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思维与贝林理论
2011-04-08金英文
金英文
理性思维与贝林理论
金英文
通过对传统理性思维缺陷的分析,得出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缺陷是由传统理性思维缺陷所致,贝林构成要件理论,虽经洛克辛等发展完善,但只弥补了主客分离的某些缺陷。动态的行为系统需要动态的刑法系统对应,为此,我们给出“识别符合性”的概念,提出了“识别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理性思维;犯罪论;构成要件
思维形态的社会属性是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传统和价值取向。思维形态的自然属性是思维的物质基础的结构与功能受社会文化形态塑形的共性形态。思维形态是认识世界过程中的生理与心理的塑形与积淀,并通过思维方式和方法来表征,一经形成和确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成为难以摆脱的历史惯性,主导人们的判断。因此,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进行思维层面分析,找出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缺陷及原因,建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一 关于传统理性思维及其缺陷
理论上讲理性思维的结构标志是理性与形式逻辑;实践上讲理性思维的功能特征是局部的、解剖的、抽象的和分析的。这是古希腊泰勒斯的理性观传承的结果。理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把客体作为独立于人之外的事物来研究,并把客体分为本质和现象,目的是通过认识现象背后的本质,来揭示客观世界的内在规律;二是从客观世界的直观问题中抽象出准确的概念,构造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理论解释体系,目的是通过形式推理提炼客观规律。形式逻辑就是以“三段论”为核心的形式推演,建立起概念间的内在联系的严密、精确、条理的思维体系。
没有理性思维,就无法形成抽象的概念,就无法建立概念间的联系,就无法进行较为可靠的推理,就无法认识世界。这正是理想思维的强大功能。然而,主客二分破坏了主客观的统一;抽象性的分类概念法只提取该类共有的某些属性,有悖于亚里士多德的部分之和小于整体的论断;无穷集合的形式化系统存在着一致性与完备性不相容的风险。这都是传统理性思维的缺陷。
二 关于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缺陷
众所周知,构成要件理论始发于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的《犯罪论》一书,该书一改以往的行为——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在行为与违法之间增设了“构成要件”这一独立的体系性范畴。贝林强调“构成要件”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构成要件”仅涉及行为的客观面;二是“构成要件”概念是与违法性完全分离的“无价值的、中立的”概念。贝林将“构成要件”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贝林认为,犯罪仅限于符合类型性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无此类型性就不存在犯罪的特征。同时贝林又指出,并不是所有构成要件的实现都将成立犯罪,因为犯罪的成立还需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违法、有责以及处罚条件等其他要素。由此,贝林开创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体系。
我们要问贝林为什么要提出“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尤其是“构成要件”的“两个特征”。首先,是主客二分的理性思维对贝林思想的主导。贝林要对“行为”给出判断,而判断是离不开思维的,贝林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表象来洞见其背后的本质。理性思维为贝林提供了工具,对“行为”进行解剖,将主体与客体剥离开来,以便对行为客观面进行识别。其次,是解剖的、分析的、抽象的理性思维方式对贝林思想的主导。通过对行为客观面的识别、分析、提炼和分类,抽象出形式化系统,形成违法性的表征,以构建起“犯罪类型的轮廓”。其三,是形式逻辑的理性思维对贝林思想的主导。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罪刑法定原则包含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符合一个严格形式化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构成为犯罪。因此,只要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没有得到确认,在贝林看来,就不能够认定为犯罪。即使是违反一般规范的行为,只要立法者没有将其作为刑法上的构成要件并动用刑罚加以告知,司法者就不能对其科处刑罚。可见,在贝林那里“构成要件”概念不仅承担着罪刑法定原则之实现的功能,而且承载起形式逻辑判断之前提的功效。
贝林以主客二分的方式,以客观性、中立性为标准,试图建构起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不仅没能有效的覆盖“犯罪类型的轮廓”,而且只是其部分。为什么会如此?事实上,第一,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是思与行的对立统一体,行为不具有无条件的可分性。正是贝林出于形式化判断要求,对行为实施的主客二分,将本应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部分,却由于不满足客观性、中立性的标准,而被排除。第二,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所有的部分之和小于整体。这是人的脑中世界只是客观世界的图像而不是客观世界本身的真实写照。无论人类的相机的分辨率有多高,终将徒劳。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都是永动的河流,动态的行为系统使得不法要素形成一个无穷集合,构成要件具有抽象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上具有形式性。由此可知,既无法实现洛克辛所说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构成要件之集合的建立,也无法通过改造构成要件概念的某些内涵来实现这种构成要件之集合的建立。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可以给出严格的证明。
三 关于创建新的犯罪论体系的一点思考
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概念,尽管已经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构成要件概念,在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大陆法系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传统思维所固有的局限性,构成要件概念运动速度无法追赶高速奔驰的社会列车,无法适应时代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要求。
动态的行为系统只能以动态的刑法系统相对应。建构新的犯罪理论应该作为我们的目标。为此,我们提出:“识别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识别符合性”是一个动态规则,不仅具有原来“符合性”的全部功能,还具有识别的功能。若甲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则称甲行为是确定的;若甲行为不是确定的,当存在乙行为是确定的,且满足甲行为与乙行为具有相同性质的危害性,则称甲行为是乙判定的;若甲行为是乙判定的且甲行为与乙行为危害性程度相同,则称甲行为是乙似同的。由甲行为是确定的,可推出甲判定类和甲似同类。“识别符合性”的功能就是“识别”行为的确定性、判断性与似同性之与否。判定类是对构成要件的动态扩充。
例如:甲官员因过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00万元。乙官员将政府办公楼以3000万元合法的出售,不久以4000万元合法购回,且无任何私利。在此例中,显见,甲官员行为是符合渎职的,乙官员行为无符合性。由“识别符合性”得到甲官员行为是确定的,乙官员行为是甲似同的,故乙官员行为,经“识别符合性”的“识别”,得到乙官员行为是符合渎职的。例中乙官员的行为链中的链条均合法,但总链条违法,这是由行为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决定的,若不给出“识别符合性”的概念,对此类问题是无法解决的。“识别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不仅可以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与时代的同步性;重要的是它实现了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统一。
综上所述,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缺陷是由传统理性思维缺陷所致,尽管现在的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概念,已经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实现了黑格尔的概念运动。但是,传统思维所固有的局限性,致使构成要件概念运动速度无法追赶高速奔驰的社会列车,无法适应时代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要求。动态的行为系统需要动态的刑法系统对应。建构动态的犯罪理论,形成“识别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才是刑法学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1]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M].王安异,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金朝钧,等.思维的演进历程[J].鸡西大学学报,2006(12):18-20.
[3]郑军男.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J].当代法学,2009(6):59-69.
[4]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J].法学研究,2010(4):100-122.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ct of the traditional rational thinking,it was concluded that defects of Beling Crime Theory were caused by the traditional rational thinking.Although developed by Locsin and other scholars,Beling Elements Theory can only make up the defect of the separation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The dynamic behavior system requires the corresponding dynamic penal system.Therefore"the recognition conformity"concept and the new three-level crime theory system of"the recognition conformity"—"unlawful"—"responsibility"are propo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rational thinking;the theory of crime;elements
Class No.:D924Document Mark:A
Rational Thinking and Beling Theory
Jin Yingwen
D924
A
金英文,鸡西大学资产处,黑龙江·鸡西。邮政编码:158100
1672-6758(2011)05-0054-2
(责任编辑:蔡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