法”,改变朝廷“烂熟委靡”、无所作为的保守局面。为此,他分析现实政治之种种弊病并提出了自己的改革主张。

第一,相度时宜,因时立制。陈亮认为,由伏羲、神农的皇道,到黄帝、尧舜的帝道,到禹、汤、文、武的王道,最后到春秋五霸的霸道,社会在不断发展,因而各项制度也要随时变通。“吾考三代之治,忠而质,质而文,非乐相反也,变焉而迭相救也。是以变而之善,周之法悉矣。惟秦人不知变,重之以法令之烦,此秦之所以亡。汉高惩秦人烦苛之弊,是故变之以宽仁;孝宣惩武帝虚伪之弊,是故变之以总覈;光武惩韩彭之弊,是故变之以不任功臣。此皆其善变焉者也。”[2](P204)只有因时制法,通天下之变,才能国祚长久;固守弊法,不知变化,则是取亡之道。由此出发,陈亮认为,朝廷的当务之急乃是改变宋初以来为消灭藩镇割据、巩固中央集权而形成的“事权太分,郡县太轻于下而委琐不足恃,兵财太关于上而重迟不易举”[2](P6)的根本局面,实施全方位的改革,以开创“大有为”的局面。

第二,“天下不可以才智独运”,“君臣相与如一体”。陈亮是尊君论者。他说:“天生一世之人,必有出乎一世之上者以主之。”[2](P33)君主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因为他具备优于常人的才能和品德。但是,君主的这种才智只可尽用于拨乱反正之际,而不可以持久,“以才智而运天下,则其所遗者必多。何也?周防检察,将以求胜天下之奸,而天下之奸反捷出而策吾之所不及”[2](P199)。故而,君主之治天下要善用才智,具体而言,他只需秉枢执要,总揽权纲,具体政务则交由臣僚执行,即“君出令而臣施令,君主政而臣辅相”[5](P226)。为了达成理想的君臣关系,君臣应分别做到“君以仁为体,臣以忠为体”[2](P29)。只有君主“虚心以待之,推诚以用之”,“疑而勿用,用则勿疑;与其位,勿夺其职;任其事,勿间其言”[2](P26),才能换取臣子的忠心,从而达到“上下同心,君臣戮力”[2](P28),“君臣之间,相与如一体”[2](P26),最终实现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第三,改革用人制度。要实现“君臣相与如一体”,其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才方面,特别是时处非常时期,更需非常之人。陈亮说:“何世不生才,何才不资世!”[2](P26)他认为,朝廷真正缺乏的并不是人才,而是任贤使能的政策与君主求用人才的诚心,故而提出了改革用人制度的一系列主张:首先,改革科举制度,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苟得非常之人以共事”,则恢复中原之事业,将如“电扫六合,非难致之事也。”[2](P20)其次,改变用人态度,真诚对待人才。“与其位勿夺其职,任其事勿间其言。大臣必使之当大责,迩臣必使之与密议。……言必责其实,实必要其成。”[2](P26)再次,文武并重,文以处世之才为标准,武以料敌之智为标准。最后,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真正的人才,只有经过社会的千锤百炼,才能成为“才德双行,智勇仁义交出”[2](P341)之人,而这也正是当时朝廷急需的人才。

二 富民强国的经济法律思想

南宋时期,社会经济尽管在总体上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它偏安江南,土地、人民锐减,而冗兵、冗官、冗费现象日益突出,所以“财用匮乏”仍然是朝廷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陈亮虽然不是经济学家,也不是朝廷命官,但他时刻在思考“怎样才能富民强国”这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一)“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

农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根基,农业生产则是形成社会财富的最主要途径。这一观念牢牢植根于统治阶级的脑海之中,他们一直认为,只有农业才是国之本,民之命。陈亮对此也深有认识。他说:“古者农自耕其田,其力与地相若,其食与其口数相称。上之人劝之有其诚,董之有其官,赈之有其政。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教以农为先;堕农有罚,游手末作有禁。天下无浮食之民,故民力常裕。”[2](P215)他还引用秦朝的灭亡和西汉前期兴盛的历史经验教训加以说明,“自秦皇废井田,开阡陌,启天下浮薄之习,农至是稍轻贱矣,于是有舍农为游手者。浮食既多,农民日困,终也山东倡乱,群起而亡秦族者,乃曩日游手浮食者也”;“文帝惩秦之陋斫雕为朴,不求富国而求富民,故为治之先,勤勤于耕劳是劝:今年以开藉田先农,明年以减半租勉农,又明年以除租税赐农,野不加辟有诏,亲率农耕有诏,百姓从事于末有禁,为酒醪以縻谷有禁,无非所以裕民力而俾之安于耕也。富庶之本,实出于此”[2](P215)。

但是,宋代自立国以来,“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到南宋乾淳时期,土地兼并之风更是愈演愈烈,“乡闾之豪,田连阡陌”[2](P163),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纷纷破产沦为佃农,他们“俯首于田亩,雨耕暑耘,终岁勤动”,一遇灾荒则是“中产之家糊口之不给,细民愁瘠如鬼”[2](P379),生活极为困苦。为此,陈亮提出了发展经济、稳定农民生活的主张:第一,“使乡闾之豪自分其田而定其属户,为之相收相养之法”,即要求豪强地主减轻对农民的剥削,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稳定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第二,“括在官之田,命乡择闲民之强有力者分给之,为之追胥简教之法”,即充分挖掘劳动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解决农民温饱问题。[2](P164)为确保效果,他主张将上述措施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并督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以履行。陈亮寄希望于豪强地主的自觉性和政府进行大规模移民垦田来解决由于土地兼并而造成的社会矛盾的激发,显然只是一种空想。

(二)“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

自商鞅变法以来,重农抑商即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经济思想,也是历代统治者一脉相承的基本国策。特别是自汉以后,统治阶级无不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压制工商业的发展,以确保农业的发展与稳定。到了宋代,这种局面有所变化,商品经济开始冲破封建经济的藩篱而得以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以往把商业视为“末业”的观点,有人认为士农工商“四者皆百姓之本业”;但另一方面,“以完善小农经济和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垄断为主旨的经济法律制度并未摆脱传统立法的窠臼”[1](P458)。为此,陈亮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大声疾呼,力求为商业与商人谋求合法地位。这也正是其杰出之处。

陈亮虽也主张农业乃国家富强之本,但并不由此而重农抑商,他认为商业和农业都是构成社会经济体系的支柱之一,两者没有高低轻重之分。“古者,官民一家,农商一事也。……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2](P140)农业发展是商业繁荣的物质前提,而商业的繁荣又会反过来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农商相互支持、互通有无,使物畅其流,人各取所需,社会经济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发展,民众才能富足,国家才能强盛。他反复强调,若使“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而乐其生,夫是以为至治之极”[2](P140)。

陈亮认为,经商不仅是一种正当的谋生手段,也是一条致富的好途径,“争名者于朝,争利者于市”[2](P469)。他甚至声称,“亮本欲从科举冒一官,既不可得,方欲放开营生”,只是担心“他时收拾不上”,才予作罢,表明自己也曾有过从商的念头[2](P321)。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经商之人亦是才”,因经商有道而致富的巨贾更是“智过万夫”的奇才,成功商人的才能绝不会逊色于科举之士,而相对于那些“汲汲于一日课试之文”、“以终岁之学,而为一日之计”的腐儒,他们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更大。[2](P157)

(三)轻徭薄赋,藏富于民

宋室南渡后,“三冗”现象加剧,政府财政日益困难,统治阶级乃加重赋税盘剥。南宋国土面积只有北宋的五分之三,征收的赋税却远远超过北宋。史载,熙丰年间是北宋赋税最多的时期,岁入约6000余万贯;而南宋淳熙年间年均岁入达6570万贯[6]。沉重的赋税致使农民生活极为痛苦,“愁叹之声闾里相接”,甚至出现了“生子往往不举”的惨状;大批工商业者也“不得以自赡”,频于破产,被迫走上反抗道路。

鉴于当时形势,陈亮建议统治者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改革赋役制度,减轻百姓负担。他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废除“经总制钱”。“经总制钱”是“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实质上是南宋朝廷于夏秋两税之外征收的最大一项苛捐杂税。“经制钱”始于徽宗宣和三年(1121),本为临时措置,至南宋成为一项常赋,内容包括权添卖酒钱、量添卖糟钱、头子钱、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增添田宅牙税钱五项;“总制钱”始于高宗绍兴五年(1135),内容有增加头子钱、耆户长雇钱、勘合朱墨钱等二十余项。陈亮认为,这些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虽可补救国家财政于一时,但却大大超过了地方郡县和百姓所能承受的限度,“自经总制起科,而郡县无余赢矣;自经总制立额,而郡县凿空取办矣;……然户部亦方困于经总制之不及额也”[2](P161)。因此,他主张蠲免各地拖欠的经总制之额。

为了实现富民,陈亮极力反对各级统治阶级“设计取巧”、与民争利。他说,当时“乡必有坊,民与民为市,犹不胜其苦也,而户部赡军、激赏之库棋布于郡县,此何为者哉?漕司有库,州有库,经总制司有库。官吏旁午,名曰趁办,而去来无常人,收支无定籍,所得盖不足以偿其费,而民之破家械系者相属也”。[2](P163)各级统治阶级的贪得无厌,不仅导致“民无留藏,地无余宝”,还造成了地方财政的极其被动,使“郡县无遗财,诸司无宽用”[2](P155)。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陈亮主张重新建立原有的常平、义仓之制。

值得指出的是,陈亮并不反对朝廷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并征收合理的赋税以充国用,但这些必须以推动商业的正常发展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为前提,如果朝廷能做到“于保民之间而获其利”,“则必有道也”;而如果“与民争利”、“上下交征微利,则何以保斯民而乐其生哉”?[2](P163)同时,他所强调的“富民”、“藏富于民”,也不是针对任何人说的。在他看来,求富的欲望对于那些有能力、擅长经营的人来说,是现实的、合情合理的;而对于那些庸碌无为之辈来说,则只能是空想。因此,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他提出了“高卑大小,则各有分;可否难易,则各有力”[2](P44)的观点,反对人为地抑富求平均。

三 简法宽刑的法制思想

陈亮一生不仅曾为父亲的狱事多方奔波,典卖了家里仅有的一些田产,而且本人也因“欺君”或“谋杀”的罪名多次无辜系狱,受尽磨难,几至殒命,以其他儒者少有的方式体验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因而更加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法令要在宽简,强调礼法结合、慎法恤刑,力求从根本上避免法深伤民、法急秧国的弊端,从而实现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实功实效。

(一)无法难以治国,法令贵在宽简

陈亮首先通过分析法的产生及作用,肯定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他说:“自有天地,而人立乎其中矣。人道立而天下不可以无法矣。人之心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以法而不可御也。”[2](P124)法乃天下之“公理”,是对“人心之多私”的制衡。他还说:“天下之变日趋于下,而天下之法日趋于详也”[2](P132),也就是说,法制的建立与变更是以天下事变为前提的,由于天下大势的变化,法制不仅成为了必要的行政手段,而且变得日益繁杂。

陈亮在肯定法于治国作用的前提下,力主法令宽简。他说:“治之在天下,不可以求备也。必求备,则有所不可备者捷出而乘其后。故风林无宁翼,急湍无纵鳞,操权急者无重臣,持法深者无善治。奸宄之炽,皆由乎禁网之严;罅漏之多,亦由乎防闲之密。”[2](P198)法令虽日益详密,但终究不可能十分完备,其遗漏之处正可为奸诈之徒加以利用;同时法制过于繁密,又会导致任法之弊,导致因循守旧,导致君主权力的削弱乃至丧失。故明主治国,“礼足以使之逊则已,不过求其尽曲折纤悉之仪;法足以使之畏则已,不过求其备节目品式之繁”[2](P198)。另一方面,法令烦碎乃悖逆人之常情,而君主为政必须合乎人情,秦的灭亡和汉的昌盛就是正反两方面的例证,“秦人不知务本,一意于严刑酷罚,务以束天下而震之,一时治效,君益尊,民益卑,疑足以过古,而一夫作难,七庙为隳”[2](P195);汉高帝“禁网阔疏,而天下之人得以阔步高谈,无危惧之心”[2](P171),于是开创汉室400年之天下。

总之,在陈亮看来,只有法令宽简,政治才能清明,百姓才能安逸,国家才能稳定,故须“简法重令以澄其源”[2](P23)。为此,他称赞尧舜二帝治理天下是“临下以简,御众以宽”[2](P174);他认为艺祖皇帝的立法也是以宽简为本:“艺祖之初,法令宽简,……故上易知而下易使,明白洞达以开千百年无穷之基”[2](P123)。

(二)礼法结合、慎法恤刑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在不同的时代,两者结合的形式和程度也不尽相同。宋初以儒学立国,崇尚文治,推行仁政德治,标榜德主刑辅,但是另一方面又因内忧外患和吏治腐败,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乃实行严刑峻法,加强中央集权。宋代统治者在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中,采用了极其残酷的手段,不仅使用了早已被废弃的各种死刑方法,而且广泛适用凌迟。对此,朱熹认为,在匡救时艰、整顿统治阶级内部秩序时,应“以严为本,以宽济之”[7],因为“刑愈轻则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8],俨然如法家的重刑主张。

着眼于法制事功的效能,陈亮则认为,法律固然为治国之重要工具,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决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根源,即使刑罚本身也是圣人推行教化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为了残害人民。“夫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官刑既如彼,教刑又如此,情之轻者释以财,情之误者释之令。凡可出者悉皆出之矣,其所谓怙终贼刑者盖其不可出者也,天下之当刑者能几人?”[2](P119)在他看来,皋陶之作刑,以鞭、扑之官刑、教刑为主,量刑时又本着“凡可出者悉皆出之”的原则,故而真正“当刑者”所剩无几了。由此出发,陈亮强调德礼的重要性,主张礼法结合、礼法同为统治之具,只不过前者侧重教育,后者侧重惩罚,但两者互有相通,礼中有惩治,刑中有教育,不能把它们都看成是惩罚和制裁的利器。

在有法可依和礼法结合的前提下,陈亮主张慎法恤刑。他说:“《周官》之刑平国用中典,盖不欲自为轻重耳”[2](P118),即从西周的“三国三典”理论中寻求慎法恤刑的法理依据。他还从国家致治的角度出发,指出严刑峻法的危害比战争还要大,“苛政之世,天下思兵。夫兵所以残民也,而民思于苛世,夫岂乐于自残哉?盖苛政猛于兵也”[2](P208)。因此,人主立法行刑必须上应天心,下顺民意,以天下为公,以仁恕为本,不得“自为轻重”。由此出发,他特别反对朱熹等道学君子恢复肉刑的主张。他认为肉刑的出现并不是圣人的本意,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肉刑之兴,说者以为起于苗民,而尧参取而用之。‘报虐以威’,盖将以戒小人,而非出于圣人之本心也。故舜多为之途以出民于刑,只以施诸怙终者”[2](P42)。他希望法律只是防止滋生私欲、起到防微杜渐的一种统治手段,而非最终的统治目的,“使民有耻,则今法足矣;民不聊生,虽日用肉刑,犹为无法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2](P43)。

(三)赏罚要明,执法要公

陈亮在强调慎法恤刑的同时,又给予“赏罚”以特别的重视。他说:“外赏罚以求王道者,迂腐之论也;执赏罚以驱天下者,霸者之术也。”他认为《春秋》的根本精神就在于明赏罚以正王法,“孔子之作《春秋》,公赏罚以复人性而已”[2](P42)。而赏罚的设立也是为了功利,“赏以劝善,刑以惩恶,圣人所以御天下之大权者,犹未离于利乎?”只有懂得赏罚的目的,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如果赏罚不当或赏罚颠倒,就会自决于天、自取灭亡。因此,他认为,作为统治者,执法必须公平,必须时时注意“勿私赏以格公议,勿私刑以亏国律”[2](P110),必须时时警惕,绝不能“以其喜怒之私而治天下”。因为公正与否是区别亡国之法与王者之法的根本所在,“私喜怒者,亡国之赏罚也;公欲恶者,王者之赏罚也。外赏罚以求君道者,迂儒之论也;执赏罚以驱天下者,霸者之术也”[2](P42)。他总结出宋朝以儒道治世的很多经验,而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法不得自议其私”[2](P20)。

此外,陈亮在揭露宋代严刑峻法的同时,还考察了法律如何去私和存公的本质问题,探讨封建时代公正的可能和途径。当然,他所追求的公正是与儒道相融合的,在于尧舜之法,“至尧而法度始定,为万世法程”[2](P344),关键是“严其所当用者耳”[2](P43)。正因如此,他又欣然指出:“本朝以儒立国,而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2](P14)。所以,陈亮法制思想中的儒道德治,也即王道的归依是非常明显的,他的法制思想很难用或王或霸,或儒或法加以界定,实际上具有亦王亦霸、亦儒亦法,王霸并用、儒法兼有的特色[9],这恰与他义利、王霸同出一源的思想主张相一致。

综上所述,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核心是致力于民生、中兴这一实事实功。他研究政治是为了探询解决当时制度僵化、吏治腐败问题的方法,寻求理想的治国之道和中兴之策;研究经济是为了从根本上弄清当时赋税繁重、百姓穷困,而政府财政捉襟见肘的原因所在,探求民富国强的理想途径;研究法制是为了避免法深伤民、法急秧国的根本弊端,确保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它不仅直接刺激了当时的统治阶级,也影响了后来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事功之学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使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卷六:北宋,南宋:序言[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

[2]邓广铭点校.陈亮集(增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美]成中英.义利之辨与儒家中的功利主义[A].陈亮研究:永康学派与浙江精神[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4][元]脱脱等.宋史:陈亮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刘宏章,董平.陈亮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十四:国初至绍熙天下岁收数[M].转引自赵瑶丹.论陈亮富民强国的经济思想[J].温州大学学报,2005,(6).

[7][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一○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6.

[8]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治道二:论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9]肖建新,李永卉.陈亮法制思想的特色[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4,(11).

D929

A

1673-2219(2011)03-0121-05

2011-02-01

杨翠兰(1966-),女,湖南益阳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2010-2011年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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