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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客体分析①

2011-04-07范冬云刘礼

关键词:客体公共服务公民

范冬云,刘礼

(1.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湖南株洲412007;2.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广东广州510076)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客体分析①

范冬云1,刘礼2

(1.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湖南株洲412007;2.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广东广州510076)

体育公共服务客体是指有体育健身、体育休闲娱乐需求并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全体社会成员,意即体育公共服务的对象。在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与主体之间,除了存在着需求与供给关系外,还存在着竞争与合作关系。我国公众在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和信息知情权的同时,也需要履行自觉遵守体育法规,加强体育伦理道德修养和爱护体育公共场地、设施的义务。

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体育公共服务主体;体育健身

“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中国面临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政府转型两大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它直接关系到实现政府的良治,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国民与国家的共同富裕。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政方针,引起了政府、学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1]也引起了体育界的高度重视,促使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不断深入。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在哲学意义上解释为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2]体育公共服务客体就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对象,即有体育健身、体育休闲娱乐需求并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全体社会成员。满足客体需求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终极目标,保障客体的权利是实施体育公共服务以人为本原则的前提,明确客体的义务,促进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必要保证。

一 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与主体之间除了供需关系外,还存在着竞争与合作关系。

1.供需关系。体育公共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体育事关个人的发展和国家、民族的兴旺,是当代社会应对“文明病”的好方法之一。在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公众开始了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健康的愿望和从体育活动中获得的身心愉悦,乃至从竞技体育的精彩刺激中寻到的乐趣,使人们的体育需求日益高涨。面对这一需求高涨的现实,很难由简单的市场供需体制解决,政府的职能便决定其成为当然的、最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但是,由于公众对体育服务的需求在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又表现出不同偏好,而要逐一满足这些差异性极大的偏好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由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集体选择权。

政府应该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致相等的体育公共服务,但由于政府能力有限,且回应迟缓,便出现了服务总量不足以及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企业和社会力量因为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有可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政府在继续占有体育公共服务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企业和社会力量生产和向公众提供体育公共产品。[3]

2.竞争关系。一般情况下,竞争往往在生产者之间或需求者之间展开,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与主体之间是一种供需之间的交换关系,很少出现资源争夺的竞争关系,但在现实当中,这种竞争关系还是存在的。资源的配置权主要在政府,享受大致均等的体育公共服务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原则。但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政府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会出现利用资源进行寻租和为部门获利的可能。

企业和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之间也同样存在竞争关系。企业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之一,在政府授权下向社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根据合同要求在政府监督下提供令客体满意的服务同时,获得符合企业利益的赢利。但是,当政府监管不到位时,企业利用获得生产公共产品的机会,一味追逐赢利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就会出现公共产品公益性丧失的现象。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主客体之间的这种竞争关系,面对强势的政府和企业,客体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损时很难得到及时的保护。

3.合作关系。合作关系除了存在于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的主体之间外,还存在于主体和客体之间。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因客体需要而存在,为满足客体需求而提供服务产品,客体通过享受主体提供的服务而达到满足需求的目的。体育公共服务主体和客体的这种依存关系,有利于保证体育公共服务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主客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还表现在体育公共服务客体对主体的监督和评价上。体育公共服务主体自身对服务质量好坏与效率高低的评价是官样游戏,这种自说自话的评判缺少客观现实的依据,只有客体的评价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体育公共服务的水平以及服务主体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这种监督与评价,实际上是一种客体与主体的合作方式,其共同目标是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水平和绩效。

存在于公共服务客体中数目庞大的有公益心的热心人士(志愿者),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的潜在合作者,他们以个人的诚信和社会良知以及无偿服务社会的意愿,成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除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以外的又一支重要力量。志愿者的无偿服务减少了政府提供服务的成本,为公众提供服务时更直接更贴近百姓生活。[4]中国还需要更多的具有现代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投资和捐助体育公共事业,从而改变以往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单一筹资方式,实现体育公共服务财政融资的多元化。以上这种以个人参与的合作形式,就个体而言看似力量单薄;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只要形成风气,就可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改变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整体面貌。

二 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享有的权利

体育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体育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综观新中国建国后公民体育权利立法的过程,可以发现我国体育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体育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地位逐渐得到巩固。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亲笔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党中央也专门指示将“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的体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从而为新中国的体育事业确立了基本方向。改革开放以后,保障公民权利逐渐成为国家立法的重心,1982年新修订的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迈出了重要步伐,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被纳入权利保障体系。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民体育权法制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同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又为我国保障公民体育权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则成为我国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有力号角,预示着我国公民将更充分更普遍地享有体育权利。[5]从提倡到保障,权益范围逐渐明晰,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1.参与权。参与权是民主公民权的基础,参与体育实践是公民实现体育权利的基本途径。学生通过参与学校体育课程学习、课外活动和家庭体育提高运动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并促进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广大社会成员利用公共体育场馆、学校公共体育资源以及公园、广场或社区健身路径等进行体育锻炼和休闲娱乐活动,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公民还可以通过各种传媒如电视、网络、报纸,特别是通过现场观看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和表演,提高欣赏水平,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

参与权不仅仅只是依靠自身实践体育去实现,还有赖于客观环境特别是体育锻炼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完善。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政府提供一块能进行体育锻炼的空地,有时比建一座豪华的大型体育馆发挥的作用更大。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规模迅速膨大,城市建设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在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民有足够的活动空间,这不仅考验着城市建设者们的智慧,也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理念。

2.监督权。对主体服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服务主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真正的主人和权利所有者,当公民把集体选择权移交给政府后,需要通过监督政府权力的运用来保护自身权益。

要对体育公共服务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权法治化是一个重要前提。监督权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将公民的监督权纳入法律框架内,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干涉。为此,我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是公民监督权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公民及社会组织只有与政府形成相互依赖而又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实施。

对体育公共服务主体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让主体服务全程处于公众的视线之下,一切服务行为都在阳光下进行。公众有权对服务主体的服务态度、方法和内容做评价、提意见,对暗箱操作或是损害公众体育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发。政府有义务开放舆论让公众有表达愿望的渠道,网络调查应成为公民进行监督的最有效途径。[6]

3.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政府公共信息的了解权。知情权的概念是1945年由美国的记者肯特·库柏首先提出的,意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7]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了解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各项活动的信息(不包括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尤其是事关公民权益的重要信息,政府有义务将其披露公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把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或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保障。[8]在当代社会,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快速和多元化,公众了解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从而加大了政府信息垄断的难度。政府应该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民获取信息的需要,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公民主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减少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赢得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政府与公众的互动统一,进而化解社会矛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公众拥有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知情权,政府有公开体育公共服务信息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较低,政府公务不够透明,特别是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投入,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状况等,政府基本上讳莫如深。这种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水平的判断力,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评价体育公共服务的事实依据。

为保障公民对体育公共服务客体的信息知情权,政府首先应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本级政府网站的建设,通过网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目前各省市政府体育网站已经基本建成,但网站上信息量少,透明度不高,对一些公众比较感兴趣特别是涉及到经费等的敏感问题极少披露。第二是要保证媒体的新闻发布权。新闻媒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举足轻重的公器,媒体正确及时地发布体育公共服务信息,是保证公众信息知情权的基础。

三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客体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条件的权利也没有无条件的义务,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体育公共服务客体即公众有权力享有法律赋予的所有体育权益,但也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1.自觉遵守体育法规。公民有遵守法规的义务。体育法规是维护公民体育权益的保障,它可以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在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依法治体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个体育法规体系,使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体育行政有法必依,公众违法依法必究。遵守体育法规,要求每个公民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人人争取“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以自身行动推进体育法规的实施,为建设一个健康有活力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遵守体育法规,要求公民自觉形成体育法律意识,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法治环境,与破坏体育事业发展以及违背体育精神的不良行为做斗争。

2.爱护体育公共场地和设施。体育公共场地和设施是公众体育健身的物质基础,是体育权益保障的重要外部条件。公共场地和设施因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公众可以免费使用或低偿使用,但也容易造成“公地悲剧”,即过度使用而造成对公共场地和设施的严重损坏。造成公众体育健身环境的恶化和公共体育资源的损失,导致体育公共服务水平的下降。

爱护体育公共场地和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此,应对公众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加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公众养成爱护公共场地和设施的良好习惯。同时,场地和设施属地的主管单位也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公众使用场地和设施方法的指导,以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非正常损坏。

3.加强体育伦理道德修养。体育伦理,是指反映体育社会人伦关系及维护体育社会结构的规则;体育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在体育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体育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舆论、风俗、宗教等力量一样对社会起着一种软控制作用。[9]这种内化的潜意识的规范可以帮助人们调节体育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创造和谐的体育活动氛围,保证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因违反体育伦理道德而让世人侧目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弄虚作假,谩骂队友或挑衅对手,不尊重裁判和观众,个别体育明星的行为不检,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他人的影响等。这些不和谐因素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公众的观赏和参与情绪,败坏社会风气,销蚀社会的道德体系。[10]

体育公共服务客体是体育公共服务对象,也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对体育公共服务客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进行研究,是对公民追求体育权的充分肯定和对公民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积极性的的褒扬。当我国公民享受优质高效且基本均等化的体育公共服务之时,才是我国体育事业真正实现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目标之日。

[1]吕树庭.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7):9-15.

[2]孙兴国.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主体和客体概念浅析[J].滨州教育学院学报,1997(1):10-13.

[3]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法与技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4.

[4]安瓦·沙.公共服务提供[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70.

[5]于善旭.从提倡到保障:新中国体育权利立法的发展与期待[J].体育学刊,2010(7):1-4.

[6]刘双舟.近代舆论监督的兴起与言论出版自由权的法制化[J].贵州大学学报,2005(6):15-18.

[7]蒋红珍.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权——以英美为比较法基础的概念界分[J].行政法学研究,2010(3):105-109.

[8]李世颉.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互动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9(7):16-18.

[9]陈碧述.当代中国体育伦理建构探索[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9):48-51.

[10]隋东.当代中国成人体育伦理教育建构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117-119.

Analysis on Subject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n China

FAN Dongyun1,LIU L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Hunan,412008,China;2.Department of Postgraduates,Guangzhou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Guangzhou,510076,China)

Subject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ncludes all members of the society,those who need physical fitness,leisure recreation,as well as enjoy the sport of public servic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bject and subject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s not only demand and supply,but also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By enjoying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supervision and information knowing,we need to comply with phys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strengthen ethical moral and cherish sports facilities and venues.

subject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object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sports fitness

G80-051

A

1674-117X(2011)06-0099-04

2011-09-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TY006);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10C0844)

范冬云(1971-),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工业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体育社会学研究。

责任编辑:骆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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