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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正义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①
——基于社会救助制度道德正当性的分析

2011-04-07邹海贵

关键词:底线正义救助

邹海贵

(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底线正义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①
——基于社会救助制度道德正当性的分析

邹海贵

(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块基石,对于解决现代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得正义”作为一种原初的分配正义具有必要性,但也具有天然的局限性。社会救助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体现为与需求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相联系的“底线正义”。坚持社会救助制度的底线正义价值,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制度;底线正义;应得正义;分配正义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特征,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困境。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块基石,是一项重要的现代性制度安排,其理论或潜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但其实际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社会救助制度对于解决现代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经济伦理的视域看,社会救助制度具有深刻的分配正义价值意蕴,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救助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体现为与需求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相联系的“底线正义”。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得正义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正义与“应得”相联,应得正义是一种最古老的正义理念,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的分配正义原则。“应得”在原初意义上指的是“道德应得”,是一个道德权利概念,具有明显的个人道德目的论特征,指道德行为主体有权利得到其所创造的价值或利益,并且道德主体的价值获取方式在道德上是合理正当的。但是什么是应得的基础,或者说什么是应得的参照,不同的时代是不一样的。

古罗马法学家将正义定义为“每个人应得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的品质和德性,正义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守法,他指出不正义的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反法律的人,一种是占有了比他应得的东西多的人,即不公平的人。“我们把违法的人和贪婪的、不平等的人,称为不公正的。所以显然,我们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应得正义”就是坚持“比例平等”的原则。“应得正义”的原则被“格式化”为: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哈特认为这是“正义的核心箴言”。应得正义在封建宗法等级社会以人的身份(地位)为标准,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金银铜铁正义论。当代社群主义者麦金太尔继承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主张与德性相关的应得正义,认为对于应得原则的理解不能脱离它所运用和适用的社会制度和环境,个体对善的追求不能脱离共同体的善。麦金太尔的应得正义观是在批判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应得”主要遵循市场逻辑,应得成为一种付出与回报相对称的公平观念,应得的基础转变为贡献,或者说生产要素的贡献成为应得的基础,正义的实现交给了市场,按照平等的契约,在平等机会的基础上人们各得其所。毫无疑问,市场经济制度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市场分配是一种初次分配,市场经济按贡献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体现了应得正义,是分配正义的重要价值内涵,是一种原初的分配正义。“市场制度的正义性尽管具有形式性,但却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特质。”[1]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得正义”的结果,导致了社会分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扩大、弱势群体扩大等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的局限性暴露出来,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平等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因而市场分配所体现的分配正义价值也就是一种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这种形式正义忽视人们之间起点的差别,也就必然导致在分配结果上的巨大差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结果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就是市场分配的内在逻辑,应得正义具有自身难以化解的内在矛盾和天然的局限性。现代社会,仅仅基于市场的原初分配正义并不能保证社会的良序发展。

“在现代社会改造和运用应得原则促进分配公平,存在一个范围问题。既可以在初次分配上讨论应得,也可以在再分配与社会平等中澄清这一观念。”“在初次分配中讨论应得,通常以贡献为主要依据;在再分配范围中申言应得,主要用在反对与限制某些不平等。”[2]“在初次分配中,应得为社会等级制与不平等提供了一定辩护;在再分配中,应得与平等对待并不构成严重冲突。社会正义其实就处在应得原则与平等要求这两个端点之间某一位置,或者靠近应得,或者倾向于较高程度的社会平等。”[3]实际上,“应得”概念具有制度性和前制度性两种不同的涵义。应得观念依赖于制度,正是因为存在相关的制度,才使得业绩具有了构成应得的基础的资格。因此,当制度得当,应得的标准就能得到确定,人们根据这些标准得到该得的东西之时,正义就实现了。然而,从根本上说,应得是一个前制度性的概念。笔者认为,如果“应得”被解释成“正当的资格”的话,那么只有由个人业绩产生的正当资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应得。再分配意义上的应得则要求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消除贫穷,让更多人群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对过高收入进行必要调节,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应当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设法帮助弱势群体改善其境遇,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不论市场正义有多么强的要求,一旦出现较大的分化和经济不平等,如上不起学,看不起病,没有栖身之所都不是应得的。同时,应得正义具有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双重作用。我们借助应得正义,一方面肯定正当经营形成的持有属于应得的资格,保护来路正当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否定各种不义之财和腐败,这是不应得的,应予清理和查收。当代平等主义援引“应得”主要用来限制和反对不平等,指陈许多不平等都具有不应得的特征。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非法、非正常收入等非应得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贪污腐败、偷税漏税、损公肥私等现象的存在急剧拉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社会经济不平等。陈宗胜等人的研究表明,私营经济的非法收入和经济犯罪官员等的收入对全国收入分配产生了较大影响。他们指出,主要的几种可测量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总体上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上升13%-23%,居民正常收入差别平均占总差别的85.1%,而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差别已经占到14.9%。[4]

二 社会救助制度之底线正义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由此可见,在再分配领域申言应得正义,应得原则也就与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不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了。弥补市场分配中应得正义的局限性,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这是底线正义的价值诉求。

黑格尔对现代社会应得正义的局限性有着深刻的认识。黑格尔指出,按照市民社会的原则可以促进财富的增加,但是不能带来财富分配的平等,市民社会可能是一个财富两极分化的社会,贫困是市民社会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5]因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公共产品以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一种客观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保护个人免于贫困、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的权利。当代福利自由主义对现代社会如何看待人们应得的利益份额提出了新的论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蕴含了平等和博爱的价值要求,主张在再分配意义上捍卫社会弱势群体应得公平的利益份额。这一努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罗尔斯对应得的基础、范围进行了限制。以贡献来分配社会利益的方向并没有错,但贡献取决于天赋才能与个人努力,个人努力与选择挣得的成就与利益确实是正当的资格,但自然、社会、幸运三种偶然性因素促成的分配应当摒斥在应得之外。其次,在再分配范围讨论应得正义,一个重要向度是如何看待现代社会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张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应该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最大利益,追求在经济不平等的条件下实现最大的平等。这一平等的本体论前提在于,任何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他所具有的成员资格,对于这一共同体的构成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在罗尔斯看来,只要个体具有正常的道德能力,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平等尊重,以及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经济方面的财富占有的要求权。[6]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从自由主义的角度为现代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需求满足原则和平等原则提供了理论证明。当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只是停留在基本的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其根本的内涵是要求社会最少受惠者群体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能够把经济上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总之,“成员资格”或公民身份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作为社会的一员,作为拥有社会成员资格(公民)的人,对于社会合作所共有的成果拥有某种平等的权利,应该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在基本需求的层次上能够共享社会合作的成果。

社群主义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实质上是应得正义与底线正义等多种分配正义价值理念的结合。沃尔泽认为应得应该成为正义的一部分,应得反映了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的紧密关系,同时应得是多样化的。沃尔泽提出在公职、政治权力、承认(奖励和惩罚)、安全和福利等善领域应该按照资格进行分配,其实质是按照应得进行分配,因为资格表示的是一种特定的品质。沃尔泽特别指出,“成员资格”是首要的善,“在某些共同体内,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是成员资格。”[7]成员资格决定了与之相关的一切分配,福利应该基于成员资格进行平等的分配,这种平等的分配具有双重的意义,它既是对需要的承认,也是对成员资格的承认。显然,沃尔泽肯定了基于成员资格的社会救助资源的分配是应得正义的表现,这种应得正义实质上是底线正义,遵循的是需要满足原则。戴维·米勒也认为应得具有“前制度的或自然的意义。”[8]他在应得与正义的关系上持一种多元主义的观点,即在确定正义的要求时应该把人们的不同应得考虑进去。

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道德价值要求下,基于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的底线正义更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需要与需要满足构成人类存在与发展的原初动因。需要与需要满足的过程,既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过程,也是人及其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过程,需要的内容、需要的满足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人的存在样式。如前所述,按需分配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最重要原则,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9]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保护每个人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能力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社会不应该遗弃任何人。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来看,社会救助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救助水平也较低,许多人被遗漏在安全网之外,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贯彻需求满足原则的必要的经济条件,国家和政府应该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使他们过上具有基本尊严的生活。社会救助是人类需要满足的一种特殊方式,社会救助(福利)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而存在的。需要满足既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也是一个哲学伦理学范畴,需要满足原则是福利哲学和救助伦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整体上可以概括为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都是人的基本需要,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生存是为了发展,发展反过来又促进生存。社会救助首先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没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个体将难以有做人的基本尊严。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并且人的需要必须通过社会才能得到满足。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同、社会生产关系不同,需要的内容、需要的满足方式是不一样的。王海明等把按需分配分为“人权的分配”和“非人权权利的分配”两种不同样式,并指出按需分配是基本经济人权分配的正义原则,他的这一思想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底线正义价值提供了证明。王海明等认为,完全平等地分配人权正是按照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基本的、最低的、起码的、必要的需要的权利。人权的按需分配是一种特殊的按贡献分配权利原则,“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按照需要完全平等享有人权,只是因为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完全同样地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完全同样地做出了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10]在此基础上,王海明等认为非人权权利分配的的正义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而“按需分配是人权分配的公正原则,是非人权权利分配的仁爱原则。”。[11]

按照真实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要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辨证互动的关系,实质平等是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核心要求。因此,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坚持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景天魁从社会学和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角度提出“底线公平”的概念,社会救助制度是实现“底线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景天魁指出,“底线公平”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基础的社会公平,表现的是政府责任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底线公平”是表示政府责任的“底线”,并不是指最低水平的保障。“‘底线公平’虽然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上,但它直接处理的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政府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共同认可的一条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起码必备的部分,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一个公民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那就保证不了生存,保证不了温饱,保证不了为谋生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因此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不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而言的,而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12]杨宏山也从政府公共服务的视角阐述了“底线正义”的作用。“底线公正理论的突出特征在于,他对公民的基本福利和公共服务实行均等化分配,主张公共治理在保障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还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对那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受益最少的弱势群体给予额外的利益补偿,确保他们能够均等地享受底线公共服务。”[13]何建华不无深刻地指出:“在现代,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强力意志的约束。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关注弱者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14]

三 坚持社会救助制度之底线正义价值,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考社会救助制度的底线正义价值,无法回避公平与效率问题。公平与效率是两个基本的社会价值原则,两者的关系(价值等级和先后顺序)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伦理问题,历来学界聚讼颇多。在两者的价值等级问题上,高兆明明确认为应该“在公平的统摄之下把握与理解效率”。“严格地说,公平与效率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概念。公平直接指涉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它是一个关于人自身的概念,而效率则直接指涉的是活动的效能、物的生产,它是一个关于物的概念。物是为了人的,离开了人,物本身无所谓意义与价值。如是,则公平较之效率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概念。”[15]高兆明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效率同样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原则。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市场经济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效率原则,市场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律,不管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得遵循效率原则以获取最大利润,否则必将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整个社会也只有在效率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实现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积累。在效率原则支配的社会中,财富分配的巨大差距和两极分化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经济活动中,效率的价值追求构成了对公平或平等的限制,反过来,公平或平等的追求又构成了对效率的限制,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一种不可兼得的替代关系。我国实践证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或者说均等分配是不可取的,会严重影响经济效率;反过来,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严重,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的尊严、基本人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状况下的经济效率我们很难说它是公平的、正义的。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不可能在缺乏社会公平的状况下保持持久的经济增长和效率。因此,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思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均衡互动的辩证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以及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社会特殊条件下,可以实行不同的价值优先原则,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在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形下,我们应该特别关注公平,在优先关注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批判功利主义为主要目的,他认为“正义”优先于“效率”,把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优先于效率,权利优先于善,“效率原则”在“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即使牺牲一些效率能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是应该的,除非满足差别原则,否则任何提高效率的社会制度安排都是不正义的。在罗尔斯看来,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是重要的,完全的平均分配是做不到的,也是无法实现的,但是效率原则的全面实践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不平等,社会也会成为一个精英统治的社会。因此,效率的价值追求应该受到约束和限制,政治社会的基本政治价值不能完全受制于市场的效率原则。“差别原则”可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基于市场效率原则的不平等分配要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明确阐述了差别原则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差别原则的另一个特征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最不利者的期望(按在收入和财富来计算),它不需要时代持续的经济增长。持续的经济增长不是一种理性的正义观念。我们不应该排除密尔的社会理念,即当社会处于一种正义的稳定状态的时候,其(实际)资本积累就会停止。秩序良好社会的描述应该容许这种可能性。”[16]显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不是彻底否定效率的价值,但是一个实施差别原则的正义社会并不以效率或经济增长为目标。当然,差别原则所要求的不是追求平均分配,是要缩小差别,并不是抹平差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无疑更具有优越性。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优越性有深刻阐述,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分配的最终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性制度保障。邓小平明确指出:“如果按资本主义的分配方法,绝大多数人还摆脱不了贫穷落后状态,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可以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这就是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的道理,不坚持社会主义,中国的小康社会形成不了。”[17]江泽民坚持共同富裕的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效率为主要取向的分配制度的合理性给与充分的肯定,并强调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坚持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以及实现合理的社会分配格局的重要性。他指出,解决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既要注重效率,反对平均主义;也要讲求公平,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要坚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先富帮助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正确处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使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上,进一步明确了“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分配原则,显示了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这种共享的分配原则是基于基本权利的共同享有,这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分配正义的内在本质要求。目前,我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实现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里的“人”应该是“所有人”,而不是少数人或一部分人,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以人的基本权利为本。社会救助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我们在当代历史条件下必须予以维护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为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提供了价值导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效率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效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ur M.Okun)在《平等与效率》中所指出的,“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这样,科学发展观也就为我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偿正义原则提供了重要的伦理道德支撑。坚持科学发展观,我们必须反对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功利主义,反对认为贫困是现代化必须付出的代价的精英主义。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基于底线正义价值追求为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提供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这是实现社会救助制度和缩小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功能和目标的重要途径。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实现基于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的底线正义,这不仅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和基本标志。

[1]何建华.分配正义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3.

[2]严学钧.应得正义与分配公平[J].学术论坛,2007(3).

[3]陈宗胜,等.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极其经济学解释[J].经济研究,2001(4).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45.

[5]龚群.分配正义与消除贫困[N].光明日报,2009-08-14.

[6]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38.

[7]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207.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9]宋希仁.社会伦理学[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7:182.

[10]景天魁.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J].社会学研究,2004(6).

[11]杨宏山.论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底线责任[J].学习与实践,2007(5).

[12]何建华.分配正义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9.

[13]高兆明.和谐社会建设视域中的社会正义问题[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3).

[14]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102-103.

[1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4.

[16]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59.

[17]何建华.分配正义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9.

Baseline Justice and Interest of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Analysis of the Moral Legitimacy of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ZOU Haigu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Hengyang,Hunan 421001 China)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concern their interests is a common task faced by the modern society.As the first cornerstone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is of vital importance 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In market-oriented economy,though deserved justice is necessary as an original distributive justice,it has some inborn limitations.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value of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appears as the baseline justice which is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demand,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share.Adhering to the baseline justice value of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is favorabl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socialist equality and efficiency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disadvantaged groups;social assistance system;baseline justice;deserved justice;distributive justice

D632

A

1674-117X(2011)06-0024-06

2011-10-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社会救助制度的伦理考量”(09CZX034)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社会救助伦理思想研究”(08JC720007)

邹海贵(1970-),男,湖南新化人,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和高校德育研究。

责任编辑: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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